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養老保險欺詐行為產生的原因及對策
時間:2022-08-14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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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養老保險中出現一種新動向,就是欺詐騙保。從全國各地曝光的社會保險欺詐行為案例來看,這種欺詐行為呈上升趨勢,而且手段呈多樣性,這對于本已不堪重負的養老保險基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這些欺詐行為引起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高度警覺,這一毒瘤嚴重危害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運行。筆者認為,當前產生養老保險欺詐行為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種因素。
(一)社會因素:隨著改革開放以及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上一些人經不住誘惑,做一些見利忘義、損公肥私之事。貪欲之心不斷膨脹,違法亂紀欺詐行為侵蝕著社保基金。過去只在商業保險行業中發生的騙保、騙賠等商業保險欺詐慣用手法,亦逐步侵襲到養老保險中來。因此,有意無意中把養老保險基金當作了“唐僧肉”,有些人抱著“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的心理,挖空心思鉆管理上的空檔,侵占社保基金。
(二)企業因素:當前,仍有許多企業對社會保險認識不夠,光考慮自身利益。忽略了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企業員工利益與企業自身利益的關系。具體體現在企業法人代表對參保的抵觸,就是參加社會保險卻惡意少報瞞報企業繳費工資和參保人數,隱瞞參保職工身份,少繳、漏繳、拖欠養老保險費。從而造成養老保險基金在征繳過程中的大量流失,這也屬于欺詐手段。
(三)人為因素:有許多企業職工仍還沒有認識到參保的重要性以及給自身帶來的好處,只顧眼前的利益,加上企業不愿給職工參保所作的負面宣傳影響,使得一些工資偏低、生活困難的職工對參保有抵觸情緒,反而幫企業想辦法逃脫參保,并且有這種意識和行為的人,在外資和私營企業中具有廣泛性。在支付養老金方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冒領養老金欺詐行為極為嚴重。近幾年,各地社保經辦機構雖然加強了管理,每年對退休人員開展一次生存狀況驗證工作,但由于時間差等局限性,如果有的退休人員在某月份做完生存狀況驗證工作,次月就病故,他還可以繼續冒領退休費一年,甚至時間更長,直到下次生存狀況活體驗證為止。在調研中發現,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多領2—3個月退休費現象較為普遍,在外地居住的退休人員就更難及時掌握信息。
筆者認為,預防或減少養老保險基金欺詐行為的對策是:
1、大力開展社會保險有關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宣傳部門以及新聞媒體要實行部門聯動,做好宣傳,要讓全社會都明白,維護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預防社保欺詐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涉及廣大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是退休人員的活命錢;并對冒領養老金等欺詐行為進行曝光,讓具有欺詐行為的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2、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的監管。要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職能作用,對企業上報的職工工資總額和參保人數有少報瞞報行為的,每年開展一次專項審計,發現有欺詐行為的要補繳外,還要罰交滯納金。要發揮各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街道各社區工作人員的作用,讓基層工作人員在轄區內對領取養老金的人和事實行監督,發揮“社保偵探”的作用,對舉報有功者給予獎勵。
3、規范管理社會保險經辦工作。一是要規范企業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關,凡是企業上報的工資總額和參保人數,業務經辦員都要認真審核,嚴防企業少報瞞報繳費總數。二是要規范職工辦理退休審核和待遇審核,必須建立由經辦業務人員、審計稽核員、分管領導三人共閱需辦退休人員檔案,對疑難問題共同商定是否符合辦理退休條件。預防因人情關系為人提前辦理退休欺詐行為。三是在費用支付上形成崗位相互制約,具體流程是:經辦員制作臺帳,審計稽核員稽核,分管領導檢查把關,局長簽發執行,確保每支出一筆費用都真實可靠。
4、對欺詐行為實施懲罰。只要管理到位,對違規違法以及欺詐行為問題毫不手軟,要讓那些想少繳瞞報的企業,沒有空子可鉆,使那些想貪想撈的人枉費心機。對欺詐行為已造成事實的案例,小的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處理,對嚴重違反了國家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發放的有關規定的,要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企業和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理;對冒領退休費數額特別巨大的,要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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