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探索與思考
時間:2022-07-09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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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是黨的組織建設的基礎和核心,事關黨的事業興衰成敗。對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既是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也是新形勢下干部監督工作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我縣自*年12月被中組部確定為“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調研試點縣以來,對如何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進行了積極探索,并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1、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迫切需要??h級機構在國家組織結構中處于承上啟下的重要地位。縣委管理的干部,是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上一級領導干部的重要來源,并且身處改革、發展、穩定的第一線,擔負著直接聯系群眾、組織群眾,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到城鄉基層的重要職責,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作風如何,直接關系到干部隊伍建設的水平??h委書記在領導班子中處于核心作用,縣委書記用什么樣的人,怎樣用人,直接關系到一個縣的用人風氣和質量,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因此,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對于選拔使用好黨政領導人才,鞏固好黨的執政基礎和國家的政權基礎,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2、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是進一步規范和改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迫切需要?!陡刹咳斡脳l例》和有關規定是我們黨關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規章,也是選好人的制度保證。近年來,一些地方在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加強和改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方面采取了一些具體舉措,取得了較好成效,但是,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相關制度貫徹不平衡、執行不到位等情況仍然存在,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長期難以得到有效解決,直接影響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順利開展。著力解決好對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規范和制約問題,對于縣委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而對于健全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的科學機制,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整體水平,具有重大意義。
3、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是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風和關心愛護干部的迫切需要。據資料顯示,近年來縣委書記在用人上的總體狀況是好的,絕大多數都能帶頭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政策,嚴格按照制度規定辦事,但是,也有少數人不能正確行使用人權,甚至把手中的用人權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通過深化調研試點工作,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既可以防止濫用用人權力,避免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損害,又能夠為縣委書記們排除干擾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供武器,進而規范和制約縣委主要負責人的用人行為,全面推進新形勢下的干部監督工作,為選賢任能和促進干部健康成長探索途徑、積累經驗。這實質上也是對縣委書記最大的關心,最好的愛護,最真誠的幫助。
二、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存在的困難與問題
1、縣委書記自身政治素質問題??h委書記的用人權貫穿于用人的全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有的縣委書記在思想政治修養、黨性紀律觀念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缺乏正確的用人觀念,不能正確行使用人權,習慣于個人說了算,沒有站在政治高度去考慮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而是將制度束之高閣;有的縣委書記黨性修養和原則性不強,在干部問題上摻雜感情因素、關系因素,因而不能很好地把握選拔干部的標準;還有的縣委書記由于放松世界觀的改造,經受不住物質利益的誘惑,私欲膨脹,把權力商品化,從而導致用人上權錢交易現象的發生。
