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處土地利用整治方案

時間:2022-07-11 04: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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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土地利用整治方案

為解決土地利用方面的突出問題,最大限度地盤活閑置低效土地,根據市政府統一安排,決定從2012年2月15日起到5月底,利用100天的時間,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突出問題“百日整治活動”,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目標

盤活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整頓土地市場秩序,規范發展土地市場;本著“應收盡收”的原則,加大土地出讓金、稅費清繳力度,依規依法規范使用;完善土地管理利用長效機制,提高對土地的調控能力,進一步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二)基本原則

一是立足盤活原則。整治活動以盤活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對能夠落實項目開發利用的,盡量落實項目進行開發建設。

二是屬地管理原則。堅持以村為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轄區土地利用突出問題臺帳,對土地管理利用實行網格化管理;根據整治活動的階段要求開展工作,確保整治到位。

三是依法推進原則。整治活動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做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四是分類處理原則。對歷史遺留土地問題,要實事求是、合法合情,先易后難、穩步推進,成熟一批、處置一批;對受宏觀政策及城市規劃調整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土地問題,處置時充分考慮原土地權利人的利益;對無正當原因造成的土地問題,從嚴處置,應該處罰的堅決處罰,應該取消用地合同、協議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

二、內容和范圍

(一)依法處置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對符合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的閑置和低效利用國有土地,以及在歷次違法用地專項清理工作中清查出的尚未處理完畢的各類閑置土地,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

(二)加強土地出讓金收繳及規范使用。認真執行國家關于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有關規定,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

(三)依法清理欠繳土地稅費。嚴格執行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費征收標準,加大征收力度,確保足額征收到位。對欠繳土地稅費的,要限期責令清繳,逾期不繳納的,依法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堅決打擊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違法違規用地查處的處村聯動、即查即糾工作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案件,特別是對2007年以來新發生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依法嚴厲查處。

三、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2年2月15日至3月31日)。各村對照供地臺賬,對轄區內已批未建土地或已開工但投資不足25%,或建筑面積不足1/3的土地,對欠繳土地出讓金、稅費以及違法違規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清查,根據清查結果逐宗造冊登記,建立土地利用情況臺賬,為土地管理利用網格化管理系統提供依據。

(二)集中處置階段(2012年4月1日至5月15日)。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分類研究整治意見,逐宗提出認定結果和處置方案,做到清理到位、整治到位。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5月15日至31日)。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對各村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工作不力、未通過檢查驗收的村在全處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檢查驗收結果與年度考核掛鉤。認真做好“百日整治活動”總結,完善長效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有序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土地利用突出問題整治活動,是繼“衛片”土地執法檢查和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專項行動”之后,市委、市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土地集約利用的又一關鍵性措施,各村、各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土地利用突出問題“百日整治活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百日整治活動”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工委、辦事處專門成立了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土地突出問題“百日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各村也要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土地利用突出問題整治工作。

(二)明確責任。各村要強化守土有責意識,自覺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切實做好盤活閑置土地和清繳土地出讓金、稅費工作。國土資源所主要負責調查土地使用權單位(人)的名稱、占地面積、供地文號、批準用途、使用權年限、用地方式、投資強度等,并會同財政所對土地出讓金的交納情況進行核查。財政所主要負責調查各用地單位(包括集體企業)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契稅等稅費及土地出讓金的交納情況。經貿服務中心和鎮村建設服務中心主要對轄區內的所有企業進行實地測量,并對各個企業投資額度及生產經營情況摸底調查。各管區和各村要對以上調查積極配合。

(三)嚴格程序。整頓活動辦公室負責提出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初步認定意見,經市法律咨詢組進行合法性認定,并報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由國土資源所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宗地處理方案。閑置土地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理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理方案經批準后,由國土資源所組織實施。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國土資源所報經辦事處批準后向社會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四)依法整頓。從嚴加強閑置土地處置監管工作,對逾期不交回土地和不繳納閑置費的用地單位或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計征土地閑置費后,符合條件的,要限期開發。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待國土資源部具體辦法下發后執行。閑置土地未處置完畢的單位,不得辦理其他地塊或新申請用地的相關手續,也不準參加土地“招拍掛”競買。

(五)嚴厲查糾。建立土地利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土地執法力度,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厲查處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轉讓土地、非法租地等違法案件,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問題。堅持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