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處理農村群體性矛盾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07-10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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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農村群體性矛盾的調研報告

當前,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鄉鎮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也面臨涉及土地征用、村級財務管理(尤其是土地款出借)、村兩委協調、城鎮建設拆遷、勞務等方面引發的群體性矛盾事件。據對去年富陽全市有關數據統計,全年共發生群體性矛盾143起,其中土地糾紛占13.3%,村級財務占10.4%,城鎮建設占21%,勞資糾紛占22.4%,環境保護占2.1%,村級換屆占2.8%。近日,筆者就提高鄉鎮干部化解能力,妥善處理農村群體性矛盾課題作了一些調研,以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有所作用。

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和趨勢

當前,我市處在發展黃金期、改革攻堅期和矛盾凸現期,“加快發展、協調發展”成為工作主題。從各鄉鎮情況看,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利益沖突、觀念碰撞、體制轉型矛盾突出,主要呈現以下特征:一是物質矛盾大量化。近年群體性矛盾事件激增,發生次數和參與人數增加,從總體看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二是矛盾事件規模擴大化。群體性事件參與人數動輒幾十人,甚至上百人、幾百人,給處置工作增添了難度。三是矛盾參與人員多樣化。有的甚至還有牽頭人,目的、責任、分工明確,形成了內部組織體系,使得事件持續時間長、處置難度增大。如今年杭春棉緊密紡項目受阻事件,就屬此類型。四是矛盾引發原因復雜化。表現為既有經濟原因,又有政治方面原因;既有現實矛盾,又有社會歷史遺留問題;矛盾既可能為個案,也可能涉及一個群體的共同利益;往往是合理要求與非法行為交織,大部分群眾善意愿望與少數別有用心的人陰謀利用交織,極易使事件性質發生轉變。五是矛盾沖突激烈化。一些群眾越級或集體上訪;許多群體性事件以集體上訪為起點,繼而沖擊政法機關、堵門攔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個別不法分子乘混亂搞“打、砸”,使矛盾激化、轉化,對抗性明顯增強。

引發群體性矛盾事件的原因分析

1、群眾想達到的利益要求與實情有差距。征地、城鎮建設拆遷,群眾的補償要求與我們的政策標準有距離,很難完全滿足群眾的愿望;解決失土農民就業難、養老保險難有一個過程;個別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個別村干部工作作風亟待改進,如決策不夠民主,透明度不高,工作方法簡單,沒有很好征求群眾意見,導致群眾產生對立情緒。

2、做群眾的思想工作不到位和參與人員法制意識淡薄。目前,群眾教育及政策宣傳只能到達村黨員干部一級,沒有深入到戶。據最近對我市部分鄉鎮調查,如:對鹿山街道春安村731戶調查,有40%的農戶對村里公布的帳目及一些重大事項不知情,有的即使是好事實事,許多群眾也表示反對,原因就是村支兩委通報情況不夠。有些群眾法制觀念淡薄,沒有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一些群眾抱著“法不責眾”的心態,動輒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甚至堵塞交通,以此向政府施加壓力。一些不法之徒借機挑唆受蒙蔽的群眾,在他們的煽動下,導致不少群眾行為過激,甚至與執法人員發生沖突。

3、個別村支兩委不協調。據對全市25個鄉鎮街道面上了解,確實存在一部分村書記、主任爭“你大我小”、搞派性的現象,造成既不能積極宣傳黨的政策,又不能及時解決群眾的合理要求,導致群眾對村干部不信任,并把上訪鬧事作為謀求解決村內問題的有效方式。部分群眾甚至產生了“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覺。個別村干部在某些村務決策中存在暗箱操作,村務不透明,導致干群關系緊張。

4、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機制不健全。鎮、村、企業、公安派出所雖建立了化解矛盾的網絡,也確立了一套工作機制,但仍有待進一步完善,必須通過綜合分析、群策群力,運用多種措施加以解決。

