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縣級政府職能配置構建服務型政府機關調研報告

時間:2022-07-18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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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縣級政府職能配置構建服務型政府機關調研報告

根據市政府建設服務型政府機關的要求,針對縣級政府機構改革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市編辦開展了理順市縣權責關系、優化政府職能配置結構、建設服務型政府機關調研,重點研究了縣(市)區政府職能和機構運行情況,提出了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做法與成效

近幾年來,市縣兩級政府不斷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積極推進政府機構改革,著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在轉變政府職能、理順職責關系、優化組織結構、改進管理方式、規范行政行為、提高干部素質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有力推動了經濟體制改革和各項事業發展。按照中央和省的統一部署和安排,繼完成市級政府機構改革以后,今年上半年新一輪縣(市)區政府機構改革全面組織實施,改革已經取得初步成效:

(一)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更加完善。整合各級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組建發展和改革委局、經濟局、商務局,明確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各級政府經濟管理職能進一步轉變,增強了政府對區域經濟的宏觀控制和調節能力,促進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政企進一步分開,協調了內外經濟管理職能,增強了經濟部門的活力,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職能,組建市縣價格監督局,有效維護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強化政府監督管理和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組建和完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民族宗教局、文化新聞出版和體育局,體現了以人為本、執政為民。

(二)調整和規范政府機構設置,政府組織體系整體功能有所加強。改革后縣級政府機構重新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由于受機構數額限制在序列外設置或按照事業單位管理的糧食、牧業等機構列入政府工作部門,進一步實現政事分開,解決了政府職能體外循環和事業單位行使行政職能的問題,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縣(市)區有關政府機構名稱進行了統一規范,便于上下對口和規范管理。經省市批準,樺甸市設置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蛟河市設置了旅游局,有力地促進了區域經濟的發展。

(三)理順政府及部門之間的職責關系,簡政放權的廣度和力度不斷得到增強。按照權責一致和上下職能基本對應的要求,完成了對新組建部門定職責、定機構和定編制工作,并對其他部門的“三定”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明確職責權限。經過幾次政府機構改革,政府及部門之間職能交叉、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現象已經有了根本的轉變。與此同時,圍繞職能轉變,我市各級政府將越來越多的權力下放給企業、中介組織、基層和地方,實行農村村民自治、實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城市管理體制,推動了原有政府職能中對微觀經濟和社會生活過多過細干預的職權的相應弱化和轉化。

(四)改進政府管理方式,政府管理的運作程序和機制有了明顯改變。以行政命令和紅頭文件為主的政策管理逐漸轉向以法律法規為主的規范管理,依法行政的觀念逐漸形成。改革中,組建了縣(市)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貫徹了《行政許可法》的精神,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組織基礎。進一步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行政審批事務,強化審批監督,自*年以來先后四次清理取消行政審批項目,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審批行為。

通過實施政府機構改革,各級政府發揮作用的重點正在逐步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目前,市縣政府職能配置日趨科學、合理,機構運行比較順暢,初步建立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

二、問題與成因

縣(市)區幾次政府機構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化政府運行體系、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在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權責關系、優化職能配置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問題。

(一)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

1、政府職能定位還不夠合理、職責劃分不清。如有的城區農業水利局承擔一些非專業性工作,農村衛生、工業項目、勞動力轉移等很多工作受人員專業知識,沒有基層對口單位等影響,開展工作難度比較大;在精神病防治工作方面,區衛生局和區殘聯之間職責劃分不夠清晰;城區建設局與城管執法局之間在涉及建筑企業、建筑市場、建筑安全和行政執法等一些問題上工作職能重疊。

