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22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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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是伴隨著互聯網派生的一種新的商業貿易形式,從上世紀90年代至今,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貿易形式,其發展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起著很大的作用。但是,電子商務也給我國的稅收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新課題。
一、電子商務的涵義和特征
(一)電子商務的涵義
電子商務作為一個名詞已經日漸為人們所熟悉,但對于電子商務涵義,不同的組織,其理解也略有差異,但總的來說可以劃分為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廣義說認為電子商務就是指一切以電子技術手段所進行的、一切與商業有關的活動。在廣義的電子商務的概念下,可將一切現有的或者將來可能出現的通訊計算機技術的商業化應用,納入電子商務的范圍之內。狹義說則認為電子商務是指以因特網為運行平臺的商事交易活動,即因特網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這是目前發展最快,前途最廣的電子商務形式,是電子商務的主流。
(二)電子商務的特征
由于電子商務是利用互聯網提供的信息網絡在網上進行的商務活動,因而具有傳統商務不可比擬的特征:
1、全球性。互聯網打破了地域距離限制,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網絡。電子商務充分利用了互聯網這一優勢,開辟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拓寬了交易空間,給企業帶來更廣闊的發展前景。
2、流動性。任何人或企業,只要擁有一臺可以連接互聯網的電腦,就可以通過網絡參與國際貿易活動。因此,參與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不必在某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甚至一筆交易的各項進程都有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完成。
3、隱蔽性。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賬簿、發票等紙質憑證已慢慢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替換。這些新的變化,大大增加了電子商務的隱蔽性,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4、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這一點,影響了傳統稅收原則的運用,并給稅務管理帶來困難。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帶來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的積極意義
電子商務的發展給現有的稅收法律制度帶來了改革和發展的機遇,如果正確應對,無疑可以推動現有制度的向前發展。具體來說,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1、提供新的稅源。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使在線交易的金額急劇上升,給流轉稅提供了新的稅源。同時,由于電子商務減少了商品交易的中間環節,使流通成本大大降低,從而提高了企業的商業利潤,給所得稅提供了更多的稅源。而隨著電子商務市場的不斷發展,納稅人的數量也會大量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的稅收來源。
2、減少稅收成本。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實現一系列交易活動的,包括售前服務、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務的商業運作過程。電子商務的出現大大減少了征稅點,生產商由于可以直接向消費者供應貨物而成為供應商,它可以與消費者直接交易,減少了中間環節,稅款的征收可以一次完成,從而使征稅點大大減少,節約了稅收成本。
3、促進稅收征管的現代化。電子商務帶來的無紙化交易,使賬簿、憑證都無紙化,即在計算機網絡中以電子形式出現,而這些電子憑證又可以被輕易修改,并且不留任何痕跡;同時,電子銀行的出現使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之間的付款結算業務,這些新情況都使得現行稅收征管制度失去了基礎。為了改變在電子商務稅收中的被動局面,稅務機關必須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進行稅收征管改革,提高稅務管理的電子化程度。
4、促進國際稅收協作。互聯網的發展可以使跨國機構輕而易舉的分布于世界各地,只需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建立一個新的網址,實現網上交易。這些新情況導致各國間因稅收爭議而引發的矛盾與摩擦日益明顯與復雜化,在客觀上要求國際間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原則的沖擊
首先,電子商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為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數字化又與稅務機關獲取信息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不相適應,使之成為“優良”的國際避稅地,導致傳統貿易主體和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
其次,電子商務對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了沖擊。稅收法定原則基本要求就是稅收的征納必須有法律明確的規定,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得進行征納。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將對這原則產生一定的沖擊,因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方式,對它的法律規制還處于爭論之中,各國目前也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針對電子商務的征稅體制,究竟應不應該對電子商務征稅,也還沒有統一的定論。
最后,電子商務對稅收的效率原則產生了沖擊。稅收效率原則要求征收的行政管理費用不應鋪張浪費,納稅人的從屬費用不能毫無必要的增加。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這原則將產生一定的沖擊。比如,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而中間人消失的結果,將會使稅收征管復雜化,原來可以從少數人取得巨額的稅收,現在卻將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變成了向廣大的消費者各自征收小額的稅收,這將加大稅務機關工作量,提高稅收成本。
2、電子商務對課稅對象的影響
在電子商務中,由于技術的發展己使得許多交易的對象可以被數字化,由此給現行稅法制度下關于課稅對象的劃分與界定規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適用造成很大的困難與不確定性,突出的表現為現行稅法制度很難對無形商品銷售的收益、特許權交易的收益、提供服務的收益作出明確的界定與區分。同時,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傳統的計稅依據在這里已失去了基礎。
3、電子商務對稅收管轄權劃分的影響
現行的稅法主要是針對有形商品制定的,通過常設機構、居住地等概念把納稅義務同納稅人的活動聯系起來,并以此為根據實施稅收管轄。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這一制度也將面臨挑戰。在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這一概念無法界定,電子商務的運作媒介不是有形的營業場所,而是虛擬的數字化空間,因此,“常設機構”原則適用的前提“固定的營業場所”受到了挑戰。電子商務對“常設機構”原則的挑戰實質上就是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一種挑戰。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設想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應針對電子商務的特征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并按照稅收的中性、公平和效率原則,對現行稅法的一些概念、范疇條款進行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并增加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條款,從而達到對現行稅法的修訂和完善。筆者認為,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一)修訂稅收實體法
