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村官職務犯罪的成因及預防

時間:2022-07-11 0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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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村官職務犯罪的成因及預防

在我國,村支部書記、村主任、財務管理員等村干部一般被群眾形象的稱為“村官”。他們平時管理著鄉村的公共事務,并在一定范圍內代替政府行使國家的管理職權。隨著城市建設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部分或全部被開發征用,受社會上各種因素影響,“村官”犯罪案件時有發生。為此,村民意見大,上訪不斷,已成為影響農村地區社會穩定,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村官”雖然職務不高,但其犯罪危害大、影響大,削弱了農村基層組織的戰斗力、凝聚力,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分析“村官”職務犯罪并積極開展預防工作,對促進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我院將通過對近三年來審理的“村官”犯罪情況進行分析歸納,進而揭示“村官”犯罪的多方面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預防“村官”犯罪的若干預防對策。

一、近年來我院審理“村官”職務犯罪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近年來,我院共審理農村基層組織中的村支書、村主任、村財務人員等在土地征用、拆遷安置、移民、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8件11人,其中*年1件1人,*年審理4件6人,*年至今審理3件4人。通過分析這些“村官”職務犯罪,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經濟犯罪為主

近年來,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村集體財產越來越多地來源于征地補償款及其孳息和投資收益。村財政的“腰包”越來越鼓,相應的村干部手中的權力也就越來越大,“村官”犯罪率就顯現出來。如:原巫山縣巫峽鎮登龍社區居委會黨支部書記詹某某,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用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勾結國家工作人員采取虛增土地、隱瞞收入不入帳的手段,騙取公款224898.5元(其中個人所得113398.5元)。

(二)犯罪手段簡單直接

“村官”職務犯罪,手段相對簡單。主要表現為四種:一是集體私分,以發誤工補助、獎金的名義,將公款分發;二是直接侵吞,將上級有關部門下撥的扶貧、救濟、移民、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等款物,直接落入個人腰包;三是虛報冒領,借加大費用,虛列、虛增開支,冒領公款歸己;如原巫山縣官渡鎮水平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張某某與原巫山縣官渡鎮水平村村民委員會會計楊某某在協助政府從事退耕還林工作中,利用職務上之便,伙同他人冒領退耕還林資金114790.67元,除用于集體開支的54644.26元以外,其余60146.41元被楊某某、張某某私分。又如:原巫山縣巫峽鎮秀峰村五社社長伍某某與原巫山縣巫峽鎮秀峰村黨支部書記詹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征地和遷墳過程中,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采取虛征土地和虛開遷墳領條的手段貪污移民補償款,被告人伍某某貪污參與數額102815.5元,被告人詹某某參與貪污數額83775.5元。四是挪用公款,對有關單位支付給本村的土地征用補償費等大筆資金,或借給他人獲取高額利息及其他非法利益,或挪歸本人、親友使用。

(三)作案手段相似

在審理的“村官”經濟犯罪中,貪污、挪用資金現象相當突出,犯罪手段簡單。一是從土地征用補償費里“淘”。如:原巫山縣巫峽鎮高塘村會計陳某某與巫山縣國土資源局執法大隊執法員張某某,在協助政府征用在土地過程中,利用其參與丈量土地、青苗及附著物清點統計等工作便利條件,須征、重征土地和用覆蓋集體一欄的手段復印補償名冊的方法貪污移民補償款71725元(個人實得39000元)。二是從集體土地征用款與承包款中“挪”。在村集體資金中,個別村干部未將集體款項交財務入帳,進行經營活動,如:原巫山縣巫峽鎮高塘村村民委員會主任王某,利用其擔任村主任職務之便,擅自將本村應上交的便道補償款6.56萬元陸續用于個人承包工程,至案發前才歸還村委會。

三、“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

“村官”本應為村民謀取福利,但為何“村官”犯罪現象卻屢見不鮮?導致“村官”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個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方面的原因,通過對我院審理的“村官”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分析,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自身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體制和制度不健全等客觀方面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村務不夠公開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

有些地方村級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成為村官腐敗的溫床。有的村干部為了謀取私利,未真正將村務公開,不讓群眾了解村務、財務和政務。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應當定期將村務公開,其中包括村財務收支情況、宅基地審批事項等。但實際上,有的“村官”為謀取私利方便,不想讓群眾了解村務、政務和財務;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眾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應該讓群眾明白的事情卻暗箱操作。

(二)權力過分集中是導致犯罪的必然因素。

在基層農村,大權仍集中在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等個別人或少數人手中,因此,行賄者便將目標盯住了大權在握的主要“村官”,這批能拍板定音的村支書、村委會主任,一旦經受不住誘惑,便會陷入金錢的泥潭,淪為人民的罪人。

