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服務體系的研究與思考

時間:2022-05-22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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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服務體系的研究與思考

“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這一稅收征管模式奠定了“納稅服務”在整個稅收管理體系中的地位。納稅服務作為稅務機關行政行為的組成部分,是促進納稅人誠信納稅和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的基礎性工作。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并要求“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這無疑對稅收執法和稅務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就稅收而言,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就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國家稅收事業發展,積極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重要前提。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更有效地推進納稅服務工作,努力營造和諧、生動的稅收征納關系,便成為擺在我們稅收理論和稅收實踐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近年來納稅服務工作實踐狀況概述

在稅收實踐中,對納稅服務有諸多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納稅服務實際上就是征稅人為方便納稅人納稅所提供的活勞動”[1],也有人認為,納稅服務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過程中為所有納稅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享受權利而提供的服務總稱”[2];還有人認為,納稅服務是稅收職能部門“為納稅人提供納稅過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務”[3]。我們以為,就一般意義而言,納稅服務應該是指稅務機關為促進依法治稅,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在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按照納稅人自覺、主動、及時、完整的辦理各項納稅手續的合法合理期望,為納稅人提供的規范、全面、便捷、經濟的各項服務措施的總稱。按照這一理解,近年來,稅務部門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務工作宗旨,始終把優化納稅服務貫穿于稅收實踐的全過程,更新稅收管理理念,創新納稅服務方式,為提升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納稅服務步入法制化軌道。20*年修訂并重新頒布的《稅收征管法》,第一次將納稅服務的內容確定為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之后,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制定下發了《關于加強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等綱領性文件,對納稅服務的內容進行了全面規范,對稅務系統開展納稅服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而明確的要求,從而使納稅服務工作逐步由零散、隨意走向規范、統一;20*年之后,總局又在總結十年來開展辦稅公開和為基層、為納稅人減負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行辦稅公開工作的意見》和《關于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系統地規范了稅務系統推行辦稅公開工作的具體事項和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納稅服務機制,為優化納稅服務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開展了形式多樣的稅收宣傳和納稅輔導。以稅收宣傳月為載體,通過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稅收宣傳活動,向社會各界普及稅收法律知識;建立稅法公告制度,在辦稅場所設立觸摸式查詢服務設備、電子顯示屏等,供納稅人查詢;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多種媒體,廣泛開展稅收宣傳,及時通報和宣講稅收政策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動與調整情況;同時,各級稅務部門進一步強化了納稅輔導工作,多渠道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業務咨詢和納稅輔導,積極探索和創新稅收服務手段和方式,形成并完善了網上申報、銀行網點申報、電話申報、郵寄申報等納稅申報方式,成功推出了“一站式”、“一窗式”、“一城通”、全程服務、限時服務、延時服務、提醒服務、預約服務等服務項目和服務產品,從而基本滿足了廣大納稅人的服務需求。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各級稅務部門對涉及納稅人的8大類218種辦稅事項進行了清理,簡并、取消數十種業務報表和執法文書,而且創造條件,大力開展稅收法律救濟活動,積極推進稅務行政復議等法律救濟工作,及時撤銷、變更或修改廢止執法不當的行政行為。

(三)搭建起統一、規范的納稅服務平臺。一是建立了統一的辦稅服務場所。按照統一規范的要求,稅務部門自上而下建立起統一、規范的辦稅服務廳,將稅務登記、發售發票、申報受理、稅款征收等功能集為一體,成為稅務系統內環境簡潔大方、文化氛圍濃厚、設施完善實用、服務細致周到、流程高效規范、管理嚴謹縝密的納稅服務載體;同時,利用因特網和系統內功能強大的廣域網,構建了網絡化的信息服務平臺,建立起專門的稅務網站,推出了“12366”納稅服務熱線,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和手段,接受納稅人網上申報和投訴舉報,宣傳稅收政策法規,解答納稅人疑問。

