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經濟責任審計經驗交流
時間:2022-05-13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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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下半年,省廳統一組織對13個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筆者有幸參加了某一縣黨政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經過近兩個月的審計和審計調查,圓滿完成了審計任務。縱觀這次經濟責任審計,較以往審計而言,目標更明確,更具針對性,范圍愈加廣泛,方法更加靈活多樣,審計手段更具個性化,是一次解放思想、大膽嘗試、創新審計理念、改進審計方式、方法的全新經濟責任審計。具體講就是拋開帳本,圍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這個中心,從會議記錄、紀要、計劃和文件入手,通過查帳、核實、詢問、綜合分析等手段,掌握和確定審計的重點問題、重點方向,展開審計和調查,從而發現、核實和確定問題,界定責任,做出評價,提出建議。下面,筆者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將具體實施審計情況向同行作以介紹,以供參考。
一、更新觀念,改變思維,走出誤區
任何一種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改進,必須要先有思想觀念上的更新和飛躍。因此,這次經濟責任審計是從更新觀念入手,給審計人員洗腦,讓新的審計理念入腦入心。
筆者所在審計組成員大部分由來自基層縣(市、區)經濟責任審計的骨干組成,很多人是帶著疑問和學習的目的而來,比如說,這次全省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怎么搞,是不是還是老套路陷入帳山證海中不能自撥,能不能有所創新,學到新東西帶回去以供借鑒等等。對此,審計組做了充分準備,旨在以審代訓,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審前培訓。審計組正式進點前,進行了審前調查摸底,并召集審計組成員開展為期兩天的審前培訓。審計組長親自講解,大家反復學習研究,吃深吃透省廳工作方案和評價標準,尤其是方案中的“審計重點和審計方法”兩部分,深入研究“三權一廉”的具體內容、評價標準中的“文件查閱、廣泛座談、審計與調查相結合”審計方法的可行性和操作上的具體內容,牢牢把握住界定領導干部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的原則。在審計評價上,體現高層次監督特點,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這一主線,按照“三個有利于”的標準,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地把握“評價范圍、違紀性質定性、責任劃分和處理”四個原則。
通過學習培訓,審計人員思路開闊,耳目一新,對這次審計充滿信心,對新的審計方式有了初步的理解和認知。
(二)展開討論。主要是圍繞新舊審計方法對比展開討論。一是新方法是逆查法,從宏觀決策入手,從有關經濟活動的會議記錄、紀要、計劃指標、發文等入手,把握重大經濟活動項目,突出審計工作的重點方向和重點內容,重點突出,目標明確,全面查閱核實,不易漏項,更能體現宏觀性。舊的審計方法,屬于單純地微觀審計,從帳證入手,查找問題,注重財務收支數字,對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要經濟活動和事項,缺乏較為系統、完整的了解,比較零散,審計報告和結果報告難以從宏觀、管理、施政的角度提升層次。二是從人、財、物和時間方面看,新方法以經濟活動為主線,以審查帳證為必要的輔助手段,注重宏觀,目標明確,重點突出,在同等時間下能抓住大事,在較短時間內完成審計任務。舊方法,就帳論帳,工作量大,耗時費力,思路不清晰,有時審計時限到了傳票還沒翻完,只得草草收兵,報告寫起來不全面,更談不上恰當評價了,基本停留在財務收支審計的路子上。三是新方法采用審計調查方法多一些,多采取查帳、詢問、現場踏查、審計分析等方式方法,更能發揮審計人員個人潛能,展示個性優勢。舊方法,審計人員整天忙于翻憑證看票子,思路比較狹窄,掌握的活情況也相對少一些,帶有局限性。
二、實際操作,應用審計新方法
實際操作的過程是實現審計思路、實踐審計方法的過程,也是積累經驗、查找不足、有待改進的過程。
(一)按照方案要求將審計組分為綜合、財政、財務、基建四個小組,綜合組4人,其余每個小組2人。綜合組最先做的工作就是查閱縣委、縣政府所有的會議記錄、紀要、目標計劃和文件,把涉及黨政主要負責人的相關經濟事項的決策制定、執行、簽字等整理歸類,按照內容不同分別提交給其他小組,總計提供近百份。小組再根據記錄、紀要、文件中提供的經濟事項線索,查深查透,同時結合所審查部門的計劃、文件與綜合組提供的文件、記錄對照,進一步確定要審計的經濟事項,展開審計和調查。例如,縣委辦公室發文成立經濟開發區,批準機關為市級政府,綜合組將文件提供給基建組,基建組根據有關規定,核實市級政府有沒有權批準成立開發區,如果有,開發區的選址在哪里,土地征用手續是否齊全且合理合法,開發資金來源?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否實行招投標等。這里涉及到領導干部責任界定的問題,對于會議記錄來說,查清誰主持、參加人員,涉及書記和縣長決定的,應負直接責任;對于文件和紀要,誰簽發的誰負直接責任。各專業小組在檢查經濟事項的同時,把責任劃分清楚,寫進小組報告中呈給綜合組,最后由綜合組匯總報告。
(二)各小組之間即分工又合作,相互配合。仍以上面的例子來說,決策定性資料需要綜合組提供文件,選址征地情況需要財務組提供數據,開發資金情況需要財政組提供,項目建設情況需要基建組配合,一環扣一環,相互配合,才能掌握重大經濟事項從決策到投產達效的全過程。
