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6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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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是指國家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工作職責的行為。近年來,經常有群眾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將不作為亂作為的基層政府或行政部門訴上法庭。據最高人民法院資料統計,從**年到**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52.7萬件,其中僅**年就受案9.8萬件,是**年的7.6倍,在這些行政訴訟案中,狀告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案件占了絕大多數。這些案件中,近40%是政府部門敗訴。去年以來,我市紀委、監察局查處了20多起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案件,有8人受到黨、政紀處分,免職1人,辭退1人,建議主管部門批評教育4人,向18家單位和部門下達了《整改建議書》,追繳違規違紀金額9.8萬元。
一、問題表現及存在原因
(一)少數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這是目前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一個重要原因。具體表現為:一是為政不廉,以權謀私。如即墨市建筑工程檢測站檢測員王XX、陳XX在任期間,利用工作之便,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賄賂、購物卡,折價達2萬余元。這些基層執法人員,把自己手中的權力當成撈取個人利益的工具,不給好處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二是服務態度差、工作效率低。有的行政執法人員態度冷淡、語言生硬,有時甚至故意刁難服務對象以至發生沖突;有的表面上也在履行工作職責,但行動遲緩、辦事拖拉、效率低下。此外,還有一些行政執法人員畏難怕硬,怕得罪人或自身懶惰而不能認真履行自身職責。
(二)有的部門大局意識不強,管理水平不高。一是從自身利益出發形式職權,部門之間推諉等靠。在現有體制下,有的政府部門存在職能交叉,一些公共事務多個部門都有職能管理;另有一些公共事務則需要多個部門互相配合才能管好。在這種情況下,那些服務意識差、大局觀念不強的部門往往從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出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出現了推諉等靠現象。遇到問題,幾個部門各執一詞,都是言之鑿鑿,各有各的道理。二是機關內部監管不嚴,工作紀律和工作制度落實的不夠。有的部門和單位雖然有比較健全的工作紀律和制度,但由于抓落實不夠,形同虛設,對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與約束,致使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三)體制、機制、制度上的原因。
一是行政執法人員考核獎懲辦法還不夠科學,勤政和業績在行政執法人員的報酬和晉升中的作用不明顯,缺乏正面激勵措施,有的部門的考核獎懲辦法甚至還有一定的負面作用。如不能正確看待不作為亂作為和工作中的失誤,對不作為亂作為過于寬容,對工作中的失誤過于看重,在考核中往往以有無失誤為主要標準。工作干得多失誤也會多,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擔心出錯,不敢大膽工作,遇事能躲就躲,能推就推,無疑中助長了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二是責任追究力度不大,不能有效制止不作為亂作為。目前,一些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雖然損害了群眾的利益,造成了群眾與行政執法部門的矛盾,降低了行政執法部門的威信,但責任人是否受到懲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級領導的態度,領導拍了桌子,懲處就可能“從重從快”,否則就可能“下不為例”,從而傲長不作為行為亂作為的發生。
三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影響了社會監督。我國約束公務人員履行工作職責的法律主要是《行政訴訟法》。目前,依據該法起訴行政不作為的范圍很窄,只有不作為相對于公民個人直接權益時才能訴諸法律,當不作為相對的是公眾利益時,法律則無能為力。也就是說,依照現有法律,目前個人尚不具備為公眾利益起訴行政部門不作為的資格。
二、存在的危害及影響
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對社會具有多種危害和不良影響,目前看,以下幾種危害比較突出。
一是浪費公共資源,降低社會效率。行政執法人員的各項費用由國家財政開支,部分行政執法人員“光拿錢、不干事”,本身就是公共財富的浪費。更為嚴重的是,行政執法人員身負公共事務管理的重任,部分人員經常不作為,必然影響整個社會運行效率,造成多方面的資源浪費。我國行政機構屢次精簡又復于臃腫,與部分公務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效率低下不無關系。每次精簡人員后,因為效率低的問題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就出現一些工作無人處理,迫使一些行政部門增加員額,再度膨脹,以致循環往復,形成怪圈。有些部門因機構減少,無法調人正式人員,便聘用臨時人員。聘用人員工資沒有來源,便利用行政職權亂收費。在一些部門甚至出現正式行政執法人員無所事事,工作基本依靠聘用人員的現象。
二是破壞社會公平,影響正常秩序。國家立法和行政的目的在于調整各種利益關系,使之趨于公平,從而保證社會運行有序和穩定。但行政執法部門的不作為亂作為拒絕維護社會公平,使一部分人的違法侵權行為得不到制止,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長時間的不平衡,必然影響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一些地方由于基層行政執法人員長期以種種借口拒絕正確履行職責,使一些本來很好解決的問題積成錯綜復雜的“死結”,致使群眾多次越級上訪、集體上訪,有的導致矛盾激化,爆發惡性案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三是混淆是非觀念,影響社會風氣。一些行政執法人員長期不作為亂作為,使一些不法行為長期得不到制止,久而久之,必然混淆是非觀念,結社會帶來許多負面影響。如“虛假數字”、辦事收受好處費等間題,相當一部分干部已經習以為常,以至于不想亂作為的人面對壓力也不得不隨波逐流。有些執法人員長期不作為亂作為,不僅是非觀念淡忘了,自身的職責也記不清了,如四川某鎮居民李某被歹徒勒索一案中,被指控不作為的公安局在法庭上與原告爭辯時,竟然說“公安局憑什么要保護你?”.
