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創新交流
時間:2022-12-06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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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活動是由創新的供給方和需求方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從供求的角度,可以把創新政策分為兩類:創新的供給促進政策和創新的需求激勵政策。前者通過對創新的供給方(企業和科研院所、高校等)的激勵來促進創新;后者通過對創新的需求方(創新產品的購買者)的激勵來促進創新。創新激勵機制,完善創新政策體系,是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基礎環節。長期以來,我國的創新政策偏重供給促進而忽視需求激勵,這已難以適應目前形勢發展的需要。建立以創新需求激勵為重心的創新政策體系,已成為一項緊迫任務。
對創新的需求激勵更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過去,創新的供給促進政策大大推動了我國的技術進步,但它的局限性也十分明顯。突出的問題是研發費用的支出與創新項目是否成功、是否符合市場需求之間缺少直接、穩定的聯系。許多科研工作往往具有強烈的鑒定和評獎導向,而不是市場和效益導向,導致研發與市場“兩張皮”,浪費了大量的創新資源。許多研發成果獲獎一大堆、專利也不少,卻未能實現產業化、市場化。另一個問題是不能對企業創新產品的市場推廣提供有效支持。以技術研發為基礎的創新產品在投放市場之初,由于生產規模小、研發費用分攤大以及生產工藝不夠成熟、社會化的生產配套體系尚未形成等原因,生產成本和銷售價格往往較高,需求容易受到抑制。同時,創新產品的性能和優點可能還不為外界所熟悉,導致潛在消費者的使用意愿較低。不少企業認為,其創新產品在市場導入期所面臨的困難要大于研發階段。
實行創新的需求激勵政策可以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因為它更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一方面,市場經濟是需求導向經濟,通過需求信號引導供給方的創新和生產活動,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可以避免創新資源的浪費。實行創新的需求激勵政策,主要是政府通過稅收和價格優惠、直接補貼等措施鼓勵用戶購買創新產品,以政府采購的方式直接購買創新產品,或者通過強制性標準和傾向性措施引導公眾使用創新產品。這些政策措施也可以看成是對創新產品的補貼,但這種補貼是有前提條件的,即企業的創新成果要表現為產品,而且是因具有技術優勢而具有顯著競爭力的產品。另一方面,政府的需求激勵政策能在創新產品的市場導入期幫助企業開拓市場,帶動企業擴大生產規模,產生規模經濟效應,有效降低成本,從而使企業進入可持續發展軌道。概括而言,實行創新的需求激勵政策,可以有效提升對創新產品的需求,有利于消除創新供給方對于市場需求的不確定感,減少其財務壓力,從而刺激創新活動。
創新需求激勵政策在節能環保等方面發揮作用的空間巨大
發達國家的創新政策體系也曾以供給促進政策為主,如歐洲國家在航空航天領域、美國和日韓在微電子領域都組織和資助過大型研發活動。但近十幾年來,國際上越來越重視創新的需求激勵政策。特別是隨著人類社會對資源和環境問題的日益關注,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入人心,創新的需求激勵政策在提升全社會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類創新產品的需求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并顯著地帶動了相關領域的創新活動。
面向創新產品的稅收、價格和補貼政策。首先,在稅收政策方面,政府通過對創新產品實施稅收優惠來降低用戶的購置成本,鼓勵消費者購買創新產品。比如,美國對購買混合動力汽車的消費者減免最高可達34**美元的所得稅;英國對采用太陽能、水循環裝置和無污染涂料的“綠色住宅”減免印花稅;德國對可再生能源免征生態稅,而對汽油、天然氣等常規能源征收較高的稅;日本對居民使用的****種節能設備減免稅收。其次,通過區別定價,提高創新產品使用的經濟性。許多國家都實行累進制水價,促進節水設備的應用;對可再生能源以高于普通能源的保護價進行收購。德國、日本等國的家庭可將自己節余的太陽能電量出售給電力公司或政府。第三,通過直接補貼家庭和消費者,提高對創新產品的需求。英國、日本等國對采用節能設備的家庭提供補貼;日本對購買混合動力等節能環保汽車的消費者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金額約為節能環保汽車與常規汽車價差的50%左右;德國對私人安裝太陽能裝置提供低息或無息貸款。
創新導向的政府采購。有關國際研究表明,在許多領域,政府采購比研發補貼更能促進創新。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許多國家通過采購創新產品來推動企業創新,這些政策被稱為創新導向的采購。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是政府采購創新產品的重點領域。政府采購創新產品,不僅為新技術提供了先導市場,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而且由于以“全生命周期成本”為定價依據,從長期看還可降低政府支出,為提升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創造機會。創新導向的政府采購政策大都集中于戰略性技術領域。比如,美國政府技術采購的很大比例在國防和航天領域;歐盟國家的重點領域包括電子、醫療、醫藥、物流、環境、能源和安全等;韓國則把信息通訊技術作為重點。