2、縣委書記用人行為不夠規范。據資料顯示,2002年至*年,全國共查處縣(市)委書記284人,其中多數涉及“賣官”問題。由此可見,少數縣委書記在用人問題上個人說了算,表現在行使用人權過程中利用在班子中的“強勢”地位,把個人目的變成組織決定。比如:在推薦環節,以自己心目中的人選為標本,設置附加條件,暗中授意,指示在指定范圍內進行推薦;在考察環節,親自指派考察組長,劃定談話人員和范圍;在討論決定環節,在常委會上搶先發言和表態,提出傾向性意見,堵塞他人言路,在意見發生重大分歧時,仍然強行付諸表決。同樣,對于自己不認可的人選,就在各環節和程序上行使“否決權”,使其難以得到提拔和任用。
3、初始提名制度不夠健全。在深化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工作的實踐中,各地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嘗試,但從總體上看,一方面,制度體系還沒有完全形成,如:如何提名、怎樣提名、提名范圍如何界定,在操作層面上還沒有制度可循,在操作過程中不好掌握等。另一方面,提名衡量標準還不夠明確?!陡刹咳斡脳l例》規定:要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的依票取人。這就說明不能把“得票數”作為提名的唯一依據,必須結合多方面的情況綜合考慮。但問題在于,取消了標準的唯一性,往往就取消了標準的確定性,導致了提名的彈性和隨意性,使領導干部履行提名權時有了較大的伸縮余地和彈性空間。
4、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不夠完善。一是考核指標不夠完善??冃Э己耸紫纫伎兒托?,其次要考政治品格、道德素養和能力素質,因此考核指標上必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現行的考核評價指標主要是“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定性評價的多,定量評價的少;要素過于綜合籠統,難以體現對不同職位、不同層級領導干部的不同要求,影響考核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二是考核方法不夠科學。目前干部考核通常是年底一次性的集中考核,缺乏對平時績效完成情況的監督、考核,使得年終考核缺乏依據;考核方法偏重于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閱資料等,考核主體對考核對象的了解缺乏深度和立體感;對工作計劃以外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如何,考核缺乏有效的辦法。三是缺乏有效的考核結果使用機制。在實際操作中,對考核結果的分析、使用與個人績效的改進相脫節,特別是與干部的選拔任用相脫節,考核成為無關痛癢的形式。
5、監督和約束仍停留在淺層次。主要體現在:一是監督和約束缺乏可操作性。《干部任用條例》頒布后,使選拔任用干部工作有了一套比較明確的黨內法規。但《干部任用條例》本身在有些方面還只能做一些比較原則的規定,特別是對各級主要領導干部用人問題,還缺少約束力很強的具體制度,有些制度還缺乏可操作性,難以對領導干部個人進行追究和處分,客觀上還沒有對縣委書記起到強有力的約束作用。二是監督和約束難以完全到位。對縣委書記行使用人權的監督主要體現在群眾監督、同級監督和上級監督三個方面,但目前這三方面的監督存在“三不”現象。群眾監督知情不多。特別是一些基層群眾對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對干部的真實情況了解比較少,很難掌握一些實質性的問題實施有效監督。同級的監督勇氣不夠。對縣委書記用人權存在的問題,班子成員礙于情面,怕影響班子團結、怕影響與縣委書記的關系不便說也不愿說。上級監督不及時,一般都是反映出問題才去調查解決,有的既成事實難以糾正,有的即使糾正,但已經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三、我縣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實踐與探索
1、積極探索規范和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新機制。一方面通過抓住“四個重點”,嚴格規范縣委書記用人行為。一是以“三提、三不提”規范縣委書記動議行為。即規定縣委書記在動議干部時必須做到只提方向原則,不指定具體職位;只提選任標準,不提具體人選;只提選拔要求,不限定選拔范圍。二是以“三個必須、三個不準”規范縣委書記提名行為。即規定縣委書記個人推薦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推薦材料,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并得票排名靠前才能列為考察對象,必須是本級或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確定的后備干部。不準采取授意、暗示的方法推薦干部,不準把個人的意志強加于黨委或組織部門,不準直接或間接推薦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親屬。三是以“兩要、一不提”規范醞釀行為。即規定縣、鄉級領導班子成員的調整,要視具體情況與縣有關領導溝通醞釀,要征求紀檢監察、政法、計生等部門意見。對擬任人選意見分歧較大的特別是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主要領導明確提出不同意見的,不提交常委會或全委會討論。四是以“兩項票決”規范縣委書記決定行為。規定干部的任免全部要經過常委會或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另一方面通過拓展“四條渠道”,完善監督縣委書記用人網絡。一是深化縣班子內部監督。縣委召開民主生活會把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縣委書記述職述廉時,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接受同級黨委和干部群眾的監督。二是接受上級的監督??h委在每次干部調整前與市委組織部進行事先溝通,開常委會研究干部任免事宜時,市委組織部可視情況派人列席會議。三是加強群眾監督。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度、任前公示制以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員制度,強化群眾的監督作用。四是延伸事后監督。實行領導干部試用期制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意調查制度,讓干部選任結果接受實踐和群眾的檢驗。
