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收鑒定管理思考
時間:2022-03-03 0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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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主要稅種之一,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國家稅收收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企業所得稅相對其他稅種來說,具有政策性強、計算過程復雜、不易操作等特點,它貫穿了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企業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幾乎都與所得稅密切相關。因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對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監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至關重要。但近年來,對不能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各地稅務機關實施核定征收比較被動,效果不明顯,致使企業所得稅流失嚴重。筆者就如何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的管理、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率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管理的意義
(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限公司日益增多,由于工商管理部門對資質的認定門檻降低,在縣、市級這些企業大多由幾個人成立的,一般經營規模較小且不規范,沒有專業的財務人員,財務管理人員缺乏財務核算知識,財務核算不規范,成本費用核算、申報應納所得稅額不準確。特別是部分私營企業依法納稅意識淡薄,財務人員完全按照業主的指示做賬,現金交易、收入不入賬、費用亂列支或以白條入賬等現象嚴重,造成大量申報不實,導致稅款流失嚴重,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必須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管理工作,杜絕稅款流失。
(二)落實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需要。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都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范圍、核定征收的辦法、征收方式的程序、方法和核定征收方式的鑒定都作了詳細規定。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又專門下發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管理做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落實好、執行好這一政策,規范執法行為,降低執法風險,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是加強所得稅管理前期必做的工作。
(三)實施所得稅精細化、科學化管理的需要。全面貫徹實施《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手段、逐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和稅法遵從度是企業所得稅精細化、科學化管理的目標。近幾年企業所得稅低零申報率一直在40%以上,部分新辦企業常年經營、常年虧損,主要是由于一些企業不建賬、不計賬、記假賬,進行低零申報。而通過事后稽查也很難進行核實或者核實數額較少,只能按規定補繳稅款、滯納金,無法進行有效的打擊,起不到有效的震懾作用。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客觀方面
1、核定對象難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規定核定征收的六種情形,具體操作有困難。一是部分企業確實按《財務制度》設置了賬薄、憑證和編制財務報表,從形式上看應當查賬征收。國稅機關對其核算的真實性、全面性和規范性進行了否定,確定為核定征收對象,而納稅人以賬務健全為由,不接受核定征收。二是總局要求嚴格控制實行核定征收的范圍,但新辦中小企業普遍不能準確核算盈虧,致使查賬征收不能落實到位;由于總局規定的核定應稅所得率標準過高,各行業的盈利水平與核定應稅所得率存在差距,難于操作;而且目前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確定由于國、地稅掌握的標準、尺度等方面存在差異,在同一地區,同等規模、相同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間因主管稅務機關不同導致稅負差距明顯,諸多矛盾使得對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難度很大。三是新辦非增值稅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難確定。近年來我們國稅機關主要從事增值稅納稅人管理,而對由地稅部門管理的企業幾乎很少涉及。在這種情況下,對新辦非增值稅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采取何種征收方式,稅務部門處于被動,企業往往選擇有利于自己的一種方式,就相應給國稅機關的管理和監控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2、核定方式難選用。一是征收方式確定難。目前在查賬征收、核定定率征收和核定定額征收的所得稅管理方式下,由于每一種征收鑒定都是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前期進行,由于市場的不可預測性較大,導致稅務機關核定的征收方式與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存在著較大差距。二是應稅所得率核定難。在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方式下,雖然在應稅所得率的設置上,體現出稅負從高的原則。但是,由于核定的項目過多,納稅人資料又不齊全,很難給納稅人核定出一個合適的應稅所得率。同時,由于應稅所得率設置的過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納稅人不斷擴大再生產。
