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監督制約機制思考

時間:2022-10-19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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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監督制約機制思考

加強對黨員干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是黨的整個干部工作的重要環節。歷史和現實的經驗證明,能不能成功解決黨內監督尤其是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問題,是事關我們黨能否經受住各種考驗和嚴峻挑戰的重大問題,也是新時期貫徹落實從嚴治黨方針、切實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課題。本文擬就建立黨員領導干部監督制約機制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建立干部監督制約機制既要更新觀念,體現時代性,又要實事求是,具有可行性能

當前,干部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干部監督工作要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的要求,必須擺脫傳統的思想觀念和固有的思維方式的束縛,放開視野,敞開思路,置身更高的層面、更大的空間、更寬的領域,多方位、多角度地思考新形勢下必須建立干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問題。

1、監督制約機制的運行方式應從封閉式向開放式轉變,充分體現開放性。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干部監督工作必須打破相對封閉的格局,步入開放式監督的軌道。一是監督的途徑應由組織監督向執紀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不斷拓展,形成立體式、全方位的監督網絡,真正做到干部的權力行使到哪里,領導活動延伸到哪里,監督工作就實施到哪里。二是監督的范圍從工作圈向其生活圈、社交圈延伸,不斷擴大有效監督的范圍。三是監督形式要由相對單一的監督,向多形式監督轉化,讓群眾真正參與到干部監督的整個過程之中,比如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考察環節,就應改變以往機械劃定考察范圍的工作方式,主動深入到所有“知情”群眾中,對干部進行立體開放式考察,讓更多的群眾參與到考察工作中來,在更廣泛的社會空間內“透視”考察對象,使干部接受群眾的有效監督。

2、監督制約機制的運行程序應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轉化,充分體現全程性。長期以來,對黨員領導干部監督工作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事后監督上,即干部出現了不良苗頭或問題才去制止,去糾正,去查處。這種事后監督,實際上是一種被動消極的監督。那么,怎樣才能由被動監督轉變為積極監督呢?可以從四個方面去考慮:一是從加強黨員領導干部的黨性鍛煉和自身修養入手,開展思想監督;二是從引導黨員領導干部正確運用手中權力入手,實施權力制約;三是從遏制貪污受賄、以權謀私行為等方面入手,強化組織監督;四是從增強權力運行透明度入手,引進群眾監督。通過對干部行為的全方位規范和約束,可以起到超前防范性監督的作用。

3、監督制約機制的運行渠道應由單一型向復合型發展,充分體現立體性。采取自我監督與紀律監督并重,制度監督與立法監督并用,公開監督與隱形監督并施,組織監督與社會監督并舉等措施,逐步實行干部監督制約機制系統化、科學化,切實改進傳統的單純依賴紀律監督和組織部門監督的做法。由組織部門牽頭,每季與紀檢、監察、檢察院、法院、公安、審計等執紀執法部門聯系一次,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綜合分析干部隊伍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解剖分析案例,研究相關對策,制定防范措施。對來信來訪或舉報中反映的比較嚴重的問題,由紀委、公安、檢察等單位進行立案審查;對于匿名來信或一時難以查證的,或反映干部一般問題夠不上立案審查的,由組織部門調查核實,進行誡勉談話;對重要的或涉及面比較廣的案件,經黨委批準,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共同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同時,加強與人大合作,支持人大做好對政府組成人員的述職、評議工作,強化人大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通過建立橫向聯動機制,形成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合力。

二、建立干部監督制約機制既要強化監督主體,使其永葆先進性,又要強化監督客體,使其外在行為具有規范性

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制約是一個系統工程,監督主體作為黨內監督的實施者,是一種處于主導、支配地位的力量,直接影響與制約著黨內監督體系的結構和效能。應通過強化黨內監督主體,實現權力制約機制的現代化,來保證權力的廉潔運行。