(四)寓納稅服務于稅收管理之中,增強納稅服務的時效性和針對性。多年來,稅務部門在嚴格執法、強化管理的過程中,不斷優化稅收執法程序,認真貫徹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維護和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在日常管理中,積極開展納稅評估活動,運用科學有效的稅收指標體系、技術手段和評估方法,及時發現、矯正和處理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中出現的差錯和問題,以防止和化解稅收損失,降低征納成本。另外,為在全社會營造一個誠實守信的稅收執法環境,稅務部門創建了包括納稅信用、征稅信用在內的稅收信用體系,全面推行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制度。通過廣泛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活動,極大地鼓勵了納稅人的誠信納稅行為,促進了征納關系的和諧。

二、納稅服務反映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應該說,近年來,稅務部門在納稅服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在實踐中不僅取得了明顯效果,而且為稅務機關在廣大納稅人中和社會上樹立起良好的部門形象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與此同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由于長期受執法主體地位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和束縛,使稅務機關所開展的納稅服務工作還只是停留在一些形式手段的改革與服務方式的變化等淺層次方面,缺乏全局性、系統性和持續性,而且也未能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系統、實用的納稅服務理論和操作體系。

具體來講,所反映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納稅服務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規范和要求。近年來,各級稅務機關在納稅服務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比如“一站式”服務、多元化申報納稅、12366咨詢中心,以及首問負責制、限時服務,政務公開等等,但服務的層次與標準都較低,與國際意義上的納稅服務存有較大差距。顯然,這同我國目前納稅服務缺乏理論指導和明確的法律規范有關。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中,《稅收征管法》雖然包含有保護納稅人權益的相關內容,但僅限于一些原則性的要求,沒有界定較為清晰的制度規范。

(二)納稅服務觀念較為淡薄。作為稅收執法者,稅務機關一直強調稅法的執行和對納稅人的監督,注重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打擊涉稅違法行為,而對納稅服務一直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多年來,一些基層稅務部門始終把納稅服務置于精神文明和職業道德行為范疇,把納稅服務理解為行業作風建設的需要,沒有把它作為稅收執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來看待,致使納稅服務工作不是從納稅人的實際需求和愿望出發,使服務的層次和標準在較長時期內難以有實質性突破,不能將納稅服務融入到稅收管理工作的全過程;而且在服務過程中,納稅服務往往以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需要為出發點,忽視了納稅人的服務需求,因而使納稅服務的個性特征不鮮明,不能滿足不同對象的不同要求,缺少針對不同納稅人的個性化服務;同時對稅收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稅務機關也缺乏主動調查研究的積極性和開展納稅服務的前瞻性思考。

(三)納稅服務運行機制及制度體系尚不健全。從機構設置看,我國長期以來堅持的是以加強對納稅人監控管理為重點的改革取向,側重對納稅人的監控與管理,納稅服務只從屬于稅收征管的職責范疇,沒有專門的納稅服務職能機構研究和規劃納稅服務工作,使納稅服務的職責界定不系統、不全面、不深入;從崗責體系看,崗責體系設置沒有明確的納稅服務職責,也沒有建立相應的崗位職責體系,因而與納稅服務相應的工作流程、工作標準、責任追究、質量管理、監督控制制度等均未形成;從運行機制看,由于目前納稅服務制度和規定缺乏剛性,難以對稅收管理中的納稅服務行為構成強有力的制約,致使征、管、查各環節在納稅服務方面往往反映出銜接不到位、不同地域稅務機關信息聯系不暢等問題;同時,由于沒有形成一套從可行性分析、決策、實施到效果評價、信息反饋、服務監督、業績考評和責任追究的納稅服務考核評價機制,因而無法檢驗、保障納稅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

(四)納稅服務的信息化程度較低。稅收信息化的根本要求,是要將現代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稅收管理與納稅服務,通過深度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以提高稅收管理和納稅服務的水平和層次。但目前,稅務部門在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優質稅收服務方面,工作力度顯得還很不夠。這主要表現在:一是網絡資源有待進一步開發和利用;二是多元化電子申報納稅、網絡認證、網絡抄報稅、一機多票等系統功能尚不齊全,實際運用效果有待提高,數據資源利用率較低;三是稅務機關與企業、銀行、工商、審計、財政、海關等相關部門的聯網進度遲緩,信息共享程度較低。

