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收管理的調研報告(市)

時間:2022-05-19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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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管理的調研報告(市)

殘疾人群體是社會大家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為支持安置殘疾人企業的發展,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20*年國家又對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對進一步擴大殘疾人就業,更好地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廣大殘疾人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改善,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從這些政策的執行情況看,仍存在企業對政策理解不透、鉆優惠政策的空子、騙取減免稅等問題。本文結合轄區福利企業實際,對福利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作一些探討和分析。

一、福利企業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殘疾人證件的真偽無法及時核實。殘疾證是確定納稅人是否安置了殘疾人的唯一合法證件,但是現在的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分別由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門審核,并且上述兩證均由手工填制,在沒有其他檔案資料證實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無法確認其真偽,這也給一些使用偽造殘疾人證件的納稅人提供了可趁之機。

(二)殘疾人比例的界定難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由于殘疾人比例是決定享受福利企業稅收返還政策的一項重要指標,按安置殘疾人比例來確定優惠界線,凡殘疾人比例有差距的企業,就想方設法或弄虛作假,以獲取稅收優惠,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很大難度,難以操作。

1、存在虛養殘疾人問題。20*年調整后的新政策沒有規定殘疾人必須在生產崗位就職,那么在行政管理、門衛、食堂、保安、及其他崗位上班也應認可,這樣可能導致納稅人為套取稅收優惠政策而“虛養殘疾人”,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所得遠遠超過“虛養殘疾人”的費用支出。以威海為例,威海規定殘疾人最低工資標準為760元/月,加上四項社會保險350元,全年支付一名殘疾人大約13000元左右,而其享受的優惠有:退增值稅35000元,所得稅加計扣除13000元,可少繳企業所得稅近3250元左右,全年可享受稅收優惠38250元左右,遠遠高于養一名殘疾人的費用支出。

2、存在殘疾人安置條件不符問題。如一些殘疾人員已達到退休年齡或根本無勞動能力而仍在崗位就業;為達到“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的稅收政策規定標準,一些企業在殘疾人人數一定的前提下,便在在職職工總數上大做文章,部分民政福利企業“賬外有賬”、“人外有人”。如企業賬面工資表中只反映部分正常職工和全部殘疾人職工人數,達到提高減免稅所需的殘疾人安置比例,另外一部分正常職工不做工資表,其工資支出不在賬面列支,通過其他形式支付。

3、存在廠外經營問題。部分民政福利企業廠外生產加工,廠內記賬銷售。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場所之外生產經營相同的、類同的、連續的產品,將收入合并但生產人數不合并。表面上企業提供給稅務機關的安置人數達到規定比例,實際上廠外的職工人數并未統計在內。將外購的流通企業的產品并入本企業產品的經營收入中,以達到享受返還增值稅和減免企業所得稅及其他各稅的目的。

(三)違規使用發票時有發生。由于福利企業可以享受國家稅收返還,一些福利企業通過為其它納稅人虛開、代開發票,收取開票費的問題時有發生。在購進原材料時可能不考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的問題,有意識地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取得價格上的優惠,增加企業利潤,一些福利企業購買原材料等不向銷售方取得發票,以白紙條入賬現象比較多,稅收負擔明顯過高。

(四)通過設立關聯企業轉移稅收。新政策實行按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限額退稅的優惠,部分福利企業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于是通過設立關聯企業轉移稅收。一是享受稅收優惠的福利企業成為相關聯企業的簡單制作車間,將關聯企業的產品通過福利企業開票銷售,將稅負轉移到福利企業,關聯企業不實現銷售收入,偷逃稅款;二是福利企業將產品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銷售給關聯企業,福利企業稅負高,但可以享受退稅,關聯企業進項稅額大,可以少繳稅;三是福利企業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從關聯企業購進半成品、原材料,關聯企業銷項稅額較小,可以少繳稅;四是福利企業將購進原材料以關聯企業的名義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轉移到關聯企業進行抵扣,將關聯企業的應納稅額,轉移到福利企業;五是福利企業還將一些成本、費用在關聯企業中進行列支,人為地減少關聯企業利潤甚至使關聯企業虧損,達成關聯企業不繳或者少繳所得稅的目的;六是新政策放寬了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的條件,由原來的占生產人員50%的殘疾人比例,降低為占全部人員的25%,這種狀況有可能促使福利企業籌劃將超過比例的殘疾人轉移到關聯企業,使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也能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

