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思考
時間:2022-10-17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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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選任用人工作責任追究制,明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從領導干部容易和經常出現失誤的地方入手,設置制度,規范程序,形成科學、完備、管用的選任工作制度,解決用人失察失誤無人負責、無法追究的問題,是保證《干部任用條例》得以全面貫徹落實的必然要求。
一、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責任追究是無限權力向有限權力轉變的一種途徑,是“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必追究”執政理念的具體體現。眾所周知,用人上的失察失誤不是一般的工作失誤,而是事關事業興衰的大事。因此,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勢在必行。
1、是認真貫徹《干部任用條例》和提高選人用人質量的客觀要求。**年7月29日至8月6日省委組織部《干部任用條例》檢查組一行對我州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雖然對我州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總體上給予了肯定,但也指出存在著學習宣傳《干部任用條例》有薄弱點、執行程序不夠嚴格、會議討論不夠深入等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各環節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劃分不清,出現用人失察失誤時,難以明確責任主體,從而難以及時有效地預防糾正。建立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明確選拔任用工作每一環節的責任主體,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組織和人員身上,用一套系統、規范、完備的責任體系,從根本上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學化水平,從而保證選人用人的質量,這既是保證《干部任用條例》得以全面貫徹落實的迫切需要,又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2、是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必然要求。當前,由于對因用人出現問題所應承擔的責任規定不具體,對責任人約束力不強,出現問題責任追究的依據不足,查處不力,可能有的地方和部門對選人用人中出現的違紀問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就為助長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盡快建立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運用黨紀政紀嚴格約束和規范選拔任用干部的行為,使責任人在工作中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對濫用職權和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制定具體的懲戒措施,可從制度上有效地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3、是推進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依法治國首先必須依法治吏。建立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要求我們既要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公開透明,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落實群眾對選拔任用干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又要明確責任,嚴肅追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用人失察失誤問題,建立并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建立高素質干部隊伍的工作有法規的保證,并以黨內民主建設推動社會民主建設,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二、當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是一個以蒙古族、藏族為主體民族的少數民族自治州,經濟發展整體相對滯后,人們的思想觀念還不夠解放。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我們在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標準、條件、程序的同時,認真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相關規定,大力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選準干部、配強班子,為維護**的穩定,促進**的經濟持續發展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障。但在具體實踐中,我們感到當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還存在以下的問題和不足。
1、推薦不實。由于觀念、種族的不同,少數人在干部推薦上,以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為目的,進行不負責的推薦;有的人不通過正常渠道,僅僅是私下打招呼,或者口頭推薦,無明確推薦記錄,造成干部使用失察失誤以后,責任無從追究;個別非領導職務有時甚至不通過民主推薦,由個別人直接點名,進行考察或直接上會討論。
2、考察失真。干部考察有時是帶著“有色眼鏡”看人,帶著結論考察。在未考察之前,或因“領導”已有交待,或與被考察者有隱藏的個人關系,在考察過程中,人為地設置障礙,有偏向地收集意見。在考察結論上,避重就輕,含糊其辭。
3、討論決定走過場。由于“一把手”在班子中位高言重,有的人習慣于搞一言堂、家長制,以私人目的用人,“所喜所好者,敗官而不去;所惡所怒者,有功而不錄”;少數領導者或黨性不強而附合,或“權權交易”而附庸,或出于“地方利益”而抱團一起,造成用人決策上打馬虎眼,作老好人。
存在以上這些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責任制的單一性與《干部任用條例》系統化還不相適應。《干部任用條例》對黨政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的各個環節,包括民主推薦、考核考察、醞釀、任用等都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而目前制定的責任制只突出某一方面的單項責任,與《干部任用條例》的系統性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這就要求責任制建設必須做到系統化,與《干部任用條例》相配套。責任制要貫穿干部選拔任用的每一個環節,哪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以找到責任的主體和對象,以至追究責任。
2、責任內容不夠明晰。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涉及到各個具體的環節,也涉及到各個具體的責任主體,目前對某個責任主體在某個環節中應承擔何種責任的規定還不夠明晰。因此,有必要根據《干部任用條例》和其他一些黨內法規的原則要求,對責任制內容進行具體的界定。哪個環節、哪些責任主體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哪些責任應由哪個部門、由誰承擔何種責任都要作一明確具體的界定,以增強主體的責任意識,保證選準人、用好人。
3、責任追究落實比較難。當前責任制建設中對責任追究的規定還比較籠統,責任主體不夠明確,造成責任追究難以到人。這是造成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失真的原因之一。如向黨組織舉賢薦能是單位或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職責,領導干部應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干部任用條件和任職資格來舉薦自己熟悉和了解的優秀人才。然而由于推薦者不承擔推薦責任,致使一些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時不如實向組織介紹情況,夸大被推薦者的德才表現,導致用人不當;有的在干部推薦過程中收受財物,或借推薦之機進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薦失真。這樣往往造成有的干部剛被提拔不久,就發生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甚至造成嚴重的后果。由于沒有明確的責任主體,造成錯了也就錯了,誰也不需承擔責任,責任制也就成了一紙空文。
三、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設想
