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調解中的方法集成研究

時間:2022-07-11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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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調解中的方法集成研究

調解機制中訴訟調解是最為關鍵的一環,它對整個調解行為起著引領和導向、支撐和保障作用,而訴訟調解是由法院主管,除訴訟中的調解外,法院的判決和執行同樣會對其他形式的調解行為產生深刻的影響,因此,沒有法院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撐大調解機制根本無法形成,法院在大調解機制中,應當多角度思考、多層次介入、才能全方位突破。

一、多角度思考,尋求理論創新

(一)澄清三誤區,解決認識問題。

1、澄清有違宗旨的誤區。有人認為調解一般是以信息、能力和經濟上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當事人讓步而達成協議,調解一般是幫助強者來損害弱者,不利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違背了法院司法為民的宗旨。調解確實需要當事人讓步,但是并非都是弱者讓步,也并非讓步必然就損害當事人的權益,追求真相、追求權益必然需要花費時間、花費精力、花費成本和代價,并非每一個真相、每一項權益都值得去追求,各項權益之間常會發生沖突,調解有助于幫助當事人清醒認識、理智判斷,及時中止當事人無謂的投入,時間、精力、金錢的浪費,并非損害而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體現了為民宗旨。

2、澄清有損權威的誤區。有人認為,調解通常以合意來規避強制、以柔性來軟化剛性、以保密來限制透明、以靈活來侵蝕規范,不利于法律的貫徹實施,不利于社會秩序的形成,法官參與勸說當事人,破壞了法院中立和超然地位,不利于法院和法律權威的樹立。國家和法律的干涉并非無限制、無疆界,民事權利本質上是私權利,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調解尊重了當事人的處分權,避免公權力的浪費,提高了公權力運行的效率;社會生活復雜多變,法律規則總是滯后于社會現實,調解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規則缺陷,避免與大眾情感的沖突,使其不會個別犧牲其穩定,且對于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協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從而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法官雖然參與勸說當事人,起引導促進的角色,但最終決定權在當事人,并不破壞其中立地位,相反,由于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愿達成,避免當事人的不當上訴、申訴和纏訴,維護了法院的權威。

3、澄清有礙發展的誤區。有人認為,搞大調解是不務正業,法官在非訴調解上花精力使案件數量減少,成績無形,無法定量評估,會使法官的編制、待遇受到影響,從而有礙法官和法院的發展。法官和法院的科學發展并非只體現于辦理案件的數量,而是體現于滿足社會的司法需求,法官通過大調解可以了解百姓的司法需求,摸索矛盾糾紛規律、積累解決經驗,提高訴訟調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通過大調解過濾掉大量的矛盾糾紛,便于法官集中精力關注司法的熱點難點問題,提高矛盾糾紛的解決水平,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通過合理設置案件流程,全程全員調解,便于法院人員類別化管理,形成內部激勵機制,有利于法官和法院的科學發展。

(二)樹立三理念,解決方向問題。

1、和諧大局理念。調解可以彌合雙方當事人的分歧和對立,摸平創傷和裂痕,消解當事人的誤解和積怨,消解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的脫節,化解矛盾和糾紛。大調解作為矛盾糾紛的綜合治理手段,就是各種調解機構的調解職能,形成解決矛盾糾紛的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糾紛,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和諧。

2、拓寬渠道理念。新時期的社會矛盾呈現范圍廣、內容雜、主體多、樣態新,矛盾糾紛的現實要求我們解決渠道與之相適應,而我們構筑的大調解機制就是多機構、多主體、多手段并用,整合解決資源、創新解決方式、拓解決渠道,將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層,將社會沖突消滅在前沿,避免積重難返、沖突升級。

3、保障民權理念。調解就是要以自治取代管制、以說服取代強迫,以引導取代強制,就是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尊重當事人的各項選擇,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各項權益,實際運作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調解機構、調解人員、調解方式、調解方案的權利,要將保障民權貫徹于大調解的各個角落、貫穿于調解的全程。

(三)借重三力量,解決整合問題。

1、民間組織。社會矛盾往往產生于家庭、家族、鄉鄰、村社、企業、行業、社區之中,民間組織處于矛盾糾紛的前沿,往往最先接觸矛盾糾紛,民間組織是矛盾糾紛最便捷、最及時、最經濟的解決通道,故應當充分發揮其調處職能,法院不論在訴訟前還是訴訟中都應當重視民間組織的作用,利用人民調解將民間組織的整合,共同解決矛盾糾紛。

