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安監員駐礦  煤礦安全生產的“底線”

時間:2022-05-26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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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安監員駐礦  煤礦安全生產的“底線”

推行安監員駐礦煤礦安全生產的底線

——關于在XX縣深入推行安監員駐礦制度的調查與思考

為了更好地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XX縣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逐步好轉,在對全縣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調查,縣委、縣政府在安全監管體制上作出了積極探索,但同時筆者也深刻體會到全面深入推行安監員駐礦制度是維系我縣安全生產的保障,也是安全生產的“底線”。

一、XX縣煤礦生產的現狀及發展

(一)生產規模向良性發展。2006年初,XX縣共有在冊礦井82對,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解決小煤礦問題,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的目標。第一階段關閉了22對非法和不具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第二階段又關閉了1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煤礦,第三階段第一批又關閉了7對煤礦,前不久因資源枯竭1對煤礦自行關閉,目前全縣共有煤礦51對,均屬小煤礦,其中年生產能力在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23對。根據煤炭工業發展的需要,煤礦關閉整合第三階段還將通過資源整合、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礦,到2007年底,全縣共保留煤礦43對,其中直接保留12對,整合保留21對,獨立擴能8對,技改礦2對。

(二)生產條件正逐步改善。通過與縣監控中心平臺聯網的煤礦共48對,均建立了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2對礦井(珙興煤礦和五星煤礦)通過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驗收,有8對礦井正在申請驗收中。全縣20對礦井按突出礦井管理,其中有3對礦井建立了永久固定抽放系統,(其中2對通過了驗收),11對建立了移動抽放系統,5對礦井正在設計瓦斯抽采方案。全縣礦井正在啟動采煤和支護方式改革,大部分煤礦已制定并上報審批了采掘調整方案,有10余個煤礦已經購買了工字鋼和金屬液壓(摩擦)支柱,正在新掘進巷中實現金屬支護改革。

(三)安全形勢仍不容樂觀。

1、自然災害正在日趨嚴重。一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數量多。全縣的51對礦井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11對,高瓦斯礦井33對(其中6對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低瓦斯礦井7對。二是深部開采的礦井涌水量逐漸增大。許多礦開采歷史較長,同時因地質結構等原因,進入深部開采的礦井涌水量逐漸增大,已嚴重威脅了礦井的安全生產;三是頂板事故有增多趨勢。隨著開采時間的增長,部分礦井的頂板完整性較差的危險現象已逐漸顯現,且底板遇水膨脹性強等原因,給開采帶來較大難度,僅2007年就發生了2起重大頂板事故。

2、政策變化增加了監管壓力。一方面是面臨關閉礦過度開采的監管壓力。第三階段在今年底關閉10個煤礦,礦井業主的趨利性決定了企業將瘋狂開采,給全縣的安全監管帶來極大壓力,安全形勢十分緊張。另一方面是面臨整合保留礦井的投資壓力。今年保留的21對礦井和獨立擴能的8對技改礦,都面臨著在改善安全基礎條件方面的大量投入,部分效益不佳的企業急待引資,有的開始著手轉行,在業主(實際控制人)的變更過程中,企業的管理人員和礦工的思想波動大,會給安全生產帶來極大壓力。

3、事故多發引起思想波動。從2004年到2006年期間,因安全事故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達20人,其中領導干部6人,安監員3人。安全責任追究的強化,一方面促使安全監管人員更加履職盡責,另一方面也給安全監管人員帶來極大壓力,導致部分安全監管人員有畏難情緒,認為安全工作太難抓,不想管;有聽天由命的想法,認為安全工作無法駕馭,不愿管、被動管;有麻木不仁作風,認為生產難免有事故,不真管、不實管。

二、近三年來XX縣煤礦安全事故分析

(一)事故發生起數居高不下。2007年以來,全縣共發生煤礦安全事故32起,死亡56人,其中特大事故1起,死亡11人;重大事故6起,死亡20人;一般事故25起,死亡25人。

僅2007年就發生煤礦事故5起,死亡13人,其中4起重大事故、死亡12人,分別是金河煤礦“1.22”頂板事故、死亡3人,范家溝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人,大田灣煤礦“6.26”頂板事故、死亡3人,大坪煤礦“7.24”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人。

