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查處造成經濟損失的失職案件的幾點啟示
時間:2022-07-08 0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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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來,我們共查處各類違紀案件*件,其中失職類案件為*件,占案件總量的*%;*件失職類案件中,造成經濟損失的就有*件。透過這*起案件的查處,我們進行了認真的總結分析并延伸思考,從中得到了不少有益啟示。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啟示之一:查辦此類案件,必須在統一思想認識,堅定辦案決心上下功夫
失職錯誤多數因過失構成,行為人缺乏主觀故意。正因為如此,在具體查辦過程中,上從各級領導,下到一般辦案人員,容易對行為人產生同情甚至諒解的心理,狠不下心,下不了手。而從另一個層面看,失職錯誤往往造成負面影響大,不處理不足以嚴明紀律、消除民憤。事實上,失職錯誤同樣是一種腐敗行為,不論其外在具體表現如何,歸根結底都是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直接產物或由之所派生出來的衍生物,都是以侵害黨和人民的利益為代價的。基于上述兩個方面,每當我們在查辦這類案件時,總是首先通過召開辦案業務會或情況通報會等形式,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教育引導,做到“兩個講清”——講清正是由于行為人或單位領導不正確履行職責、疏于管理、工作失察等,才給國家、集體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因果關系;講清不進行查處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使他們認識到失職錯誤的嚴重危害和后果,進而統一思想認識,堅定查辦此類案件的決心。同時,注意正確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系。堅持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問題,擺正辦案工作的位置,服從服務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二是處理好對上與對下的關系。在查處領導干部失職案件,或查辦過程中遇到重要和難辦的問題時,多加強請示報告,積極爭取領導的支持,排除種種阻力。注意加強與涉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溝通,適時通報案情,聽取意見或建議,求大同存小異,力爭達成共識。三是處理好眼前與長遠的關系。立足于教育與警示并重,積極挽回損失,消除影響,對違紀行為該立案查處的堅決查處,該責任追究的堅決追究,絕不能“網開一面”或大開“綠燈”。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查辦工作的順利進行。
啟示之二:查辦此類案件,必須在深入查清事實,嚴格區分責任上下功夫
事實清楚是定案的基礎,也是辦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案件調查結論所認定的事實如果不真實、具體、準確,就可能對案件性質作出錯誤判斷,導致處理結果的偏差。查辦造成經濟損失的失職案件同樣如此。但由于失職錯誤屬“結果型”違紀,很容易出現先入為主,忽視調查取證的問題。為此,必須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注重調查研究,弄清發生案件的背景、主觀原因、因果關系、具體責任等基本事實,切忌主觀定論,簡單行事。實踐中,我們堅持做到“三個查清”:
一是查清失職。案件發生后,是領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還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是領導的責任,還是具體人員的責任,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出了問題后,不問青紅皂白就亂查一通,凡涉案人員一概追究責任,那是很不嚴肅和極不負責的“左”的表現。反之,一味強調客觀,為涉案人員開脫責任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年至*年,我區金屬材料公司與溧陽市清安金屬結構件廠做鋼材業務。金屬材料公司發貨,對方按月付款,至*年10月,對方已欠貨款*萬余元。但在業務滾動進行的過程中,金屬材料公司并未覺得異常,當月又向對方發出價值195萬余元的鋼材。同年*月底,對方仍未能付款。之后,金屬材料公司多次向對方要款未果,于*年*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最終法院判決:對方于判決生效*日內向金屬材料公司支付貨款*元。對方沒有履行判決,金屬材料公司申請執行,截止目前,僅追回415864元,尚有*元未能追回。雖然雙方的業務活動一切看似正常,而且金屬材料公司追款也很及時、得力,可問題的關鍵就在于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只是憑經驗、憑感覺,過于輕信對方。在查清失職所在后,我們對當事人周某(公司副經理,直接負責此項業務)、徐某(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分別作出了相應處理。