此外,稅務業不發達,社會中介在納稅服務方面的作用發揮不充分,也是納稅服務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應該說,稅務中介機構所提供的有償服務是構成完整的納稅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稅務機關的培育、引導和納稅人的認識不到位,我國稅務市場還仍然處于成長過程當中,還顯得很不成熟,稅務機構在辦理審核涉稅事項方面的中介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探究在納稅服務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的原因,概要分析,筆者以為,不外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務人員作為稅收管理者和執法者的“本位”思想沒有從根本上得以扭轉,“重稅收執法輕納稅服務”的觀念在實踐中表現得根深蒂固,缺乏平等對待納稅人和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的自覺意識。二是由于長期被置于“從屬”和“被管理者”的地位,使納稅人自覺維權意識相對較弱,忽視了對自身權利的正當主張;加之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中,對納稅服務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法律規范,因而使稅務機關缺乏完善和改進納稅服務的外部壓力,使納稅服務的層次和標準總體顯得較低。三是由于稅收信息化建設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加之在建設初期缺乏較為系統的規劃和設計,因而造成稅收信息化建設同社會信息化建設脫節,涉稅信息難以共享、系統數據不完整、不準確,同時由于電子簽名等相關法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致使便捷的“一站式服務”與方便統一的操作界面難以形成,從而影響了行政辦公自動化和納稅申報電子化的進程,使現有的信息化手段無法滿足納稅人的服務需求。

三、國際納稅服務的經驗及其啟示

20世紀*年代以來,全球性的稅制改革幾乎影響到每個國家。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對個體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以及如何為納稅人提供更有效、更便捷的服務,已越來越受到經濟發達國家的重視。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在努力尋求加強對納稅人服務和加強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方法和路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現代稅收體制如果要實現高效率運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納稅人的合作;另一方面是租稅國家的性質決定了稅務機構對納稅人態度的改變。許多旨在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文件、宣言已經成為這些國家納稅人權利的重要體現,在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和為納稅人提供更高效的稅收服務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這其中,美國、澳大利亞、德國等國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們創造了許多成熟的經驗和做法。我們相信,汲取這些經驗和做法,對于我國構建適合稅收實際需要的納稅服務體系一定大有裨益。

比較而言,美國、澳大利亞、德國等經濟發達國家在納稅服務方面所創造的成功經驗,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服務理念貫穿于稅收管理的全過程。

德國的日常稅收征管環節簡便實用、重點突出,體現了稅收管理上規范、有效,方便納稅人和確保稅收收入的指導思想。比如對納稅登記,德國稅法規定,所有納稅人(包括企業、公司、團體、個人等)一般在普通法院等部門辦理營業登記,法律規定營業登記機關必須將資料傳遞給稅務局。稅務局在內部即可編碼登記,不需納稅人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環節,法律規定:納稅人在取得應稅收入后,應依照稅法和當地稅務局核定的日期,直接或委托稅務人到稅務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當地稅務局書面申述理由;經獲準后,可適當延長申報日期。對納稅認定,稅務局會在每一個納稅期內,根據審核后的納稅申報(在德國,只有特定的納稅申報表如增值稅的申報是由納稅人自行查定申報的,其他稅項一般由稅務局負責評定)逐一向納稅人發出《納稅認定書》,納稅人則據此履行納稅義務。

(二)對納稅人的權利維護與保障具有明確的法律規范。

上述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納稅人的權益和權利都十分重視,在其本國所制定的法律法規當中,都充分體現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比如,美國就制定有專門保護納稅人權利的《納稅人權利法案》,就應對納稅人提供哪些方面的稅收服務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成為美國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的重要依據。澳大利亞也頒布有《納稅人憲章》,它不僅規定了納稅人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對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職業操守和服務規范作出了明確要求――稅務當局必須以有效的管理機制,保證向納稅人提供高標準的納稅服務;《憲章》同時規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將以有禮貌、關懷及尊重的態度對待納稅人;以誠實以及最高的道德標準公正地辦事;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權力;依照法律作出公平及公正的決定,以一視同仁的態度對待納稅人,并根據納稅人的個人情況處理問題、聆聽納稅人的意見,并以公平方法盡快解決令人關注的事件、問題或投訴。這些內容實際上是要求稅務當局必須在法律框架下以公正、專業和負責的態度行使權力,保證善意納稅人免受權力濫用導致的傷害。在德國,《德國稅收通則》是其最基本的法律規范,為德國形成“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高效服務,納稅人依法辦稅、誠信納稅的良性循環”提供了法律基礎。

