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5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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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調研報告

近年來,徐州市經濟實現了快速發展,新辦內資企業戶數迅猛增長,截止2006年底,納入國稅部門征管的所得稅戶數達到1.3萬余戶。隨著轄管戶數的日益增多,內資企業利用關聯企業規避稅收、偷逃稅款的問題逐漸也顯現出來,日益成為所得稅管理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徐州市國稅局以反避稅調查為突破口,對全市內資關聯企業基本情況及其業務往來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摸底,分析了當前內資企業反避稅調查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初步建議。

一、全市內資關聯企業的基本現狀

1、關聯企業構成形式多樣化。全市關聯企業類型大致分為三類:一是關聯雙方一方為收廢企業,另一方為用廢企業。這類企業的主要特點是:屬于典型“前店后廠”,收廢企業直接或間接出資成立廢舊回收企業,以達到廢舊回收企業免稅,而收廢企業又可以享受進項稅款抵扣。如某縣億豐廢舊金屬回收公司主營廢舊金屬回收、銷售,億源鋼鐵公司是用廢企業,億豐公司回收的廢鋼鐵等原料全部銷售給億源鋼鐵公司,而且億豐公司的法人由億源公司委派,其財務、經營決策被億豐公司控制,此類關聯企業共有10對、20家。二是關聯雙方一方為正常納稅企業,另一方為能夠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返減免稅政策的關聯企業。這類企業的主要特點是:幾塊牌子、一套“人馬”,同一處辦公,同一個貿易對象,生產同樣的產品。通常情況下,正常納稅企業往往能夠長久地留存,而這類企業的“關聯企業”一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結束,便會被馬上注銷或干脆成了查找不到的“走逃”戶,或換個地方繼續注冊,重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某意升機電廠為民政福利企業,生產人員50人,殘疾人員26人,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和所得稅免征的優惠政策,其與某淮海中意機電公司為同一法人,而且生產同一產品,淮海中意機電公司將部分產品委托給意升機電廠加工,材料由淮海中意機電公司購入后,轉賣給意升機電廠,加工完工后再銷售給淮海中意機電公司,并以部分貨款抵房租、水電費。此類關聯企業共有12對、24家。三是關聯雙方均為正常納稅企業,而且雙方在資金、購銷、經營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或同為第三方所擁有或者控制。如某蘇源面粉公司與食品公司,均是某電業局投資組建,而且面粉公司生產面粉主要銷售給食品公司和供電公司,此類企業共有14對、28家。

2、關聯交易類型呈現多元化趨勢。在被調查的關聯企業中,關聯交易仍以傳統的購銷業務往來為主,此外還包括相互間無形資產的轉讓、提供勞務費、資金融通、租賃業務、管理費列支等多種關聯交易行為。如對某礦業開發公司進行反避稅調查時,發現該公司與其關聯交易企業某煤電工貿集團公司之間,存在高進低出、計提大額管理費、抬高勞務價格、融通資金多列利息、利用關聯方支付營業費用調控利潤等六種關聯交易行為,共調減虧損600多萬元,調整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補稅66萬元。而且在被調查的關聯企業中,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戶數、關聯交易金額呈現上升趨勢,關聯交易金額達到了4億多元。

3、關聯企業避稅手法日趨復雜化。具體包括:一是有形財產轉讓定價。關聯企業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機器設備和生產線)的轉讓實行“低進高出或高進低出”,把收入盡量轉移到稅負低的企業,而把費用盡量轉移到稅負高的企業。二是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無形資產的轉讓不按該類交易的市場價格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故意將土地使用權在關聯企業間轉讓。三是勞務費用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通常采用一方將大量勞工費轉移到另一方公司的賬上,致使這家公司出現虛虧實盈。四是財產租賃的轉讓定價。如某商貿集團公司與其關聯方某書城簽訂低于市場的場地租賃合同,將集團利潤向關聯方書城進行轉移。五是金融方面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提供貸款的利率高于或是低于市場利率,以達到偷逃所得稅的目的。六是利用稅收政策偷稅。將正常納稅企業的利潤轉移到享受稅收優惠的關聯企業。如某起重機有限公司為某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生產配套起重機設備,而該公司2005年正享受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該公司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將起重機銷售給關聯企業,達到少繳所得稅的目的,該企業最后調減利潤158萬元。