首先,要在稅法中重新界定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要求的傳統稅收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國家稅收管轄權、商品銷售、勞務提供、特許權轉讓等基本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例如,在居民身份的判定方面,為了解決跨國公司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分散機構以逃避居民納稅身份的問題,我國應當適當調整稅法中對于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準。在原有的兩種標準(注冊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之外,增加新的可以體現電子商務供應商的居民身份的標準。可以考慮對電子商務企業適用主要營業地標準,或者對電子商務供應商使用控股權標準。(即不論跨國公司名義上的總部是否位于中國境內,只要其大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就可以認為該公司具有中國的居民身份。只要掌握公司股權達到一定標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國居民,即可認定該公司具有中國居民身份。)
其次,要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行為的征稅范圍,明確電子商務交易的課稅對象,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期限等稅制要素。比如納稅地點,就存在買賣雙方其中一方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網站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以及網站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稅務機關等諸多選擇,筆者認為,為便于納稅人納稅和稅務部門的稅務管理,稅法可以規定網絡交易者原先在哪個稅務機關登記,仍向該稅務機關納稅,而不考慮交易者的網站或服務器設在哪里。
再次,要修訂和補充有關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關稅等現行稅種法律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作的有關條款。例如,在增值稅法中要增加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要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這種有形動產是通過哪種交易方式實現的;在對營業稅法的修訂方面,要增加在線交易和網上服務的征稅規定,對于網上遠程服務的勞務應當實行消費地征稅原則,即只要勞務的消費地在我國境內,該項勞務交易就應該向我國申報納稅。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應傾向于以勞務的實際接受者所在地為勞務的消費地,這樣可以避免交易雙方通過異地支付的方法規避營業稅;在關稅方面,考慮到征稅的技術原因和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應當對離線交易型的電子商務征收進出口關稅,對在線交易型的電子商務適用零關稅政策;在對印花稅法的修訂中,要擴大納稅人的范圍,把現行印花稅的納稅范圍由“書立和領受”憑證,擴大到“訂立和領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訂立不僅僅局限于書立的書面形式合同,還包括其他形式的合同,如電子商務合同等。
最后,在不影響納稅人對貿易行為進行選擇的前提下,要在稅法中增加適用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扶持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完善稅收征管法
1、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增加有關互聯網企業稅務登記的規定,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進行專門的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并且將企業的網址、數字認證證書、E-mail以及資金支付方式和相關的銀行賬號等資料提交到稅務登記機關,由稅務機關發給企業其專用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碼,并要求該企業必須將該號碼在其網址上展示并不得修改或刪除。將電子商務企業稅務登記制度以法律的形勢確定下來,有利于從源頭上堵塞網上逃稅的漏洞。
2、完善交易記錄的保存制度
在《稅收征管法》的“賬簿、憑證管理”中增加關于電子記錄保存的條款,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保存每一筆交易活動的電子記錄,且企業有義務保證該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閱讀性。當企業確因一定的情況不能保存電子記錄時,必須保留相應的書面資料,以備有關部門的查詢。
3、完善電子發票的管理
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電子發票作為納稅人記賬核算以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規范其申領、使用、保管、傳遞、繳銷等相關程序。電子發票應由稅務機關統一發售,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有防偽系統,支持電子簽名等功能。電子發票必須附加資金支付或貨物物流信息,并在結算的同時開具電子發票。
4、完善電子納稅申報
《稅收征管法》中已經規定了可以采取數據電文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筆者認為,應當進一步突出電子納稅申報方式的優勢。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應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設置在主頁中,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登陸登錄訪問該主頁,錄入有關申報資料,進行電子簽章后,發送到稅務部門,完成納稅人與稅務部門間的電子信息交換。稅務機關對該相關資料進行審核驗證后,并將受理結果向納稅人反饋。對于申報有效的,稅務機關將數據信息傳輸至銀行數據交換系統和國庫,由銀行進行資金劃撥,并向納稅人發送銀行收款單。稅務機關對網絡申報系統應安排專人維護,而且對每一項操作都應設置相應的密碼,未經授權的人員不能進入網絡申報系統,確保系統安全,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納稅人資料丟失。
5、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對于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跨國交易而言,國別的概念已經日漸淡出,這就決定了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獨自解決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問題,所以,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必須具有全球性和整體性。在客觀上要求各國政府從本國的長遠利益出發,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與其他國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層、更有效的協調與合作,努力爭取在電子商務稅收方面達成國際間協議。此外還要通過國際間的稅收征管和稽查的協調和合作,加強國際間的情報交流,減少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偷稅、漏和國際避稅的可能性,以維護國家主權和稅收利益。促進我國電子商務走上快速、健康發展的軌道,從而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的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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