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責任追究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3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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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以來,各級黨委、政府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堅決貫徹,不斷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進一步推動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但是,仍有一些地區、部門領導對這一要求貫徹不力,思想上存在種種模糊認識,一些地方責任制還流于形式,發揮作用不大,從根本上說,是責任追究不到位,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需要在實踐中探索解決。
(一)認識不夠到位。一些地區、部門領導對反腐敗工作習慣做表面文章,并非真抓實干。以經濟業務部門來看,有的領導認為抓黨風廉政建設是黨委的事,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事,與已無關,把責任制工作當作額外負擔;有的認為抓經濟、業務工作是務實,抓黨風廉政建設是務虛,責任制工作抓不抓無所謂;還有的甚至認為抓責任制工作,特別是進行責任追究會扼殺經濟部門同志的開拓進取意識,影響經濟環境,阻礙經濟發展。從垂直管理部門來看,有的黨政領導認為人事關系不在地方,沒有必要按照地方黨委要求去落實責任制,有的認為抓黨風廉政建設是自己跟自己過不去,因而出了問題或者是視而不見、裝聾做啞,或者是壓案不查、息事寧人,或者是查而不處,不了了之;有的黨政領導認為責任制《規定》既然已經頒布實施了,紀檢、監察機關去抓落實就行了,沒有考慮到責任制落實過程中工作的艱難程度;有的把落實責任制工作簡單地等同于責任追究,沒有認識到這項工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除了進行責任追究外,還需要做大量的基礎性工作,還需要協調方方面面的關系。
(二)政策界限不明確。如什么情況應追究,什么情況不應追究,實施追究時,追究到什么程度,到底應上追幾級,中央沒有出臺有關細則,各地、各部門也沒有很好地探索,量紀處理時,隨意性較大,往往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
(三)“栽花不栽刺”。有的認為抓黨風廉政責任制工作,特別是進行責任追究得罪人,有的黨政領導班子副職認為自己對所分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沒有人事建議權,不好管理,出了問題要追究自己的責任,不公平,個別領導同志把責任追究當作“栽刺”,熱衷于當東郭先生。不怕國家損失,只求內部和氣,這種“栽花不栽刺”的領導還留一“后手”,萬一將來自己被追究責任時,別的領導亦可“網開一面”,這就叫“投桃報李”。
(四)“槍打出頭鳥”。有的領導對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責任事故不去追究,有的甚至認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連坐制”、“誰認真抓了誰吃虧”,他們往住說“別的部門不追究責任,我們也不犯傻當出頭鳥”??偸悄猛獾貐^、外單位做例子,為自己不追究找根據。
(五)“錢沒裝進個人兜”。在這些領導看來,公家的錢只有被貪污、受賄才應追究,“錢沒裝進個人兜”不好追究。因此,盡管國家損失幾百上千萬,他們都可以在“交學費”、“買教訓”的幌子下一筆勾銷。然而,只要認真讀一讀責任追究的六個方面,人們不難看出,追究重點正是有關領導的瀆職行為。盡管這些領導“錢沒裝進個人兜”,但在他們直接管轄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使國家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影響,必須追究責任。
(六)“下不為例”。有的領導對該追究的領導責任不去追究,總是喜歡以“下不為例”、“教育為主,處理從寬”等等為幌子,使責任人逃避追究,還美其名曰“治病救人”。應當指出“救人”是以“治病”為前提的,倘若“諱疾忌醫”,有病不治,只能使病情加重,以致病入膏盲,那時,即使華佗再世也“回天乏術”了。進行必要的責任追究,對犯錯誤的領導本身就是一劑“良藥”,是對其的挽救,怎么能以“下不為例”為借口,把責任追究和“治病救人”對立起來呢?
凡此種種,表明一些地區和部門的領導同志還沒有真正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上來,因此,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缺乏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導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特別是責任追究不落實。
二、落實責任追究的對策思考
當前,為了把反腐敗斗爭進一步推向深入,必須進一步加大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特別是落實責任追究的力度。
(一)要提高認識。一是各級領導要真正樹立“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觀念,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當成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大事來抓;二是要樹立“紀律”觀念,也就是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為一項政治紀律認真執行,排除干擾,進一步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確保反腐敗各項任務落到實處;三是要樹立全局觀念,不能從本地區、本單位利益出發考慮問題,更不能行好人主義、個人主義以淡化責任追究。對垂直管理單位,要從黨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發,沖破部門保護主義陋習,敢于“大義滅親”;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維護黨紀國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嚴肅性,黨的關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單位,其責任追究案件應以當地黨委、紀委查處為主,上級主管機關積極配合;黨的關系不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單位,其責任追究案件應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比照當地有關政策界限進行查處,同時,上級主管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的監督檢查,發現需要追究的情況,要堅決糾正,并視情況對下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的有關領導進行再追究,決不能姑息遷就。
(二)要明確責任主體,抓好責任分解。責任制對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也應根據這規定,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貫徹落實的目標和要求。
(三)要抓責任考核,做到功過分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對所
轄地區和部門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責任制情況進行認真考核,根據部門業務特點確定考核重點。
(四)要抓責任追究,嚴格執行紀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敢抓敢管,運用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手段實施責任追究,只有把責任追究落到實處,責任制才有威懾力。鑒于黨風廉政建設分級管理,一級抓一級的實際情況,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責任追究應以上追一級為宜,因為實行責任制根本目的是使各級領導干部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而不是搞懲辦主義,對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單位上級應限期予以落實,對責任制貫徹落實不力的領導也應追究其責任,以維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