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工商行政管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時間:2022-12-28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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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按省局要求開展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來,我局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要求,對離任的基層分局局長、協會秘書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現在就如何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談談一些看法。
一、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
1、有利于規范干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經濟責任審計立足于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于查明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干部一般任職期間較長,這樣能夠發現年度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于揭露和懲治腐敗行為。另外,經濟責任審計著眼于防范,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有利于發現財務管理漏洞,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干部自我約束,增強紀律觀念,促進廉政建設。
2、有利于加強干部監管,促進干部使用。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倡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聯系領導干部任期目標。通過對相關經濟指標、任期工作業績等情況的分析考核,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領導干部經濟業績,全面評價其任期業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為。
3.有利于劃清經濟責任,促進工作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立足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于繼任者了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確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盡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確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后任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狀況,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二、目前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內審時間滯后,損害內審機構的權威性,挫傷內審人員的積極性,增加審計工作的難度。按規定,離任審計應當在領導干部離任前進行,但在實際工作中,“先任后審”、“先離后審”的現象普遍存在,這給審計工作帶來多方面的不利影響:一是損害審計的權威性。這種審計給人們造成不過是“走過場”、“馬后炮”的印象。二是挫傷審計人員的積極性。這種審計會導致審計目的模糊,審計作用弱化,使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和工作責任心受到影響。尤其是對已升任人員的審計,給審計人員帶來無形的壓力。三是增加審計工作的難度。審計中,許多情況必須向當事人了解,但如果當事人已經離任,要做到這一點就比較困難,而且,因為當事人已經離任,繼任者又不愿承擔責任或觸及矛盾,會使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難以落實和解決。
2、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誤認為是內審機構的事。《規定》中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小組,在局長領導下開展經濟審計工作。經濟責任審計小組由一名局領導任組長,監察、人事、財務審計、辦公室等部門組成,監察室負責組織協調工作。因“先任后審”的原因,審計小組形同虛設,人教、監察等部門未組織召開好座談會、未找有關人員了解情況,辦公室對單位和個人固定資產也未全面移交,最后把審計工作落在內審部門,使同志們誤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內審部門的工作。
3、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當作任期內各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的合并。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立足于財務收支審計,但與財務收支審計又有明顯區別。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除在財務預算執行、收支的真實合法性、資產增值保值方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等方面審計外,還要對個人往來款項清償、個人保管的固定資產移交、在經濟方面的個人廉政情況進行審計,從而形成兩者在審計對象、目的、程序、內容、范圍等方面的不同。
4、缺少統一的評價標準和辦法。在離任審計具體操作中,對被審計人評價什么,對被審計人怎樣評價,需要哪些評價用語,怎樣下評價結論,沒有明確的要求;對被審計人評價必須量化的指標體系,沒有統一的標準。
5、內審機構不獨立性和內審人員素質不強。現行的審計管理體制是審計部門受本局局長和上級局內審部門的雙重領導,內審部門負責人由本級任免,基層直屬局未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和專門從事內審的人員,財務審計一擔肩,這樣的體制造成審計機構獨立開展工作能力不強,影響審計職能的發揮。在基層直屬局,因內審人員一般是財務人員兼職的,也未接受真正的審計業務培訓,工作中往往忽視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對問題不夠敏感或把握不準,造成審計結論和評價出現偏差。機構不獨立、人員混用以及業務水平不精,對經濟責任審計有“應付”上級的現象。加之被審計對象作為領導干部,不可避免地牽涉到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復雜關系,所以審計前就會將審計結果定下調子。審計中一旦查出了問題,上下左右的說情者或明說或暗示,或硬纏或軟磨,或直接講情或間接施壓。凡此種種,對發現的問題難以充分披露、客觀評價,造成審計的質量不高。
三、采取的對策
1、對離任領導干部進行審計采取“先免職、再審計、后任用”的辦法較好。在局黨組決定某領導干部離任之前,先免除其領導職務,再由內審領導小組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果出來后,由有關部門和領導參考審計結果,綜合全面情況決定是否任用。這樣可以避免被審計對象利用職權進行干擾,打消所在單位干部群眾的思想顧慮,有利于掌握真實情況和順利開展審計工作,有利于內審機構作出真實準確的審計結論。
2、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和各部門職責作用。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較廣,除內審機構外,還與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辦公室的聯系非常密切,這就要求審計領導小組充分發揮其作用,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一是審計領導小組在每年初對黨組確定的擬離任領導干部進行審計,將離任審計納入審計計劃;二是審計過程中各部門發揮其職能。人事、監察部門通過召開座談會或找相關人員了解情況,掌握領導者個人廉政、領導能力等方面情況,辦公室對部門及個人固定資產進行核實和辦理移交,內審機構對任期內各項經濟指標進行評價等;三是審計小組要交流、通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情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況,研究解決審計中出現的問題,對于審計中遇到的責任不清、難以評價的問題,領導小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取得支持,以此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
3、注重離任審計和任期間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相結合。要加強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審計,對任職期限較長的領導干部應在任期間多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縮短離任審計的時間,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基建投資等專項審計的基礎上考核干部在任期間實績、收支的合法等情況。這樣,既有利于及時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也可降低離任審計時由于審計期間時間跨度過長形成的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質量。
4、制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建立一套科學的、操作性較強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應該對與責任人責任相匹配的工作給予評價,對諸如干部品德、素質、綜合領導能力、作風等難以量化的事項,可用“優秀、良好、一般、差”等評價。對一些量化的指標,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
5、建立相對獨立的內審機構和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要將目前內審機構人員由同級領導任命的方式,改為上級審計機構派駐或由上級機構抽調其他局內審人員進行審計,真正發揮審計機構的職能。要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和業務培訓,一是定期組織審計人員集中學習政策時事和審計、會計業務,還組織專門的講座,學習和研究離任審計;二是組織審計人員到先進的地區參觀學習;三是安排審計人員自學;四是規定定期集中在一起總結離任審計的工作經驗,另外每個離任審計項目結束,我們都要組織大家座談,總結成績找準不足,好的經驗及時的進行推廣,對存在問題,及時總結原因,提出改進的措施。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為領導者在選撥、任用干部上提供一份有價值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