(三)充分運用審計分析方法,正確揭露和披露審計事項,努力提高審計報告質量。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運用審計分析對經濟責任進行界定、劃分和評價,在某種程度上比審計結果本身更重要,更能引起人們的重視。因為單一的GDP、財政收入、農民人均收入等靜態指標不能科學、客觀、準確地反映被審計責任人應負的責任情況,有時甚至還容易隱瞞某些方面的重大問題,給審計評價帶來風險。從審計結果報告的作用來看,是為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服務。靜態指標只能說明和體現領導干部現有的工作業績,而不能揭示領導干部政績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從另一角度來看,組織部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情況,不僅要關注靜態的結果,更要關注動態的情況。這必然要求審計部門對重要情況和問題產生的原因做出分析說明,對經濟活動過程方面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做出審計評價。以政府負債審計為例,除了要說明責任人任期內政府負債增減情況,還要對利用國債項目、國債轉貸利息、財政貼息及財政擔保借款和或有負債等經過綜合分析后在報告中予以適當表述和披露。
(四)正確處理揭露問題與披露情況的關系,防范審計風險。此次審計,揭露財務收支方面的違紀違規問題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對領導干部決策、執行、效果及管理方面的情況予以披露,便于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全面了解掌握責任人的工作能力及業績情況。其中,有些情況可以用財務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準確定性;還有很多情況,無法準確定性,但還必須反映,就要采取寫實的方法,不予定性,不加評價,而是作為一般性情況反映在報告中,以規避審計風險。
(五)合理確定審計范圍。客觀地說,經濟責任審計不是涵蓋的內容越多越好,審計范圍也不是越廣越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依據相關性原則,切實選擇能準確、客觀、恰當地反映或體現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內容或事項,有效地揭示問題。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是經濟責任審計極為重要的一方面內容,但不是惟一方面。所以,此次經濟責任審計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按照記錄、文件提供的線索,對重大經濟事項進行審計和調查,不搞面面俱到,在規范審計內容方面我們認為不屬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范疇的部門及其經濟活動或行為,不列入審計范疇;雖屬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范疇,但審計無法查實或缺乏可操作性的事項,也不在此次審計范圍之列。
此外,審計組還充分利用了以往審計的審計結果,節省時間。
三、審計評價的四個原則
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所占篇幅不大,但意義重大。尤其對黨委負責人的審計,一方面因為黨委負責人不直接管理經濟活動,只是經濟發展戰略的制定者,決策的好壞及效果如何,在財政財務管理方面無法體現其責任,主要是在審計評價中反映;另一方面還因為審計報告的使用者更容易從總體評價中,對領導干部的能力和工作優劣做出一個初步的判斷。審計過程中,審計組對審計評價十分重視,除了在審前培訓中,反復學習研究省廳評價標準,嚴格按照要求區分一般違紀和嚴重違紀,正確劃分責任外,還在查閱會議記錄、紀要、文件的同時,根據會議主持人或事項的決定者等劃清責任,各小組在檢查經濟活動的同時,把責任劃分清楚,為審計評價提供依據,較好把握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即反映情況和問題要客觀,不能以偏概全。堅持實事求是,尊重客觀事實。
(二)謹慎性原則。揭示問題的證據要充分,定性要有法律依據,評價用語規范,語氣中肯,對審計組無法判斷其真實性的事項,群眾有所反映的問題,審計難以發現和無法查證的事項等,不予定性,不加評價,采取寫實的辦法,把事情經過表述出來。
(三)審計結果與評價相結合原則。堅持審計到哪評價到哪,依據審計結果評價,未經審計的事項不作評價,沒有充分證據的事項不評價。不具備審計條件,無法查證核實的事項拒絕評價。
(四)突出重點原則。結合所在地區域特點、經濟特色、龍頭產業等進行評價,不搞一刀切,有所側重。如針對審計所在地東遼縣屬貧困縣,財政收入不高,上級轉移支付和補助資金額度大的特點,審計評價則側重于轉移支付資金支出的合規、合法和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及政府負債的增減情況上。
綜上所述,這是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探索創新的成功事例,為今后縣(市、區)黨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值得各基層審計機關學習和借鑒,也必將推動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四、審計中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
在審計實施中,我們也發現和遇到一些問題,亟需進一步規范和統一:
(一)關于農民人均純收入問題。按省統計局規定,各縣區一律使用農調隊入戶調查數據,不得再使用農經站提供的數字,這兩個數據差額在千元左右。但多數縣區向審計組提供的是農經站提供的數據,少數縣提供的是農調隊入戶調查的數據,不具有橫向的可比性;
(二)檢查有關會議記錄時,書記主持決定,縣長參加會議,給縣長的責任怎么劃分;
(三)對違規違紀問題金額確認,按累計發生額還是任期發生額,從審計的角度應按累計發生額,保持經濟事項的連續和完整,從被審計者的角度,他不應承擔任期外的違紀問題,只能負責任期內發生的違紀金額。
(四)對國債使用項目效益的評價上,有些可以從經濟的角度進行評價,有些則無法進行,比如,利用國債資金投資建成的學校及醫院,就需要從社會效益及惠民、利民角度進行評價,社會效益評價的具體指標是什么,如何以此來確定。
(五)對任期內項目成果的評定指標如何確定,是否統一為企業銷售收入、繳入財政稅收、安排就業人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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