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施方案
時間:2022-08-24 1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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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關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就業創業的決策部署,加強部門聯動,集成落實政策,完善服務模式,培育創新文化,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新常態下經濟發展新動力,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現針對我局工作職責制定如下具體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加快實施創新驅動和就業優先的發展戰略,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整合創新創業資源,強化政策集成,以構建“眾創空間”為載體,著力搭建創新創業平臺,培育創新文化,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加快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新局面。
(二)主要目標。到2017年,基本形成科學完善的創新創業政策體系,構建起優質高效的科技服務體系,在全縣科技領域形成創新創業的濃厚氛圍,把縣建設成為全市依托科技創新創業的高地。打造一批市場化、專業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產業領域涵蓋特色農業、建材、化工、食品加工、竹木加工等,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1個以上、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初步建成覆蓋全縣的科技企業孵化培育體系。2015年預計孵化科技型中小企業30家以上,培育高新技術企業3家以上,吸納就業人數50人以上。通過二至三年的努力,爭取在2017年前把我縣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建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為我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做出貢獻。
二、強化政策支持,促進創新創業
(一)放寬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使用范圍。規范直接費用支出管理,提高間接費用比例,調整勞務費開支范圍,將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項目在研期間,年度資金結余可按規定結轉繼續使用一年。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放寬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所需差旅費如有不足,可在科研項目經費中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兩項支出中調劑安排,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
(二)加強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引導補助。制定我縣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引導補助辦法,對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的小貸公司、商業銀行以及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進行補助,所需資金從縣級創新創業引導資金中列支。積極爭取省級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和省級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項目資金,降低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的風險。
(三)激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鼓勵科技人員離崗創辦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單位建立相應管理辦法,規范科技人員離崗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允許科技人員兼職取酬,對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崗位職責和聘用合同約定任務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在我縣兼職從事技術研發、產品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成果轉化活動,以及在我縣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并取得相應合法股權或薪資。對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對科技成果在我縣境內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包括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及其團隊所有。
(四)實施“科技創新苗子培育計劃“。采取“導師+科技創新苗子”和“人才+項目”的培養方式,選擇我縣范圍內的高校在校學生、3年內畢業生,以科技項目的形式資助其在我縣開展科技術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和發明創造活動,營造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加強我縣青年科技后備人才隊伍的建設。
(五)建立重點行業專利數據庫。鼓勵我縣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專利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獲得收益。以專利權等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入股的,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約定也未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情形下,國有企事業單位自行實施其發明專利的,在專利有效期內,每年給予全體職務發明人的報酬總額不低于實施該發明專利營業利潤的5%;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或者以專利出資入股的,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應不低于轉讓費、許可費或者出資比例的20%。
(六)加快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健全城鄉一體的創新創業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創新創業服務隊伍建設,完善縣、鄉兩級的創新創業綜合服務機構,加強鄉鎮、社區(村)基層服務平臺建設,引導我縣龍鳳工業園區、全縣25個鄉鎮于2015年7月底前在政務(便民)服務中心專門設立創新創業服務窗口,為大眾提供“一站式”創新創業綜合服務。綜合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無償資助、業務獎勵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服務機構建設,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優質服務。著力打造“互聯網+”新模式,加快創新創業就業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整合創新創業信息資源,實現創新創業就業政策集中,創新創業信息、科技供求信息、招聘求職信息統一,公開共享。按照統一標準、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科技創新資源、人力資源數據庫,搭建業務經辦平臺、信息服務平臺和決策分析平臺,實現創新創業就業服務工作的全程信息化。支持舉辦創新創業大賽、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動,組織和參加川、滇、黔、渝中心結合部創業項目推薦會、創業融資洽談會等大型專題活動,激發全社會的創新創業活力。
(七)探索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利用創新券,向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購買所需科研服務,相關科研服務機構持創新券到同級財政部門兌現補貼。由我局和縣財政局根據上一年度的補助額度,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資金從縣級創新創業引導資金中列支。
(八)促進創新創業資源開放共享。建立科研資源、儀器設備共享平臺,支持我縣公益性服務機構為初創企業提供法律、知識產權、財務、咨詢、檢驗檢測認證和技術轉移等服務,對提供資源共享、創新創業服務成效顯著的單位和機構給予10-30萬元的經費補助。對小微企業在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新產品研發檢驗測試的費用給予30%的補助。鼓勵縣外科研院所(機構)在敘設立分支機構為我縣產業發展提供科研服務,所需資金從縣級創新創業引導基金中列支。
(九)積極利用閑置資源打造創新創業平臺。聯合縣園區管委會、縣財政局等部門一起,整合閑置辦公用房,國有控股企業閑置廠房,社會閑置資產等適合打造創新創業平臺的場所,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的形式,為創新創業者提供成本較低的場所,采用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構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新型創新創業服務平臺,力爭2015年在我縣建成1個產業特色突出、承載力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樓、孵化工場、孵化園區等),能夠為創新創業者提供創意交流、創新成果轉化的實驗室和設備條件、投融資對接、商業模式構建、團隊融合、工商注冊、政策申請、法律財務、媒體資訊等全方位創新創業服務的生態體系。積極打造滿足創新創業需求的孵化樓宇、社區、小鎮,通過用房、用水、用能、網絡等軟硬件設施給予減免、補貼和優惠,減輕創業者負擔,形成創新創業集聚區。2015年底要在城區內建設1條科創街,每個街道要建設1個科創園,每個社區要建設1個創客角。積極引導和鼓勵科研院所、企業、個人、投資機構等社會力量在我縣投資建設運營一批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專業化孵化平臺,并按其對入園創新創業人員提供的服務情況給予平臺3-5萬元的資金補助。
(十)合理利用科技孵化器資源。利用工業用地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不改變科技企業孵化服務用途的前提下,其載體房屋可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產權登記并出租或轉讓。對縣級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新建成的創客空間、創客角、創業咖啡、創新工場分別給予10萬元的創建資金補助;對新建成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創建資金補助,所需資金從縣級創新創業引導資金中列支。
(十一)建立面向創新創業者的專利申請綠色通道。支持我縣創新創業者的專利申請、授權專利,對新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用(含實質審查費),按實際繳費額給予一定補助;對新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每件分別資助3000元、800元、400元;對新授權的涉外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同一專利資助最多兩個國家和地區),所需資金從縣級專利資助資金中列支。鼓勵專利機構在我縣開展專利業務,對為我縣企業發明專利申請并獲得受理的專利機構給予1000元/件的資金補助,所需資金從縣級創新創業引導資金中列支。在全縣設立專利資助資金,支持專利實施轉化和產業化,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引進核心技術獲得發明專利獨占許可權),并在本縣范圍內實現產業化且銷售收入達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的,由縣財政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項目補助;幫助企業注冊和培育商標,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5萬元,所需資金從縣級工業發展資金中列支。進一步加強對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將侵權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營造創新創業公平競爭的縣場環境。
(十二)加快技術市場建設。整合川南片區及省內外科技資源,建設“川南科技成果與專利技術實體交易市場縣分市場”。加大對技術市場合同登記服務機構、技術合同服務點支持力度,建立技術經紀人服務機構,壯大技術經紀人隊伍,加強技術經紀人培訓和管理,活躍我縣技術交易市場,為大眾創新創業提供技術交易服務,促進技術交易和轉化。對我縣技術市場服務機構開展的技術交易合同服務等工作,按上年技術合同交易額的萬分之五給予工作經費補助,用于技術經紀人開展技術經紀工作和業務培訓,所需資金從縣級創新創業引導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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