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辦行政執法指導方案
時間:2022-05-04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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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及省委建設“法治”的決策部署,促進人防部門依法行政,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實施意見的要求,依據人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結合本單位實際,對原《市人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進行修正后形成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治國”和“平安”建設的要求,緊緊圍繞全省人防“發展大融合,能力大提升”主線及市“十二五”時期人防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進我市人防工作法制化進程,保障我市人防建設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要達到的基本目標是: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顯著提高,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觀念明顯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得到切實保護,人防行政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誠信。
二、組織領導和工作機構
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在辦黨組領導下進行。為保證工作落實,建立市人防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領導小組由辦主任任組長,副主任任副組長,各職能處室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審批處,由分管副主任任辦公室主任,審批處負責人任副主任,各職能處室指定一名聯絡人參與辦公室工作。
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的實施,研究處理行政執法中的重要問題,監督指導全市人防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辦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一)實施范圍
本單位實施的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于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包括綜合處、指揮通信處(行政審批處)。
(二)實施要求
嚴格依照經清理審核后并對社會公布的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和執法職權以及執法職責具體分解的相關文件開展執法活動。執法活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誠實守信,依法承擔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依法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四、本部門依法行使的法定職能
(一)行政許可(共十項)
1、人防工程拆除許可
2、人防工程改造許可
3、人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審批
4、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5、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
7、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許可
8、公用人防工程平時利用許可
9、地下工程建設兼顧人防要求設計審批
10、人防警報設施拆除、遷移許可
(二)行政監管(共十項)
1、人防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檢查
2、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監督檢查
3、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監督檢查
4、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監管
5、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6、城市和經濟目標人防建設監督檢查
7、人防警報設施維護管理監管
8、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計
9、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備案
10、人防警報設施及維護管理責任移交備案
(三)行政處罰(共十六項)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2、侵占人防工程
3、不按標準修建人防工程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
5、危害人防工程及設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行為
6、交付使用未經驗收的人防工程
7、人防工程驗收不合格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10、擅自報廢人防工程
11、占用人防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音響信號
12、拒絕、阻擾安裝人防通信、警報設施
13、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報設備設施
14、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報設施損壞
15、擅自遷移人防警報設施
16、未按規定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四)行政強制(共兩項)
1、加收罰款
2、證據登記保存
(五)行政確認(共一項)
1、平時利用單位人防工程登記
(六)行政征收(共四項)
1、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2、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
3、人防工程補償費
4、人防通信、警報設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裝以及毀損賠償費
(七)其他行政行為(共十三項)
1、人防工程易地建設審批
2、行政復議
3、提出重要經濟目標
4、制定城市防空襲及實施計劃
5、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6、確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
7、提出群眾防空組織組建計劃
8、制定群眾防空組織專業訓練計劃
9、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劃
10、組織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11、組織人防警報安裝驗收
12、組織實施人防警報信號發放
13、人防國有資產管理
五、履行法定職權的基本要求和標準(具體執法行為的執法要求見《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執法職權分解一覽表》)
(一)履行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職能的基本要求和標準
嚴格依照法定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加強對被許可人的監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必須依法公開,并公布依據和辦事流程,要嚴格按程序辦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二)履行行政監管職能的要求和標準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行政相對人的活動實施監督;亮證執法,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管;強化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向投訴人、舉報人告知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處理。
(三)履行行政處罰職能的要求和標準
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繩,給予的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被處罰人不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兩次(或以上)相同性質的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依法保護被處罰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救濟權。
(四)履行行政強制的要求和標準
必須依法行使行政強制職權,嚴格控制行政強制的范圍。行使強制職權必須嚴格依照程序進行,并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允許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及行使其他救濟權。發現不符合行政強制的條件或沒有強制必要的要及時解除強制,因違法實施強制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五)履行行政確認職能的要求和標準
認真審查確認對象的條件,嚴格遵守確認程序,依法確認相關事項,不予確認的應告知理由。
(六)履行行政征收職能的要求和標準
明確行政征收的標準,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向被征收人出具全省統一的收費單據,所收費用按要求專戶存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加強資金管理,人防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加強財務審計,嚴肅財經紀律。
(七)履行其他具體執法職能的要求和標準
體現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當程序原則;努力做到公開、透明、高效、廉潔、誠信,對于執法亂作為或不作為都應追究責任;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六、內設執法機構及執法崗位的執法職權分解、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見《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執法職權分解一覽表》)
七、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本方案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本辦對各內設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行為。
行政執法監督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從事具體監督工作的機構是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紀檢監察機構,各執法機構應予配合和支持。監督機構應依法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如實反映行政執法中的問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對于有違法行為的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對揭發檢舉違法行為的人員,要予以保密和保護。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一)各執法機構擬制的規范性文件是否與上位法、上位文件相一致;(二)行政許可情況;(三)行政處罰的情況;(四)行政監管、行政征收、行政強制和行政確認的情況;(五)罰沒款的收繳情況;(六)行政復議案件情況;(七)實施其他行政行為是否在法定權限內、遵循法定程序,有否徇私舞弊、索要財物等情況;(八)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實施適用《省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八、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一)基本要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對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年度執法情況進行評價并考核。評議考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考核工作要與本辦工作目標責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相結合。
(二)考核內容。1.本實施辦法各項規定的落實與執行情況;2.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完成情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否被撤銷;3.行政處罰措施是否合法適當;4.行政許可、征收、監管、強制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5.履行職責情況,有否不作為現象;6.對行政執法行為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及維持率;7.行政賠償情況;8.其他需要進行考核的內容。
(三)考核程序。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綜合處按年度對各執法機構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報告,報辦務會議審定。辦務會議討論確定年度考核結果。
(四)結果應用。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的結果納入部門崗位目標管理,作為執法人員年終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寫出書面整改意見;對連續兩年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應當中止其執法資格,并進行執法培訓,視培訓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執法資格。
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
各執法機構及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執法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追究,應視情節輕重對執法責任人作如下處理:(一)做出書面檢查;(二)通報批評;(三)取消當年評選先進和考核晉升資格;(四)離職培訓或調離執法崗位;(五)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六)因行政執法過錯導致行政賠償的,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金;(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行政執法過錯行為被發現后,對需追究過錯責任的,經辦領導批準后,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綜合處查清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研究做出處理決定。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被追究人對責任的認定有異議或者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對復核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過錯責任追究具體實施適用《省人民防空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規定。
十、相關附則
本實施方案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變化以及人防辦本身機構職能的調整而及時修正。本實施方案由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實施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一月后生效。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執法職權分解一覽表》作為本實施辦法的附件,具有與本實施辦法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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