(三)社會中介發達,納稅服務社會化程度較高。

面對數量眾多、要求各異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無法在稅務行政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完全滿足納稅人充滿個性化的納稅服務要求。因此,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都十分重視發揮社會中介的功能和作用,注意培育稅務咨詢業或稅務業的發展,充分發掘社會資源,為納稅人提供服務。日本的稅務業極為發達,在1942年即制定頒布了《稅務法》,后又于1951年修訂頒布了《稅理士法》,從而使日本在國際上成為集中性稅務模式的代表。其基本特征是:對從事稅務業務的人員有專門的法律管理,對稅務的業務范圍、資格認定、人的權利和義務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同時還設有專門的工作機構和督導稅務業務的、介于官方與民間之間但又為官方所領導的行業協會。德國也制定有專門的《稅務咨詢法》,在這部法律中,明確界定了稅務機關、社會有關部門及中介服務組織在提供納稅服務方面的職責與分工,從而使各相關部門共同構成了完整的納稅服務體系。比如對稅務咨詢,相關法律規定,“每個企業、公司都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賬,稅務機關將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查賬報告視作重要的參考性文件,借以確定納稅人的有關稅收事項”。這樣,大量的涉稅違法現象就會通過注冊會計師查賬而被發現并加以糾正;對相關部門的涉稅信息傳遞,法律也有明確規定,要求工商部門、警察局、雇主等有關方必須將企業開業、戶籍和雇員等相關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四)以信息化技術改造稅收管理與服務手段,不斷提升納稅服務效能。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的稅收管理與服務手段,為納稅人提供更直接、更高效的納稅服務,成為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的共識。比如在美國,他們研究開發了“美國國稅稅收服務分析系統”,把納稅人咨詢的問題進行收集、整理,然后定量定性分析,以支持服務部門作出不斷適應納稅人需求變化的服務決策;澳大利亞研究開發了電話咨詢應答系統,納稅人通過該系統可以快速轉接到相應專業稅務人員,接受稅務機關相關部門提供的專業服務;德國在統一后,經過10多年的發展與完善,已逐漸將稅務管理的基本業務納入到計算機管理,通過網絡與信息技術進行集中處理,為納稅人提供規范、透明的管理和服務。具體包括:利用計算機給所有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開始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建立納稅編碼和稅卡;會計(稅務)師通過信息數據處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為納稅人代辦納稅申報;憑借電子計算機對納稅人的申報進行審核、征收和繳庫;利用電子計算機網絡對稅源實施監控和稽查等。另外,他們以電話、互聯網等為載體,設立了納稅服務平臺,借助納稅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和下載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等。

(五)設立專門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納稅服務。

為保障納稅服務的專業性,各國普遍設有專門的納稅服務機構。美國在全國設置有稅務服務中心,聯邦總部對所有的稅收服務中心實行機構編制、人員經費的垂直管理。近年來,美國每年要拿出稅務經費的10%-15%用于開展與納稅服務相關的活動。澳大利亞稅務當局也成立有專門的稅收服務部門,而且分工專業、細致,如投訴服務部,其職責是專職負責納稅人的投訴,解決稅企爭端,確保《納稅人憲章》賦予納稅人的權利不受侵害。德國在最近的一次征管體制改革試點中,其重點就是重組業務流程,調整內部機構,將原來各基層分工過于專業的工作流程和職能部門,改為綜合性的相互協作的管理服務機構。