2、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權力廣泛、可調配的社會資源眾多,運行高效快捷,對于處理突發性、群體性、復雜性、專業性矛盾糾紛具有其他機關不可替代的優勢,法院一方面要為行政機關處理上述矛盾糾紛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在處理上述矛盾糾紛時發揮行政機關的作用,在訴訟前將這類矛盾糾紛引導給行政機關處理,訴訟中委托行政機關調處或請行政機關協助。

3、公證仲裁。公證仲裁一方面作為矛盾糾紛解決渠道,

另一方面作為特定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而存在。法院一方面要尊重和維護公證仲裁的獨立地位,不能輕易干涉公證仲裁,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公證仲裁的配合和協作,對于合法的公證仲裁必須堅決支持,對于公證仲裁缺陷和瑕疵及時溝通和指正,及時統一裁判尺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二、多層次的介入,發揮主導作用

(一)搭建三平臺,解決空間問題。

1.引導平臺。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和網絡對大調解和調解的優越性進行宣傳,及時溝通各類調解信息、規范調解行為、提高調解效果,強化各級組織對調解的宣傳意識,建立起矛盾糾紛調解處理的信息引導平臺,建立調解行為的考核激勵制度,建立起調解的利益引導平臺,盡可能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引導當事人選擇就近、及時、快捷和經濟的調解機構和調解人員,及時解決矛盾糾紛。

2.對接平臺。健全調解網絡、加強對基層調解機構和人員的指導,使矛盾糾紛與基層調解有效;強化調解信息的收集溝通,強化綜治辦的信息樞紐作用,使民間調解與企業調解和行業調解、民間調解與人民調解、人民調解與行政處理和仲裁訴訟有效對接;充分利用法院和仲裁機構內部調解工作室的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訴訟和仲裁調解,努力構筑起矛盾糾紛與糾紛解決機構、糾紛解決機構之間的對接平臺。

3.合力平臺。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沒有法院是不行的,但全部依靠法院也是不行的,法院一方面依靠黨委政府,發揮大調解網絡的作用,發揮非訴渠道的解決功能,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訴訟之前,另一方面,委托社會力量搞好訴訟調解,利用社會力量來協助進行調解,充分利用綜治辦和法院調解工作室的功能,共同打造矛盾糾紛解決的合力平臺。

(二)完善三機制,解決制度問題。

1、資源共享機制。法院既要充分利用大調解的網絡、人員、場所和平臺,通過聘請訴訟聯絡員,搞好訴調對接、巡回審判、委托調解、協助調解、文書送達、判后答疑、協助執行、案件回訪,搞好與訴訟相關的各項工作;又要為各機構的非訴調解的提供法律指導、業務培訓和效果保障,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依靠黨委領導、綜治辦的協調,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形成大調解格局中資源共享機制。

2、信息反饋機制。沒有各種信息的有效運行,系統不可能高效運轉,在大調解機制中,必須強化信息的搜集和溝通,強化綜治辦的信息樞紐作用,形成信息反饋機制。在大調解中,法院一方面要通過民間組織和人民調解反饋了解各種非訴矛盾糾紛的現狀,了解了法律的空白和局限,從而提高訴訟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又要反饋各種訴訟信息,使調解機構明確調解協議被審查確認的情況,明白調解的效果、調解的瑕疵與不足,便于其總結經驗教訓,提高調解能力。利用反饋信息,對調解行為檢查、考核、監督和管理、對調解效果進行評估,對調解力量進行整合。

3、優勢互補機制。民間組織反應靈敏、行政機關運轉高效、法院訴訟公正透明。民間組織點多面廣人員分散,如果充分發揮作用可以過濾掉大量的矛盾糾紛;行政機關體系健全層次分明、高效快捷,對于處理突發性、群體性矛盾糾紛有獨到優勢;司法機關程序嚴謹、運轉規范、公正透明,對處理復雜性、法律性矛盾糾紛其他組織自嘆不如。在大調解中就是要整合糾紛調處力量,科學規定各類機構受理范圍,處理程序,建立起各類機構的優勢互補機制。

(三)搞好三銜接,解決順暢問題。

1、網絡對接。法院要搞好訴調對接,既要利用大調解組織網絡處理非訴矛盾糾紛、辦理有關訴訟事宜,充實工作內容,避免其空轉;又要對各級調解組織巡回指導、定期培訓、提供法律幫助,及時對協議進行審查確認,搞好服務保障,避免其不轉或滯轉。

2、制度銜接。法院一方面要清理廢止不利于各類調解機構相互銜接的制度和規定,清除制度性障礙,另一方面要建立委托和協助調解的經費保障制度,建立調解工作室管理制度,訴調對接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強指導,要幫助其他機構建立健全調解的資料、記錄、報表、檔案、臺帳,健全調解的程序和管理制度,搞好工作制度銜接。

