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行政程序年實施方案
時間:2022-12-06 11: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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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我局開展“行政程序年”活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以貫徹落實《規定》為主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切實抓好“行政程序年”的各項工作,為努力建設“首善之區”,促進全區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長期和諧穩定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重點工作
(一)加強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積極組織各科室(所)的負責人通過辦公會議、專題法制講座等形式,深入學習《規定》和市、區政府開展“行政程序年”活動有關精神。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媒體,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大力宣傳《規定》實施中的先進典型,宣傳其先進做法和經驗,為貫徹實施《規定》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深入開展培訓工作,對于《規定》實施中反映出來的問題,認真組織進行分析、研究和探討。
(二)不斷強化行政程序建設。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操作規則,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合法性審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決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統,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征求意見和聽證制度,加強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做好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實施工作。推動各科室(所)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和證據規則,加強對行政裁量權的管理。落實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制度,深入推進行政執法檢查審查備案和“企業生產寧靜日”工作。推動各科室(所)全面落實法定期限辦結制度、限時辦結制度、承諾辦結制度、當場辦理制度等。不斷完善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加強對群眾舉報和投訴的處理,對違法行政行為實行責任追究。
(三)認真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法是一部重要的行政程序法律,要在“行政程序年”活動中繼續抓好《行政強制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在依法清理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依法規范并及時公布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要求,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把具備資格的人員配備在實施行政強制權的執法崗位上。嚴格遵守行政強制程序,建立健全有關配套制度,保證把《行政強制法》的各項程序規定落到實處。將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作為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重點,加大審查力度,對違法設定或者規定行政強制的,堅決予以糾正。完善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進行陳述申辯的制度,尊重并保障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建立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備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強制決定的,一律向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四)完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體系,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牽頭作用。落實行政調解的組織,建立機構,配備相應的行政調解人員,落實工作場所。加強宣傳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積極受理、按期辦理行政調解案件,引導當事人和諧解決糾紛,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強行政調解的配套制度建設,制定具體規程,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定期分析調度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建立行政調解考評制度,細化考核標準,落實考核內容,推動行政調解工作的全面開展。建立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做好三大調解配合工作,形成調解合力。
三、方法步驟
充分調動各科室(所)的力量,上下聯動,組織開展好“行政程序年”活動。分為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3年6月15日前)。根據市、區“行政程序年”活動要求,各科室(所)組織召開開展“行政程序年”活動動員會議,安排部署我局開展“行政程序年”各項工作,制定“行政程序年”活動具體實施方案。
(二)全面開展階段(6月15日-10月31日)。各科室(所)按照制定的具體實施方案,廣泛開展各項活動,貫徹落實好各項計劃。活動期間,要及時將活動情況報送局綜合科,以適當的形式宣傳好的經驗和做法,不斷加強交流學習。
(三)考核驗收階段(11月1日-12月1日)。各科室(所)在繼續廣泛開展活動的基礎上,對工作情況進行自查,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形成書面報告。
四、組織領導
開展“行政程序年”活動,是全局貫徹《規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系統工程,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的“行政程序年”活動協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旅游局綜合科,具體負責“行政程序年”各項協調推進工作。各科室(所)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切實加強對“行政程序年”活動的組織領導,確保行政程序建設工作不斷取得成效。要建立行政程序建設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是本科室(所)貫徹落實《規定》、加強行政程序建設的第一責任人,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
(二)開展監督檢查。擬于活動實施階段開展兩次檢查,對各科室(所)貫徹落實《規定》和開展“行政程序年”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以適當方式公布。檢查采取自查、報送材料、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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