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問題思考
時間:2022-10-04 0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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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在全國蓬勃開展,但也遇到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迫切需要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以改革的精神認真總結和思考,進一步完善選賢任能的科學機制。筆者就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易被忽視的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片面強調干部專業化,忽視職業能力傾向測評
在選用干部時常常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即根據專業背景來確定某人是否適合某職位,而不是進行科學的職業能力傾向測驗來確定職位人選。這種片面強調“專業化”的用人導向偏差必然導致干部選拔視野狹窄,干部交流難,單位“近親繁殖”等諸多問題。
專業化的內涵是指熟悉本行規律的宏觀領導能力,并不是指某人必須是某行畢業的專家才能當這一行的領導。有的人在學術上成就顯赫,但當不好一個單位的領導,有的人有領導的天分和悟性,卻成不了專家,這說明管理和專家是兩個概念。
能力傾向是一種潛能,是一個人能學會做什么的潛力,具有相對穩定性和相對廣泛性。所以,我們在選拔領導干部,尤其是年輕干部時,千萬不要以“出身(經歷、專業)”定終身,要測試其職業能力傾向,然后根據其能力傾向范圍的大小來確定其擬任職位和未來發展方向,有目的、有計劃地使用。對于職業能力傾向范圍較大的同志,要進行多崗位輪轉,為培養高層次領導干部做準備;對于職業能力傾向范圍相對窄小的同志可以放在適合他的崗位上工作,培養專家型的領導。對于年輕同志,職業能力傾向是可以通過崗位訓練培養的,不要過早用“死”在某一固定的領域或部門,要有意識地加大干部交流輪崗力度。
二.對用考試來選拔領導干部的科學性持懷疑態度
有的同志認為在公選中以考試的方式來選拔干部,容易選出能說會道、高分低能式的干部;也有同志認為,公選就是科舉制,科舉制選不準人,所以公選也選不準人。我們應當用歷史和辯證的眼光來看待科舉制和公選制度,不要一談公選就認為是科舉制的翻版,不要一提科舉制度就一無是處。須知西方的文官制度和人才評價技術是汲取了科舉制的合理內涵而產生的,我國的公務員制度也在借鑒和學習西方的文官制度。
公選與傳統干部選拔制度相比,從形式看,公選是在批判地汲取科舉制合理內涵的同時融進西方現代人才素質測評技術;在全盤繼承我黨傳統干部選拔方式的基礎上,多加了一道考試的門檻。可以說公選是傳統干部選拔制度的繼承和創新。公選作為選拔領導干部的一種制度,既是一種目標和途徑,又是一種手段和尺度,使更多的人擁有置身仕途參與政治的依據和機會,在擴大參政階層、拓寬選才范圍、提高干部質量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
三.忽視個性特征對事業的影響
概括地說,個性特征包括性格和心理素質。我們在選拔領導干部時,常常忽視個性特征的考察。人才成長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人的性格,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一旦形成,就具有不可改變性;二是性格形成后,又對人的行為產生著極大的支配作用。“性格即命運”并不是宿命論。
人才成長的又一重要因素是心理素質,尤其在遇到困難、挫折時會起關鍵作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心理素質對人的事業起正反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戰爭中取勝的將帥和奪取冠軍的運動員,均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另一方面,心理學家指出,社會上存在一些輕度心理障礙人群,平時這些人與正常人一樣,但是,在遇到挫折時便會鋌而走險。如果我們選拔的領導干部心理素質不健康,存在著障礙或性格偏執的情況,一旦大權在握,對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危害性不可低估。因此,在選拔人才時,一定要進行心理素質測評,而不是“談心色變”。
四.忽視道德品質對事業的影響
才是容易識別的,通過面試、口試、筆試、試用等手段可以看出,而德則具有隱蔽性,德的識別需要時間、時機和恰當的方法,所謂“疾風知勁草,烈火見真金,板蕩識忠臣”即是此意。我們在實際考察任用干部時往往只重思想政治品質而忽視道德品質。道德品質是思想政治品質的基礎。思想政治品質在考察中是較難把握的東西,但道德品質卻可以通過其在非職業環境的表現,如為人處事、對榮辱升遷的態度、對家庭的態度等方面發現線索。
同志提出“以德治國”和選拔領導干部一定要選“靠得住”的人。所謂“靠得住”就是指政治上的堅定性。政治上的可靠往往可從其道德品質中表現出來。我們選拔任用干部,要善于從日常生活中表現出的道德品質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質。這樣說并不是否定思想政治素質,而是把它具體化,把它變得更易操作。我們在提倡以法治國的同時,不能忽視道德規范對領導干部行為的約束力。如果道德約束達到一定強度,它會成為體制和法律無法比擬的制約力量,從而達到領導干部自覺規范其行為的目的。
五.憑經驗考核人才,忽視人才素質測評技術的運用
目前,全國各地在公選工作中都或多或少地使用了人才素質測評技術,但在傳統干部選拔方式中根本沒有使用。產生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對人才素質測評技術的作用及意義認識不到位,認為人才測評是國外用于企業招聘管理人才的方法,不適合中國用來選拔官員。大家知道,我黨傳統選拔領導干部的方法有其合理性,但常以單純考核代替全面測試,難以預測應試者的未來發展前途;以直接試用代替系統測評后的試用,選人的周期較長,人為因素較多;以單一的指標測試代替多方面的綜合測試,片面地注重知識測試而忽略能力和發展潛質、職業傾向、個性特征、心理素質的測試等等。比較而言,人才素質測評具有手段多樣靈活、針對性強、重視素質測評等特點。
美國哈佛大學設有一門世界上其他大學都沒有的課程——觀人學,并把它定為優秀學生的必修課程。其實,觀人學在中國并非是一個新生事物。古代考察人才方法就有文王識才法、莊子識才法、諸葛亮識才法、劉邵選才法、劉向選才法、曾國藩選才法等等。如果把洋人的人才測評技術與中國古代識人用人的方法以及我黨選拔干部的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就可產生適合中國國情的觀人學,這將是社會科學領域——人才學的一大發明,也是對黨的組織人事工作的一大貢獻。
六.選拔任用失察追究實施難
《條例》規定,實行推薦實名制、考察實名制、任用票決制等,對領導干部實行選拔任用失察追究制,這樣做有利于防止任人唯親,增強干部選拔任用的責任意識。但從各地的試行情況看,都存在追究實施難的問題。原因有二:一是責任人無法確定。如實行推薦實名制,個別領導干部推薦提拔對象就會慎重,一般不愿署名,而采取打電話的形式,以群眾反映某某人可以為理由,因是上級領導干部的意見,下級組織部門不敢不考慮;而單位黨組織推薦是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屬集體意見;組織考察也是由一個小組來執行,提出的任用意見也是集體討論決定;任用實行票決制,是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符合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也是黨委(黨組織)集體決定,由于法不責眾,因而上述幾種情況都無法追究責任。二是追究時限無法明確界定。有些干部剛上來,還夾著尾巴做人,但過了三年五載或十年八年出了問題,這個責任應當追究何人?也有一些干部剛開始的確是好干部,但以后變壞了,這又當追究誰呢?所以,應對追究對象的追究時限和追究責任人做出明確、科學的界定,否則,責任追究不是空話就是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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