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公益崗位監管方案

時間:2022-06-21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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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公益崗位監管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加強公益崗位開發和管理,對就業困難群體實施重點援助,更好地服務社會公益事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益性崗位的開發與管理工作,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負責公益性崗位的開發、認定、資金審核等監督管理工作,區勞動就業辦公室承擔具體日常事務,各鎮(街)、區公安局、城管局等單位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本區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公益性崗位分類及安置對象

第四條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級政府投資、政策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本辦法所指公益性崗位具體范圍包括:

(一)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崗位。如勞動保障協理、人力資源開發協管、勞動關系協調協理、勞動監察協理等。

(二)基層農業服務崗位。如村支書(主任)助理、新農村建設指導、農技推廣服務、農業信息咨詢、鄉村科普服務、農業技術指導、鄉村扶貧開發等。

(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崗位。如鄉村醫療衛生輔助服務、基層計劃生育服務協管、鄉村衛生院護理服務、鄉村(社區)公共衛生監督協管、鄉村(社區)衛生防疫協管、鄉村(社區)婦幼保健、社區護士、社區衛生服務等。

(四)基層文化科技服務崗位。如鄉村(社區)文化服務、鄉村(社區)文化室管理、鄉村(社區)文化宣傳、鄉村(社區)科技服務、鄉村(社區)體育服務等。

(五)基層法律服務崗位。如司法協理、普法宣傳、民事調解協理等。

(六)基層民政、托老托幼助殘服務崗位。如民政助理、社區托(助)老服務、社區托幼服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社區助殘服務等。

(七)基層市政管理崗位。如道路交通協管、消防安全協管、環境保護協管、城市規劃協管、市場協管、流動人口協管、治安維護協管等。

(八)基層公共環境與設施管理維護崗位。如鄉村道路維護、鄉村水利設施維護、廉租房配套設施維護、社區(村)公共環境綠化、社區公共設施維護、社區(村)公共衛生保潔等。

(九)政府出資開發適合安置就業援助對象的其它公益性崗位。如社區主任助理、低保協管、殘疾工作協管、社區矯正協管、基層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后勤服務等崗位。

第五條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具有本區城鎮戶口、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了失業登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失業人員;

(二)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

(三)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

(四)失去土地的農民轉為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員;

(五)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六)持《殘疾證》的殘疾失業人員;

(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對象;

第三章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招聘

第六條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我區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隨軍家屬、復轉軍人、城鎮退役士兵。

第七條新增公益性崗位人員招聘時,應由用人單位面向社會采取自愿報名、擇優錄用的辦法自行組織、公開招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員資格審核和對招聘工作進行監督。特殊情況也可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招聘,向用人單位推薦。

第八條新增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招聘,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由用人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申報內容主要包括申報事由、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上崗條件、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障補貼等情況。

2、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和實際情況初步確定開發崗位數量后,根據公益性崗位開發的有關規定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審準。

3、招聘工作具體由區勞動就業辦公室負責組織。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和鎮(街)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推薦本轄區內符合條件人員報名。

4、區勞動就業辦公室審核,審核合格者經考試、考核后,在社區張榜公布一周,無舉報的由用人單位辦理錄用手續。

第九條公益性崗位人員由于退休、死亡、自然減員以及解除用工合同等原因出現空崗時,各用工單位必須在每月5日前將崗位空崗情況書面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備案登記。凡未經申報私自補充崗位人員的,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十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將空崗信息在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用工合同簽訂與解除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自聘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從業人員簽訂書面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期限為一年。

第十二條用工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簽字或蓋章有效,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各持一份。用人單位應要求從業人員本人簽收,并保留簽收記錄。

第十三條公益性崗位用工合同的簽訂方式為一年一簽,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可以續簽下一年用工合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解除用工合同,須與從業人員協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解除用工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十五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實行考核制度,合同期內有違反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考核和獎懲辦法的,用人單位函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備案后,用人單位可解除用工合同。

第十六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解除用工合同,并函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一)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再就業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七)有違法行為的。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憑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可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辦理。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崗位缺崗情況和用人單位意見,及時在其它符合公益崗位上崗條件人員中提供人員進行補充。

第五章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待遇

第十七條在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援助人員,按規定的再就業優惠政策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八條在公益崗位上安置的就業援助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一年用工合同的,在用工合同期限內享受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本人承擔。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補貼享受期限最長至退休。

第十九條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實行財政直撥。用人單位須每月5至15日向區勞動就業辦公室報送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冊、社保繳費憑證和匯總表,經審核無誤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撥付,并在每月25日前發放。

第六章公益性崗位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任務、考核、考勤、工作牌等由各用人單位負責,安排公益性崗位人員較多的單位,必須明確分管領導和一名工作人員,負責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日常管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一條各用人單位應制定規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崗位分工,明確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工作職責、工作紀律和考核辦法,并對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上崗情況進行考勤,作為發放崗位綜合補貼、續簽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公益性崗位管理實行考核檢查制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檢查、考核,檢查考核不合格的,應限期進行整改。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建立公益性崗位檔案管理制度。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由用人單位進行檔案管理,建立基礎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區勞動就業辦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臺賬,作為公益性崗位目標考核依據。

第二十四條區勞動就業辦、各用人單位對公益性崗位分布情況、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有關數據進行計算機管理并實行連網,同時由區勞動就業辦將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申報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起始時間等情況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予以記載。

第二十五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第二十六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休息休假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辦理。

第七章工作職責

第二十七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各鎮、街道辦事處和相關用人單位要加強對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的領導,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安置工作。要建立嚴格的目標管理責任制,責任逐級分解明確,做到分工負責,層層落實。公益性崗位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各鎮、街和用人單位在做好綜合管理工作的同時,要按照制定的監督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統籌協調全區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審核公益性崗位申報計劃,制定全區公益性崗位年度開發計劃,分解落實崗位開發指標,審核認定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資格,指導各鎮、街勞動保障所和用人單位制定管理制度,對全區公益性崗位工作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年度計劃的完成。

第二十九條區財政局負責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籌集、撥付、管理、監督工作,確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配合下,定期與不定期地開展對全區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各鎮、街道辦事處是社區公益性崗位人員的主管單位,負責相關崗位的規劃與開發,指導、監督社區做好人員招聘、崗位培訓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區勞動就業辦公室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發放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對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并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各鎮、街勞動保障所具體負責對轄區內公益性崗位開發、人員審核和安置。按時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相關資料,接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對在崗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建立定期檢查制度。鎮(街)勞動保障所對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管理情況一年以內進行不少于四次的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備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一年內不少于兩次不定期抽查,并將檢查結果記入就業目標責任年度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對虛報冒領、騙取崗位補貼、社保補貼的單位和個人,對出現弄虛作假、人崗分離、把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所有補貼資金外,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