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提名報告

時間:2022-10-11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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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提名報告

為了認真完成市委組織部下達的調研任務,我部成立以分管部長為組長,相關組室負責人參加的專題調研組,采取訪談、座談、典型案例分析、查閱有關資料,結合我們的具體做法,圍繞初始提名的含義、初始提名與民主推薦和醞釀的關系,如何規范初始提名的使用范圍、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如何界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初始提名的權利和責任等方面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此調研報告。

一、初始提名的含義,初始提名與民主推薦和醞釀的關系問題

初始提名,顧名思義,是某個領導班子需要補配或整體調整時,對人選的最初提名。

我們認為,干部初始提名工作應該是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領導班子建設需要,按照擴大民主的要求,經過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擬提任或交流領導干部人選進入民主推薦、醞釀確定考察對象之前的環節,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部工作流程的第一個環節。

二、如何規范初始提名的適用范圍、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問題

初始提名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第一個環節,雖然在《干部任用條例》中沒有作為一個內容進行單獨地闡述、規范和明確,但它卻是影響群眾公認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全過程中能否得以充分體現的一個根本性問題,是干部工作民主化進程中必須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一個深層次問題,是有效解決“少數人選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關鍵性問題。所以規范初始提名的適用范圍、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是現階段干部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

通過廣泛調研,我們認為,按干部管理權限旗縣一級干部初始提名的適用范圍應包括**鎮場、旗直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初始提名的基本程序包括:1、職位空缺公告。旗縣委組織部門通過新聞媒體、會議或張貼公告等形式公布職位空缺情況及職位任職資格條件。2、推薦提名人選。在全旗縣范圍內推薦提名干部時,旗縣委組織部召開民主推薦大會,按照任職資格條件,進行推薦提名;在**鎮場、旗直部門推薦初始提名干部人選時,由旗縣委組織部考察組,組織出現空缺單位的干部群眾召開民主推薦大會,按照任職資格條件進行民主推薦;3、實施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可以召開會議集中推薦,也可分散進行。民主推薦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與。4、確定考察對象。旗縣委組織部對單位集體或個人推薦的人選進行嚴格審核,并根據干部群眾民主推薦、談話推薦的基礎上,從得票較多的人員當中對每個缺額崗位提名兩名以上參考提名人選名單。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組織部門征求部門或單位分管領導和紀檢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向常委會匯報。常委會討論醞釀的基礎上,對每一空缺職位確定2以上初始提名考察對象,并進行差額考察。5、提名結果的運用。考察結束后,根據考察結果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程序予以任免。

我們認為,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把握一下幾點:一是職位空缺公告必須在廣泛的范圍內進行;二是推薦提名人選的是集體還是個人或組織部門都必須填寫《干部推薦卡》,并說明推薦理由;三是民主推薦的過程中得票率不高的不能作為參考人選,同時也要防止簡單的以票取人。四是提名結果運用過程中必須過公示的關。

三、我們的做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干部初始提名工作,我旗**年制定出臺了《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初始提名辦法(試行)》從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適用范圍、提名方法、參加提名人員范圍、提名程序等六個方面進行規范,并組織試行。通過近3年的試行,尤其在全旗**鎮機構改革過程中運用情況看,這一方法有效的規范了我旗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初始提名問題。我們這一方法程序上嚴格規范,并便于操作。

四、如何界定初始提名的權利和責任

據查閱有關資料和對相關典型案例的分析,有些地方,因為干部初始提名的方式不夠規范,提名的責任不夠明晰,初始提名權往往集中在少數幾個人手中。加上初始提名權的非顯性和不確定性,導致這個關鍵性的權力缺乏應有的制約和監督,使少數人在行使初始提名權時營私舞弊、假公濟私。使這個環節成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風源”,成為滋生吏治腐敗的“溫床”。從這個角度說,除了規范初始提名的程序方法外,明確界定初始提名的權利和責任是避免干部選拔任用中不正之風的有效措施。一是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即在推薦提名過程同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首推提名責任人的相關責任:被推薦提名人選拔使用后,發現提拔前存在嚴重影響任職問題的;領導班子違反規定程序進行推薦的;明知干部人選不符合提拔任職條件和規定,以個人意愿強行通過推薦的;其他原因造成推薦不當,產生嚴重后果的。追究時應根據責任主體的責任大小、后果輕重、損失程度、主客觀原因等,追究提名人的責任,凡構成違紀,需給予責任人黨、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二是完善和充分行使組織部門的第一提名權職責。組織部門作為干部工作的職能部門,有著在掌握干部資源信息、職位調配對應度等其他主體所不可比擬的優勢,各級組織部門應該充分履行第一提名權的職責,也就是說,組織部門提出的人選要優先于其他任何一個主體所提出的人選進入民主推薦。當然,組織部門在考慮人選時,要進行空缺職位特點分析,要對人選能力、素質、個性特點與其他班子成員的互補性等情景比較,要在后備干部隊伍中,必要時可以放到整個干部隊伍或黨政機關之外物色初步人選。人選提出后,作為第一位排序進入到民主推薦目標人選中;三是加強日常監督,保證《條例》的全面貫徹落實。加強干部監督,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保證。要重點加強對“一把手”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要擴大群眾的參與程度,充分利用全國組織系統“12380”監督舉報電話、信訪舉報箱、聘請監督員、經濟責任審計等多種渠道,廣泛接受群眾對干部任用工作的全程監督;要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實施細則》,定期不定期地對各級黨委(黨組)選拔任用干部情況進行檢查,努力實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的制度、規范化、經常化,不斷提高監督檢查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