二、徐州市國稅局的主要做法

針對調查摸底的上述特點,結合徐州內資關聯企業的實際,我局積極穩妥地開展反避稅工作,選擇避稅疑點大、有代表性的14戶關聯企業作為反避稅調點,全市累計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近1300多萬元,調減虧損800多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近500萬元。

(一)夯實三個基礎,著力構建內資關聯企業反避稅工作機制。

1、加強組織領導。年初全市稅政工作會議上把內資關聯企業反避稅作為今年所得稅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求13家基層單位在全面排查的基礎,各自組織1-2戶關聯企業開展重點調查,并將反避稅調查工作的總結和優秀案例及時上報市局,同時強化反避稅工作質量的考核,以質量的提高推動反避稅工作向縱深發展。

2、狠抓業務培訓。通過專題講座、會計知識培訓、所得稅業務集中學習等方法積極加強反避稅業務培訓,提高反避稅人員的綜合素質。同時積極收集同行業的各類價格、費用信息等可比信息資料,加強價格信息的橫向、縱向交流,使市區分局和縣(市、區)局之間做到信息暢通、資料共享,為反避稅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3、強化關聯申報。及時告知企業未進行關聯交易申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強化企業主動申報的意識;同時根據案頭審計的需求,改進和細化申報內容,將企業集團組織結構、關聯企業定價方法、關聯交易業務流程列為企業申報內容的重點,并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加強對企業關聯交易申報情況的審核,進一步規范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申報。在此基礎上,該局還加大檢查力度,對存在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而未按規定申報的企業,嚴格按新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進一步提高企業主動申報的自覺性。

(二)注重三個環節,著力提高內資關聯企業反避稅工作質量。

1、注重選案環節。選案工作是反避稅工作的難點和重點,選案準確將使反避稅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該局結合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對全市關聯企業進行全面梳理,明確將長期虧損、微利虧損卻不斷擴大經營規模、從事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結算額較大、跳躍式盈利以及盈利水平長期低于同行業、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偏低等企業列為反避稅調查的重點。

2、注重調查環節。在目前反避稅專職人員少、工作量大的現實情況下,選擇關聯企業偷稅的主要手法作為反避稅調查的重點,可以較大地提高反避稅工作效率。在反避稅調查中,該局將關聯企業之間下列交易行為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原料和產品上存在“高進低出”;通過拆借、融通資金、加高利率、轉移利潤的;抬高無形資產(如商標、專有技術)作價的;多地設立控股公司,通過轉移銷售渠道,以達到多次享受稅收優惠的;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不合理費用的、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滿,利潤陡降的等等。

3、注重調整環節。實施調整是反避稅工作的關鍵環節。該局在對關聯企業的調整中,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充分收集和詳細調查分析可比信息資料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所承擔的職能和風險、市場經濟條件的變化、關聯交易的類型和性質、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的差異,結合各種調整方法的適用條件,選用合適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合理確定調整方案。同時注意調整方法與調整幅度的合理性,精心準備約談,確保每一個約談細節做到有計劃、有準備,讓每一個被調整企業都心悅誠服,欣然接受。

(三)堅持三個突出,著力提升內資關聯企業反避稅工作水平。

1、突出稅收執法的規范性。依法辦事是反避稅工作的根本所在。該局始終圍繞“選案準確、調查周密、取證充分、調整合理、程序規范”的工作原則,健全制度,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對每一個反避稅案件都規范操作,依法辦事。在確定對象、調查取證、稅務約談和納稅調整等環節,嚴格按照新《征管法》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修訂稿)》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操作,堅持做到來往文書有簽字,約談內容有記錄,數據確認有簽字,價格調整有依據,讓依法治稅理念貫穿于反避稅工作的全過程。

