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干部選用工作監督的思考
時間:2022-02-25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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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是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用干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效手段,是確保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得以有效貫徹執行的重要舉措。筆者認為,要做好新形勢下干部選用監督工作,就要著重解決以下五個問題:
選準突破口,加強政治教育,解決“不愿監督”的問題。當前,干部監督主體(干部群眾、組織人事部門、班子成員)“不愿監督”的問題比較嚴重,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干部群眾對干部選用監督理解不夠、政治責任感不強,認為監督是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責,導致監督意識差;二是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個別地方組織人事部門“重選拔、輕監督”現象較為普遍;三是在討論干部任免時,因主要領導先表態或搞一個人說了算,致使班子成員怕得罪領導、怕跑風透氣遭到打擊報復,或是怕丟選票、推薦票而不愿監督和不敢監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從治本入手,抓好干部選用監督主體,特別是對干部群眾、組織人事部門和班子成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講政治放在首位,增強對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變不愿監督和不敢監督等被動行為為自己的自覺行為。具體說,就是干部群眾應以德才兼備原則為尺度,抓住干部考察和任前公示的有利時機,自覺地對考察擬任干部進行監督,作為一條嚴明的組織紀律,要求組織人事部門嚴格考察,捕捉有關干部工作、生活、社交等方面的信息,發現問題及時核實處理;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舉報機制和民主監督機制,開辟監督“綠色通道”---增設專項舉報電話、舉報信箱、信訪舉報接待室,鼓勵和支持廣大干部群眾參與干部選任工作的監督;發放《干部監督征求意見表》、《干部日常活動監督卡》,組建干部監督信息員隊伍,組織群眾開展評議干部活動,廣泛搜集關于干部的信息,并認真進行核實梳理,為相關部門選人用人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堅持上級組織部門任用干部監督工作督查員制度,把好關口,防止領導用人決策失誤,遏制任人唯親、跑官要官、權錢交易等不正之風,解決干部“帶病上任”的問題。同時,還要教育班子成員自覺消除三種錯誤認識:一是“無用論”認識。解決認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完全憑領導干部的黨性原則和自覺,如果領導者缺乏自律意識,監督也起了不了什么作用。二是“形式論”認識。解決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情況復雜,監督制度難以真正落到實處,最終不過是裝樣子、搞形式的問題。三是“麻煩論”認識。解決認為監督就是“找領導的麻煩”,會傷感情、影響團結的問題。及時對違背程序、原則和搞個人說了算等用人上的錯誤做法進行提醒和糾正,實現“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保證主要領導堅持按原則用權、堅持按程序用權、堅持用權公開性。工作中要推行黨委班子任免干部無記名投票制度、差額推薦表決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從源頭上鏟除用人腐敗的土壤。
找準切入點,強化《干部任用條例》學習,解決“不會監督”的問題。就干部選用監督諸多問題看,多數是抓不住要領:反映一般性的問題多,實質性的問題少,蜻蜓點水,一帶而過;反映表面問題的多,深層次、潛在問題的少,隔靴搔癢,不切要害。說到底,就是怎么對干部選任工作監督、監督什么、監督依據是什么尚未弄清。最近,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這是我們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法規,是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執行的有力武器,也是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作斗爭的基本依據。為此要加大對《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力度,保證黨政領導干部熟悉《干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條例》,自覺增強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自覺性和堅定性。保證廣大干部群眾了解《干部任用條例》,全面了解黨的干部政策、原則、標準以及干部推薦、組織考察、黨委討論、法律程序等知識。
“無規矩不成方圓”。沒有監督制度群眾就無從監督。鄧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好的制度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地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要結合干部工作實際,建立一套規范、嚴密、科學的干部監督管理制度,為群眾對干部選用工作的監督提供依據,如建立健全屆中考察制度、推薦干部責任制度、考察預告制度、差額考察制度、干部考察責任制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選用干部材料審核制度等,實現用制度管人管事,保證群眾對干部選用工作的監督有效性。進而達到對本級管理的干部的任免,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報;對下級呈報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審批。
