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中深層次問題的思考及建議

時間:2022-02-21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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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中深層次問題的思考及建議

結合我市實際,根據平時老干部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老干部工作未來的發展趨勢,對老干部工作的體制、兩費落實、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等方面的深層次問題,有些初步的思考建議。現予以提出,請參考。

一、關于老干部工作的機構職責及體制問題

按現行的老干部工作體制和分工,市委老干部局作為市委工作部門,在宏觀上統攬全市老干部工作,具有在宏觀上對全市老干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的職能,但具體只管理市級老領導和離休干部工作;人事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全市退休干部工作;民政局則統攬全市老齡工作。隨著離休干部的年齡越來越大,群體越來越小,保障措施越來越完善,老干部工作的主體已由離休干部轉為退休干部。如現在的活動開展、作用發揮、老年教育等工作的主體已成為退休干部和老年人,而且這種趨勢會越來越凸顯。但現行的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把這個群體人為地分為三塊,由三個互不隸屬的平行部門分管,造成有限管理資源的無為浪費。同時體制本身的不合理又加大了三個部門之間工作的協調難度,不利于管理資源的綜合利用,不利于工作的協調,不利于基層工作的開展。另外,離休干部作為特殊歷史時期的一個特殊群體,從現在的趨勢看,不遠的將來這個群體就會完全不存在。如不改變現行的體制和分工,若干年后各級老干部部門只承擔宏觀的管理職能,沒有具體的服務對象承載,老干部部門的職能就會被弱化,宏觀管理也會失去依托,流于形式。因此建議上級部門應就老干部的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進行調研,找出對策,通過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理順體制,整合管理資源,真正形成離退休老干部工作、老年工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建議是否可成立老年工作局作為各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門,內設離休干部科、退休干部科、老年工作科,將由三個部門的工作交由一個部門管理,直接對市委、市政府負責,在體制和工作機制上促進統一指導、統一協調、統一安排部署工作。

二、關于解決離休干部醫療費落實難的問題

離休干部醫療費落實難的問題是當前老干部工作中一個不爭的事實。為何難?除一些地方經濟發展慢、離休干部群體大、領導認識不到位等因素外,關鍵還是政策。相關政策不到位,把問題復雜化,導致解決費用途徑有些繞彎子、兜圈子,人為地加大了征繳的難度。如相關政策對改為非國有控股和破產的企業規定:企業改為非國有控股時在改制成本中對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金優先進行安排,并一次性足額繳納;對關停破產企業規定,從原企業固定資產變現和其它財產轉讓收入中,一次性繳納10年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金。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金表面上是由企業繳納的,但實質都是由國有固定資產變現的,從根本上說都是各級財政的錢。雖是財政的錢,但實際操作中卻很難落實,很難到位。如對改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文件下發時已改制的企業改制時就沒有在國有資產中剝離這項費用,現還在逐年繳納。文件下發后改制的企業如剝離這項費用,先改制的企業有意見。再就是現改制的有些企業就沒有凈資產,根本不可能繳納。對破產企業更不現實,按破產法規定離休干部的醫療費統籌金根本不在支付的第一序列,要想成為第一序列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這是不可能實現的事,法院也不予支持,所以更難兌現。文件還作出規定:改制或破產不能足額發放統籌金的企業,經有關部門公證后,由同級人民政府責成離休干部的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資金,予以解決。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都是行政部門,按現行的財政體制,它們籌措資金的唯一渠道就是財政撥款。鑒于此,建議凡改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和破產關閉企業的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金、公用經費、特需經費等相關費用,一律直接由當地財政予以解決,確保落實到位。同時對企業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金的征收能否由稅后改為稅前攤入成本,并參照工會會費的征收辦法,由各級稅務部門代征,以加大征繳力度,保證足額征繳到位。當然最根本的解決辦法是把全部企業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金收歸各級財政,地方財政確有困難的由上級財政轉移支付予以確保。

三、關于老同志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問題

按照黨的老干部政策的基本要求,老同志要和在職的同樣享受改革發展成果。但在實際工作中,在職的干部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大都獎勵晉升工資,而老同志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卻享受不到晉升工資獎勵。對此,老同志們有些看法,也不利于調動老同志發揮作用的積極性。建議是否出臺政策,明確老同志和在職一樣,在獲得表彰的同時也獲得相應的工資獎勵。

四、關于老干部大學的規范管理問題

隨著兩費的落實、老干部群體的增大、老齡社會的到來,老干部教育、老年教育顯得越來越重要。但目前,老干部大學的名稱如何規范,辦校主體如何確立,學校規格、編制、性質等怎樣明確,課程如何設置,教材怎樣規范,是否需要設置學制年限等方面,可以說五花八門,不盡一致。上級部門對此也沒有相關政策規定,只有原則要求,造成基層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所遵循,不利于老干部大學的發展和管理。因此,建議上級相關部門對于老干部大學、老年大學的性質、職責、任務、機構規格、編制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使老干部大學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老干部大學,把老干部教育、老年教育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