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執法問題調研報告
時間:2022-03-08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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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近一年的執法工作實踐,發現執法工作的確有其無比的難度、鎖碎性和責任性。筆者結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具體工作實踐,對當前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存在問題和困難進行分析,對加強執法監察工作進行初淺探討。
一、當前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困難
(一)執法手段普遍偏軟。一是目前執法監察人員相對不足、動態巡查不到位,一些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難以發現。二是在土地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少數當事人無理糾纏,拒不停工,若強行制止,可能引發和激化矛盾,執法人員也可能受到人身威脅和侵害。特別是對基本農田內的農民建房,按照法律規定只能依法拆除,但在強行拆除的過程中,勢必誘發新的矛盾和社會不穩定素因。三是依法處理必須經過調查取證、處罰聽證、復議訴訟、申請執行等多個環節,一個環節遇阻,就會造成案件查辦久拖不決。另外,國土資源部門在對違法占地作出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對于此類申請,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所以,土地執法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久而久之,執法人員對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缺乏動力和信心。
(二)現行土地法操作困難。一是法律規定與實際不符或過于原則化。《土地管理法》第73條和第76條規定,對在非法轉讓或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符合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罰款。沒收是主罰,罰款是附加罰。在實際操作中,沒收的處罰很難執行到位,因為沒收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難以處理,特別是在集體土地的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更是難于沒收;有很多土地法律條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但在具體執法工作中,“責令限期改正”很難于準確把握。二是法律規定存在空白。《土地管理法》第82條規定:“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但是對責令限期辦理而不來辦理的并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土資源部門無法對當事人進行制約。三是部分條款的規定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土地管理法》第36條規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果業和挖塘養魚”,但是目前的立法環境已發生變化,實施農業結構調整已成為國家發展農業的重大戰略,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然要求,該條規定嚴格執行非常困難、壓力很大。
(三)村級法律責任主體的缺失。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沒有任何條款對村級組織的違法行為作出法律規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針對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條款很多,但并不能適用于村級組織,所以少數人利用此處法律的漏洞非法占地,法律卻無法追究責任。二是農村集體土地的裁決權和農民建房的初審權都是在當地村委會,所以從法律的角度講,村級組織享有審查權力的同時,也應擔負有相關的責任義務,但由于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其享有的裁決權和初審權均不是行政許可權范疇,所以有很多土地糾紛、矛盾及土地違法行為在村級管理中產生,卻由國土資源部門剎尾,無形中將矛盾責任上升轉移到國土資源部門,造成基層國土人員在農村建房審批中如履薄冰,執法人員在部分土地糾紛調解和土地違法查處中進退兩難。三是農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誤區。《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則》、《農村土地經營承包法》有許多相聯系的地方,有很多民事糾紛和違法案件表面上與土地有關,但實質上是侵權、或非法承包經營等行為。但人民群眾普遍認為只要涉及土地,就找國土資源部門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基層土地管理人員不能將相關法律和政策正確告知和解釋清楚,又無法穩妥化解矛盾的話,百姓們只可能將矛盾和怨氣全撒在國土資源部門身上,無疑增加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難度。
二、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用制度牢筑“防護墻”。通過加強日常查處和聯合執法、信訪辦理制度的建設,建立一道防護墻,從而有效推進國土資源依法行政,保護國土資源干部,維護部門形象。一是實施動態巡查責任制度。明確巡查責任區域、巡查次數,巡查責任,及時記錄備案巡查情況,及時上報違法用地情況。二是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一方面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合,積極爭取紀檢監察、公安、司法等部門支持,建立聯合執法監察機制;另一方面,加強局內部股室、二級單位的協調配合,確保執法工作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三是建立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受理范圍、程序、責任劃分制度,明確國土資源部門信訪受理范圍(表面上與土地有關,但不在受理范圍內的,當場告知其上訪路途徑)、信訪辦理程序及期限,并根據信訪內容分類確定信訪件受理的責任股室及二級單位。將該制度編印成冊,發放到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縣直相關部門,加強宣傳。
(二)用政策提升戰斗力。國家連續出臺了《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及中央15號令等新政策,湖北省委常委、副省長湯濤函致省內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求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嚴格保護耕地。一是各級人民政府要真正成為責任主體,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每一起土地違法案件尤其是影響較大的土地違法案件問責到位,土地違法行為一定會得到遏止。二是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對縣級執法工作的指導和政策支持,加強執法人員編制、交通工具、執法設施的配備。只要夯實基層執法基礎,國土資源執法整體水平和法律威信自然提升了。
(三)用機制調動村級責任性。現行土地法規中既然未明確農村村級組織的法律責任,我們就應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辦[]104號)要求,明確村級組織對村民建房的初審權及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將縣內各村書記、主任聘為國土資源信息監督員的同時,建立健全國土資源信息監督員工作責任考核機制和獎懲激勵機制,對在村民建房初審中嚴格把關,從源頭減少和制止非法占地、違法建房、土地權屬糾紛的國土資源信息監督員給予獎勵,反之,將建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和懲罰。
(四)用質效提高法律威信。目前,《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均在重新修訂之中。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雖然存在著對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罰標準或過重或過輕、處罰規定不具體不明確等的情形。但在具體執法工作中,我們要嚴格執法程序,堅持發現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后2個工作日內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對重大和典型的違法案件重點查處,本著既要處理事又要處理人的原則執行。格實行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加強內部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做到調查取證翔實、執法程序合法、執法文本規范、適用法律條款準確,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有效提高國土資源法律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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