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體系建設調研報告

時間:2022-07-02 0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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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體系建設調研報告

一、誠信納稅的現實意義

誠信納稅,就是所有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能按照稅法的規定,誠實地履行對國家應盡的繳納稅款的義務。誠信納稅是現代稅收法制的必然要求,它從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規范著征納雙方遵循的稅收秩序。目前,許多納稅人還沒有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納稅意識,各種偷逃稅行為還比較嚴重,因此在我國鼓勵廣大公民和企業學習稅法知識、提高納稅意識,倡導和推行誠信納稅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誠信是做人處世之本。作為納稅人,誠信納稅是提高和維護自身信用的需要,是其社會道德信用的重要內容。一個國家,喪失納稅誠信那是最壞的一種社會信用記錄,必將影響其一系列社會活動。依法誠信納稅,是建立公正、競爭和統一的市場秩序的重要條件,它對于實現全面建議小康社會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提倡誠信納稅,有利于全民納稅素質的提升。以前我們一直講公民要依法納稅,現在提出公民要誠信納稅。從形式上看,二者沒有太大區別。但從內涵上分析,二者的差別是很明顯的。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前者只是一個單純的稅收法律規范,納稅似乎是被動的;而后者使納稅成為一種發自內心的自覺的行為。所以說,后者更有利于提高全民納稅意識。另一方面,企業的發展需要依靠各方面的條件,但最根本的是要依靠自身的信用,所謂商無信而不興。是否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支付貨款、交付貨物,表明一個企業對其他商家和客戶的商業信用度;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是表明一個企業對國家的納稅信用度。重新修訂頒布的《稅收征管法》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原則。如果一個企業不誠信地履行納稅義務,其對外提供的抵押、質押等擔保的信用程度會大大降低,包括它的合并,分立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時,由于企業不誠信地履行納稅義務,還要付出額外的稅收成本,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會使其因此而失去很多的商機。所以,從企業自身生存和發展來考慮,也應當提高自身的納稅意識。提倡誠信納稅,也有利于改進稅收工作,促進稅收執法水平的提高。實踐證明,提倡和實現誠信納稅,僅靠納稅人自身的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社會各方面為實現誠信納稅營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求作為征稅主體的稅務機關,要規范納稅服務,做到文明執法;要誠信地履行對納稅人的承諾,為納稅人誠信履行納稅義務創造條件,不斷提高稅收服務水平。同時要做到公平執法,使誠信納稅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使偷、逃、騙稅者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只有這樣,才有助于國家依法征稅。

二、我國納稅信用體系現狀

當前,我國稅收流失嚴重已是不爭的事實,據有關組織和專家估計:我國增值稅流失率為44%,所得稅流失率為79%,關稅流失率為56%。筆者認為,納稅人信用的缺失是造成稅源監控難的最主要原因。不講信用,正常的社會關系就難以維系,市場經濟難以發展和完善。一方面,通過信用的方式可以調整稅收征納關系,規范稅收秩序,凈化稅收環境;另一方面,在實施依法治稅的同時,通過稅收信用的形式加以管理、指導、教育納稅人自覺納稅,不斷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然而,我國納稅人在納稅上缺乏的正是信用。現實生活中,由于相當一部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比較淡薄,稅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配套措施不盡完善,征納雙方的互信關系尚未完全建立,誠信納稅的環境遠未形成,依法治稅任重道遠。加之目前我國非現金交易程度很低,現金使用的范圍很廣,頻率也高,通過現金交易使得建假帳、隱瞞收入偷稅的現象十分容易,也比較普遍。同時,由于個人信用制度還沒建立,銀行網絡與稅務網絡互不相連,在納稅人的納稅信用很低的情況下,對稅源實行有效監控就顯得十分困難,特別是對高收入者征收個人所得稅更是力不從心。因此,加快建立納稅人信用體系,積極推行誠信納稅,是解決稅源監控難的最有效的途徑,也是推行依法治稅的必然選擇。

三、建立和完善納稅信用體系的幾點設想

(一)通過宣傳教育為誠信納稅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一是廣泛開展誠實守信的道德教育。要建立以誠信為原則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德標準,就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大力開展以“誠信興國”為根本的宣傳教育,形成“誠實守信者光榮,爾虞我詐者可恥”的社會氛圍,堅決摒棄非道德主義的行為,使全國人民真正樹立起誠實守信的道德觀,并以誠實守信作為規范各類經濟主體之間乃至一切社會關系之間的行為準則,使市場經濟真正成為“信用經濟”。二是在開展誠信道德教育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稅務宣傳的專項教育,使誠信納稅的理念深入人心。稅務宣傳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要強化稅收社會意義的宣傳。從稅款使用效益角度,進行“誠信納稅,利國利民”思想的宣傳和教育,使納稅人明白稅收對社會發展帶來的宏觀和微觀效益,從而取得納稅人的信任、理解與支持。另一方面要改進現有的稅務宣傳方式:將稅務宣傳與整個社會的誠信教育結合起來,以誠信教育為基礎,使稅務宣傳落實到誠信這個根基上,使誠信納稅蔚然成風;完善稅法公告制度,使納稅人能夠通過各種公開的、易得的、無償的載體了解各種稅收法律與法規。

