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補償費的性質及分配原則

時間:2022-07-11 0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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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補償費的性質及分配原則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快速發展,處于城鄉結合部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的數量逐年增多,由此產生大量的征地補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訴至法院。由于征地補償費分配政策性強,而立法又嚴重滯后。以致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相當棘手,確有研究之必要。筆者結合《公檢法辦案指南》2008年第一輯上該刊專家組以“專家答疑”形式所論及的觀點和看法,結合當前法院民事審判中的存疑問題,提出一些分析意見,供同行們在實踐中參考。

一、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性質

眾所周知,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是農村集體所有之土地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與其成員因分配土地補償費發生的糾紛。①在我國農村,老百姓稱此類糾紛為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糾紛。筆者認為,農村老百姓的這種稱謂簡單明了,也比較準確。但承包地征收補償費應當包括三項費用,即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理應支付給承包戶,補償標準由省級政府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該農戶放棄統一安置,該費用即應支付給農戶,補償標準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4-6倍計算。而土地補償費從原則上講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的補償,其分配主體應當是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所有具有本集體經過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這是成員自益權的體現。②補償標準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6-10倍計算。

二、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能否分配

該類補償的分配問題,我國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年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不得私分,*年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仍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使現在仍在施行的民法通則第74條三款仍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而農村土地承包法也只籠統規定承包方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直到*年8月29日修改并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才刪除了“土地補償費不得私分”的規定,隨后最高法院法研〔*〕第51號和法研〔*〕第116號等關于補償費的請示的批復也明確要求各級法院應當立案受理此類糾紛。這表明,*年1月1日以前村民并不享有分配土地補償收益的實體權力,法院也不受理此類糾紛問題。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土地政策調整分界點。事實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此類費用如何分配,因屬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為此,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中作了明確規定,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為各級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辦案思路。

三、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

1、依法立案

目前,盡管全國各地多數地區法院已經按照最高法院法釋〔*〕51號和116號批復的規定及時依法受理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但仍有一些地區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江蘇、廣西等地法院即如此。③筆者所在重慶地區各級法院基本是按高法的批復執行的。*6年8月21日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2條明確規定:“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涉農糾紛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盡量做到當日立案,及時移送。”第10條規定:“依法慎重、妥善處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民事糾紛,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币虼耍覀儜敺e極立案受理,依法立案受理,通過審判職能化解糾紛,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2、分配主體的確定

農村土地歸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故本集體成員是土地利益的享有者。因此,原告通常是依法取得該集體組織所在地戶籍或者是與該集體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的自然人(如義務兵或戶籍遷出的大中專學生等)。鄉、村(鎮)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均不成為土地補償費糾紛的被告,這要根據個案情具體確定。

土地補償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由此決定了此種費用只能在本集體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因而不具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不能參與分配,這是土地補償費分配的基本原則。而成員資格確定,首先,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籍為基本判斷依據,成員資格的取得即包括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兩種主要方式。其次,成員資格的喪失,應堅持以人為本的精神,在該成員未獲得其他社會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認定其集體成員資格的喪失。而在這原則下,對于死亡、已取得其他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取得該區市非農業戶口和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而被注銷或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常住戶籍者,即喪失成員資格。第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基準時,應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作為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基準時。

3、確定分配方案時應掌握的原則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收益分配方案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審查:一是,符合民主議定程序的原則。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實行自治決定重大事項的機構,其討論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決定、決議必須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所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做到程序合法,這是首先應當審查的問題,以便查明民主議定程序的形式是否合法。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原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否則,應認定分配方案無效。三是,村民待遇平等原則。若無法律的特別規定,凡享有村民待遇的全體村民應當平等參與分配,即補償費分配應當均等,不能差別對待。四是,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則。即針對因農村人口頻繁變動與相對穩定的土地承包權之間的矛盾等原因所引起的人地比例失衡問題,采取人地合理分配原則,在確認人地分配比例時,既不能一律按人口均分,也不能按地畝均分,宜以人為主、以地為輔,使各方的利益均能得到合理保護,也較好體現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四、結語

法院審理征地補償費分配案件中,總的感覺村民被征地后獲得的土地補償費很有限,而農民失去土地后,要等第二輪承包30年滿后才能調整,這對失地農民不公平。這就是有限的補償和長期失地失業相沖突凸顯的矛盾。可能基于這種矛盾的嚴重性,重慶市工商局于*年7月1日出臺新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業專業合作社、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合伙企業,這一舉措被專家稱為:“將帶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次土地革命。”④假若如此,農村百姓當然沒有必要為分幾個養命錢走上公堂了??上У氖?,一個省一級的工商管理部門的規定又能發揮多大能量,倒是國家立法機關應該對這一問題引起重視了,若如此,則8億農民幸甚,社會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