(二)死亡人員多為一線礦工。從56名死亡人員的身份看,沒有礦級領導人員,有3人是特種作業人員,其余的53人均是在第一線生產的礦工。這就讓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我們礦上的瓦檢員和安全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卻安然無事呢!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我們的安全員或瓦檢員沒有在和產現場實施有效監督管理。

(三)事故發生原因如出一轍

1、存在現場管理制度不落實。主要表現為安全員未堅持現場作業帶班,絕大多數事故發生時,都不同程度存在礦上的安全員都沒有在作業現場;瓦檢員未執行先進后出制度等情況,甚至有的瓦檢員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危險性認識不夠的現象。例如范家溝煤礦“5.3”事故中,當班的瓦檢員發現了風筒脫落和瓦斯超限的情況,卻沒有將礦工立即帶離現場,而是僅作了要求后就自行外出去接風筒;大坪煤礦沒有嚴格執行井外放炮制度而誘發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存在礦級領導帶班制度不落實。很多煤礦的礦級領導和業主帶班只是下去看一看,沒有和工人一起同下同上。

3、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的原則性不強。在采掘部署和災害防治方面未按規定開展生產和技術工作,如范家溝煤礦的礦長明知新增頭面要進行審批,卻在業主的要求下擅自新增采掘頭面。

要解決好煤礦現場管理混亂這一問題,就得要由煤礦建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足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并實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等制度。這一切的落實都得要有人負責監督,同時也是安全生產嚴峻形勢的迫切需要,因此需要堅決深入推行安監員駐礦制度。

三、XX縣推行駐礦安監員制度的情況

(一)駐礦安監員制度的產生。2007年11月,我縣對部分縣級職能部門進行了調整,撤銷原來的經貿局,成立縣經濟商務局、招商引資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縣經商局履行煤炭行業管理職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縣安辦合并,行使全縣的綜合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和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能。縣安監局成立后,共分三批公開招聘了35名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通過學習周邊產煤地區在煤礦安全監管上的先進經驗,于2007年正式成立安監站,負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首次提出要落實人員對煤礦進行包礦盯守(以下稱駐礦安監員制度)。

(二)實行駐礦安監員制度的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2007年初在每個產煤鄉鎮成立了安監站,由鄉鎮分管領導兼任站長,將招聘的35名安監員充實到各站。為了讓鄉鎮在安全管理上的責、權、利對等,縣上又出臺《關于切實抓好煤礦復產驗收工作的意見》(X府發〔2006〕45號)文件,規定由鄉鎮政府落實人員包礦,并明確每周到突出礦、高瓦斯礦和低瓦斯礦的天數和下井次數,對未落實駐礦安監員的煤礦不予驗收。

2、第二階段。2007年5月,根據省煤監對我縣監管體制上的建議,我縣又出臺了《關于進一加強煤礦安全工作的通知》(X府發〔2007〕19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X府發〔2007〕23號),將設在產煤鄉鎮的安監站收歸縣安監局直管,在煤礦較少的幾個鄉鎮成立片區安監站,由安監局重新任命了安監站站長,并對各安監站的人員進行了交流。隨后,我縣又出臺了X府辦發〔2007〕32號和X府辦發〔2007〕3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鄉鎮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也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同時也明確了安監站既是派駐鄉鎮的辦事機構,也是鄉鎮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明確鄉鎮經發辦負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安監站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管。駐礦安監員執行省上關于每月下井次數不少于15天的要求。

(三)實行駐礦安監員制度以來取得的成效。

1、安全監管力量得到了增強。實行駐礦安監員制度后,安監站的每名安監員都被確定為駐礦安監員,有的駐1個礦,有的駐2個礦,改變了過去一至兩名安全技術人員負責一個鄉鎮安全監管的局面,有力促進了煤礦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開展生產。

2、安全監管措施得到了規范。實行駐礦安監員制度后,一是規范了煤礦的安全檢查現場記錄,統一了對安全隱患的整改要求;二是規范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明確了執法主體,嚴格了執法程序。

3、安監員服務意識得到了提高。實行駐礦安監員制度后,加強了安監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了對煤礦的日常監管和技術指導,另外縣上還實行安全監管人員井下津貼50元/井次的補助,調動了廣大安全監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了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服務意識。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未實行真正意義上的駐礦。盡管每個鄉鎮都是以文件形式對安監員駐礦進行了明確,但實際工作中卻仍然是以安排的日常巡查為主,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駐礦,即使到了煤礦也只是被動地下井,去完成文件上要求的下井次數及常規的檢查,沒有安全監管全過程的記錄。

