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實敬業是做好工作的根本
時間:2022-08-23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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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首先,感謝院黨組給大家創造這樣一個別開生面的交流平臺,同時自己有幸利用今天這個機會,向大家匯報一下思想和工作。希望通過這次匯報,大家能夠進一步地了解我,也更加了解我院的控申檢察工作。
我是2002年的夏天來到控申科工作的。轉眼四年過去了,在這四年中,伴隨我院控申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自己也逐漸成熟起來。我到控申科工作之前,在印象中,控申工作無非就是日常接訪、收收轉轉。只要是能坐得住板凳、耐得住性子,靠基本的法律知識就可以把工作做好。可是到控申科工作一段時間之后,自己原來的看法徹底改變了。因為控申工作涉及到了全部檢察業務,還有以國家賠償法為核心的許多規定和相關的細則,而且無論是刑事申訴案件,還是刑事賠償案件,原案多是經過了公安、檢察、審判各個環節辦結的案件,對這類案件重新審查,不但需要我們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還要付出艱苦的努力。四年來,自己在這控申工作中耳聞目染,親歷親為,感受頗多,收獲頗多。概括起來,有以下四點體會。
我匯報的第一個體會是:做好控申工作,需要求真務實的精神。
近年來,由于歷史和其它多種因素導致我院刑事賠償案件不斷增多,而賠償案件往往與涉法上訪案件息息相關。因為有些案件依法賠償完畢,當事人還常常無理取鬧、得理不撓人。如果我們賠償不及時或不能正確處理賠償案件,那又會埋下涉法上訪的隱患,會給我們的工作造成被動。所以說依法正確地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直接關系到上訪人的息訴問題。因此,我們控申全體干警在主管檢察長的直接領導下,常常結合案件認真研究有關的法律、法規,反復切磋,不斷探討,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依法辦案,不辦錯案,把住案件質量。記得在2003年我辦理了一起劉某申請賠償一案。申請人提出,在她原來所從事的出納員工作中,雖重復列支41,000.00元,但因為工作中曾下了兩筆錯帳3,163.73元,在辦理交接時,她將公款拿回家不是41,000.00元,而是37,836.27元。法院的判決也認定其貪污37,836.27元。而我院在偵查階段將其41,000.00元全部收繳,故要求我院退其3,163.73元。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六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進入賠償程序之前應由原辦案部門做出是否侵權的確認意見。我將劉某的賠償申請交給原辦案部門后,原辦案部門出據了不予確認意見,認為沒有侵權。理由是:劉某利用出納員的工作之便,重復列支41,000.00元,具有占有41,000.00元的主觀故意,劉某工作中的錯帳3,163.73元與所收繳的41,000.00元無關,錯帳應由劉某原單位通過調帳處理。由于《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有證據證明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的,不予確認。”那么根據這一規定,本案是否確認的焦點就在于:是否為違法所得。我調取了卷宗,對原案進行全面審查。在審查中我發現,劉某借工作之便,重復列支41,000.00元,原偵查部門將41,000.00元全部收繳后,起訴階段也以劉某涉嫌貪污41,000.00元向法院提起了公訴,而法院認定劉某貪污是37,836.27元。那么,從財務原理上看,劉某錯帳在先,重復列支在后,卷中反映案發前錯帳沒有被發現及糾正,通過劉某原單位出據的證明和帳目復印件上看,劉某在辦理交接時,帳目是平帳,那么劉某在辦理交接前拿回家的公款不可能是41,000.00元,而是37,836.27元,否則帳目不能平;從法律規定上看,劉某主觀上雖有占有41,000.00元的犯罪故意,但客觀上只占有了37,836.27元,且貪污罪是一種結果犯,應以實際占有數額為定案依據。據此我認為,原辦案部門收繳的41,000.00元中的3,163.73元并不是劉某的違法所得,不是違法所得,對41,000.00元全部收繳就存在著侵犯財產權的情形,應當依法確認。得出這個結論后,我并沒有馬上提交討論并報請審批,而是進行了多方求證。因為辦理賠償案件必須慎之又慎,如果不應賠償而進行了賠償,將損害國家的利益;相反應賠償而不賠,若請求人復議到哈市院并被糾正,按規定這就成了質量不高的案件,當時我的壓力很大。為了慎重起見,我多次征求科長的意見,我們一起反復探討,并虛心向院里有經驗的同志請教。由于我們不是財會專業人員,在劉某一案中,對財務問題的認識是否正確,當時心里不是很有把握。于是我和科長來到五常市審計事務所進行專門請教。審計事務所的同志告訴我們,這個財務問題我們的看法是正確的,是經得起推敲的。并說,如有必要,他們都可以出一份報告。經過多方的探討,進一步證明我們的意見是正確的。最后,這份應予以確認的審查報告在我院檢委會上順利通過。同時也得到原辦案部門的支持和認可。通過辦理這起案件,使我體會到:要做好控申工作,把住案件質量,沒有求真務實的精神是不行的。幾年來,自己辦理了胡某的刑事申訴案,王某、蔣某的刑事賠償案,李某的共同賠償案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我匯報的第二個體會是:做好控申工作,需要勤奮、敬業的精神。
