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協調成因思考
時間:2022-10-09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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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現有村黨支部143個,村委會141個。近年來,**市村級“兩委”班子在貫徹執行黨的農村政策、發展農村經濟、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應看到,有相當一部分村級“兩委”班子關系不協調,導致農村基層組織“三力”不強,削弱了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
一、問題成因
通過調查發現,造成村級“兩委”班子關系不協調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認識偏差導致行為不協調。由于對《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村委會組織法》的學習和理解不全面、不深刻,加之受計劃經濟思想、農民狹隘思想影響較深,黨支部和村委會在發揮各自作用的認識上出現誤區,擺不正各自的位置。村“兩委”班子對自身職責和權力范圍定位不準,造成行為不協調。
(二)素質差異造成矛盾對立。有的支部書記綜合素質明顯低于村主任;有的村主任綜合素質明顯低于村支書。素質的差異導致思想觀念、方式方法、工作能力的差異,雙方很難合拍,再加上一些別有用心之人的從中挑拔,從而造成矛盾對立。
(三)監管乏力造成村委會干部難管理。由于鄉鎮黨委政府與村委會是指導關系,對素質不高的村委會干部無權撤換,啟動罷免程序村民很難組織,特別是村情復雜、派性嚴重、有一定“群眾基礎”的村主任很難罷免。而說服教育、誡勉談話、調解、勸退等管理手段缺乏約束力,造成對村委會干部管理難,特別是對工作不力和不稱職的村委會干部,村黨支部和鄉鎮黨委、政府缺乏有法律或政策依據的處罰手段。政策不配套,鄉鎮管理手段軟,村民制衡力度小,使“兩委”不協調有了一定的生存條件。
二、工作對策
針對以上原因,要采取以下措施來進一步理順、改善村級“兩委”關系,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一)以明確“兩委”職責為前提,理順相互關系。根據《黨章》、《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工作的實踐,進一步規范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工作職能,對一些原來界定不清的職責進行調整,重疊交叉的職責重新劃分,理順村級組織之間的工作關系。本著村支部領導村委會,村支部管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大事,村委會管事務性、技術性、具體性事情的原則,對村“兩委”的決策范圍、主要內容和程序做出明確的規定,確保村支部在重大問題決策中始終處于領導地位,確保村委會成為村民自治高效運轉的工作機構,從而實現“兩委”決策的程序化、民主化和科學化。
(二)以規范三項制度為重點,實行民主管理。在對民主議事和決策、財務管理、村務公開、民主評議黨員和村干部等制度進行修訂完善的同時,根據規范村務決策和管理的現實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下三項制度:一是村委會向村黨支部報告工作制度。村委會每季向黨支部報告一次工作情況,年中和年底分別作一次半年和年度總結報告。如遇到涉及全村發展和村民利益的重要工作,隨時向黨支部報告。村黨支部在聽取村委會報告后,要在3日內進行研究并提出意見,給村委會答復。必要時,應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村委會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村黨支部支持村委會工作制度。村黨支部支持和保證村委會依據《組織法》開展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村黨支部要定期向村委會通報工作情況。對村黨支部支持村委會工作情況,納入村黨支部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三是村務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實行村干部年度、離任審計制度,審計工作由鄉鎮黨委統一組織實施,村民理財小組配合,審計結果向群眾公布。對在村級重大事務決策中不按程序辦事,造成工作失誤、帶來重大損失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追究其責任,視情況向鄉鎮黨委提出處理意見,直至將其撤換或依法罷免其職務。
(三)以實施村務公開為突破,強化民主監督。按照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要求,深入落實村務公開、民主議事、村財鄉鎮代管等制度,把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呈現在陽光下,通過公開、接受質詢、對話等形式,使全體村民特別是村民代表充分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情由村民代表討論決定并在決策執行中實行全程監督;培養和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和法律意識,加大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對村委會的監督制衡力度,依靠群眾的民主力量不斷提高村民自治的水平。
(四)以創新載體活動為抓手,改善“兩委”關系。對村“兩委”班子的教育管理,除了必要的組織、行政手段外,還要運用一些靈活有效的載體活動來改善和加強村“兩委”關系。**市在實踐中創造性地開展了“爭做好搭檔”、“打招呼”、“村官述職”等活動,改善了“兩委”關系。“爭做好搭檔”活動,即對評為“好搭檔”的村“兩委”負責人進行表彰獎勵,評不上的扣除獎勵工資。“打招呼”活動就是由鄉鎮黨委對關系不協調的“兩委”負責人分別進行談心談話,發現苗頭性的問題及時預防和教育,對經“打招呼”半年內仍不整改的“兩委”負責人或進行組織處理、撤換或按照法律程序罷免。“村官述職”即每年年終由鄉鎮黨委組織召開有全體黨員、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理財小組、鄉鎮包村干部參加的民主評議村干部大會,村“兩委”負責人分別在會上述職,當場評議和劃票,對不稱職票超過30%的,要進行免職、撤換;稱職票低于50%的,要進行誡勉談話;優秀票高于60%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并上浮10%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