2、職責交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城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由就業局、農業水利局多頭管理;工業化項目由經貿局、農業水利局管理;經濟組織建設由城區供銷社、農業水利局負責。由于一事多家管理,一方面難免出現相互推諉情況;另一方面也給基層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3、政企、政事、政社不分問題仍然存在。一是“越位”。一些不該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去插手,如一些部門干預企業的內部經營管理和人事事務等。二是“錯位”。政府在企業投資和技術改造等方面仍然存在直接干預現象,而虧損和半停產企業還依賴于政府直接管理;不少政府部門與市場中介組織仍維系著類似掛靠的關系,政府職能還沒有徹底從計劃經濟的圈子走出來;事業單位依靠行政收費維持人員開支的問題仍然比較普遍,直接影響到政府職能的轉變。三是“缺位”。如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欠債不少,公共應急體系尚不完善,社會保障水平不僅層次較低并且覆蓋面較窄。在建立和維護市場秩序特別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秩序方面,法制不健全,政策不規范、不透明,甚至朝令夕改,阻礙了政府職能的轉變。

(二)上下級政府部門之間權責關系有待進一步理順

縣(市)區經濟社會的管理職能不完備,責任和權力不對等。放事不放權或收權不收事。城區文化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開發、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和河道管理、飼料管理等市區政府部門的關系還不順。縣(市)區政府特別是區級政府的職能不夠健全,影響了基層政府積極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不順,城區綜合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

(三)有的政府機構設置還不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

政府職能體外循環仍然存在,還存在一些自設的“翻牌局(公司)”。以前行政機構改革中有的轉為事業單位,有的變成公司,但仍然行使政府職能,在管理體制、工作方式上與政府機關混淆。造成了政事不分和政府職能體外循環;有的縣(市)區成立一些臨時機構。把本應由政府部門日常完成的工作職能,交由這些臨時機構來代行,這樣勢必造成機構混亂,政出多門的現象;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仍然普遍存在。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其執法主體不合法,只能由政府委托執法。一些機構設置缺乏靈活性,還不完全符合縣區實際。

(四)政府運行機制有待完善

政府行政管理方式、手段比較單一,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監督;行政機關的決策、執行程序不夠規范、透明,行使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有權無責現象仍然比較突出。

(五)政府行政人員結構和素質有待提高

政府行政執法隊伍過大、過濫,執法力量分散,執法擾民現象比較突出;基層執法力量薄弱,執法人員政治、業務水平及整體素質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從政府內部組織結構看,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部門管理體制以及由此帶來的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傾向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是導致市縣兩級政府之間職能產生諸多矛盾和問題的重要因素。

二是從政府職能配置看,政企不分是政府職能錯位、缺位、越位的根源。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情,捆住了企業發展的手腳,造成機構臃腫、人員膨脹,加重了財政、企業和人民群眾的負擔。

三是從政府外部環境和條件看,行政管理體制必須與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相適應,在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行政體制改革必須充分考慮環境的變化和人們的心理承受力,當客觀條件和環境不具備時,改革就難以深入。

四是從法制基礎看,政府法制建設相對薄弱,缺乏完備而有效的行政組織法律規范,導致主觀隨意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這也是歷次改革政府機構無法擺脫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怪圈的重要原因。

三、對策與建議

本次改革已經走過機構簡單撤并、人員數量簡單增減階段,進入了政府管理體制創新階段,其核心是通過對機構職能的整合,進一步促使政府職能的轉變,提高政府綜合協調管理和服務效能。為此,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應進一步理順市縣權責關系,優化政府職能配置結構,鞏固擴大機構改革成果,提高行政效率。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一)優化各級政府職能配置,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

1、從搞好政府職能定位入手,明確各級政府行政職權和行政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要在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加重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當前,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企業和公眾需求服務是市級政府最重要的職責,市級政府要充實和加強從企業分離出來的社會事務功能,搞好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提高社會服務質量,同時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種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縣級政府要強化服務和協調功能,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大力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醫療、環保等各項社會事業,突出抓好農村社會事業的發展。

2、從促進政企分開入手,理順政府與企業、市場和社會的關系。一方面,政府要加強經濟宏觀調控管理職能,體現在既是制度的供給者,又是經濟增長的推動者;既是社會經濟的管理者,又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另一方面,要把政府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都還給企業、市場、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政府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