1.通過深入開展保持黨員先進性教育,使黨員領導干部增強黨性,永葆先進性,提高接受監督的自覺性。黨員自我監督就是通過黨內教育活動,使每個黨員經常對照《黨章》、《準則》檢查自己有無“越軌”行為,不斷加強黨性鍛煉和理論、道德、紀律的修養,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加強思想教育,提高黨員的素質,發揮黨員的自我約束機制,是最積極的監督,也是搞好組織監督、群眾監督的基礎。

2.通過嚴格的黨的組織生活實行組織監督。黨組織的監督是黨內監督的基本形式,通過黨組織實行監督,其方法主要有: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通過黨員鑒定和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考核評議實行監督;通過對黨員談話,個別幫助,把問題克服在萌芽狀態;通過黨風黨紀檢查和機關思想作風整頓對黨員實行監督等等。

3.依靠廣大黨員進行自下而上的監督。黨員監督是黨內監督的基礎。黨員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是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依靠黨員群眾搞好黨內監督,我們已經有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如民主評議黨員,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和舉報的工作,建立群眾性的黨內監督組織。

4.健全黨委內部相互監督機制。一是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做到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凡屬重大決策必須經集體討論,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二是嚴格黨內民主生活。切實提高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質量,每次民主生活會應著重解決領導班子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一兩個突出問題。三是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為黨員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創造條件,著力營造積極向上的民主氛圍。

黨內監督的客體,是指黨內監督的對象。黨內監督對象是全方位的,一切黨組織和黨員都必須受到監督,但是從總體上看,權力越大的,領導職務越高的,越需要受到監督,越是重點。對待監督客體,必須嚴格執行人人平等的原則,領導干部無論職位高低,都必須嚴格遵循干部制約制度,無條件地接受黨內的各種監督以及來自黨外的監督,不允許有任何超越監督和不受制度約束的特殊黨員、特殊干部。根據黨章對全黨的四項基本要求,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和黨員干部必須具備的各項基本條件,鑒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目前在監督客體上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建立權力授予過程中的監督制約機制。在權力授予過程中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把好干部任用的入口關,構筑起防止權力腐敗的第一道防線,是十分重要的。一是要把好領導干部的選拔關,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拔任用干部。二是要把好重要崗位干部的任用關,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三是要實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領導干部發生嚴重腐敗行為,不僅要追究其本人的責任,而且還要追究主管領導用人失察的責任。四是要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任用干部應事先征求紀檢監察等執法部門的意見,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人和事要堅決查處。

2.強化權力運行過程中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要形成相互制約的權力格局。合理調整部門和個人權力與職能,適當分散權力,使部門權力適度分解,避免集權于少數人,從而實現部門權力之間的協調。二是建立告誡談話制度。在干部任職期間,發現有違紀苗頭時,必須亮黃牌,由上級領導或紀委和組織部門進行談話,做到防微杜漸。三是建立個人廉政考察制度。在干部任職期間,由紀委和組織部門抽調素質較高的同志組成聯合考察組,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廉政考察,同時對一些班子的調整進行不定期廉政考察。四是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交流制度。

3.加強權力運行結果的監督檢查。加強權力運行結果的監督檢查是震懾權力濫用和懲治腐敗的重要措施。一要實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二要實行領導干部民主評議制度。三要實行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四要建立領導干部的財產申報、登記和公布制度。領導干部到職后,必須向紀檢機關、組織部門申報自己的財產及其來源,并登記注冊,必要時可以公布。通過上述制度,可以增強黨內監督的可操作性,形成一個完整的有效的對領導干部的黨內監督機制。

三、建立干部監督制約機制既要突出重點,切實解決當前干部監督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又要著眼長遠,不斷解決普遍存在的深層次問題

一、建立干部監督制約機制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當前群眾關心和反映強烈的重點難點問題。

首先,從監督對象上來說,重點要盯緊“重要崗位”。把對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的監督作為工作重點落到實處,這是建立黨員領導干部監督制約機制的關鍵環節。一把手是領導班子中居于首要地位的主要負責人,如果對一把手的權力運用過程缺乏必要的監督,勢必會導致權力失衡、決策失誤和行為失控,給工作帶來損失,給事業造成危害。