2、積極探索選拔任用干部的初始提名二次推薦新機制。在試點工作中,我縣著力對初始提名環節進行了規范化、民主化改革,制定出臺了科級領導選任初始提名二次推薦制度,有效規范了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增強了民主推薦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年9、11月份,我縣兩次采取這種方式選拔了6名鄉鎮黨政正職、縣直機關重要單位主要領導、7名鄉鎮副職領導,在全縣上下反響強烈,干部群眾給予了高度認可。一是確定推薦人選條件。主要通過“一定三符合”的辦法對提名推薦對象的條件作了規定,“一定”就是干部初始提名人選的資格、條件、標準由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三符合”就是初始提名人選必須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規定的基本任職資格、符合縣委確定的基本條件要求、符合空缺職位的具體標準。根據確定的條件,再結合單位民主推薦、基層黨組織推薦、領導署名推薦、個人自薦和后備干部情況,確定推薦對象的具體范圍和名單。同時,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著重做好具體的引導工作,保證推薦結果的相對集中和科學合理性。二是進行二次民主推薦。為了保證推薦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對不同層次干部采取了不同的推薦方式,鄉鎮黨政正職、縣直機關重要單位主要領導的二次推薦,一次推薦參加人員為縣委委員、不是縣委委員的其他縣級領導干部、縣紀委常委、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縣直一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在符合推薦條件的人選中,對提名崗位進行無記名等額推薦。組織部根據一次推薦結果,結合民主推薦、年度考核、平時了解、班子結構、擬任職位要求等情況,按照1:4的比例確定二次推薦入圍人員名單;二次推薦參加人員為縣四套班子領導,在二次推薦入圍人員名單中,進行第二次等額推薦。其它科級崗位的二次推薦,一次推薦參加人員為所在單位(鄉鎮、街道)全體干部、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等,在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選中進行等額推薦。單位(鄉鎮、街道)黨組織根據推薦結果研究確定建議人選呈報縣委,經理論知識測試后組織部按1:5的比例確定二次推薦入圍人員名單;二次推薦參加人員為縣委常委、人大政協主要領導,在推薦對象競崗演講后,進行等額推薦。三是差額確定考察人選。在兩次推薦的基礎上,縣委組織部對提名人選進行綜合比較,按照每個職位1:2的比例提出提名人選(考察對象)建議名單。凡推薦得票率不高的不能列入提名人選(考察對象)。
3、積極探索縣委常委會和全委會討論票決干部新機制。為了擴大干部任用決策的民主,探索發揮黨內民主的新機制,今年以來,我縣全面推行了干部任免由縣委全委會、常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一是明確票決范圍。規定任免縣委管理的鄉鎮、街道和縣直機關一級單位黨政正職由縣委全委會無記名票決;任免不屬于全委會票決范圍的正科級職務及任免所有副科級領導職務由縣委常委會無記名票決。二是規范票決程序。具體包括三個步驟:一是介紹情況。由縣委組織部負責人逐一介紹擬任免人選和推薦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二是進行審議。在審議討論的過程中,確保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充分發表意見。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由縣委常委會決定是否暫緩票決;三是無記名投票表決。投票表決設監票人1名,計票人2名,其中監票人須經會議通過。票決結果當場計算,當場宣布。三是科學運用結果。擬任免人選和推薦人選得同意票超過與會人員半數的為通過,未過半數(含等于半數)的緩議。投票表決未獲通過的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如確需再次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的,必須提交另一次會議票決,如兩次會議票決均未獲通過的,不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推行干部任免無記名票決制,增強了縣委集體決策能力,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了少數人甚至個別人說了算的現象,增強了縣委決策的公信力。*年我縣先后調整任免干部4批118名,全部采取了全委會或常委會票決,其中常委會票決干部81名,全委會票決干部37名,沒有出現未過半數的情況。
4、積極探索科學考核評價干部和考核結果運用新機制。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我縣按照著眼于提高考核評價干部的科學性,建立了一套以績效考核為主的干部考核新機制,為注重實績用干部提供了科學的依據。一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確定考核內容。一要體現加快發展的要求。在鄉鎮把開放型經濟、財政稅收、民營經濟等列為了重要考核內容;在機關把爭取上級項目資金、開放型經濟、服務重點工程、機關效能建設等列入考核內容。二要體現科學發展的要求。在鄉鎮既考核了固定資產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又考核了財政運轉、負債情況等,防止脫離實際、過度舉債,畸形發展。三要體現和諧發展的要求。將新農村建設、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安全生產、信訪、黨建工作等列入了鄉鎮(街道)領導班子考核內容;將職能工作、行風、政風、機關作風建設等列入了機關領導班子考核內容。二是以量化對比、綜合排名為手段改進考核方法。一方面對領導班子進行量化對比、綜合排名。對鄉鎮(街道)十三項、機關七項主要工作分別進行考核和排名,最后量化對比、形成綜合排名結果,領導班子綜合排名在前四分之一的,為好的領導班子;排在倒數四分之一的,為一般的領導班子;其它為較好的領導班子。