二是查清損失。條規對重大損失和巨大損失以及從重、加重或從輕、減輕處分的情節作了明確界定,這是實施處理的重要依據。我區某公司總經理陳某,不能正確履行職責,對承包公司某經營項目的夏某未做詳細考察了解,僅憑個人印象即輕率與之簽訂合同,并將48萬元公款借給夏某從事經營活動。因承包人經營虧損,致使24.5萬元借款拖欠近兩年未能歸還,在職工中造成了不良影響。盡管陳某的主觀動機是為了搞活企業,而且夏某也承諾欠款于*年底還清,但畢竟在案件調查結束時,款項還是沒有償還到位,我們最終還是認定陳某的行為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對其作出了恰當處理。
三是查清責任。一起案件可能涉及多人,但由于涉案人員所處的地位、發揮的作用不同,應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須查清失職與發生案件的內在聯系,區分責任,準確認定。去年,我們在調查群眾聯名舉報反映某校辦工廠廠長謝某的有關問題中,查清了謝某于1998年12月至*年5月,出于業務需要和走帳方便,先后10次以白條形式,帳外提取現金56萬元,用于業務打點和請客送禮,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違紀事實。調查中,又重點就謝某在實施違紀行為之前,是否曾向學校領導報告并得到同意這一問題展開了深入調查。這既是對違紀人謝某作出恰當處理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也可以從中看出當時學校領導是否存在失職行為。經查,時任校長兼黨總支書記王某,在謝某向其報告關于帳外提取、使用業務費一事時,既沒有嚴格把握政策規定,也沒有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只是經領導班子研究(無正式會議記錄),就輕率地同意了。對謝某來說,這如同拿到了“尚方寶劍”。可見,對于謝某嚴重違紀問題的發生,王某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我們最終以失職錯誤,對王某進行了責任追究。
啟示之三:查辦此類案件,必須在啟發當事人思想覺悟,讓其正視問題、自覺接受組織調查上下功夫
失職錯誤有一個明顯特征,就是涉案人要么是領導干部,要么是擁有實權的所謂“能人”。就查辦而言,既有有利的一面,即這些同志一般具有愿意承擔責任的基本覺悟;但同時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這些同志思想包袱較重,心理壓力大,等等,這無疑會給調查工作帶來一定難度。一般情況下,案件發生后,當事人往往會表現出這樣幾種心態:一是委屈心理。認為案發屬于偶然,自己不貪不占,辛辛苦苦工作,沒功勞也有苦勞,到頭來“惹了一身臊”,思想轉不過彎。二是懼怕心理。擔心自己的前途、聲譽受損,不輕易承認錯誤,甚至千方百計為自己開脫責任。三是逆反心理。認為組織上與他過不去,有意整人,有意把事情擴大。四是抗拒心理。不配合組織調查,非得到拿出證據與其對質后,方才肯被迫認錯。以上種種心理,均是涉案人內心斗爭的外在表現,也是十分正常的反映。對于這些,辦案人員必須敏于洞察秋毫,準確把握,分別情況進行耐心疏導,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促成當事人的心理轉化,逐步把他們從個人角度思考問題引導到對黨負責、對單位建設負責的角度思考問題,從心理上縮短與調查組的距離,進而講清問題,認識錯誤,接受處理。
啟示之四:查辦此類案件,必須在綜合權衡后果與責任,把握好從嚴執紀的“度”上下功夫
案件調查結束后,依據有關規定提出恰如其分的定性處理意見,是整個案件檢查工作的組成部分。實踐表明,在提出處理意見時,必須講政策、講原則,尊重客觀事實,嚴格掌握規定。忽視了這一點,容易導致追究面過大,處理畸輕畸重等問題,并由此產生負面效應。通常情況下,每一起案件的發生總是與當時的社會背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些違紀行為可能還是一個時期的普遍現象。因此,要想做到處理恰當,就必須把案件放到案發時的特定歷史背景下進行考察、分析和認定。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錯誤事實材料與當事人見面這個環節上,一定要充分聽取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同時要堅持不唯上、只唯實,防止和糾正對此類案件輕處、只關注領導批示而忽視事實責任的問題。落實到具體操作上,就是要把工作的著眼點放在教育人、挽救人上,既體現嚴格執紀,也體現人性化辦案,實現兩者的有機統一,力求做到寬嚴相濟。我們認為,失職錯誤多屬過失行為,除問題性質、后果特別嚴重外,一般處分不宜過重。在這類案件的查處上,應更多地融入人性化辦案,以更好地落實我們黨一貫倡導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給出路”政策。實施責任追究時,不能對問題無限上綱,需要嚴格把握分寸,原則上只上追一級,主要追究直接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