四是敗壞黨和政府形象。行政執法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著國家賦予的權力。在群眾眼中,他們的所作所為,一舉一動,都代表著國家,他們不履行不正確自身職責,不為群眾辦事,不僅會敗壞他們作為執法者的形象,而且必然敗壞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疏遠黨和群眾的血肉聯系。
三、整治對策及建議
產生不作為亂作為現象的原因是多層次的,防治不作為亂作為也應當多策并舉,比如要加強教育,提高認識,嚴格管理等等,但目前最重要的還是應當加強制度建設、抓好制度落實。
首先,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行政系統內部的糾錯機制。不作為亂作為行為之所以在一些部門廣泛存在,關鍵在于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大部分不作為亂作為者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因此,應當根據不作為亂作為行為的特點,制定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由于相當一部分不作為亂作為涉及到國家賠償,因此責任追究應當由不作為亂作為責任人承擔必要的經濟責任,既減少國家的損失,也有利于真正起到懲戒作用。特別是對于一些已經調離原崗位或退休的責任人,經濟懲處具有實際的操作性并能真正體現“追究”的威懾力。通過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可以強化責任意識,有助于加強管理和互相督促,最終會在行政執法系統內部形成自動的糾錯機制,把一些不作為亂作為行為糾正在起始狀態。
其次,應當著眼于方便群眾監督,完善法律法規。依據我國憲法,群眾有行使監督的權利,行政訴訟法也對群眾依法起訴行政部門做出了一些具體規定,但從整體上看,具體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夠,群眾對行政執法人員一些明顯違法行為的監督,尚且步履艱難,有的要搭上幾年時間甚至十幾年的時間和幾乎傾家蕩產的代價才能討回個公道的“說法”,而對構不成違法行為的不作為亂作為,更是回天無力,大多數只能搖首唱嘆,有的便把怨氣記到黨和政府的頭上。出現這種現象,關鍵在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第三,加強綜合治理,特別是改革干部任用制度。不作為亂作為誤事傷民,貽害多方,但畢競不是重大的違法問題,完全依靠司法解決是不現實的。根治不作為亂作為還要采取多種方式,一是加強教育管理,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二是加大公眾監督的力度,首要的是加大新聞媒體的監督力度,把保護記者的采訪權作為保護公眾的知情權一致起來,把官員拒絕采訪公共事件的行為作為拒絕監督的行為來處理。更為重要的是,深化干部任用制度的改革,其要點是賦予群眾更多的參與機會和發言機會,如干部的公示應當在更廣的范圍進行,把群眾的反映確實作為鑒別干部的重要依據,使那些不為人民做事的人真正能被人民所否決。
第四,加強行政責任追究。一些行政執法人員之所以敢于不履行工作職責,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有“保護傘”和“帶頭人”。有的領導干部,為了保持良好的群眾關系,對自己的下屬“關懷備至,愛護有加”,只要沒有犯下滔天大罪或沒“嗆著自己的氣管”,就永遠當“好好先生”,部下履行職責與否,為群眾服務與否,根本沒放在心上。有的群眾告上門來,一味進行袒護;甚至紀檢監察部門在查處時,還以各種方式為其說情,自己本身就不作為亂作為。許多到法庭狀告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群眾,幾乎都有先到上級行政單位投訴的經歷,因為得不到處理才走上法庭的。有的法院判了行政執法部門敗訴,甚至判了賠償,給國家造成了損失,不作為亂作為的行政人員也沒受到追究。這種現象的存在,必然助長不作為亂作為。因此,必須加大行政追究力度,不僅追究當事人,也要追究管理不力的領導,更要追究有錯不糾、護短遮丑的領導干部。只有把追究的利劍懸掛到每一個責任人的頭上,形形色色的不作為亂作為才會收斂,高效、勤政、廉潔的行政機關才可能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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