另一方面對領導干部進行量化對比、綜合排名。主要是區分不同的職務層次,如黨委書記、鄉鎮長、副書記、常務副鄉鎮長、黨委委員、副鄉鎮長等,按照其完成分管工作、組織考察、民主評議三大塊,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綜合排名。三是以嚴格獎懲機制為保障科學運用考核結果。一方面,建立了考核激勵機制??h委對年度績效考核排名情況以縣委、縣政府文件公布,并在全縣干部大會上通報。同時,實行干部考核結果與選拔任用緊密掛鉤。比如,在*年9月份通過初始提名方式選拔部分縣直機關和鄉鎮正職領導時,縣委在確定兩次推薦入圍人選時,就將去年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績效考核排名情況作為了一項重要依據,真正實現干好干壞不一樣,出政績和出干部相一致。另一方面,建立了考核鞭策機制。對年度綜合排名靠后且為較差等次的班子給予通報批評或黃牌警告,同時,對班子“一把手”和其他主要責任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對考核結果為不勝任或在同崗位人員考核排名列倒數的班子成員,視情況予以誡勉談話、書面通報或組織處理。
四、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主要對策與思考
(一)明確“八權五責”,推進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明朗化
“八權”即縣委書記用人上的八種權力。一是定向把關權。按照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掌握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總體方向,按照德才兼備原則和各類干部的選拔標準把好干部的選任關。二是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知情權。通過調查研究、工作接觸、個別談話、聽取組織部門和班子成員匯報等方式,了解掌握所管轄范圍內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總體狀況及需要解決的問題。三是調整干部動議權。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提出干部整體性調整意向和原則。平時針對某些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在責成組織部及相關部門考察、調查了解的基礎上,提出調整建議。根據縣本級領導班子建設的實際需要,也可以向上級黨委及組織部門提出班子成員的調整建議。四是舉薦干部權??梢愿鶕徫恍枨蠛蛯Ω刹苛私庹莆盏那闆r,向本級黨委或上級黨委及組織部門提名推薦擬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選。五是干部任免方案審查權。對組織部門提出的選拔調整干部方案,在提交常委會討論之前,可以聽取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對擬提拔人選的任職資格、條件和標準等進行把關,把握提拔和調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準確性。六是會議主持權。召集和主持常委會討論干部任免事項,引導常委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當個別班子成員在認識上有偏頗時,可以進行正面疏導。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任免決定。七是特殊情況的臨機處置權。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過程中,班子成員意見分歧較大的,可做出暫緩任免的決定。對需要復議的干部任免事項,可由本人或責成組織部門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基礎上,做出復議決定。八是干部管理教育權。根據管轄范圍內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提出加強管理教育的總體要求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干部提出表揚或獎勵;發現干部的缺點和不足,進行談話教育,批評指正。
“五責”即縣委書記在用人上的五種責任。一是把握用人導向和標準的責任。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嚴格把握選拔任用干部標準,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維護干部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二是實施正確用人決策的責任。自覺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認真執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實行集體決策,避免用人失察失誤。三是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責任。真正把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選拔到領導崗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干部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促使他們增長才干,提高素質。四是帶頭遵守干部選任工作紀律的責任。對于《條例》中關于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十條紀律規定,縣委書記必須自覺執行,帶頭遵守,做出表率,自覺克服和抵制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五是加強干部選任工作監督的責任。對組織部門、班子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現的偏差、失誤,應及時糾正。加強對下級部門、單位領導班子用人行為的約束、監督。
(二)把握“四個環節”,推進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規范化