控申工作,它除了日常接訪、簽批分流、開展法律咨詢、辦理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和舉報初查案件外,還要完成哈市院、市政法委許多報表和匯報材料。尤其是從去年以來,進京接訪也成了控申的重要工作內容。要做好這些工作,沒有一種勤奮、敬業的精神是不行的。去年深秋,我院接到一起告急訪,舉報人反映沖河某部門領導有經濟問題。由于舉報的問題較多,調查工作開展得十分艱苦。結束當天的工作已是晚上10點多鐘,驅車返回五常后,已是零晨左右。想找個地方吃晚飯,街上都已經閉店了。但想到我們經過努力較好地完成了初查任務,饑餓和疲勞就都不重要了。今年三月份以來,控申科連續六次接到進京接訪任務,每次接訪都是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取舍,敬業與責任的共鳴。進京接訪,也許象有些人說的這是一次不錯的觀光旅游機會。但說實話,我們真的沒有這份心情,因為休閑旅游同帶著任務看風景,這種感覺是不一樣。而且有時上訪人的態度變換不定。一會說走,一會說不走,一會又說等他電話。若是同意返回,就得馬上買票做好準備,以防止上訪人又改變計劃。同時,與高檢院接待室領導辦理相關事宜,也得耐心等待,有時一來電話,馬上就得到。所以只能在駐地附近等候。我們當時滿腦子里想的都是如何找到上訪人,如何做上訪人的勸返工作,怎樣把事情辦好,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接訪成本,上訪人若拒絕回來以及既便回來后又該怎么辦的問題。三月的北京,黃沙陣陣,我和蘇堯科長坐在東郊民巷和天安門廣場交叉口的臺階上,一邊等待上訪人的消息,一邊看著天安門廣場前川流不息的車流,心里確實不是滋味。我們曾報怨過這種接訪機制,但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這就是我們的工作,也是我們的責任。有一次在接訪出發的前一天,我院受理了一起舉報,檢察長要求控申科進行初查,初查工作剛剛開始,因為接訪又被迫中斷了。我們在京期間,一邊處理接訪事宜,一邊分析研究初查方案。記得在返回的那天,由于火車晚點,到哈站已是上午8點多鐘,蘇堯科長和我馬上登上了五常的班車,11點多鐘到五常后,家都沒回,下午1點鐘又驅車奔赴光輝繼續開展初查工作。我們半開玩笑地說:“這才是控申科的效率”。在今年進京接訪的四個月中,正值我女兒中考的關鍵時刻,每次接訪都是說走就走,一去4-5天,而且每次都是周末走,占用了許多休息時間。為了完成接訪任務,我放棄了共同照顧孩子的義務。現在回想起來,我的心里只能留下了一些遺憾。蘇堯科長更是這樣,從京返程時,為了省下半天的房費,又是打電話,又是樓上樓下找賓館經理商量。有一次“五·一”臨近,幾天之內根本買不到返程車票,他就到處托朋友去買票,他這種敬業精神我都清楚地看在了眼里。在處置我院孫某、趙某涉法上訪的問題上,哈市院、市政法委多次要求我院進行工作匯報,我院也要主動向上級報告一些突發情況,于是我多次承擔了這些文件,報告的起草工作。每次組織材料,事都是一個事,但報告的側重點不同,對材料形式的要求也不一樣。因此,我對每一份報告、文件都是重新起草,句句斟酌,生怕因為語言表達不準確而影響了對上訪問題的處理。因為,我也深切體會到:為了全院的利益,去勤奮、去敬業是十分值得的。
我的第三個體會是:做好控申工作,需要有正確的方式和方法。
正確的方法,好比一把金鑰匙,它能打開堅鎖之門;正確的方法,又好比一縷春風,它能夠融化嚴冬之冰雪。實際工作中,掌握和運用正確的方式、方法對做好控申工作是至關重要的。控申這個“窗口”部門,常常要與上訪人打交道,在這一群體里,年齡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對問題的看法和理解也不一樣,這就要求我們接待人員不但要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還要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并要掌握上訪人的性格、脾氣,運用正確的方式和方法,有針對性地依法處理上訪問題,保證一次性地正確告知。去年上半年,我在接待室接待了一位來自牛家鎮的上訪人,這個人60歲左右,交談了幾句,我就感到他是一個倔強,認死理的人。他進屋就問:“你們院長在哪個屋?我要找他”。我問他:“你有什么事,是上訪還是舉報”?他說:啥你也管不了,我去了那么多地方都不管,今天我就找檢察院,見你們院長,你要不告訴我,我自己去找”。我忙起身走到他跟前,招呼他坐下慢慢說,耐心地勸他不要激動。