3、核定依據難收集。一是稅務稽查未能促進核定征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稽查只限定在偷稅、抗稅等行為的查處,強調稽查必須查實、查足。而在查無實據時,稽查通常無法進行核定,只就查獲的數據查補稅款和處罰。故此,一些企業寧肯接受稽查補繳稅款和罰款,也不愿接受核定征管。二是征管機關對稽查證據不夠重視,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和證據未能充分運用,影響了稅務部門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證據收集。三是核定的典型調查難。稅務機關只有通過典型調查,掌握納稅人行業特點和利潤水平,才能確定相應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但實際工作中,這一程序基本未執行,而直接引用《辦法》規定應稅所得率的下限,難以實現從高核定征收。四是稅務機關信息來源渠道受限制,信息量不足。從各部門運行情況看,目前稅務機關上下級之間以及內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門之間協調不夠,信息數據不能統一共享,國稅、地稅之間缺乏交流,稅務部門與商業銀行、海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之間的橫向聯系不夠,許多必要的相關資料沒有得到收集和確認,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統一的數據共享平臺。
4、核定征收難執行。一是上級部門一再強調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對所得稅征收方式進行鑒定,選擇符合企業實際的征收方式,但一些基層征管部門圖省事將應核定征收的企業仍查賬征收,順應了一些企業逃避核定征收的心理,使核定征收力度弱化。二是個別稅務機關在核定過程中缺乏調查,對企業的所得稅核定證據不充分,導致企業對所核定稅款不認同。三是目前地稅部門對未建賬的個體工商戶也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明顯高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盡管兩者征收的稅種不同,但對于大多數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而言,由于其經營規模較小,除單位性質外,其他方面與個體工商戶相差無幾,因而征收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并無實質性的差別,他們在乎的是負擔的大小。兩個稅種之間稅負差距如此之大,必然導致納稅人“棄大就小”,由企業轉向個體,以減輕納稅負擔。
(二)主觀方面
1、企業存在故意偷逃稅。日常管理中我們發現企業在履行正常的財務制度上,表現出三個方面的不足:一是企業財務制度執行不嚴。不能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處理有關會計事項,如在資金流通環節,不能嚴格按照現金管理規定,嚴格控制庫存現金限額,大額現金交易相當普遍。這種現象造成部分收入通過現金流通渠道從企業賬面上流失,減少了國家稅收收入。二是對企業財務人員管理不規范。由于有關部門對現行的會計執業資格缺少必要的監控和管理手段,致使部分會計從業人員,在不具備會計資格或未取得相應會計資格證書的情況下從事會計職業。更有甚者,個別企業借用他人的會計資格書,用對會計知識一知半解的人員從事其會計工作,造成賬簿記載混亂,成本、收入、費用等項目記錄不全面、不完整,影響了正常的所得稅核算成果。三是企業人員法律觀念淡簿。個別企業的財務人員或法人代表,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個人或企業利益,不惜以身試法,用編制兩套賬或提供虛假記賬憑證或銷毀記賬憑證的方式掩蓋收入,隱匿企業所得稅。
2、思想認識不到位。目前存在對所得稅工作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的問題,這在基層國稅部門的表現尤為突出。一是存在“重流轉稅、輕所得稅,抓大放小”的思想。雖然近年來所得稅收入總額迅速增長,但占稅收收入總量的比重仍然偏低,造成部分領導和干部不能充分認識所得稅的作用,不愿意花更多精力去進行管理。同時也存在重視大企業所得稅管理,忽視中小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問題,再加上缺少科學的考核機制,致使部分基層單位出現放任自流、管理淡化趨勢。二是人員素質難以適應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要求。由于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稅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能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干不多,從而導致一些問題難以及時發現和糾正。
3、日常管理缺位。一是存在漏征漏管。由于目前企業所得稅由國、地稅兩個部門征管,稅務登記數據沒有實現實時共享,缺乏相互協調配合,導致稅源管理上出現空檔。二是征管力量配備不足。雖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逐年增多,但基層一線的稅收管理人員并沒有相應得到充實。目前基層部門所得稅事宜基本都由稅政部門扎口管理,多數縣級基層國稅機關僅有1-2人兼管所得稅,往往主要忙于文件的上傳下達和事項的審核審批,致使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處于應付狀態。三是稅基管理不到位。新辦中小企業成分復雜,經營方式多種多樣,財務核算不規范,申報數據不真實,再加上管理中存在征管力量不足、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等因素,使得對新辦企業所得稅稅基的控管難以達到理想的狀態。同時許多隨著許多審批事項的取消,后續管理工作沒有及時跟上,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帶”。四是納稅評估工作開展難度大。大部分涉稅信息一般來源于納稅人的申報,但實際上卻存在著失真、虛假等現象。主要表現為納稅人財務不健全、數據不準確,指標的可信度不高,以此為依據計算出的評估指標,參考價值不高,致使納稅評估的質量難以提高。
4、地方政府干預越位。一是執法受到干預。對于基層縣局來說,大型企業較少,主要是一些中小型企業,且多數為地方招商引資企業,地方政府往往人為地給這些企業承諾一些優惠條件,執法受地方干預。二是所得稅分享改革后,國、地稅貢獻地方的可用財力都是40%,對一些管理權存在爭議的稅源,由于國稅管理較規范、地稅部門對所得稅管理偏松,地方政府出于袒護企業,干預國稅部門管理,國稅部門據實核定征收所得稅缺乏支持。
