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農行消費信貸業務的主要障礙及其化解辦法
時間:2022-01-05 1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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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是近年來農業銀行推出的一個新產品,是擴大國內消費需求、調整信貸結構、增加農行利息收入的一項重要措施。自1997年以來各商業銀行積極介入消費信貸的經營領域以來,農行積極涉足其中,特別是1999年以后,總行積極提倡發展消費信貸業務,拿出專項信貸規模,用于個人住房貸款,并取消了信貸規模控制,各行可根據實際需要和本行頭寸情況發放。經過一年多的引導,公民的消費觀念已經有所轉變,已經在按揭貸款上打開了突破口。東港市支行1999年開辦按揭貸款業務,當年就發放了50多戶,貸款余額600多萬元,還有很多買房者反復詢問,躍躍欲試。住房信貸的成功開辦,說明個人消費貸款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市場空間,農行也必將在這個領域大有作為。因此,及時發現消費信貸前進路途中的問題和障礙并采取相應的策略,更好地促進消費信貸的開展,是一項值得研究的課題。
(一)消費者的觀念障礙
受傳統文化和消費觀念的影響,中國人一貫主張有多少錢辦多少事,攢多少錢辦多少事,除非婚、喪、病和衣食不保,不得已而借債,絕大多數人是不肯借債消費的。越是貧困地區、欠發達地區,人們的觀念也越保守,消費信貸也越不好開展。東港市是遼寧省的海濱城市,經濟比較發達,1999年推行按揭貸款業務時,也遇到了這方面的阻力。很多人既想買房,手中錢又不夠,又不敢申請貸款,特別是4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總是感到貸款買房心中不踏實。1999年丹東李世集團在東港市建筑一棟高標準防震住宅樓,許多人購買欲望強烈,到農行詢問按揭貸款的不下200人,但最后貸款買房的僅50戶左右。許多人就是因為觀念沒轉過來而放棄了買房打算。
(二)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不足
居民家庭是否具有負債消費的經濟承受能力,主要取決于其收入水平。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對消費信貸的經濟承受能力越大,反之就越小。這個道理是不言而喻的。根有關部門對全國10個大城市的統計,占城市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戶能夠承受10萬元以上消費貸款;占城市居民家庭約30%左右的高收入戶和中等偏上戶能夠承受5-10萬元消費貸款;占城市居民家庭約20%的中等收入戶只能承受5萬元以下的消費貸款;還有30%的居民家庭尚不具備消費信貸的承受能力。對于汽車、住房等價值10萬元、乃至數十萬元級的高值商品,我國城市居民家庭的總體消費信貸承受能力還比較薄弱。中小城市承受的消費貸款要遠遠小于這個數。由于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僅相當于城市的40%,因而農村居民家庭能夠承受消費信貸的比例更低。由于近年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增幅的下降、下崗人數的增多以及關系到居民生活的各項制度改革的大力推進,如北方地區取暖費改自費等,加上當前我國城鄉居民的收入預期普遍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消費信貸的發展。
(三)消費信貸操作手續復雜,條件過死,消費者望而生畏
當前消費信貸運行中存在著申請手續繁雜、收費環節多且收費水平不盡合理的現象,使許多消費者對消費信貸望而生畏。其主要原因是有關消費信貸的規章制度不健全,收費項目太多,如評估費、保險費、公證費等。繁雜的手續和眾多的收費項目,辦一筆住房貸款只少要兩天能跑完。而自已掏錢買房,則只須辦一個房照就可以了。另外,貸款條件規定的也過死,其中有一條,要求貸款對象出具固定工資收入證明,就把很多從事個體經營和全體農民拒之門外。
(四)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
消費信貸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從國外消費信貸發展的經驗來看,避免和防范消費信貸風險的途徑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居民家庭穩定而清晰的收入來源;二是居民家庭可靠的信用等級;三是擔保品保障,特別是住房的抵押保障;四是政府的保險和保證保障。而目前我國在上述四個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
一是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由于居民收入中還包含著許多非貨幣化的收入和灰色收入,貸款機構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的實際水平。按照國外消費信貸通行的規則,為了確保償還能力,居民消費信貸總負債與收入的比率一般控制在34%至38%之間,其中住房支出與收入的比率控制在28%至33%之間。由于無法獲知消費者的實際收入水平,經辦行無法確認消費者的貸款資格,也不可能對消費信貸進行風險控制。