3、從清理職能入手,進一步解決政府職能交叉問題。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對政府部分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職能和部門交叉的職能及時進行適應性調整,按照一件事情一家辦的原則,做到職能不重復、職責不交叉,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時,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關系,創新管理機制,根據目前“上細下粗”的政府組織架構特點,市級政府應從整體上進一步整合經濟部門資源,建立資源共享,信息共用,減少重復調度和數出多門的現象,減少基層對口單位的重復勞動,減輕基層負擔。

4、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入手,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加快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使行政審批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政府部門的責、權、利應統一,凡是具有審批權限職能的,應該建立完善的服務標準,保證其行使權利的同時把責任履行到位,以杜絕“有利的事情爭著管,沒有利益的事情相互推諉”的現象。

(二)下放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理順上下層級政府之間權責關系

1、適應縣(市)擴大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的要求,創新政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在管理體制上,逐步改革市管縣的體制,賦予縣(市)政府具有地市級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在運行機制上,堅持“能放都放”的原則,市對縣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全部下放到縣。按照放權后的實際情況,搞好市級政府涉縣涉農部門的職能調整、機構編制精簡、人員分流安置工作,強化市級政府對縣域發展的組織協調和督查落實責任。

2、創新城區管理體制,調整完備城區政府功能。結合縣(市)擴權后的實際,把市級政府經濟和社會管理的重點放到城區發展和促進區域經濟合理布局、資源的優化配置上,在抓好對城區政府功能的科學定位的基礎上,進一步理清市直和城區的事權關系,按照“向城區放權要科學適度”的要求,探索擴大城區在城鄉建設、民辦醫療機構、獸藥經營、飼料經營、水利資源、文化市場等方面的管理權限,調整完備城區功能。

3、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在堅持“兩級管理、分級負責”體制的前提下,按照責權利相統一要求,進一步調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合理劃分管理范圍,規范委托授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的市政府職能部門,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統一領導;各城區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加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牌子,為市執法局和區政府授權或委托行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雙重領導體制,黨務、財物、人事按屬地原則由城區黨委、政府領導,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由市執法局領導。

(三)調整和規范政府機構設置,優化政府組織結構

1、嚴格政府機構設置管理。嚴格執行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堅決控制機構“三增一升”,對機構改革方案之外設置的行政機構進行清理,凡未經批準設立的“翻牌局”、“翻牌公司”和臨時機構以及未經批準擅自升格的機構,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該整合的要堅決整合,該壓縮的要堅決壓縮,將常設機構與臨時機構分開。

2、加強對行使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管理。嚴格區分政府行政職能和事業單位職能,政府行政職能應由政府部門來承擔。事業單位承擔政府行政職能的要堅決收回政府。除法律法規規定并經政府授權外,事業單位原則上不能承擔行政職能,少數確需由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性職能,要明確予以授權,杜絕政府職能體外循環現象。深化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明確政府授權與委托關系,重點解決實施《行政許可法》后委托執法事業單位執法主體資格問題。

3、加強機構設置的審批管理。對于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確須設立的機構,必須管理權限和程序審批,重點圍繞加快工業化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要求,研究解決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等涉及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管理體制問題,對有關機構設置進行適應性調整。

(四)堅持依法行政,積極推進各級政府職能、機構、編制的法定化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從法律上明確和界定各級政府職能,依法規范政府部門及內設機構,逐步把部門及內設機構的設立、撤并、人員編制的增減納入法制程序管理,實現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杜絕隨意調整。對政府公職人員的行政權力和行為也要依法設定和規范,政府權力要依法行使,防止政府部門權力化、部門權力利益化,同時,要加大對政府行使職能的監督力度,建立政府職能監督機構,健全對行政成本的監督機制,糾正政府部門的“越位”、“缺位”和“錯位”行為。

(五)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從根本上提高各級政府服務效能

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深化機構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結合,加強對公務員培訓和職業道德建設,建立完善競爭擇優機制、符合社會需要的選拔機制、開放靈活的流動機制、與貢獻相適應的激勵機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采取“凡進必考”與選好人、不養人,探索特殊重要和專業性強的崗位實行聘任制相結合等措施,不斷精干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結構,優化公務員隊伍整體素質,從根本上提高各級政府服務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