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審計紀檢監督交流
時間:2022-11-25 0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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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在監督主體與監督內容上具有相關性,在監督對象上具有同一性,在監督手段上具有互補性。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有以下幾個結合點:
一是監督主體相結合。從實施監督的主體來看,各級審計機關是國家政府機構中的職能部門。從廣義上講,黨的各級紀檢委機關與各級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合并辦公后,也是國家政府機構中的職能部門,只不過是二者監督的職能和側重點不同。目前,我國多數地區的審計機關與組織、紀檢、監察、人事等部門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這是已經被經濟責任審計實踐所證明的監督主體相結合的有效形式。通過聯席會議制度,審計機關經常與組織、紀檢、監察、人事等部門相互溝通情況,討論經濟責任審計中遇到的問題,并且共同研究制定審計計劃,不但能夠規范、完善、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而且還促進了審計成果的轉化,更好地發揮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
二是監督內容相結合。近年來,從我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案件來看,無論是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杰和原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腐敗案,還是原沈陽市委書記慕綏新與原沈陽市常務副市長馬向東腐敗案等大大小小的案件,尤其是在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中,一批黨政中、高級干部被糖衣炮彈擊中而紛紛落馬……這些沉痛的教訓深刻地表明:政治腐敗與經濟腐敗相伴而生,經濟腐敗是滋生政府腐敗的溫床;政治腐敗是現象,而經濟腐敗則是根源。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督在監督內容上相結合,不但可以使對干部的考核、監督內容更加科學、完整,對干部的評價更加客觀、全面、公正,而且還能夠及時發現與糾正干部身上存在的苗頭性或傾向性問題,起到防微杜漸、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的重要作用。
三是監督對象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是通過查事而評價人,具有“人格化”的監督特征,其監督對象是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雖然紀檢監察的監督對象范圍比經濟責任審計大,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對象是紀檢監察監督的重點對象。一個部門的領導人員是否履行了應該履行的經濟責任,關系到一個部門工作的好壞;一個地區的黨政領導干部是否履行了應該履行的經濟責任,關系到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一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履行了應該履行的經濟責任,關系到一個企業的興衰。目前,由于受審計隊伍人數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個審計對象每年都審計一次,關鍵是如何確定審計重點。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察相結合就能解決好重點監督對象的問題。一般來說,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在政治表現、工作作風及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往往在經濟方面也存在問題,只是問題的大小不同而已。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存在經濟問題的,在其政治表現等方面也將有所反映。因此,紀檢監察監督的重點也是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重點。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察工作在監督對象上相結合,不但能夠使監督的重點突出、事半功倍、規避風險,而且還強化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四是監督手段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察監督的職能不同,其監督的手段也有所不同。在對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監督中,由于監督手段的限制,紀檢監察部門在其政治表現、工作作風及生活作風等方面發揮的監督作用較大,而審計部門在其經濟方面發揮的監督作用較大。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察監督,在監督手段上相結合可以做到優勢互補。經濟責任審計豐富了紀檢監察的監督手段,強化了紀檢監察的監督力度,為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大要案提供了科學、可靠的依據;而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制度和舉報制度等等監督手段,又為審計部門查處經濟案件提供了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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