《干部任用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州在加強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制上作了一些初步的嘗試,也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目前已制定出臺了《**州民主推薦縣級黨政領導干部暫行辦法》、《**州黨政領導推薦干部工作責任制》、《**州黨政領導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責任制》、《**州縣以上黨委組織部門與紀檢監察、執法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關于州委常委會議研究干部任免實行票決制的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度37項,突出了干部管理、考核考察、任用等工作環節中的責任,增強了選人用人的責任意識,對選準人,用好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今后仍需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系化和完善。
(一)、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和要求。明確選人用人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把選人用人的責任顯性化、具體化是進行責任追究的前提。根據《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選人用人程序,應本著“權責統一、職責分明”的原則,著重明確推薦、考察、決策等三個主要環節的責任主體和責任要求。
1、推薦環節。①領導干部個人推薦的責任主體是推薦者本人。責任要求:本著對組織和干部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薦舉自己熟悉和了解的優秀人才;要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干部任用條件和任職資格進行推薦,必須按規定填寫《干部任職推薦表》,寫出署名推薦材料,說明推薦理由,承擔推薦責任。②單位黨組織推薦的責任主體是推薦單位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責任要求:嚴格按照干部任用的條件和資格,推薦本單位的優秀人才;推薦的人選必須經過黨委集體討論決定,提供書面推薦材料,由一把手簽名并加蓋公章,對推薦結果負責。③民主推薦的責任主體是民主推薦工作的組織者。責任要求:負責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和推薦范圍,并提出有關要求,發現有不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現象應及時指出和糾正;如實統計推薦票數并向派出機關匯報推薦情況,對民主推薦的全過程和推薦結果負責。
2、考察環節。①確定考察對象的責任主體是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要求: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通過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未經過民主推薦程序,或民主推薦群眾公認程度不高的人員不得列為考察對象。②組織考察階段的責任主體是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要求:組建考察組,確定考察人員,指定考察組負責人;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對考察對象進行公示;加強考察指導,適時聽取考察組匯報,了解考察工作的進展情況,對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加強對干部考察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堅決制止違反考察程序和紀律的行為。③實施考察階段的責任主體是考察組成員。責任要求: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程序和方法進行考察工作;對有關重要線索,認真調查核實;對考察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及時向派出機關請示匯報;如實反映考察中了解到的真實情況;對考察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負責。考察對象所在的單位,要按照要求如實向考察組提供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和有關情況。紀檢(監察)等執紀執法部門,審計、計生等部門應如實地提供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和材料。談話對象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介紹情況和認真負責地回答考察人員對有關問題的詢問。考察對象要認真配合考察人員做好考察工作,客觀如實地匯報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況,對考察人員詢問了解有關情況和問題,要實事求是地作出回答和說明。
3、任用環節。①醞釀干部任免方案的責任主體是組織部門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責任要求: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充分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尤其要注意征求紀檢、監察、審計、計生等執紀執法部門的意見,由部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形成任免方案;②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免的責任主體是黨委(黨組)及其主要負責人。責任要求:一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干部任免,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應到會成員到會方能舉行會議,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討論、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對任免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時,要暫緩作出決定。二是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不得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干部任免;不得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不得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不得泄露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三是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和依法辦事的原則,按照干部交流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試用期制度的有關規定嚴格把好干部的任免關和提名關。
(二)、及時準確認定責任。對造成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關鍵是要準確認定導致失察失誤責任主體的責任。根據選人用人責任主體和責任要求的不同,在實際操作中應分下列四種類型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認定。
1、追究領導干部個人責任的。領導個人推薦干部不如實向組織介紹情況的;利用職權干預組織上確定考察對象的;未履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等程序,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或未經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或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不考慮組織(人事)部門經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見,或不尊重班子多數成員的意見而作出用人決策,或在討論中包庇有嚴重問題的人,等等,導致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都要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2、追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責任的。