3、活動鏈接。法院可以觀摩其他機構的調解活動,幫助總結經驗教訓;認真聽取調解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調解中的困難和問題;對有調解基礎的案件到當地宣傳和講解,搞好示范調解;對調解人員的法律疑問進行釋明和答疑,進行業務指導;搞好各種調解方式對接調研,將各類機構的調解活動有機的銜接起來。

三、全方位突破、搞好整體推進

(一)設立三地點,解決重點問題

1、在案源多處設立聯絡點。在勞動爭議仲裁庭、交警隊、公證處、綜治辦、信訪辦等涉及訴訟案件多的地方設立聯絡點,即可以對這些地點的非訴調解加強指導,從而減少訴訟壓力;又便于訴訟中調取訴訟材料、傳達訴訟訊息,進行訴訟中的委托和協助調解。

2、在基礎好處設立示范點。有調解職能的機構種類繁多、人員復雜、分布廣泛,法院不可能、也無必要對每一機構每一個人員都進行直接指導,我們通過在基礎條件好的機構或組織設立示范點,依靠黨委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宣傳推廣和引導,從而提高矛盾糾紛的整體調處水平。

3、在偏遠地區設立巡回點。選擇適當的案源、到偏遠地區進行巡回審理或調解,組織群眾進行旁聽,既可以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同時又可以宣傳講解法律,拉近司法與群眾的距離,促進當地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和善良風俗的形成,擴大案件的社會效果。

(二)把握三關口,解決難點問題

1、引導關口。首先搞好情緒引導,引導當事人理性分

析問題,正確看待矛盾糾紛;其次搞好信息引導,及時的分析自身的證據、正確看待案件事實,同時開示對方當事人的證據;再次搞好法律政策引導,引導當事人正確的解讀法律,預測其法律后果;最后搞好利益引導,引導當事人正確看待風險、分析成本,權衡利益得失。

2、合意關口。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堅守中立地位,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引導不領導、參與不包辦、建議不決策、答疑不欺騙、尊重不強迫,始終讓當事人自我分析、自我判斷、自我決策,對調解的過程如實記錄,切實反映調解方案、調解協議的形成過程,如實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準確反映當事人的合意。

3、審查關口。要核對當事人的身份情況,審查當事人意思是否真實,是否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調解的程序、調解協議有無瑕疵,文字表述是否準確,有無其他變更或撤銷的情形。

(三)理順三環節,解決熱點問題

1、非訴環節。非訴環節是解決矛盾糾紛最為關鍵的一環,法院應當充分利用該環節化解大量的矛盾糾紛,緩解訴訟壓力,搞好非訴調解行為的配合,重點應當抓好人員培訓、業務指導、訴訟對接,搞好保障和服務。

2、委托環節。委托環節是易于出現問題的一環,委托前必須征求當事人的同意,制定正規的委托函和委托書,搞好案件材料的移交,強化對調解過程的跟蹤,加強對調解行為的監督、調解結果的審查,對于超期和違法現象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3、協助環節。協助調解一般為重大案件、疑難案件、群體性案件或熱點案件,他們是群眾關注的熱點、媒體關注的焦點,法院在此過程中,應當把握發言權和主導權,主動解答質疑,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及時和妥善處理案件調處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尋求三突破,解決亮點問題。

1、能力上有突破。大調解中通過整合調解機構,形成了解決糾紛的合力,法院通過對調解的指導,提升了矛盾糾紛的處置能力;通過發揮各級機構的調處職能,從而使得大量的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消滅于萌芽,解決于非訴,法院可以集中精力來處理復雜疑難案件,增強了法院糾紛解決能力、規則創制能力;法院通過減量提質,對社會穩定和和諧的調控能力勢必會得到提升和突破。

2、機制上有突破。通過大調解機制的構建,矛盾糾紛的信息交換反饋機制、矛盾糾紛分析排查預警機制、矛盾處理的考核監督和評價機制、各種處理手段的綜合集成機制、各種社會力量的有機整合機制、矛盾處置能力的提升機制得到建立,使我們的整個管理機制得到創新和突破。

3、效果上有突破。通過大調解機制,可以使小糾紛不出村、一般糾紛不出鎮、大型糾紛不出縣,大量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緩解審判壓力、上訴申訴和信訪壓力;通過對調解行為的激勵,激發各類機構調處糾紛的活力;通過對各種調解組織的考核協調和配合,形成矛盾糾紛的解決合力。從而使矛盾下降、沖突減少、糾紛消滅,群眾的權益得到保障,社會更加穩定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