其次,從監督內容上來說,重點要把住“重要決策”。重要決策是指重要的工程項目,重大的財政財務開支,重要的公務活動,重要的人事安排。在這方面要對領導干部重大決策權的運用過程實施有效監控,制定實施細則,包括違規后的相應處罰措施,杜絕違規操作后無人制約的現象。

再次,從監督時間上,重點要關注“重要時間”。如領導干部及其家屬子女婚喪喜慶、職務升遷調動、逢年過節,還有所謂“59歲現象”,即少數領導干部不能“慎終”,保持晚節,以及領導干部所謂“八小時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親屬圈”,都要作為一個重要方面予以監督。

二、建立干部監督制約機制應著眼長遠,不斷解決普遍存在的深層次問題

從嚴治黨,必須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制約,多年來,我們黨在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也產生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帶普遍性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著眼長遠,從制度層面進行探索和努力。

一是要著力解決好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監督,對建立干部監督制約機制認識不到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思想上不夠重視,沒有把加強監督干部工作擺上應有的位置;思想上有顧慮,監督部門的同志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監督、不敢監督的思想,不能積極履行監督職責;思想上有抵觸。一些領導干部害怕監督、排斥監督,缺乏接受監督的自覺性,未能妥善處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把自己置于黨組織和干部群眾的監督之外。

二是要著力解決好制度的系統性、方法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夠,導致監督執行難的問題。有些監督制度過于原則。正面要求多,具體措施少,執行中難操作,執行得好與不好,難以衡量,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如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工作,上報的收入全是明的收入,灰色收入又會有幾人真正申報,又會有什么部門去真正檢查;同時,有些監督措施難落實。主要是“五易五難”,即開展專項監督易,實施全方位全程監督難;對違規行為糾正易,對用人失誤追究難;選拔任用程序監督易,對用人標準監督難;對下監督易,對上監督難;工作時間內監督易,八小時以外監督難。如對黨政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督,由于受時間、地點、條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調查難、取證難、處理難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此外,有些監督方法欠妥當。一些同志主張以教育為主,輕視和忽略了來自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三是要著力解決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監督體制不夠健全的問題。主要表現是偏重于自上而下的單向監督、在監督的功能上偏重于追懲性的事后監督,忽略預防性的事前和事中監督,監督部門各自為政,較難形成合力等。

四是要著力解決好對監督結果綜合運用不夠,導致監督成效不顯著的問題。對監督的成果疏于運用,監督到的問題往往避重就輕,疏于解決,使干部群眾看不到監督的成效,也是監督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主要原因之一。

針對上述情況,應從四個方面著力解決:

一是突出增強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解決好“愿不愿”的問題。通過“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和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提高各級黨員干部對監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幫助和引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價值觀和世界觀,不斷強化自律意識。

二是創造有利于干部監督的環境和氛圍,解決好“敢不敢”的問題。著力營造批評和自我批評的輿論氛圍,營造層層照章辦事的工作氛圍,營造違紀必糾的法紀氛圍,建立干部監督工作責任制,切實改變感情代替原則、人情大于法紀的政治空氣淡化現象。

三是積極探索干部監督的特點和規律,解決好“會不會”的問題。拿出符合實際的監督制約措施。對象上,從監督領導干部向監督權力主體延伸;手段上,從監督權力向制約權力轉變;過程上,從階段監督向全程監督轉移。做到事前堵住,事中卡住,事后查住,環環扣緊。

四是建立規范嚴密的干部監督制度,解決好“能不能”的問題。加強制度建設,增強制度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嚴肅性,這是需要解決的重中之重。仍以前面提到的領導干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為例,若能進一步完善報告的內容和程序,強化獎懲措施,并將每年執行結果與干部的選拔任用結合起來,則能收到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