2、未明確具體的駐礦職責。由于剛實行駐礦安監員制度,安監員駐礦的職責沒有進行明確,安監員駐礦還是延續以往的常規安全檢查模式,對煤礦井下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只是下達一個整改指令后就束之高閣,缺乏一個完整的督促整改過程。甚至有的駐礦安監員對煤礦存在的安全隱患不是去真查、細查、全查,而是抱著一種看得少,責任就小的消極想法。也有個別安監員是看不出煤礦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3、駐礦安監員隊伍的變動頻繁。近年來,由于對鄉鎮安監站的管理體制進行了變革,安監員之間的交流頻繁,甚至有個別駐礦安監員離開了安全監管隊伍。安監員們在各產煤鄉鎮之間交流和上掛縣安監局鍛煉,可以防止對安全隱患產生的麻木,能避免因長期和業主打交道后“不忍下手”,也讓安監員熟悉了不同類型和安全條件的礦井,對提高整個安監隊伍的水平是很有好處的。但安監員的頻繁變動也會使部分煤礦的監管出現空檔,對安監員的交流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4、未建立駐礦安監員的獎懲激勵機制。要真正調動安全監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除了考慮福利待遇外,還要為安全監管人員的成長和發展提供空間,提高煤礦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地位。目前,我縣還缺乏明確駐礦安監員獎懲的制度,應對在安全監管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人員在政治上成長的機會,對不能勝任安全監管工作的,要及時予以解聘。

因此,只有把駐礦安監員與煤礦形成共同的利益體,實現責任和權利共擔,才能真正實現對煤礦安全生產的過程監控。

四、強化安監員駐礦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安監員駐礦的職責

1、安監員駐礦的定義。安監員駐礦應該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中,專門針對煤礦的日常監管而委派到煤礦的安全監督執法人員,起著溝通政府與每個煤礦聯系的重要作用。

2、安監員駐礦的職責。安監員駐礦的職責是代表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監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監督煤礦安全各項規定和措施的實施,監督安全礦長、技術副礦長履行職責狀況。安監員駐礦及其派出單位對煤礦安全也實行責任制,從而把煤礦安全與縣安監局聯系起來,與駐礦安監員個人利益和成長進步聯系起來。

3、安監員駐礦的特點。一是突出過程監控。要在現有安監人員管理基礎上增加安全監管過程臺賬備案制。二是體現執法與服務并重。要在在嚴格執法的同時,為煤礦企業提供政策法規和安全技術服務指導,引導煤礦企業依法辦礦、依法生產。三是強化審批監督。要加強對縣安監、經商等部門在煤礦的審批項目的督促落實。

4、安監員駐礦的主要工作內容。(1)依照《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行業標準,對煤礦安全實施監督檢查;(2)督促煤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監督煤礦嚴格執行采掘計劃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4)監督和指導煤礦按有關規程、規范、規定做好安全基礎工作和安全技術工作;(5)監督煤礦按照煤礦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監督礦領導、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6)監督煤礦業主、法人代表、經營者、礦長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7)督促煤礦落實經費保障對礦長、副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等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工人特別是新工人的培訓。

(二)加強安監員駐礦的監督管理

安監員駐礦實行縣安監局垂直管理,對縣安監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安監局要負責加強安監員駐礦的業務培訓,對安監員駐礦實行定期或不定期輪崗交流制度,建議安監員駐礦在一個煤礦工作時限以一年為宜。縣安監局、鄉鎮人民政府對安監員駐礦的工作業績實行定期考核評定。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駐礦安監員給予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所駐煤礦礦長對安監員駐礦的履職情況要按月提出意見,報縣安監局、鄉鎮人民政府。安監員駐礦入井檢查,要有帶班領導簽字。當月的入井天數由所駐煤礦礦長簽字,以備縣安監局、鄉鎮人民政府考核評定。安監員駐礦要遵守所駐煤礦的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與所駐煤礦共同搞好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凡新招聘上崗的駐礦安監員要確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經鄉鎮人民政府、縣安監局共同考核評定不勝任本職工作的,報經相關管理部門予以辭退。

(三)加強安監員駐礦的考核。安監員駐礦的考核實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由縣安監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負責。要將安監員駐礦的工作職責進行量化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優、晉升、交流和續聘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