促使企業創新的標準設定。標準是影響技術需求和供給的重要因素。發達國家在能源、環保、健康、保護消費者等方面設立越來越高的標準,促使企業不斷采用新技術。這主要表現在:技術標準越來越細,歐盟制定的針對進入歐盟市場產品的技術指標、規定已超過**多萬個;覆蓋范圍越來越廣,****年歐盟“電子垃圾處理法”的出臺意味著其環保標準規范已經由企業的生產環節、銷售環節延伸到了售后環節,即產品的全生命周期。
引導創新型消費文化的傾向性措施。傾向性措施主要是指政府引導消費的行為,包括限制性規定、宣傳號召、行為示范等,通過向社會發出崇尚創新的信號對建設創新型消費文化起到導向作用。
建立以需求激勵為重心的創新政策體系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近些年來,我國已開始引入和實施創新的需求激勵政策。國務院頒布的《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明確規定,要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有關部門也提出對相關創新產品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但總體上看,我國的創新需求激勵政策尚處在起步階段,與發達國家差距明顯,與現實的創新實踐需求差距明顯。同時,由于重供給、輕需求的觀念由來已久,已有的創新需求激勵政策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因此,建立以需求激勵為重心的創新政策體系是一項艱巨任務。當前,需要切實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提高對創新需求激勵重要性的認識。要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快創新、應對科技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加劇的國際創新競爭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高度,深刻理解實施創新需求激勵政策的重大意義,按照以需求激勵為重心的要求,調整和完善創新政策的目標、重點和實施機制。當然,強調創新的需求激勵政策,并不意味著供給促進政策可有可無。供給促進政策仍然可以對創新起到積極作用,在某些特定領域的作用還不可或缺,但其設計和實施也要適應創新主體與創新環境的變化,在符合戰略目標要求的條件下重視市場和效益導向,并與創新的需求導向政策有機結合起來。
加強對與創新需求激勵有關的政策工具的研究和設計。應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有關國際經驗,注重政策的前瞻性、連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好的政策因缺少可操作手段而難以落到實處。稅收優惠、區別性價格和用戶直接補貼等要能直接啟動對創新產品的市場需求,并鼓勵創新產品生產企業之間的必要競爭。政府采購要適度擴大創新產品特別是體現國家技術進步戰略目標的產品的比例。政府的標準設定要對產品性能規格和功能水平提出明確要求,而不是指定具體技術方案。政府制定的傾向性措施要有助于營造“以創新為榮”的社會氛圍,使創新成為一種“時尚”。同時,高度重視保護知識產權。
把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所確定的重大專項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類創新產品作為今后一個時期實施創新需求激勵政策的突破口和重點。我國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確定了核心電子器件、新一代寬帶無線移動通信、大型飛機等重大專項。歷史經驗表明,僅僅組織企業和科研單位進行項目攻關,并不能保證攻關成果順利轉化為規模化生產的產品,也不能保證這些產品真正符合市場需求。應制定與這些重大專項相適應的需求激勵政策,促進成果轉化。這些項目的商業化成功,不僅可以帶動相關領域的技術突破,而且可以對其他領域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我國已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一項重大戰略,資源節約、環境保護類創新產品有著巨大的現實和潛在需求。在這些領域率先實施需求激勵政策,可以使技術創新與發展方式轉變更好地結合起來,同時也有較多的國際經驗可以借鑒。
引導企業和科研機構隨政府創新政策的調整而相應轉變創新行為。更加重視需求激勵,不僅涉及政府的創新政策,而且體現了全社會創新機制和發展方式轉變的內在要求。在政府調整政策的同時,企業和科研機構調整創新行為勢在必行。企業和科研機構要改變以往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向政府爭資金、爭項目,滿足于通過鑒定、評上獎項而不注重研發成果向市場轉化的觀念和做法。要爭取政府需求激勵政策的支持,就必須加快完善創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流程,使研發成果能夠形成滿足市場需求、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