把握結合點,拓寬監督渠道,解決“不便監督”的問題。現實生活中,一些干部在選人用人上違紀違法行為,往往是在“人情”、“友情”的掩蓋下進行。比較難以察覺,給干部監督工作造成障礙。要解決好“不便監督”的問題,就要充分發揮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法律監督等多種渠道的監督作用,擴大監督范圍,并增強剛性的約束,形成黨內黨外、上下結合、共同監督的網絡,逐級負責、齊抓共管,使干部選任監督不留死角,做到監全、督實、查細。實現既對擁有用人權的人和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又對被提拔任用干部的監督。對所選用的干部而言,主要是監督所任用的干部是否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規定的標準、條件,要堅持“三看”,即看“工作圈”。結合干部崗位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看工作是否有實績,是否有敬業精神,黨性原則是否強、工作作風是否扎實等;看“社交圈”。從社會交往、社會公論中看,是否有與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密切的行為;看“生活圈”。就是其生活情況,是否經常涉足營業性娛樂場所、生活作風是否檢點、是否有違法亂紀行為等。對組織人事部門和擁有選人用人權的領導干部而言,要抓好“四審四看”,即一是嚴格審查堅持原則情況,看是否保證干部工作的正確方向;二是嚴格審查執行標準情況,看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黨的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六項基本原則和任職資格,體現德才兼備原則;三是嚴格審查履行程序情況,看是否堅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錯;四嚴格審查遵守紀律情況,看是否做到了“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
選好著眼點,落實群眾“四權”,解決“不能監督”的問題。落實群眾“四權”,就是增加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最大范圍地聽取各方面群眾的意見,全面準確地評價干部,做到組織意圖與群眾意愿相統一。一要增強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實群眾知情權。就是什么樣的職位,需要什么樣條件的人,選拔任用的方式、程序、考察責任人以及推薦、考察、公開招考等環節的結果等,要通過新聞媒體、簡報、會議等形式,及時適度地向群眾公開,營造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環境。二要擴大群眾參與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范圍,落實群眾參與權。把干部考察中的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的建議權、評議權交給群眾。把干部任前公示中的再視、再確任的“終審權”交給群眾;把干部試用期滿的“去”、“留”的決定權交給群眾;把干部任期中考核、評先、晉級的認定權“上”還是“下”的判定權交給群眾。堅持和完善干部民主推薦制度、任前公示制度、任職試用期制度、職位任期制度,不斷拓寬群眾參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范圍。三要建立公開、平等的競爭機制,落實群眾選擇權。選擇前,要讓群眾明白選擇的目的,被選擇崗位的條件、被選擇人的資格、德才素質,候選人由群眾據此推薦產生;選擇中,打破論資排輩、平衡照顧、求全責備,以個人恩怨親疏取向的思想,樹立全面、辯證、發展地評價干部的觀念;選擇后,及時向群眾公布選擇結果,經得起群眾再選擇。四要加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查處力度,落實群眾監督權。要建立和完善群眾舉報查處責任制度,對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必須指定責任人,認真調查核實,限期回復,對調查處理走過場、敷衍塞責或匿情不報、久拖不決的要實行責任追究。健全干部推薦責任制、用人失察失誤追究制,把群眾監督貫穿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并通過嚴肅認真的處理,保證群眾監督權落到實處。
抓住落腳點,以權力制約權力,解決“無效監督”的問題。從客觀上講,我國“官、民”理念根深蒂固,“上級監督下級,領導監督群眾”在人們頭腦中占主導和支配地位,開展監督比較容易;而要“下級監督上級、群眾監督領導”,就不容易被人們接受,開展監督就顯得十分艱難,十分倉白,既便監督了也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這是因為監督的根本手段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無權力的監督結果是無效的監督。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而言,接受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難點在于其“位高”、“權重”。無論干部群眾監督,還是社會團體監督,多數要由組織部門內設的干部監督機構進行調查核實。難度在于干部監督機構“位低”、“權輕”,多數要進行“仰視監督”。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的權力、地位上有差距,難免會影響監督效果,產生“無效監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提高干部選用監督機構干部的職級地位和權威性,賦予其“尚方寶劍”,縮小干部監督工作人員與被監督對象間的職級差距,消除他們“以下犯上”思想顧慮,放下包袱,開動機器,放開手腳大膽監督。同時,還要注意建立科學合理的雙向監督保證機制,才能切實把監督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