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機構編制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17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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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有17個鄉鎮,2個街道辦事處。截止20**年底,機關內設機構65個;行政編制350名,實有人數340人,余編10名;核定領導職數177名,實配領導職數177名,沒有超配領導。鄉鎮街道事業站所全額拔款編制240名,全額實有人數240人;差額拔款編制287名,差額實有人數275人,余編12名;自收自支編94名,自收自支實有人數141人,超編47人。數據顯示,**區圓滿完成了20**年的鄉鎮機構改革工作,并切實鞏固了改革成果。但是,在調研中,我們發現鄉鎮街道在機構編制管理上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鄉鎮機構編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1、機構編制管理意識不強。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認識模糊,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建設滯后、規范管理不力,不能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紀律,編制使用不嚴格,用人不分行政事業人員。
2、機構設置不嚴格。不能嚴格按“三定”規定設置機構,部分機構仍按照改革前設置,特別是由農業四站合并成立的農業綜合服務站,這種合并大多是表面層次的合并,實際的工作運轉和改革前沒有什么區別,機構人員還是各自為戰,根本無法綜合調配。
3、混編混崗較嚴重。雖然在機構改革時進行了定編定崗定人,但是形勢的發展,使得當初定崗人員已不適應現在的工作,有的鄉鎮打破機構編制界限,機關借用事業單位人員,混用不同編制崗位人員。
4、中心鎮機構不健全,人員編制相對偏緊。隨著城鎮建設規模的擴大,一些鄉鎮的城鎮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等方面的任務在機構設置、編制配備上沒有得到體現,已不適應小城鎮的發展需要。
5、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超編較多。由于每年有大量的退伍軍人要安置,所以鄉鎮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超編較多。受鄉鎮財政等各種原因的限制,部分鄉鎮自收自支人員難以維持,只能自謀出路,自收自支人員在編不在崗現象較普遍。
二、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
針對鄉鎮機構編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制定機構編制管理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制定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明確鄉鎮無權自行設置機構和確定編制,對鄉鎮機構的設立、撤消、合并和編制、領導職數的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明確機構編制、人事、財政等職能部門對機構編制管理的職能職責,讓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規范化。
2、精簡內設機構。鄉鎮機關可綜合設置一個辦公室,用于處理鄉鎮機關的會議、接待、協調、財務等工作。其他人員實行委員、助理員制。委員、助理員直接對分管領導負責,直接面對群眾,既可有利于鄉鎮黨政領導分工,明確責任,也便于和上級業務部門對口,同時也可拉短鄉鎮領導與群眾的距離。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可以明確責任,又可以減少推諉扯皮現象,齊心協力履行好鄉鎮政權的職能。
3、規范設置事業單位。服務型的事業單位推向社會,減輕鄉鎮負擔;公益型的事業單位財政可適當扶持。在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鄉鎮事業單位的布局,提倡事業單位(不含中小學校、衛生院)綜合設置,壓縮財政供養人員。
4、建立人員能進能出的機制。對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適應崗位需要的人員進行清除,空出編制崗位用于競爭上崗,從而選拔適合崗位要求的人才,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徹底解決混編混崗的問題。
5、改變退伍士兵安置政策。城鎮義務兵也應和農村義務兵一樣,從哪兒來回哪兒去。城鎮兵盡了保衛祖國的義務,可以由國家給予一次補償,而不應該用安排工作的方式,把負擔推給地方政府。
6、完善機構編制管理證。使機構編制管理證成為組織、人事部門配備領導、辦理人員增減,財政部門核撥經費和統一發放工資的依據。同時定期、不定期地對機構編制管理證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7、科學配置中心鎮機構編制人員。中心鎮既有城市建設任務,又有涉農職能,在機構設置上要因地制宜,經濟管理機構要弱化,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等社會事務管理機構要加強,城鎮建設管理等機構則要進一步健全。由于中心鎮所承擔的工作要比一般鄉鎮更為繁重,人員編制可比一般的鄉鎮多一些。
8、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一是采取措施加強“三定”規定的執行情況檢查。二是建立健全機構編制、人事、財政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結合工資統發、人員錄用調配等環節,進一步強化制約;實行編制與經費包干制,按編制核撥經費,減人不減經費,增人不增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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