努力提高化解群體性矛盾能力

1、強化事前化解工作,提高群體性矛盾事件的預控能力。

(1)加強信息工作,提高事件處置的決策能力。要整合和健全鎮、村、企業、公安派出所的信息網絡,落實重要信息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各種不穩定因素和苗頭,科學制定處置工作的思路與措施。要建立經常性的矛盾排查,及時掌握失土農民、拆遷戶、移民戶、歷史遺留問題人員等特殊群體的思想動態和活動趨勢,了解社情民意,及時掌握各種社會動態,為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做好準備。

(2)強化教育疏導,提高化解能力。群體性事件絕大部分是人民內部矛盾引發,解決人民內部矛盾要靠教育、疏導方法。要通過對話方式,教育多數,孤立少數人,使別有用心的人失去群眾基礎,難以鬧出亂子,及時化解矛盾。鎮、村兩級干部要敢于面對群眾,站在一線處理問題,認真聽取他們反映的意見和要求。

(3)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意識。一般說,群體性事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往往打著為“大家”、“集體”的幌子,大多數群眾盲目跟從,是無辜的。因此,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以主管部門為主,公安機關配合,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同時通過大力弘揚法制,引導群眾通過正當渠道反映和解決問題,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消除群體性事件的誘發因素。

2、加強分類指導,提高現場處置能力。

要嚴格按照“區分性質、把握時機、嚴格依法、冷靜穩妥”的基本要求,注重策略,果斷穩妥,及時有效平息事態。對群眾合理要求要盡力解決或做好解釋工作,以求理解。對不合理的要求,要講清政策。對插手事件的違法犯罪分子以及違法犯罪活動要堅決、果斷、適時采取強力措施給予打擊,決不手軟。在事態平息后,要進一步做好善后工作,答應解決的要迅速兌現承諾,取信于民;暫時不能解決的,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消除誤解;對違法人員,要視其情節依法處理,達到打擊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目的,并要高度重視不法分子事后的動向,一有新苗頭要及時化解,從根本上消除“還潮”隱患,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3、完善各項制度,提高長效處置能力。

(1)要夯實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組織機制。首先要落實維護穩定領導責任制。街道范圍內要切實落實街道、村、企業、派出所各層領導責任制。堅持以黨工委、辦事處為主體、村級為輔的處置方法,實行維穩領導責任制,把維護穩定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其次,加強村級兩委班子團結協調,充分發揮黨員、村民代表積極作用。第三,強化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有極大的耐心,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村級重大問題進村到戶進行宣傳,擴大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避免群眾誤解,提高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和滿意度。

(2)健全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機制。以推廣落實“楓橋經驗”為契機,按照“四先四早”工作要求,建立超前聯動的排查調處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超前聯動的矛盾排查調處機制,及時發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因地制宜地做好疏導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安定因素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

(3)建立矛盾發生時的合力化解機制。群體性事件往往是多種社會矛盾相互交織作用,成因比較復雜,涉及面廣。矛盾一旦發生,僅靠個別部門的力量去化解往往難以奏效,需要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化解,只有這樣,才能將矛盾和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始發階段,避免事態擴大。

(4)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包片包案處理制度。對本街道、村、企業范圍內影響較大,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的重大糾紛,由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行包干負責,并落實有關部門、單位化解責任,切實解決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困難,從根本上預防群體性事件發生,減少和防止反復。

(5)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把街道、村領導干部抓維穩工作的實績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并把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的重要依據,與晉職、晉級、獎懲直接掛鉤。對因工作不力產生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實行社會治安一票否決制,并對有關領導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4、深化農村改革,提高長效服務能力。切實解決農村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如解決失土農民的醫療保障、養老保險和再就業;環境保護;完善城建拆遷政策;財務管理等,確保社會和諧發展。

總之,鄉鎮干部要著力提高群體性矛盾化解的能力,確保穩定,切實推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快速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