2、突出分析論證的合理性。該局以強化分析論證為手段,在完成對調查對象的轉讓定價調查后、正式結案簽字前,結合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評稅等方面的信息分析,突出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再次審查整個調查過程的選案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可比對象是否合適、可比分析是否充分、調整方案是否合法,使反避稅調整基礎扎實、科學規范、易于接受,從而有利于反避稅工作深入推進。

3、突出跟蹤管理的延續性。該局將結案企業的跟蹤管理作為反避稅工作的重點,通過案頭審計對已經進行反避稅調整企業的定價標準進行跟蹤調查,全面掌握監控企業投資、經營狀況、關聯交易、納稅申報額等指標及其變化情況。通過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對于仍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的企業,在跟蹤期內做稅務調整,以鞏固反避稅成果。

三、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1、對內資關聯企業反避稅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目前,基層對內資關聯企業反避稅工作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主要表現為三個誤區:在思想認識上,認為“反避稅”是調整外資企業、跨國企業和跨境稅收行為的“轉讓定價避稅”,與內資企業的稅收行為無關;在稅種范圍上,認為反避稅只限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與內資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等稅種無關;在工作任務上,認為反避稅與涉外稅務部門有關,與負責內資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等稅收管理業務的稅務機關無關。建議上級國稅部門加強對內資關聯企業反避稅工作的領導和支持,強化考核和部署,提高思想認識,不斷提升內資關聯企業反避稅工作質量和水平。

2、反避稅基礎信息數據采集工作有待進一步增強。信息數據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是提高反避稅調查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核心。在目前反避稅實際工作中,由于納稅人在實際工作中不愿或拒絕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再加上我們自身信息渠道不暢,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得到市場同類價格,無法選擇合適的可比對象,尤其是無形資產的性質在比較時往往具有許多不可比因素,這給價格調整、費用分攤、成本核算、利潤確定等帶來極大的難處,使得反避稅工作始終處于被動局面。因此迫切希望上級機關能建立健全全省反避稅信息網絡,建立穩定的信息來源渠道,以利于反避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3、缺乏一套系統的關聯企業管理規定。目前,對外資企業、跨國企業及跨境稅收行為的反避稅,已基本形成了“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三大體系。但對內資企業的反避稅工作,上述“三大體系”尚未形成。雖然《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務處理規定,但是營業稅、房產稅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層面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施的上述“實施辦法、管理規程、實施規則”等,均是針對涉外企業的,對內資企業關聯關系間業務往來的稅收處理,沒有研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議將反避稅僅適用于單一的外資企業及其所得稅的范圍與對象擴大到所有的內外資企業和稅種。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反避稅法規進行修訂,使之既適用于所有的企業類型、稅種、應納稅收入(所得),又為稅務系統實施反避稅工作提供“規章”層面上的依據及操作規范,使內資關聯企業反避稅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缺乏納稅調整和核定稅款的剛性標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問題是,如果沒有前兩款規定表述的參考依據,那么第三款“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標準又是什么?沒有具體的標準要進行調整,在實際工作中很難操作。建議上級稅務機關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增強基層的可操作性。

5、缺乏全面的關聯企業申報制度。《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但實際工作中只有三資企業實施了所得稅關聯企業申報,對其他稅種和內資企業并沒有實施,稅務機關無法發揮最大的監控效率,對其他稅種及內資企業的控管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建議總局進一步對此進行明確,將所得稅關聯企業申報范圍擴大所有企業。

6、缺少必要的反避稅專業人才。反避稅工作專業性強、難度大、人員素質要求高。目前,基層國稅部門反避稅工作人員嚴重不足,且缺乏穩定性、實際工作經驗不足的困難,建議加強對反避稅工作人員的專項業務培訓和學習,以提高反避稅人員的工作水平與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