縣政辦古城文物及資料管理方案
時間:2022-05-03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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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古城文物、器具及資料征集工作,豐富和充實古城文化旅游內涵,提升古城文化旅游品位,經縣政府研究,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開展萬古城文物收購、征集工作,并統一納入縣旅游開發指揮部文物收購和征集范圍。為全面做好文物、器具、資料征集收購工作,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文物、器具征集實行“一體化”管理
全縣古城文物、器具、資料征集收購實行“一體化”管理,預計征集1萬件左右。其中,國家一級文物1-2件,國家二級文物5-10件,國家三級文物10-20件,全部放置在縣博物館,其它一般文物、民用器具、資料放置在恢復建設的縣衙、官宅、民俗、佛事等各功能區展出。
二、文物、器具鑒定及交易
古城文物、器具、資料的收集、收購是政府公益行為,按照“能借不買,能托管不買,能征不買”的原則進行,能借不買即從文物、器具所有者手中借到古城相關展廳展出,所有權仍屬原主;能托管不買即所有者將文物、器具交由縣文物管理部門委托管理,所有權不變;能征不買即無償征集所有者自愿捐獻的文物、器具。縣文物管理部門負責向文物、器具持有者頒發文物、器具的借據、托管或捐獻證書,并登記造冊,搞好管理。對確需交易購買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成立鑒定小組。成立縣文物鑒定小組,小組由9人組成,其中,聘請省級專家3人(省博物館、文研所、山大文研所各1人),市級專家2人(市文研所、學院各1人),縣內文物專業人員4人。
(二)專家鑒定。所有征集、購買的文物,先由縣文物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不能確定真偽的,交縣文物鑒定小組鑒定。對價格在1萬元以上的文物,必須在縣文物鑒定小組鑒定,并填寫《縣文物鑒定單》,鑒定人員分別簽字后,再行定價交易,以確保文物貨真價實。鑒定、交易過程要公開透明。為避免國家財產損失,鑒定人員應對鑒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成批鑒定。為避免文物鑒定次數過頻,造成人、財、物力浪費,對確需鑒定的貴重文物,不作零星鑒定,實行成批鑒定,即每積累到20件左右鑒定一次。
(四)器具鑒定。居民生產、生活器物、工具的收集無需專業人員鑒定,視其完整,即可收集、收購。價值在100元以內的器具,文物組收集人員可現場酌情辦理,但須有3人以上在場鑒定、定價和簽字證明。
(五)公開交易。準備收購的已經鑒定的文物、器具等,由原鑒定人員進行定價后,進行交易。定價交易須填寫《縣文物、器具定價交易單》,由交易雙方及現場參與定價人員簽字,并完善相關手續以備存檔。因本次文物、器具、資料收集、收購為政府公益事業行為,文物定價參考市場交易價格,經協商后從低交易。
(六)轉交保管。價值500元以上的文物,完成鑒定簽字、交易手續后,由文物組全體負責人簽字后,當場轉交縣文物管理部門入庫,并辦理移交手續。
三、文物、器具購買批準權限
價值在100元以內的文物、器具,文物組收集人員可現場酌情辦理;價值在100元(不含100元)至500元之間的,由文物組全體負責人集體研究通過后購買;價值在500元(不含500元)至1000元之間的,由文物組上報分管指揮批準后購買;價值在1000元(不含1000元)至5000元之間的,由文物組上報指揮部,經指揮部主要領導批準后購買;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指揮部報經縣主要領導批準后購買。
四、文物、器具管理
所有文物、器具、資料等統一實行“三單”管理,即《縣古城文物、器具鑒定單》、《縣古城文物、器具定價交易單》、《縣古城文物庫存登記清單》均登記清晰后,每單一式三份,分別由組長、副組長、保管員各持一份存管。凡借展、托管、捐獻文物者,文物組均向物主頒發《縣古城文物借展、托管、捐獻證書》,并登記《縣古城文物庫存登記清單》,各證書、各單一式四份,分別由文物組組長、副組長及中介人、文物所有者持存。
五、文物、器具歸展
貴重高檔文物移交縣文物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一般文物、器具待古城區恢復工程竣工后,按照各功能區分類歸展,布展工作由縣文物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縣旅游指揮部文物組協助。
六、文物、器具失真及失誤責任追究
在文物、器具的鑒定、定價工作中,因鑒定失誤或定價失實,造成損失的,鑒定或定價責任人員負相應責任,照價賠償;文物、器具的管理,設置專門處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安排專人守護,并訂立《縣古城文物、器具安全管理責任書》,損壞或丟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按雙倍價格賠償。
七、文物、器具收購資金管理使用
文物收購資金,由縣旅游開發指揮部向縣政府申請,實行專人專賬管理,專款專用。財務支出票據按照規定程序簽批,嚴格管理,手續齊全后方可下賬。
八、主要工作方式、工作范圍及輔助工作
利用已建立的“文物、器具征集網絡”,在縣城內的縣直單位、鄉鎮、村戶全面開展征集工作;縣外到國家及省、市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單位和高等院校,開展全面征集。
(一)外出收集。到北京圖書館、北京大學圖書館、濟南各文化單位,搜集具有文化歷史的文物、信息、復制作品,主要包括歷史名人的著作、書畫作品、史料等。
(二)本縣收集。全面收集縣直各單位、各部門的文物、器具;進村收集居民生產、生活器具,如耠子、耙、耢、耬等大型農具等。
(三)文物鑒定。按照文物鑒定步驟,組織實施鑒定,嚴格標準,嚴格程序,公開透明,杜絕徇私舞弊。
(四)復制文物。對古城區恢復必需又難以征集到原物的文物,組織能工巧匠進行制作、復制,對技術要求高的文物可到外地聘請專家制作。
(五)外出業務。與縣外、上級有關單位聯系業務,開展文物鑒定,到省、市聘請顧問、聘請鑒定技術人員等等。
(六)考察、學習。適時外出考察,學習外地博物館建設、文物征集的經驗做法。
(七)印刷必需材料。印刷《縣文物捐獻證書》、《縣文物信息聯絡員名冊》、《縣文物顧問名冊》,購買制作文物捐獻紀念品,頒發給無償捐獻者。
九、監督審計
征集到的古城文物、器具、資料所有權全部歸政府所有,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保存管理,嚴禁丟失、損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個人利益,不得將有價值的文物歸己所有,杜絕私人交易。違者交由縣紀委或司法部門嚴肅處理,追究責任。對文物、器具、資料征集工作實行《文物交易賬》、《文物現金收支賬》、《文物登記清單》等賬單管理,以便于縣審計部門審計,確保征集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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