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大病救助指導方案
時間:2022-06-10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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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11年度大病救助工作,切實減輕大病患者和低保家庭的經濟負擔,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救助對象和標準
(一)救助對象。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因患病造成實際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費支出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0%的貧困家庭。
(二)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年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實際自負部分的20%進行救助:自負醫療費10000—50000元的,救助2000—10000元;自負醫療費50000元以上的,救助10000—20000元。救助的具體標準,由各市區、開發區、工業新區(以下統稱各市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二、資金來源
大病救助資金從市和各市區慈善總會的善款中列支,分級負擔,其中,市與環翠區的分擔比例為2:8,市與其他市區的分擔比例為1:9。大病救助資金由各市區慈善總會先行支付。
三、救助原則
(一)屬地救助。各市區分別負責本轄區的救助工作,市里按規定比例給予資金補助。
(二)應助全助。要及時、足額發放救助資金,確保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全部得到救助。
(三)公平公開。要嚴格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確定救助對象、核定救助金額。救助對象名單和救助金額要列入村(居)務公開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范圍,村(居)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各市區要通過新聞媒體公布大病救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實施程序
(一)申請者填寫《市2011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請表》(由市民政局網站、市慈善總會網站下載),一式2份,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需復印正反兩面)、住院醫療費單據,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須提供有效的資格證件復印件,一并報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
(二)村(居)委會對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確定擬救助大病患者名單并進行公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查并二次公示,公示期滿后,報所在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各市區民政部門審核,確定救助對象,核定和發放救助金。
(四)救助活動結束,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各市區救助資金進行核實后,發放市級配套資金。
五、工作要求
實施大病救助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摸清底數,規范操作。要廣泛宣傳大病救助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標準,增強工作透明度。各市區要加大工作力度,確保于2012年1月26日前將救助資金全部發放到位。
各市區民政部門要于2012年1月10日前將實施救助相關情況書面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總會;3月底前將《2011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匯總表》及在媒體公布的相關證明材料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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