(二)完善對納稅人經濟活動與納稅活動的記錄制度。我國稅務部門在納稅征管過程中,一直在收集、保存著各種納稅活動的記錄。但這種納稅記錄作為反映誠信納稅的依據,還有必要盡一步完善:一是建立綜合的納稅人經濟活動記錄。它是對納稅人在經濟領域中所有行為記錄的真實寫照,是全方位評價納稅人經濟活動信用水平的信息記錄。二是健全納稅人的納稅記錄。運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對納稅人的納稅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記錄、儲存,建立健全完備的納稅人納稅信息檔案。上述記錄為稅務部門今后能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濟與納稅信用信息提供方便。

(三)嚴征細管,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在稅收征管上,要嚴格以稅收法律為依據,做到規范執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利于經濟成分之間、各行各業之間稅負公平合理。同時,要加大對偷稅的打擊力度,使納稅人真切地體驗到不誠信納稅的成本高于誠信納稅成本,從而使納稅人自覺誠信納稅。

(四)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激發納稅人誠信納稅的積極性。要創建誠信的稅收環境,各級稅務機關要轉變理念,把納稅服務作為稅收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積極開展以愛崗敬業、公正執法、誠信服務、廉潔奉公為基本內容的稅務干部職業道德教育,大力培養稅務干部崇高的職業操守。全方位推行“陽光作業”,實行辦稅公開,增強稅收執法的透明度,從制度上確保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公正執法。開展文明服務,落實“一站式”服務、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創新服務手段,在全國稅務系統建立統一、規范的12366納稅服務熱線,辦好稅務網站,提供法規咨詢、申報納稅、稅收公告、檢舉申訴等綜合服務,建立與群眾暢通的聯系渠道,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建議。

(五)加強部門配合,形成社會合力。稅務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部門的支持,進一步加強與工商、銀行、公安、新聞等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形成社會合力。充分利用政府和社會的共有資源,降低納稅成本,提高服務能力。利用銀行電子結算工具,推進多元化電子申報和繳稅進程,加快實現稅收業務的“同城通辦”和“異地通辦”,切實方便納稅人;利用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電子信息系統,實現通用納稅人有關信息一次錄入、各家共享,簡化辦稅手續;定期進行納稅數據信息交換,實現信息共享,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行為,凈化稅收環境。

(六)建立納稅人信用評級制度,完善納稅信用體系。目前,我國已有個別省市財稅系統將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資質列入稅務管理之中。今后,需要進一步擴大這種納稅信用管理的范圍。做到:一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納稅信用評級機構,或由稅務總局認定的中介機構來參與評定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中介機構對其認定結果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根據企業的以往納稅情況、企業的財務制度、領導者的道德品質、納稅規模、商業信譽、資產和抵押品等參數,把納稅中人分為A、B、C三個納稅信用等級,由評定機構負責對各企業或納稅人進行對號評定。三是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實施不同的待遇,以建立納稅信用激勵機制。四是通過征管系統對日常申報、發票管理等自動跟蹤管理,當納稅人在信用能力某些評估指標上發生變化時,可自動對納稅人的稅收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和調整。總之,對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要堅持依法、公平、公開的原則,使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真正成為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的有效激勵機制。

(七)建立失信處罰機制,進一步制約稅收違法行為。過去我國對各種稅務違紀行為都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但這種處罰機制并不能遏制納稅人的違紀行為。因此,在強調誠信納稅的今天,更需要進一步健全失信處罰機制。一是當納稅人在稅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記錄時,計算機可自動對納稅人的稅收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和調整,稅務機關要相應加強對其稽查與監管的力度。二是規定對被降低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如再次發生違紀行為,則將加重處罰。三是建立稅收信息不實企業公告制度,在各級稅務部門的網頁上公布,或者定期在辦稅服務廳公布,使公眾隨時查詢,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四是在處理“稅收失信”事件時,應當多管齊下,除建立稅收信用破產懲罰機制外,還要與商業信用掛鉤,進行全方位的信用破產懲罰,使得不講誠信者或信用不佳者難以立足,難以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