在目前的世界格局中,美國、日本、德國、澳大利亞均屬市場經濟體制發育較為充分和完備的經濟發達國家。應該說,他們在優化納稅服務方面所創造和積累的豐富經驗,的確給予我們以極大啟發,同時這些經驗和做法,有許多都很值得我國借鑒和參考。其中的重點,我們以為,至少有以下幾點:一是應將納稅服務的規范和要求建立在國家法制的基礎之上。上述國家無不制定有維護和保障納稅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并以明確的法律條款具體界定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服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將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尊重納稅人,取信于納稅人,規范稅收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暢通法律救濟渠道,切實維護和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將納稅服務融入征收管理的全過程。上述國家沒有把納稅服務視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職責和業務,而是把納稅服務同稅收管理融為一個整體,使稅收服務滲透到稅收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在整個稅收管理過程中處處體現出程序簡便、成本節約、效率提高的服務要求。三是充分發掘社會資源,利用社會中介的力量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美國、德國尤其是日本,社會中介非常發達,因此他們十分注重發揮中介機構在提供納稅服務方面的作用。而稅務機關則利用有限的行政資源強化稅收執法和檢查,重點管好大企業、大公司,從而不僅降低了征稅成本,而且極大地提高了納稅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四是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納稅服務效率。美國、德國等國家都極為注重現代科技手段在稅收管理與服務中的運用。在稅收信息化的建設過程中,他們盡管多為聯邦制國家,但稅收信息化的決策是統一的,信息管理的架構是固定的,因而避免了政出多門、軟件不兼容、數據不統一、信息無法共享等問題,提高了稅收信息的共享度,方便了對納稅人的服務與管理。

四、優化納稅服務體系的現實選擇

納稅服務是稅收本質屬性的內在要求,是稅務機關職責的具體體現。從市場經濟較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看,納稅服務的基本目標應該是:在法律的明確規范下,以維護和保障納稅人的基本權益為中心,以提高稅法遵從度為目標,依托信息化技術手段的支撐和智力支持,以及充分發掘社會資源,構建起組織機構健全、崗責清晰、服務措施規范、監督有力、管理到位、考核機制嚴密、質量測評科學的納稅服務體系,從而高效、優質地滿足納稅人的各種涉稅需求。為此,根據我國目前納稅服務的現實狀況,我們認為,要實現上述目標,就必須重點從以下方面開展工作并作出努力:

(一)明確法律規范,增強納稅服務意識。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已規定有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從而使納稅服務成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和職責。但反映的問題是,相對于西方一些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在法律規定上,對納稅服務的要求,還顯得不具體、不明確。因此,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規范,而其中的重點就是要在憲法中增加保護納稅人權益的條款,明確納稅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以提升納稅服務的法律級次和地位;同時,借鑒國外做法,研究制定維護和保障納稅人權益的專門法律——《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在這一專門法律中,不僅規定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對稅務機關及社會各相關職能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在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方面的職責和要求做出具體而明確的界定。依靠相關法律約束,使作為征稅主體的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牢固樹立起納稅服務觀念,在依法征稅的前提下,不斷提高服務技能,改進服務手段,拓展服務范圍,以不斷滿足納稅人的愿望和需求。

(二)拓展納稅服務范疇,深化納稅服務內涵。

整合、規范、提升現有的納稅服務項目和內容,緊跟時展步伐和納稅人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豐富納稅服務內涵和外延,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納稅服務工作的本質和內在要求。因此,必須針對納稅人對稅收專業性知識與技能、程序、權益的要求,按照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流程及服務項目類型,統一規范納稅服務內容,并在此基礎上,拓展服務范疇。就目前而言,重點是要做好以下納稅服務工作:一是要加強稅法宣傳教育。要通過突出宣傳重點、創新宣傳方式、加大宣傳力度,以加強稅法宣傳教育,普遍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對稅法的遵從度。二是要強化納稅咨詢輔導。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應當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因此,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多種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辦稅輔導等服務,通過加大服務力度,改進服務方式,使納稅人熟悉稅收法律法規,了解和掌握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重要舉措。三是深化辦稅服務廳建設。要面向納稅人需要,突出抓好辦稅服務廳的標準化建設;要依托門戶網站,建設好“網上辦稅服務廳”、“網上法規庫”等網上辦稅服務系統,以滿足納稅人網上咨詢、認證、報稅、申報、繳款等辦稅需要。四是深化辦稅公開。要進一步豐富辦稅公開的內容、完善公開形式、健全公開機制,增強政務公開的效果,切實維護和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監督權。五是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要從通過擴大信用等級評定面、定期公開納稅人的信用等級狀況、加強動態管理,以及實現對高信用等級納稅人的政策激勵,以形成誠實守信的稅收法治環境。六是改進和優化繳稅辦事流程,簡化程序,合理安排稅務人員下戶檢查和實地核查,避免多頭重復檢查;同時,從根本上解決好涉稅信息“多頭采集”和納稅人“多頭報送、多次報送”等問題,以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七是積極探索個性化服務。要根據不同納稅人類別和不同的稅收業務環節設置個性化納稅服務項目,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互動式、高效及時的納稅服務,以滿足不同納稅人的服務需求。

