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礦山環境保護與整治
時間:2022-07-25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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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心調研計劃安排,*年8-10月,我們對遼寧、安徽兩省礦山環境保護和整治的情況進行了調研,聽取了兩省國土資源廳有關情況的介紹,實地考察了撫順、阜新、銅陵、淮南等重點礦區,調查了解了兩省礦山環境狀況以及保護、整治的經驗和問題。現將調查情況和建議小結如下:
一、兩省礦山環境和地質災害概況
遼寧和安徽都是礦業大省,礦業在全省工業體系中屬于支柱產業。兩個省礦山企業都達7000多個,帶動數百萬人就業,建設和發展了一批礦業城市。此次,我們調查了幾個老礦業城市的礦山環境問題,所調研的這幾個城市都是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能源、礦產基地,但隨著礦業開采活動的深入,同樣面臨著資源型城市普遍存在的地質環境嚴重破壞的問題,嚴重制約了地方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兩省礦山開采對環境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破壞和占用了大量土地。由于建設礦山本身就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再加上廢渣堆放、廢水排放等原因,破壞、壓占了大量土地,特別是耕地。安徽省至*年全省因采礦已經破壞土地面積312.2平方公里,遼寧省礦山企業用地占地面積為2202.6平方公里,破壞土地面積約500平方公里。僅撫順西露天煤田和三個排土場破壞土地就達35.8平方公里,占市區土地面積的31.1%。
(二)環境污染。安徽全省在現有礦山附近累計堆放廢渣石1.9億噸,僅兩淮煤田堆積的矸石山就達60多座。據遼寧省對礦山環境污染問題的調查,年廢水廢液排放量5927萬噸,年排放尾礦、固體廢棄物3354萬噸;累計排放尾礦、固體廢棄物28180萬噸,占整個工業固體廢棄物的87%;大部分矸石山周邊地區地下水的礦化度、硫化物、含鹽量等成分都嚴重超標,有的已經達到水質惡化的程度,大部分民井不能飲用。遼寧省土壤污染比較嚴重的地區有撫順、阜新、鐵法、北票等開采時間較長的采煤區。煤田采礦場、排土場、矸石山不時有自燃現象,燃燒后釋放大量有害氣體和顆粒物,也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
(三)地質環境改變誘發地質災害
1、巖溶塌陷及采空區沉陷、塌陷。安徽省全省地面沉陷面積242.9平方公里,占總沉陷破壞土地面積的78%。我們所調研的銅陵、淮南兩市巖溶塌陷和采空區塌陷都是比較突出的,但表現又各有不同。其中銅陵的巖溶塌陷是該市的首要問題,不但破壞農田、威脅礦山安全生產,還對數萬城市人口、十余億市政設施、幾十家工礦及商貿企業生產經營構成威脅,影響著城市規劃建設。淮南市則基本以采煤沉陷為主,截止*年底,全市采煤沉陷地面積達6463公頃。其中未穩沉面積達3052.8公頃,占全市沉陷地面積的47.3%,主要集中在煤炭生產新區。遼寧省的巖溶塌陷及采空區塌陷是省煤礦及大中型金屬礦普遍發生的地質災害,有多發性、分布廣、損失大的特點。目前省內最大范圍的沉陷區在阜新,面積達100平方公里。撫順市老虎臺礦、龍鳳礦常年井下煤炭開采,造成市區沉陷面積為16.89平方公里,約占城市建成區面積的14%。在此范圍內,居民住宅、大中型企業遭到巨大破壞,經濟損失幾十億元。
2、崩塌、滑坡。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邊坡開挖影響了山體、斜坡穩定,導致開裂、崩塌和滑坡等地質災害。崩塌災害在露天采場十分常見,具有普遍性、多發性、規模小、人員傷亡較重的特點。露天采礦場滑坡頻繁發生,遼寧撫順西露天采坑曾發生滑坡60余次。
3、露天礦邊坡不穩也存在著巨大的地質災害隱患。如撫順西露天煤礦,其露天礦坑對城市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該礦歷史悠久、規模宏大,地表面積13平方公里,已采出煤炭2.6億噸,剝離物20億立方米。經過近百年開采,形成一個長6.6公里,寬2公里,采深約400米的深凹型大坑。不但易引發一系列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因煤礦與居住區交織分布的格局,對人民生產生活存在著極大隱患;礦坑現每年防排水費用達2400萬元,閉坑后,企業不再采取人工維護措施,隨著礦山閉坑的臨近,地質災害對城市地質環境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將進一步顯化和惡化。
二、積極探索,任重道遠
兩省的國土資源部門對礦山環境保護及治理的管理工作開始啟動,積累了一些礦山環境整治成功的典型經驗,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已經邁出可喜一步。但目前僅僅是開始,任務十分艱巨,也存在許多困難及問題。
(一)對礦山環境問題進行了初步調查