(三)村組織財務管理混亂,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很多發案的村組織財務管理比較混亂,沒有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更不用說對財會工作的有效監管。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給心懷貪念的干部貪污、挪用創造了便利條件,便趁機大肆貪污、挪用而無人知曉。主要表現在賬簿設置、賬務處理不規范。一些村會計科目隨意設置,記賬方法不統一,賬賬不符、賬款不符、有賬無證、有證無賬現象較為普遍;有的記賬憑證上經濟業務的對應關系不清楚;有的會計科目使用不正確;有的一年才結一次賬,有的甚至沒有賬,給資產流失造成隱患。有的村干部片面理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認為村民委員會是自治組織,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而可不受黨委政府的監督和指導。有的鄉鎮黨委政府也放手讓村民委員會充分自治,放松對其應有的指導和監督。對廣大村民而言一是自治意識、自治觀念不到位;二是素質低、綜合能力不強,難以發現村干部的越軌行為,即使發現也找不到解決問題的辦法;三是缺少對村干部有效的彈劾機制。這樣一來,村民委員會就成了權力的真空,成為上面不想管,下面沒法管的兩不管地帶。這種權力的真空給“村官”的腐敗留下了濫用權力的空間,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和土壤。

(四)任職時間較長也是誘發“村官”犯罪的動因。

巫山法院審理的11名“村官”中,擔任村干部最長的是12年,最短的也有3年。由于他們對本村的經濟建設都作出過一定的貢獻,于是居功自傲起來,放松了對自己行為的約束和思想改造,淪為金錢的奴隸。

(五)立法軟弱,腐敗分子鉆法律的空子,致使打擊不力

一是立法原因。*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七種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刑法意義上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而在實際工作中,這七種情形卻與其它情況經常混淆在一起,難以分辨,從而造成此類案件管轄權不清。有的案件線索被公安機關轉給檢察院,又由檢察院移送給公安部門,在客觀上形成了執法的空白地帶,出現了群眾告狀無門的狀況。如有的村干部采用相同的手段,侵吞數額相等的款項,只因侵吞款項性質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定罪量刑問題(村干部侵吞土地承包費構成職務侵占罪,而侵占救災款則構成貪污罪),這樣就給一些腐敗分子提供了避重就輕,鉆法律空子的機會。

四、“村官”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建議

針對以上村干部職務犯罪的特點和成因,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大工作力度,從源頭上預防村干部職務犯罪的發生。

(一)合理化配置村民群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權力

要堅決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選舉法》等相關法律,讓廣大村民充分享有民主自治的權力,選舉的過程必須充分發揚民主,讓村民選出自己理想的當家人,通過選舉程序的民主化、科學化,組建一個合乎民意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領導班子。班子產生后,要自覺接受村民的監督,努力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合理化。村黨組織要堅決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不能搞一言堂,更不能搞封建式的家長制管理。只有實現村民群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權力的合理化配置,才能保證村干部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鄉鎮黨委、政府加強對村民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鄉鎮黨委要加強對村黨支部的組織領導,確保黨的方針、政策能夠在農村切實得以貫徹執行,使村黨支部能按黨的組織原則議事,能充分發揮帶領村民致富奔小康的戰斗堡壘作用。鄉鎮的組織、人事部門要完善對村干部的考評機制;紀檢監察部門要強化對村干部的監管;鄉鎮人大主席團要確保村民選舉能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鄉鎮政府的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村級財務的監管,督促其建立、健全并落實財務管理制度;信訪部門要及時了解民意,對村民反映的問題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給予解決。鄉鎮黨委政府要對村民委員會進行全方位的有效的監督和指導,讓村民真正享有自治權,消除村民委員會的權力真空,有效防止“村官”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

(三)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的完善是預防“村官”職務犯罪的有效途徑,必須實現農村財務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和民主化。為此,村級財會核算必須做到六個統一,即賬簿統一、會計憑證統一、會計科目統一、計賬方法統一、會計報表統一、憑證封面統一。要建立財務審查制度,開展經常的財務檢查和審查,有效地加強財務的監督管理,逐步形成主管機關、專業部門和廣大村民相結合的財務管理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村民理財小組的作用,堵塞財務漏洞,最大限度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

(四)進一步加大村務公開的力度

要增強村務活動的透明度,切實實現村務公開。特別是財務收支,每月每季度都必須張榜公布,土地征用、宅基地的安排審批、工程承包等重大決策事項也都要向村民公布,讓廣大村民做到五個明白,即,明白集體資產、明白財務開支情況、明白村干部辦事程序、明白自己可得的分配、明白村干部的報酬。只有將村務置于廣大村民的監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決策的暗箱操作,保證決策的民主性,有效防止村干部腐敗行為的發生。

(五)加強對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村干部素質

要從思想上教育村干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自覺克服小農意識、官本位主義、享樂主義、家族觀念等不良影響,放開眼界求更大的發展。加強對村干部的培訓,讓其掌握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經驗,如組織他們學習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土地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文化素質和管理能力。加強對村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修養,運用法律手段管理村務,依法保護村民的合法利益,更好地服務于新農村建設,避免因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

(六)加大對村干部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和警示教育力度

*年4月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規范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為法院判處“村官”經濟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審理“村官”職務犯罪的同時,對于那些典型的,有教育意義的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廣大村干部的作用,達到從根本上預防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