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加強對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監督
時間:2022-08-29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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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國有企業中有法律監督、黨內監督、監察審計監督和職工監督等各種監督形式,可以說是建立了一套套較為齊全的監督體系,形成了一定的監督機制。但是,現有的監督機制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卻并不能完全制約和遏制腐敗。從近年來披露的事實情況可以看出,在一些企業中還存在著一邊是國有企業大批職工下崗,國家設法保障其最低生活標準。一邊卻是一批企業經營者由于存在經營不善、腐敗現象等,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有的經營者在思想、作風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民主意識差,搞“家長制”,大權獨攬、特權意識濃厚;在財務管理上,亂開支現象較為嚴重,“一支筆”審批難以體現公心;在工作作風上,搞形式主義;在干部重用方面,任人唯親,淡忘宗旨,利用權力揮霍公款、追求享受,見利忘義。
出現上述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監督意識不強。有的經營者以“老大”自居,自恃特殊,不自覺接受監督。有的一聽到監督就反感和厭惡,認為監督是挑毛病、找茬子、捅漏子,害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有的對干部、職工的監督滿不在乎,麻木不仁,有的給監督者,說真話者“穿小鞋”,冷了監督者的心,阻塞了忠言之路;有的無故不參加或者敷衍其事地參加民主生活會,思想上長期不與組織和職工見面,怕別人“揭短”;有的自身毛病百出,害怕組織和職工群眾的監督,不支持甚至阻撓監督。久而久之,這些經營者就會把自己凌駕于組織和職工群眾之上,以至于放任自流,我行我素。
第二,監督力度不夠。一是監督的法規和制度不夠完善,還存在一些弊端。現有的法規和制度過于原則,難以把握操作的尺度;有些法規和制度隨著形勢的發展又顯得容量太小,使一些人有空可鉆。更甚者,有的經營者根本就不執行這些規定,使已有的監督法規和制度形同虛設。二是監督嚴重滯后,現在調查和處理的問題和案件往往是事后發現和查處的,沒有做到事前、事中進行監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三是懲處力度不夠。目前,對違紀違法的經營者仍然存在著處理措施“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的現象。有的免職了事,另行任職,改頭換面;有的調任了事,易地做官,另行高就;有的雖然被撤職,但風頭一過,又官復原職。再加上說情風、關系網的嚴重干擾,影響了案件的公正處理、使監督、懲處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
第三,監督機制不夠完善。一是上級監督太遠。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一步步深化,自從1978年的擴大企業自主權,一直到后來的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以及現在實行的現代企業制度,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在擴大,也加強了企業廠長(經理)的手中權力。同時,上級部門的對企業微觀管理、監督也越來越少。上級部門側重企業(公司)的年終業績,而對企業領導的考核,則流于形式。二是同級監督太險。企業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廠長(經理)處于企業的中心地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事調配和日常管理權都掌握在廠長(經理)手中,即使是經營決策,人事調動,任免等重大問題,雖然經過黨委或黨政聯席會研究但一般也是以廠長(經理)的意見為主。三是下級監督太淺。企業的監察和審計部門是廠長(經理)居下的一個科室,作為被領導者要去監督領導者,難度可想而知。企業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職代會的監督職能很難落實到位。因為職代會什么時候召開,如何召開,不可能不經過廠長(經理)同意,起不到民主監督的作用。至于職工群眾的監督,往往更難引起上級主管部門的重視。而且,一般職工群眾,對廠長(經理)處理的事情也確實不了解,不知情也就更無法監督。
針對當前對企業經營者監督中存在的難點和問題,有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充分發揮職工群眾和監督部門的作用,改變以往對經營者監督乏力和監督滯后的現象,不斷完善監督制度,規范監督程序,努力在對經營者實行有效監督的制度創新上有新的進展。
當前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提高企業經營者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自身拒腐防變的能力。認真開展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學習,抓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學習,使企業經營者增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自覺性,樹立“立黨為公,人民利益第一”的觀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經常性地組織企業經營者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組織收看反腐倡廉紀實片,組織學習重大案件犯罪人的反面教材,弘揚主旋律,高唱正氣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使企業經營者始終認清自己手中的權力是黨、國家和人民給的,只能用于“三個代表”,而不能用做自己生財、斂財的工具。認清自己所在的位置,如履薄冰,如臨深淵,始終要保持警覺,立場堅定,做到立足于教育,著眼于防范,防微杜漸,使企業經營者在思想上始終繃緊“人在做,黨在看,群眾在監督,任何違法違紀的事,終將逃不出法律的制裁。”的一根弦,讓自己監督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第二,加大公開透明度,促進有效監督。很多腐敗現象的產生,大都與濫用權力,幕后交易有關。因此,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增加透明度,是治本堵源之策。職工群眾只有知道情況,才能進行有效的監督。擴大民主,增強透明度,就能有效地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監督。如現有實行的預算外資金管理、收支兩條線,會計委派、廠務公開等,這些措施的實行,實際上是對企業經營者最有效的監督。
第三,堅持實行企業經營者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企業經營者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是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監督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要按照先審計后上崗的要求,緊緊圍繞反映企業經營者工作實績的主要方面,重點審計企業經營者在原工作崗位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經濟項目的決策經營管理情況,個人的經濟收支情況和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審計結果應作為干部考察的內容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同時要堅持和健全干部考察、談話、民主評議、年度工作考核等制度,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經常性的考察、審計以增強監督工作的主動性、預見性。對考察過程中發現的苗頭性問題,要予以重視,積極提醒,防患于未然,改變監督滯后的現象,收到愛護干部,維護黨的形象的效果。
第四,堅持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總書記曾經鄭重指出:“黨要管黨,首先要管好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企業經營者一旦失去了監督,其危害之烈,影響之大是顯而易見的。因此,要管住、管好企業經營者,就要堅持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強化責任意識,給企業經營者套上一個“緊箍咒”,不斷完善目標體系和工作機制,直接向企業經營者交廉政建設任務,增強其“一崗雙責”的意識。同級紀委要做到盡責不越位,組織不包辦,協調不撒手,監督不專斷,以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同時要堅持從嚴懲治的原則,強化責任追究,對一個單位出現嚴重問題的企業經營者要按照責任追究制度,上追一級,下考一級,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該撤職的撤職,該調換的調換,決不姑息,切實提高企業經營者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感和緊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