遼寧省對182家礦山進行了環境問題調查,安徽也于*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全省重點礦山企業進行了地質環境現狀調查。但目前調查工作范圍尚不能涵蓋全部礦山地區,內容不夠全面,重點側重于地質環境方面內容,對水、氣污染等方面或未涉及,或僅零星反映;所調查的地區大多僅限于已經發生的沉陷、塌陷占地,而對于可能發生環境問題的地段普遍缺乏調查及評價;調查多局限于一些地質現象的內容,而缺少對社會經濟影響評價等方面內容,從而使環境破壞后造成的危害及損失程度難以綜合評估;調查工作尚缺乏系統性、計劃性,調查力量的專業結構、資金保證也未形成制度,調查技術規范有待研究。
目前的調查評價工作還不能成為制定整治規劃的依據,甚至有些災難性地質災害預防工作情況不明,也未能引起重視。基層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人員已有強烈呼吁,如阜新國土資源局領導在我們調研中反復呼吁,首先應全面摸清情況,以便有效開展礦山環境和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二)兩省環境整治已經創造了好的典型,取得了明顯社會、經濟效益
例如阜新市利用煤矸石燒磚,制作煤矸石輕骨料,從煤矸石中分選鐵粉、玻璃微珠粉,形成100余家企業,安排1.2萬人就業,實現利稅2000萬元,已使煤矸石的30%獲得利用;撫順對西排土場(矸石山)復墾了3000畝土地,進行了植樹造林,及試種玉米、向日葵等農作物,已初見成效;淮南在礦坑沉陷區、塌陷區內,開挖精魚塘,引水養魚,種植蓮藕等水生作物,使農民收益遠勝于原來種糧的收益,并在市區內沉陷區建成一水上公園;銅陵市已復墾土地276.6公頃,復墾率為11.6%,在市區利用廢棄的尾礦庫,在經過技術論證后恢復成建設用地,興建了文化廣場及開發房地產,既解決了城市發展的用地問題,又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從以上典型歸納出一個重要原則,環境整治若想取得好效果,必須因地制宜。如此就會變廢為寶,變害為利,整治了環境的同時發展了經濟。但處于城鎮沉陷區域內的居民區、企業及農村居民點就只能采取避讓搬遷,不能有經濟效益,且需要巨大投資。例如阜新市區幾個沉陷區居民搬遷費用都需數億元。礦山環境整治工作還有待于制定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全面開展。
(三)兩省對礦山環境整治及采礦中保護環境的行政管理工作開始了艱苦探索,特別是礦業城市的國土資源部門已將礦業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列為自己的重點工作。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環境保護局聯合下發了《安徽省礦山環境管理辦法》,明確了兩部門分工、合作的具體內容、職責及程序,提出了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和礦產資源開采的環境準入條件。為礦山環境保護立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但總體來講,目前礦山環境保護的各項基礎均十分薄弱,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法規已經陸續出臺不少,但很分散,規定較原則,在礦山地區如何落實,缺乏實施細則;監督執法部門多,但相互不協調;整治資金缺乏保證;總體上環境現狀家底不清,更沒能制定出科學全面的規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誰破壞環境,誰治理”的原則尚無具體規定保障落實責任主體。
三、對策建議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強調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國土資源部門的工作要求做到提供資源保障和環境保障并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礦山環境保護和整治面臨著繁重任務,有計劃地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和礦地恢復是綠色礦山工程。加強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生態重建和土地復墾,對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也是重振老工業基地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盡快在全國部署開展礦山環境的調查評價工作
1、礦山環境調查是一項綜合性地質調查工作,是科學制定國土資源綜合整治規劃的基礎,也是國土、環保、城市規劃、水利、農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從不同角度及側面防治環境危害的基礎。
調查不僅要針對地質體、地質現象及其變化規律,還應包括城鎮、居民點、企業、礦山、重要交通道路等基礎設施,以及農田、草地、林地的分布等社會條件進行調查。只有這樣,才能做出環境危害性質及強度評價,才能設計出有效的整治方案及規劃。
2、礦山環境調查工作是一項公益性地質工作。故調查工作宜由各省(市、區)組織承擔;根據事權、財權相對應原則,調查經費應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在部統一部署、督促及指導下,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協商確定。
3、調查工作既要全面也要突出重點。
采礦活動全面改變了水、大氣、地質環境,但一般說都是強烈惡化了工程地質條件。造成重大地質災害的礦區塌陷、滑坡、泥石流等,皆因于此。