組織(人事)部門沒有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重要依據,或不進行集體討論,由個人或少數人確定考察對象的;未認真履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等規定程序,或未經集體討論就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的;選派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從事考察工作,而影響考察質量的;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給考察組定調子、設置條條框框而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未執行干部回避制度的;確定的考察、推薦范圍不符合規定的;不認真聽取考察組的匯報或不重視考察組的意見,將考察組提出的不宜提拔任用的人選,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的;未征求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將已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或存在經濟等方面問題的人,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的,等等,導致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都要追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3、追究考察組成員責任的。考察組成員未認真履行考察人員工作職責和工作紀律,借考察之機謀取私利,或對考察工作中有不符合《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未及時指出并糾正的;違反或擅自決定考察程序、考察對象和民主推薦、談話范圍的;對考察中群眾反映考察對象的問題不予重視,該了解且能搞清的情況,未作了解或沒有了解清楚就下結論,并提出任用建議的;未如實反映考察對象情況或弄虛作假的,等等,導致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都要追究考察組成員責任。
4、追究其他直接責任人責任的。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向考察組提供的反映考察對象的業績情況不真實、數據不準確的;被訪談對象在與考察組談話中故意隱瞞考察對象的重大問題或歪曲事實真相的;在考察組工作期間進行非組織活動,并經調查核實的;執紀執法部門提供了與事實有悖的審查結論的,等等,導致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認真進行責任追究。選人用人的各個環節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既有密切聯系,又有相對獨立性,如果在某一環節發生失察失誤,則有可能導致在選人用人結果上的失誤。因此,對選人用人中出現的失誤,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和情節輕重,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一般領導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同時分清是在哪一個環節中出現的失察失誤,然后依照《干部任用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以及中紀委《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以教育批評或黨紀政紀處分,嚴重違法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1、對推薦階段的責任追究。推薦包括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單位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推薦和個人自薦等形式。不論什么形式的推薦,都必須堅持誰推薦誰簽名誰負責的原則。以便于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責任追究。被推薦人任命后,如在試用期內發現嚴重問題或有違法行為的,要追究推薦人或組織者的推薦責任,推薦人應做出合理解釋和說明;對推薦材料不實,有夸大被推薦人的德才表現的,或在推薦測評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意欺騙組織的,應給予推薦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推薦過程中收受被推薦人的財物、謀取私利者,應給予通報批評、誡勉、降職、免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到追究推薦人的刑事責任。對向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帶“病”上任的,情節較輕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造成組織人事部門用人失誤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2、對考察階段的責任追究。對干部的考察,必須明確考察人員的職責和權利,考察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內容、方法、要求和程序辦事,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和誰考察誰負責的原則,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對在考察過程中,惡意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或借機謀取私利、跑風漏氣、打擊報復者,情節較輕的,應給予黨內警告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組織上用人失誤的,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同時,調離工作崗位。對考察人員在考察過程中工作不認真、不細致、不深入,沒能發現被考察者任前之“病”,一年內發生嚴重問題或有違法行為的,應給予考察人員通報批評、誡勉或黨紀政紀處分。
3、對任免(審批)階段的責任追究。討論研究干部的任免(審批)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程序,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1)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對重大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視情節輕重,應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相應的處分。(2)對程序上走了過場,實際上是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造成用人失誤,給黨和人民的利益帶來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應責令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辭職或免職,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3)主要領導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屬,發表帶框框意見,影響干部公正使用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4)對有異議、問題不清的任免對象沒有停止審議,繼續做出任免決定,造成用人失誤的,給予有關領導和責任人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黨內職務。(5)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紀律決定任用干部的,已作出的干部決定一律無效,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四)、嚴肅規范執紀程序。為確保責任追究做到“主體明確、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追究適當”。查處追究應在干部任用全程記實的基礎上按下列程序進行操作。
1、由上級黨委的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受理;
2、根據舉報線索和所反映問題的性質,視情由組織部門或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聯合立案調查;
3、調查組采取查閱資料、個別訪談、聽取被調查者的陳述和意見等方式實施調查,弄清事實真相,凡經查實的問題都必須查明責任主體的責任及原因;
4、綜合分析形成調查報告,并對有關責任主體提出處理建議,向派出機關作出回報;
5、由組織部門牽頭召開組織部門負責人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依據調查結果,對責任主體的責任大小和違紀性質進行認定,并提出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的意見和建議;
6、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處理決定。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所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宣布一律無效,由上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或責承該級黨委(黨組)按有關規定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需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組織調整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實施;需對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實施;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