(三)深化信息技術應用,構建納稅服務的信息化平臺。

信息技術的廣泛運用是現代信息社會的必然趨勢,信息技術已為納稅服務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撐,為納稅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納稅服務平臺。但相比較而言,我國在運用信息技術優化納稅服務方面,同國外一些較發達國家相比,尚存有較大差距。為此,我們必須緊跟信息技術的發展趨勢,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的最新成果,進一步拓展信息技術的應用領域,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稅收服務。一是要以12366服務熱線、電子稅務網絡為載體,進一步完善納稅服務平臺,以更有效地發揮信息服務平臺的作用。要依托12366服務熱線,建立基于CTI技術(計算機網、通信網集成技術),以電話為中心,充分利用計算機強大的數據處理和存儲能力,把FAX、E-MAIL、WEB等多種通訊方式集成在一起,增強其納稅咨詢服務功能,適應各類、各層次辦稅人員需要,真正能夠為納稅人提供快捷、方便、自助式的納稅服務;二是要依照“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的原則,高起點建設省局級“稅務門戶網站”,實現數據省級集中和內外部網站信息共享,以避免網站建設與開發的重復投入;同時,發揮好該稅務網站的作用,把網站建設成“網上稅務局”,一方面宣傳稅法和稅收政策,解答納稅人疑問,對稅收執法進行公示等;另一方面,實現涉稅事項的網上辦理,如開業登記、納稅人涉稅文書申請及審批、出口退稅申報及審核、短信平臺催報催繳、郵政代售發票接口、個性化通知等。三是要將綜合征管系統、防偽稅控系統、多元化電子申報系統、網上認證系統等進行整合,及時生成各類警示信息,依托信息服務平臺,自動提供納稅提醒、稅款催報催繳、發票真偽查詢等稅收信息服務。

(四)健全納稅服務制度,形成統一規范的納稅服務體系。

進一步完善納稅服務制度,形成一個統一規范的納稅服務體系,使納稅服務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當務之急是應盡快修訂和出臺《納稅服務工作規范》,明確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服務的基本原則、組織機構、服務范圍及法律責任等,研究制定統一的納稅服務工作標準和規則,完善納稅輔導、“一窗式”服務、多元化納稅申報、預約服務、服務等具體服務項目的規范性操作制度,以及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等,以規范稅務機關及社會中介的納稅服務行為,確保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納稅服務,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堅持以納稅人是否滿意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起規范、公平和可操作性強的納稅服務監督評價機制,從投訴、受理、調查、檢查、處理等環節加以規范,量化考核指標,嚴格獎優罰劣和過錯責任追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互銜接的有效監督,從而確保納稅服務工作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

(五)完善納稅服務組織機構,提高納稅服務人員素質,為納稅人提供專業、高效的稅收服務。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省級、設區市級稅務局有必要設立專司納稅服務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納稅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以確保納稅服務的有效開展與實施;同時,大力培育和促進稅務業的發展,并合理界定稅收業務和納稅服務項目,分清哪些納稅服務工作是可以由社會中介來干的,通過完善制度,規范行業管理,以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的功能與作用,優化納稅服務內容,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和效果。

納稅服務質量的好壞,關鍵取決于稅務從業人員和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辦事能力。因此,我們要在厘清稅務職能部門及稅務中介的職能區分的基礎上,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加強稅務從業人員隊伍專業知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把對復合型稅務人才的培育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努力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作風優良、執法公正、服務規范的稅務從業人員隊伍;另一方面,要通過加強行業監管、嚴格稅務從業資格、規范稅務行為等,以確保稅務人員的職業操守和業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