從社會條件看,人口聚集的城鎮、工業區環境惡化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應列為重點調查、評價區。有些重點部位還應專門評估。例如阜新、撫順兩個大型露天礦坑口電站,距離露采坑十分近,對如此生命線的工程邊坡穩定應專門調查論證、專項治理。
4、調查工作不僅描述已發生的環境問題,還應有預測性。許多現象的發生有一定的時間滯后,比如采空區的沉陷、塌陷,露采區的滑坡等,不一定開采后立即發生,但仍屬于危險區,也應明確圈劃并評價出來。
5、在調查中應充分收集利用礦山生產中的各種編錄、測試等原始資料,以使調查工作快速、準確、高效地完成。此次調查發現兩省已開展的調查工作中均未認真利用這些寶貴資料,甚至阜新幾個破產礦山原始資料散失以至于采空區的地面位置無法準確掌握,使防范危及生命的礦坑塌陷災害工作十分被動。應考慮建立礦山生產編錄資料的保管、匯交制度。
6、調查成果應及時提供相關部門及社會使用,有關圖件及文字表述應易懂好用。此次調查中發現撫順一新建居民區,數萬平方米建筑,建成之后發現房屋坐落在采空區上并發生了塌陷,雖然未造成人員傷亡,但住房無人購買,造成重大損失,這充分說明新區建設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評估。
(二)在系統全面的調查評價基礎上,因地制宜做好礦山環境整治規劃,分期實施。
1、針對采礦活動極大惡化了工程地質條件、城鎮及居民點建設,重要道路、管線、渠道等永久性建筑應以避讓為主的原則進行規劃,對于已建成的也應有計劃地逐步調整已有的建設布局。這在城市規劃法等法規中是有法可依的。作為地質環境保護及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主動提供相應調查成果及意見。
2、對于非建設用地,礦山環境治理基本上是廣義的復墾活動。應貫徹因地制宜原則,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漁則漁、宜牧則牧,這為眾多省區大量整治典型事例證明,是很有成效的。
3、對于可能發生的突發性礦區地質災害的居民聚集區,而又未搬遷完畢,則應參照其他地質災害防治的作法,加強監測,建立預警制度,出現異常,及時組織群眾緊急避險,首先要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三)礦山環境保護及防治應貫徹“老礦老辦法,新礦新規矩”的原則,分別落實防治責任。
1、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礦山企業并未預留環境治理費用,而是以“利潤”形式上繳財政,現在礦山企業因為種種原因境遇普遍困難,所以由企業獨立承擔對歷史形成的環境治理責任既不可能也不合理,只能由政府組織投資實施治理。
為調動社會投資治理環境的積極性,應本著“誰投資治理,誰受益”原則,認真研究環境治理投資可采取的優惠政策。
2、為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對于今后采礦活動的管理,應本著開發資源與保護環境兩手抓,把保護環境作為整頓礦業秩序的重要內容。關鍵是如何盡快形成一個有效機制,使采礦活動不再增加新的環境欠賬。
采礦及采礦過程中保護及重建優良環境的主體是礦山企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經營者的企業不可能將保護環境作為企業的自發行為,只有在外力強制約束下,才能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因此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環境治理方案是取得采礦權的必要準入條件,企業不履行其職責就不能開展采礦活動,采礦過程中違反規定也要依法處理。
國土資源部是礦產、土地、海洋、地質環境的主管部門,應將礦山環境保護問題列為重要職責,加大管理力度。
為此建議:
(1)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發揮部門的優勢,積極開展礦山環境影響評價。
不但要詳盡評價采礦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而且必須制訂出保護及治理環境的切實可行方案及預算,并明確依方案進行環境保護、修復,對采礦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害進行賠償。
(2)為落實礦山企業保護、治理礦山環境的義務,在部分省已實施的基礎上,建議在全國各地推廣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保證金交納標準不可能也不應該統一,可按治理方案中的預算,分期收取,治理達標后及時返還,企業用于環境治理的費用,計入企業成本。從而杜絕“先破壞環境,后又無錢治理”的情況出現。
只要嚴格管理,企業會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盡量在采礦活動中為降低成本而減少對環境的破壞,礦山企業也會對環境治理成本過高的礦山自動停止開采。政府只需按標準對其環境治理的結果嚴格驗收即可,使管理工作相對簡單。
(3)國土資源部門應積極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如規劃、環保、水利等主管部門)聯系、協調,既要依法分工,又要整合行政功能,共同做好礦山的各項環境恢復工作,具體合作形式可在實踐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