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審計法律責任
時間:2022-02-20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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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這里的法律是廣義的法律,行為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在法律上,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而在審計關系發生時,因為《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屬于行政法的范疇,故而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
在《審計法》第六章第四十九至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
1、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2、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補救;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賬冊資料。
3、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有權予以制止,或者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4、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對違法取得的資產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五)采取其他糾正措施。
5、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依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同時,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6、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處理、處罰的建議或者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二、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審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濫用職權,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行使職權。濫用職權可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行使職權違反法律規定。如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在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如果審計人員在公布審計結果時,沒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就是濫用職權。二是行使職權超越相關規定。它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行使職權超出了《審計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評價時對非評價審計事項進行評價,超越了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范圍,就屬于越權行為。
在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8年1月19日聯合發出的《關于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中,重申了追究違反財務收支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問題,要求改變對責任人員處罰不力,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對事不對人的現象。對有關人員需追究行政責任的,移交有關行政監察部門研究處理;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總之,在審計過程中,無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人員,都要依照《審計法》及其相關規定,克盡職守,履行好自己的權力和義務,采取積極措施將相關法律法規落到實處,知法、懂法、守法,切實避免無知違法、故意犯法的行為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