并安慰道:“你既然到檢察院反映問題,就是對檢察機關的信任,你先說說,屬于檢察院管轄的,檢察院一定幫助解決”。幾句安慰的話語,老漢終于談出了他的問題。原來老漢有一坰多水田,以每畝200多元的價格租給了本村村民,合同沒到期,國家推出免征農業稅政策,還對農民進行了直補。老漢于是反悔,要求收回合同,租金退回,而承租人不讓。雙方開始搶種土地,并發生撕打,老漢的老伴被打傷,當地公安機關對打人者已進行了處理,但土地問題沒有解決。老漢先后到多個部門上訪、告狀,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差旅費花了近千元。聽完他反映的問題,我沒有簡單地告訴他這事不屬檢察機關管轄,如果對土地使用權有異議可到法院辦理的話。而是耐心地解釋有關的法律、政策規定,并讓老漢換位思考。最終老漢認識到這事要管也得法院管,但這件事就是到法院也不保打贏官司。最后他對我說:“我哪也不告了,我去了那么多地方,都說我沒理,可我就不知道我為什么就沒理,今天我才聽明白了”。老漢臨走時還多次向我致謝。在日常接訪中,由于我們善于運用黨的政策感化人,用法律知識教育人,用我們的真情去打動人,才化解了一個又一個矛盾,減少了一個又一個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在今年進京接訪中,有一次上訪人鬧得很兇,上級院要求我們必須接回,我們到京后,同上訪人電話聯系了幾次,感覺他內心有回去的想法。可到了見面時,上訪人卻向我們提出了條件,要求我們當場給他報銷二千元,說他欠旅店住宿錢,不還錢,存在旅店的東西不讓帶走。我們感覺到他又開始了無理取鬧,于是我們把上訪人帶到高檢院接待室,經高檢院幾位領導輪流勸說還是無濟于事。我們將情況及時向莊檢和季檢作了匯報。同時,我們請示若上訪人實在不回來,我們能否在當天返回。莊檢十分關心我們,并安慰說,再忍耐一下,不要急著回來,多想辦法,爭取勸他返回。按照檢察長的指示,我們繼續同上訪人周旋。我們對上訪人說:“你不回去我們也沒辦法,在這里站了一上午,走,一起到我們的住處歇歇腳再走,我們的住處比較近。上訪人和我們來到住處,我們就利用這個機會,從人性化角度,談他的父母,談他的兒子,談他上訪以來艱辛的生活,又談到他的問題高檢院、省院都較為重視,應當回去等待。經過一個多小時的“閑談”,這塊堅冰終于融化了,上訪人同意無條件回去。做控申工作,尤其是做涉法上訪工作,有些問題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是具體的,而有些問題是無形的,沒有根據可循的。但無論如何,你都要去做,而且還要做得穩妥,做得圓滿,這也是我從事控申工作最大的體會。
我匯報的最后一個體會是:做好控申工作需要有團結協作的精神。
俗話說:團結就是力量。一個集體如果缺乏團結,那將一事無成,而有了團結,則戰無不勝。我們控申科雖然人手少,但工作從不拖拉,在做好日常性工作的同時,每遇到緊急、臨時性任務的時候大家一齊上陣。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有事勤商量,工作搶著干。在控申科三名干警中,蘇堯同志從不以科長自居,總是謙虛地說標榜自己只是個打頭的。他想事周到,辦事認真。但每次研究工作,都會發動大家集思廣益,調動大家的主觀能動性。就算交待工作,布置任務都會讓你感到這是你應該干的。將我們被動地接受工作變成了自覺、主動地去完成每一項任務。在他的帶動下,我和瑞平副科長都能自覺地擺正自己的位置,積極出謀劃策,努力當好參謀和助手,高質量地完成每一項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們全科干警在工作上激發了高度的熱情,并形成團結協作的良好氛圍。比如:瑞平同志每次復印新的法律規定,或是領取辦公用品都不忘給我們帶出一份,每當新的案件一下來,我這邊舊案子還沒辦結,她都會主動接過去。尤其我和蘇堯科長進京接訪期間,控申科的其他全部工作都落在她的身上,但她從沒怨言,而且工作做得很好。同樣,在瑞平同志的兩個兒子高考期間,蘇堯科長和我都搶著到接待室值班,確保接待室不空崗。因為我們知道,大家的后顧之憂解除了,才能更好地開展工作。我們三人就是這樣,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一切為了科室工作。年終評優時,大家都互相謙讓,并從內心去推舉他人。這為的是啥?為的就是能實實在在地把工作做好。幾年來控申科一個個棘手的任務被拿了下來,靠的是啥?靠的就是我們這種團結協作的精神。當然,我們之間的團結是原則的團結,每當討論案件時我們都會各杼己見,也有為了研究一個法律問題而爭得較真起來,但正是這種較真,才使得我們的控申工作做得更好。
幾年來的控申工作使我更深切地體會到,控申科是一個綜合性的業務科室,每天都在做著細小而繁雜的工作,它沒有院里其他科室辦出大案、要案的輝煌,有時還需要其他科室的積極配合,但它卻是承載著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之間的橋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最后,我還要借用張雪梅同志引用的話:“我們做著一些平凡的小事,但是能把平凡的小事做好就是不平凡”,讓我們以此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