1、建立和推行“溝通報告”制,把握好動議干部環節。在動議干部環節實行溝通報告制度,目的在于積極爭取上級組織部和市有關部門的指導與支持,將監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關口前移。一是規范動議干部的情形。應明確規定縣委書記在下列情況下才能行使干部動議權:①在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后,依據考核結果和考核建議提出干部動議;②根據組織部門班子配備的建議提出動議;③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工作、作風、廉政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需要及時解決時可以提出動議;④成立新機構或科級領導班子中出現空缺職位需要補充領導干部時可以提出動議。二是規定溝通報告的事項。干部動議的原因、原則、幅度、實施的時間、選拔干部采用的方式方法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三是把握溝通報告實施辦法。由縣委向市委組織部進行溝通報告;涉及雙重管理干部的,應同時向市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報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委組織部進行報告:一次提拔干部超過30人或在兩個月內提拔干部超過50人的;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及市委組織部管理的干部變動的;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提拔任用縣處級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提拔有爭議干部的。動議干部溝通報告之后,及時完善干部調整工作方案,并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流程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序進行。
2、建立和推行“三次推薦”制,把握好初始提名環節。一是黨政正職的“三次推薦”。(1)一次推薦為縣委組織部推薦。縣委組織部根據縣委書記提出的用人方向、原則要求、選拔范圍、選任標準等,結合正科級后備干部情況,經部委會研究提出推薦人選;(2)二次推薦為召開全縣領導干部大會推薦??h委組織部確定的推薦人選向縣委書記匯報并征得同意后,由縣委召開全縣領導干部大會,對每個擬任崗位推薦出3-5名人選。(3)三次推薦為縣委全委會成員署名推薦??h委組織部根據領導干部大會推薦情況,結合干部日??疾烨闆r,在注重實績突出和群眾公認的基礎上,每個擬任崗位確定3-5名人選送縣委書記審定把關后,提供給縣委全委會成員,由全委會成員對每個擬任崗位署名推薦出1-2名人選。二是其他科級干部的“三次推薦”。(1)一次推薦為拉網式推薦??h委組織部結合年度考核,在各單位召開民主測評推薦會議,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門推薦,對近期可提拔擔任副科級干部人選和交流人選進行民主測評推薦、匯總(推薦結果一年內有效)。(2)二次推薦為縣委組織部推薦??h委組織部根據各單位民主測評推薦情況,結合干部日??己饲闆r,按照重德才、憑實績、講公認的原則,每個崗位經部委會研究推薦出3-5名人選。(3)三次推薦為縣委常委、人大政協主要領導署名推薦。在推薦對象競崗演講后,由縣委常委、人大政協主要領導對每個擬任崗位署名推薦出1-2名人選。
3、建立和推行“兩委票決”制,把握好討論決定環節。一是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凡是涉及干部任免事宜,必須經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常委到會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事項。討論干部任免時,要讓每位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書記不得提前表態。意見分歧較大的干部,應當暫緩表決,不得強行通過任免決定。二是實行任用干部“兩委票決”。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對黨政正職的擬任人選,由常委會根據“三次推薦”結果提名,全委會審議,全體委員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對其他科級干部的任免由縣委組織部根據“三次推薦”情況,提交常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形成決議。票決要根據實際需要,實行差額票決。票決干部的結果,要以全委會或常委會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要努力實行干部任免電子票決制。每個縣委常委一人一票,以按電子表決器(無記名)的方式對任免人選逐一作出“贊成”、“反對”或“棄權”的選擇,電子表決器當場計票,當場公布結果。對黨政正職的任免票決,實行全委會電子票決制,并保證所有縣委委員一人一票,使決策行為民主化、規范化。
4、建立和推行“全程公告”制,把握好有效監督環節。為了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實現廣大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保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學規范,對干部選拔任用實行全程公告制度。一是動議上實行干部調整公告制。在縣委書記提出干部動議之后,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公告空缺的崗位,變動干部的基本原則,選拔任用的方式方法、時間安排等,并書面告知縣干部監督信息員。二是提名上實行提名結果反饋制。在“三次推薦”確定考察人選之后,以書面形式向縣委全委會成員反饋經“三次推薦”確定的考察人選。三是考察上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考察組到所在單位實施考察前,通過在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張榜形式預告考察對象的姓名、現任職務、擬任職級、考察方法程序、訪談范圍、時間安排、考察組成員及其聯系電話等。四是決定上實行干部調整方案預告制。在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之前,書面形式向縣委常委預告干部調整方案及擬提拔干部考察材料。五是任用上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在縣委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示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姓名、現任職務、擬任職級等,時間7-15天。