二是缺乏個人信用制度。在啟動消費信貸的過程中,沒有配套建立有關消費者個人的信用評估和調查制度,個人信用難以把握。
三是缺乏必要的消費信貸擔保制度。首先,我國現有的擔保法規沒有針對消費信貸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申請消費信貸時很難選擇有效的擔保形式。其次,由于房地產二級市場發育滯后等原因,抵押的住房產權變現能力較差,不能為貸款機構提供有效的風險保障。
四是缺乏政府保障和保證保障制度。國外運用消費信貸擴大消費的實踐中,既有商業保險的保障制度,也有政府機構提供保障和保證的制度,特別是政府對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保障的做法,對許多中低收入的居民家庭運用消費信貸擴大消費需求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與此同時,一些國家的政府機構還通過發行以抵押貸款為擔保的長期證券等方法,為抵押貸款提供保證和支持,從而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了又一層安全保障。我國政府在這方面的作用還沒有發揮出來。
(五)消費信貸品種單一,無法滿足消費者實際需要
我們已經開發的消費貸款品種還很少,特別是在地市級以下中小城市,真正得以成功推廣的僅有按揭貸款,象汽車消費貸款、大型家用電器貸款等產品還沒有得到大力推廣。一方面,有的品種不適合當地居民的實際需要,無法推廣。如汽車消費貸款,就不適合農村需要,很難大范圍推廣。另一方面,上級行對消費貸款項目管理的又過死,除了規定的幾個項目外,其他消費需要不得投放,如農民需要購置的小型農機具等項目,因上級行在消費貸款項目中沒有列出來而不能發放。
二、全面啟動消費信貸的幾點設想
(一)加強宣傳,引導消費者轉變觀念
這是一項基礎性工作,人們的消費觀念不轉變,消費信貸的市場是無法擴大的。總行對消費信貸的宣傳工作很重視,已經在中央電視臺的黃金時段打出了宣傳廣告。但是,只靠一兩句廣告語是不能將人們的消費觀念改變過來的,還要做更細致、更生動、更具說服力的宣傳。不僅要在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更要做面對面的說服工作。不僅要宣傳農行的消費信貸產品,更應與商家聯手進行大規模的配套宣傳。通過持久的、具有說服力的宣傳,引導人們轉變消費觀念,使“用明天的錢辦今天的事”成為一種時尚。
(二)放開消費信貸項目的規定,只要是人們合法的消費需要,都應積極支持
在消費群體選擇上,針對當前高收入階層消費活躍和低收入階層消費潛力不大的現實,應引導中等收入階層和具有較好預期的青年群體,制定一些配套的激勵措施,著力啟動這部分居民的消費活動。在消費領域方面,應依據上述重點消費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和主要消費傾向,提供除住房、汽車之外多樣化的選擇,如適當引導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電腦等家庭辦公設備、教育、旅游等領域的信用消費,使居民能夠根據自己的意愿和能力有選擇地擴大消費支出。
(三)建立規范的信貸制度,簡化手續,方便消費者
首先,應盡快建立規范的個人消費貸款業務標準,簡化手續。除了簡化信貸手續外,還應與有關部門協商,簡化相關的登記手續,或采取聯合辦公的辦法,使消費者少跑腿。其次,應放寬一些貸款條件。如要求消費者必需出具固定工資證明一項,就不盡合理和科學。暫時有固定工資收入,不一定永遠有固定工資收入,而無法出具固定工資收入的個體工商者和農民,往往收入更固定、更長遠、更具備分期付款條件。為此,應取消這項硬性條件,制定個人信用的統一授信標準與授信辦法,通過個人信用等級評定,來判定是否具備分期付款能力和貸款條件。
(四)積極支持貧困地區脫貧,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培植消費能力
沒有相當高的收入水平做保障,消費信貸工作是無從談起的。雖然農業銀行轉向商業銀行后,不再擔負政策性扶貧任務,但扶貧工作仍是各行應該關注的重要任務。道理很簡單,沒有一個發達的地區經濟,沒有一個高收入的群體,農行的各項業務就無法開展。因此,各行應十分重視扶貧工作,在資金投向上,向當地的優勢產業傾斜,加快當地的脫貧致富的速度,為開辟農行的中間業務培植客戶群。
(五)完善風險防范措施,推行必要的消費信貸擔保制度
風險防范是信貸工作的首要前提,消費貸款更不能例外。由于這是一項新的業務領域,很多配套措施還不健全,如上所述的現有擔保法規沒有針對消費信貸做相關規定、房地產二級市場發育滯后等原因,抵押的住房產權變現能力較差等,使這項業務的安全性蒙上了一層陰影。為此,應在方便、快捷的前提下,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首先,應大力推行個人授信辦法,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并經常分析和評定信用記錄,對于信用記錄較好者不斷提高其授信額度,并形成信用額度逐步放大的消費信貸制度,培育和開發具有較好信用基礎的消費者。其次,應對大額消費信貸實行必要的擔保制度。
發展消費信貸是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也是農行新的效益增長點,其潛力是巨大的。農行的消費信貸雖然還處在起步階段,還有一些暫時無法解決的主客觀問題,但前景是廣闊的。只要我們不斷總結經驗,積極創造條件,農行的消費信貸必將成為一個優良的品種,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