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鎮三調聯動活動方案
時間:2022-10-16 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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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善全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大調解手段的銜接聯動(以下簡稱“三調聯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調聯動”必須堅持“黨委政府總攬,綜治部門協調,司法行政主辦,相關部門協作”的工作方針,堅持各自調解與聯動調解相結合、依法調解與以德調解相結合、引導調解與自愿調解相結合、平等調解與公正調解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第三條開展“三調聯動”工作指導思想是:以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平安和諧”為目標,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整合三大調解資源,提高矛盾糾紛調處化解能力,為促進全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第四條開展“三調聯動”工作的工作目標是:實現“四下降、四提高、兩不出現”。即: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信訪案件下降,人民調解成功率、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行政信訪案件調解率、調解協議履行率提高,不出現惡性群眾性事件和民轉刑命案。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成立鎮“三調聯動”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黨委分管政法副書記任組長,縣駐鎮維穩信息督查員協助。
第三章基本原則
第六條各自調解與聯動調解相結合。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既充分發揮各自的獨特調解優勢,又有機銜接,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
第七條依法調解與以德調解相結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教育引導當事人用社會主義道德觀、價值觀和榮辱觀的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自覺消除隔閡,達成和解。
第八條引導調解與自愿調解相結合。在調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導當事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不以公共權力壓制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
第九條平等調解與公正調解相結合。在調解工作中堅持公道中立,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注重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調解結果公平、公正。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條保障“三調聯動”必需的經費。解決三調“聯運”工作專項經費,重點解決基層調解組織和工作經費,落實基層調解人民的報酬。
第十一條加強調解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條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及時審查、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對符合法律、法規的人民調解協議要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建立信息通報和工作交流制度。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要及時互相通報本單位發現、受理矛盾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對涉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調解或審理終結后,要將生效的法律文書通報調解該糾紛的人民調解組織和行政組織,并針對審理中發生的問題對調解工作提出指導意見。人民調解和行政組織,要及時做好審判后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鎮“三調聯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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