(三)推行“雙百考核”,推進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科學化
1、百分制量化考核領導班子。主要從領導班子情況、隊伍建設情況、工作機制情況、經濟發展情況、群眾反映情況等五個方面制定分類評分標準,按百分制計分,最后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為一類領導班子,80分以下、60分(含60分)以上的為二類領導班子,60分以下的為三類領導班子。同時,對重新分類的領導班子建立相應的基礎臺帳,制定分類考核管理辦法和分類考核細則,并著力對考核一般的領導班子進行誡免教育,并限期整改。
2、百分制量化考核領導干部。主要對全縣任職科級干部的考核,按照管人與管事相結合的原則,分主要工作業績考核80分、組織考察10分、民主評議10分三大塊,實行百分制量化。主要工作業績考核項目有履行崗位職責情況以及完成招商引資、財政收入、計劃生育、社會穩定、安全生產、農業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基層組織建設等項主要工作任務情況,具體任務由縣委、縣政府及縣直綜合職能部門在年初統一核定。組織考察分日??疾旌湍杲K考察,日??疾焓侵缚h委組織部平時掌握并核實的情況;縣執紀、執法部門對違紀違規行為的立案查處情況;縣人大、政協對行業和部門的依法監督與民主監督情況;縣直綜合職能部門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日??己说?。年終考察是指縣委組織部年終考察掌握的情況。民主評議分年度考察測評、縣級領導測評、鄉鎮黨政正職與縣直單位“一把手”相互測評。主要工作業績考核、組織考察、民主評議后,由縣干部動態管理領導小組匯總得分。最后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勝任現職,90-60分(含60分)的為比較勝任現職,60分以下的為不勝任現職。通過動態管理,對不勝任現職對象調整的主要措施有降(免)職和離崗學習等。被降(免)職的,正科級作為副科級使用,保留正科級待遇一年;副科級作為一般干部使用,保留副科級待遇一年。一年后,經考核表現突出的仍可按原職級安排,表現一般的正科級降為副科級安置,副科級作為一般干部安置,取消原職務工資。離崗學習的,離崗招商引資一年,一年后根據考核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原崗位職務或予以降(免)職。
(四)實行“5+1”評議,推進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民意化
“5”即細化五項調查內容:一是對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基本程序的評議。包括:民主推薦結果的應用、干部考察的質量、醞釀是否到位、討論決定是否合規、任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情況,是否有跑官要官現象等,是否存在以常委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是否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等。二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執行情況的評議。包括:是否超職數配備干部;是否存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干部;是否存在選舉或民主推薦中進行違的紀律、法律法規和有關章程的活動;是否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是否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關親顧友、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打擊報復等。三是對新提拔干部滿意度的評議。包括:對新提拔干部的德、能、勤、績、廉綜合表現、干部任職資格和條件以及提拔該干部時是否履行了規定程序等。四是對黨委主要負責人履行選人用人職責的評議。內容包括:是否不按標準選人用人、搞任人唯親;是否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搞個人說了算;是否違反規定,隨意調整提拔干部;是否濫用權力,賣官謀私,關親顧友等。五是對落實干部群眾對干部任用工作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的評議。包括:是否堅持民主推薦制度,參與推薦的干部群眾是否是《條例》規定的范圍;是否堅持干部考察預告制度,考察預告的內容和時間是否規范;是否堅持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公示的范圍和時間是否符合規定;對干部試用期間群眾的信訪舉報是否能夠認真調查核實,對群眾的意見建議是否認真聽取和采納。
“1”即形成一項綜合評議意見:由市委組織部根據上述五項評議結果,最后作出對縣委干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綜合評議意見,具體用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來表述。民意調查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參與人員主要為非縣委常委的縣級領導干部,縣直機關單位、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代表,基層干部群眾代表,離退休干部代表,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員等,評議結果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推行“5+1”評議,既能掌握干部群眾對縣委用人的整體評價,又能了解干部選任各個具體環節存在的不足,能較好地起到監督縣委用人和促進縣委改進用人行為中不足的雙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