三、強化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管理的途徑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各基層所得稅征管單位,要成立以“一把手”為組長的所得稅管理領導小組,充實所得稅崗位人員力量,從現實和發展的大局出發,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不斷加強對搞好所得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同時,要加大對所得稅工作的考核力度,擴大考核范圍,提高考核分值,并建立健全所得稅各項考核制度,保證把各項所得稅工作落到實處。
(二)科學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一是對財務管理比較規范,能夠建賬建制,準確及時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的企業,可實行企業依法自行申報,稅務部門查賬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對這部分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5]50號)的要求,建立適合企業所得稅管理特點的科學嚴密的內部工作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二是對財務管理相對規范,賬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由于財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問題,暫不能正確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企業,稅務部門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確定其年度所得稅預繳額,企業年終按實際數進行匯繳申報和稅務部門重點檢查相結合的征收方式。當企業年終匯繳數低于定額數時,可先按定額數匯繳,然后稅務部門組織檢查,多退少補。同時幫助企業逐步規范會計核算,正確申報,積極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賬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渡。三是對不設賬簿或雖設賬簿但賬目混亂,無法提供真實、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應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式。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030號)的有關規定,從嚴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賬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渡。
(三)完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一是落實好稅收管理員制度,做好新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情況的調查分析工作,及時掌握新辦企業戶數變化、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主要經濟指標、申報納稅等具體情況,為征收方式鑒定提供依據。二是建立申報納稅監控分析制度,加強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結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經營狀況、成本核算和財務指標變化等情況,對企業申報納稅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進行分析評估,逐步建立起規范的企業所得稅評估指標體系,不斷提高納稅評估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三是加大對企業的稅務檢查力度,及時堵塞征管漏洞,對存在不按時申報,有意隱瞞真實情況、逾期不繳、逃避納稅義務等行為的納稅人,要查深、查細,對查出的問題,應按稅法規定補繳稅款和進行處罰,對實行查賬征收的,列為重點稽查戶,對實行核定征收的,提高核定定額或核定定率。
(四)強化企業所得稅隊伍建設,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隊伍。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業化要求越來越高,稅務干部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法律、財會、外語、計算機專業知識,才能更好地適應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一是強化業務培訓。要下大力氣做好新稅法的培訓工作,按照“內外并舉,重在訓內”的原則,抓緊落實新稅法的培訓工作。要通過視頻培訓、專題研討、集中授課、舉辦座談會以及深入調研、業務競賽等多種形式,把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通讀稅法與專題研討結合起來,力求學深學透,學出成效。二是充實所得稅隊伍。要進一步落實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稅務系統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大力實施人才興稅戰略,把精通新稅法業務的人員充實到企業所得稅管理隊伍中。要保持企業所得稅管理隊伍的基本穩定,建立企業所得稅專家人才庫,要通過不懈努力,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企業所得稅管理隊伍。
(五)優化企業所得稅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要加大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學習培訓力度,要定期舉辦企業所得稅知識培訓班,面對面,手把手,幫助企業財務人員熟練掌握所得稅知識和操作流程。同時,要充分利用稅收網站和報紙、電視等多種宣傳媒體,及時現行的所得稅法規,把對所得稅的宣傳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深入開展對納稅人的所得稅政策法規的輔導,做好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活動,隨時掌握和了解所得稅征管動態,為納稅人服好務,及時解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促進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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