(五)國家退免稅款用途難以控制,殘疾職工實得工資與國家返還的增值稅額相差懸殊。按規定減免稅金要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職工福利等,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國家退免稅款如何使用難以控制,殘疾人所得工資僅占國家返還或減免稅款的一小部分,大量的退免稅款以未分配利潤的形式掛在賬上,資金的用途不得而知;或者名義上為企業生產發展資金,但是由于在這方面缺乏具體的監管措施,實際上最終流入經營者個人腰包,國家對福利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是用放棄部分稅收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減免的稅收沒有完全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成為部分企業和投資者獲取利潤的手段,優惠政策在實施中大打折扣。

二、加強福利企業稅收管理的措施與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清醒地認識到扭轉目前福利企業的管理現狀已迫在眉睫,否則不但稅務部門承擔著沉重的執法風險,而且影響了的稅收收入和經濟秩序,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為了規范地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強化管理:

(一)嚴把福利企業資格的審核關。嚴格掌握新辦、轉辦社會福利企業條件。對企業上報的各種資料進行認真審核,重點核對殘疾人員身份證、殘疾證、殘疾職工照片、工資支付記錄、“四金”繳納情況、企業職工人數、勞動合同、殘疾人員比例等,審核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虛假安置、空頭安置的情況。進一步規范每年的年檢年審工作,認真清理整頓假冒福利企業,依法打擊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不法行為。

(二)加強與民政部門、殘聯等單位間信息溝通和協調。在實際工作中,殘疾人殘情鑒定由醫院和醫生負責,殘疾人證書由殘聯頒發,殘疾人上崗證和福利企業證書由民政部門認定和發放。因此,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涉及民政、殘聯、衛生和稅務多個部門,在今后要加強各部門相互之間協調聯動、分工負責、互通情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杜絕當前社會福利企業弄虛作假、騙取稅款的行為。

(三)進一步完善機制,堵塞稅收漏洞。一是建立公開透明的退稅公告等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告享受退稅優惠的民政福利企業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二是在福利企業就業的殘疾人一律使用《福利企業殘疾職工上崗證》,提供縣級(含)以上醫院核發的《疾病證明》。《福利企業殘疾職工上崗證》由主管國稅、地稅、民政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縣民政局統一發放并造冊登記。三是實行殘疾人員變動報告制度。企業殘疾職工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天向主管稅務部門報告變化原因、人數及姓名等情況。四是加強對相關部門的約束。包括醫院出具殘疾鑒定表、民政部門發放殘疾證、政府部門對福利企業改制的真實情況等,都應明確在騙取退稅中的責任,特別是經辦人的責任,而不僅僅把福利企業管理的所有責任都讓稅務人員承擔。

(四)加強對福利企業的日常評估和專項檢查。一是要加強對福利企業的日常評估,每月定期深入企業了解納稅人的各項涉稅資料,不定期地核查殘疾職工的上崗的情況和工資支付、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繳納情況等,加大對福利企業的監管力度。二是通過對企業往年數據的采集,測算企業近年來生產能耗情況,計算出投入產出比,增值稅負擔率等,根據企業往年同期銷售收入發生數、成本利潤率、應繳已繳增值稅和應退已退增值稅等數據,對企業當期的各項數據進行對比分析,重點關注退稅限額高于應納稅額的企業,分析其造成稅負偏高的主要原因,查明與關聯的業務往來情況,注意與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對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要按照稅法規定合理調整,同時,加強對其關聯企業的成本、費用的審查,嚴禁福利企業將成本費用在關聯企業列支,防止減少關聯企業利潤,增加福利企業利潤偷逃企業所得稅。三是要堅持日常管理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每月稅收管理人員要對享受優惠企業的各項條件進行實地核查,檢查發現殘疾人員安置比例不足25%或殘疾人員不足10人的,暫停當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標準的,取消其次年享受優惠的資格。對采取虛假手段達到標準的,第一次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整改不達標準或連續兩次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取消其享受增值稅優惠資格。

(五)加大對福利企業違法懲處力度。對于福利企業違背稅收優惠政策在人員比例、上崗情況等方面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除停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外,還要按騙取國家退稅款進行處罰,并追繳已經享受的退稅款,取消其3年內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使這些企業不愿作假、不敢作假、不能作假,以保證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