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時間:2022-04-22 0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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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2006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目標管理責任制

為維護全鎮社會穩定,確保經濟建設和改革發展順利進行,根據省、州、縣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要求和鎮黨委、政府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2006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一、責任對象

農村工作組、村(居)委會;所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二、責任內容

(一)把綜治工作納。入本地、本單位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健全工作機制,完善考核制度,為綜治工作提供組織保證;定期研究部署綜治工作,及時解決綜治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必需的綜治工作經費。堅持第一責任人年度述職,綜治成員單位述職制度;綜治例會制度;聯系點制度。執行一票否決制,重大案(事)件領導責任查究制度等。

(二)把綜治工作實績列入干部政績考核,與干部的職級和獎懲直接掛鉤,獎勵任免干部征求綜治領導機構意見,綜治工作機構的辦公場所、人員、經費按規定要求落實到位,農村治保、民調主任“三權管理”落實到位。治安隱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月報表及工作總結報送及時。

(三)嚴打專項整治行動組織有力,措施具體,突出的治安問題整治效果明顯,黑惡勢力得到及時打擊,群眾反映強烈的侵財、傷害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

1、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搶奪、車匪路霸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多發性犯罪和“三類犯罪”活動。

2、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特種行業的管理,嚴密防范和打擊各種恐怖破壞活動,防止發生投毒、爆炸等群死群傷的惡性案件。

3、排查整治治安亂點,排查整改治安隱患,防范重特大治安災害事故發生。

4、排查整治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保證校園治安環境良好。

5、加強對書刊、音像制品和網吧的有效管理,開展“掃黃打非”斗爭,鏟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

6、排查公共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

7、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和電網穩定運行,確保正常供用電秩序。

8、加強交通秩序整治,“四方一責”管理規范到位,杜絕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9、嚴密控制和嚴厲打擊“”等邪教組織的破壞活動。

(四)完成年度法制宣傳教育任務,自主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學校法制宣傳教育“四落實”到位,積極預防青少年犯罪。流動人員管理、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措施和出租房管理落實到位。

(五)建立完善維穩工作預警機制和矛盾糾紛及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聯動工作機制,積極排處矛盾糾紛,主動辦理信訪案件,有效預防、控制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和重大突發性事件,在維穩工作中實行重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責任制,部門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在單位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對各類矛盾糾紛和不穩定隱患要有分解責任和應急預案,對糾紛個案要積極妥善處理。

(六)結合“平安巴東”創建活動,積極開展“平安官渡”、“安全文明單位”和“安全文明村”創建活動。

(七)對電力、金融、通訊、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部門和系統大型民營企業實行重點保護,發生案件偵破及時。

(八)農村“兩會一戶”(特別是有房產的村)建設要規范化、制度化、效能化。治安中心戶的覆蓋率和知曉率達到百分之百,集鎮的防控網絡建設要規范、科學、實用,有專職或義務治安巡邏隊,門店聯防、門棟關照、單位內部自防要普遍開展,做到有形式有內容,有檔案資料,有效果。

(九)扎實開展綜治業務培訓,提高基層綜治隊伍的工作水平。對基層綜治工作的培訓要有計劃,有效果,通過培訓,讓他們既能在實際工作中解決矛盾和問題,又能規范性地辦理、整理各類工作文案。

三、考評辦法

(一)按照年初工作計劃,鎮綜治委在加強經常性督導的基礎上,在六月中旬和十一月中旬,從相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考評專班,對各村和單位進行半年和年度考評,實行百分制評分。

(二)考評采取一聽二看三走訪的形式,隨機走訪群眾,調查當地執法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了解農村“兩會一戶”和單位內保門店聯防,門棟關照的知曉率以及對綜治工作的滿意率的評估,評估結果按百分之五計入考評總分。

(三)考評以百分制計分,按優勝、達標、未達標、分類排隊,優勝為90分——100分,達標85—89分,未達標85分以上,考評結果報鎮綜治委、鎮黨委政府。由鎮黨委政府命名為安全文明村(單位),并按上級表彰名額,按排名位次報上級表彰。村治保民調主任報酬按照“三權管理”規定按工資總額的40%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得分掛鉤,考評未達標的,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重特大案(事)件發生影響全局的單位和村,實行一票否決,并追究責任人責任,駐村公務員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取消所涉單位、村和個人的評先表模資格。

本責任制若因責任人變動,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本責任制由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2006年度綜治工作考評計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