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業稅收征管調查匯報

時間:2022-04-12 0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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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業稅收征管調查匯報

隨著國家實施擴大內需和基建投資規模加大及縣城舊城改造、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商品房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如雨后春筍般在全縣迅速發展,建筑安裝業成為新的稅收增長點。據統計,建筑業稅收占地方稅收的比重一般在20%以上。但由于稅收政策中存在諸多問題,加上地稅機關征管手段和思路較為滯后,建筑行業稅收上的“跑、冒、滴、漏”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對建筑安裝業稅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強化管理的建議。

一、當前建筑安裝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與施工企業納稅意識不強。一些相關部門對稅收法律責任缺乏足夠的認識,對稅源的協管配合較差;個別單位在職權范圍內從事或管理涉稅事項,過于強調建筑安裝項目建設進度,有時反而成了制約稅收征管的阻力。部分建設單位業主索要發票意識不強,工程結算大都使用財政收據或自印收款收據,不向承建施工企業索要建筑業發票;一些企業特別是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采取“單包、轉包、分包”或自建房產的,不要票的現象更為嚴重突出。同時,施工單位納稅意識薄弱,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千方百計鉆稅收空子,故意不開票或拖延開票,建筑安裝項目漏申報,收入不入賬、少入賬,偷逃稅款。

(二)施工企業信息嚴重失真,納稅申報不實。企業報送給地稅機關的會計報表數據不真實,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較差。如:為招投標需要、完成利潤目標、承包指標、更充分地享受稅收優惠、便于籌資等目的,營業收入不按規定結算,或延遲結轉,或提早估價確認;向下屬非獨立核算工程隊、無資質等級證書企業、分包轉包單位、掛靠企業收取的管理費,不按規定確認、申報營業收入;為多個建筑工程建筑安裝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不能分攤到每個建設建筑安裝項目,完工工程結轉成本、費用時,費用分割不清;收據、白條列支費用大量存在,人為操縱損益,控制報表有關數據,使得會計報表數據來源嚴重失真,企業所得稅負擔率和總體稅收負擔率遠遠低于其他行業納稅人。

(三)建筑安裝項目建設控管難度大,工程分包、轉包不規范。地稅機關對建設工程建筑安裝項目立項、中標情況不明,工程開工、進度情況難以掌握,特別是對外地工程,難以確定工程進度、完工結算情況,被動地接受納稅人自行申報,建設工程建筑安裝項目稅源控管主動性不強。工程分包、轉包不規范,一項工程多次分包、轉包,分包、轉包情況不向地稅機關報告、備案;分包、轉包合同簽訂保管不齊全,分包、轉包工程完工結算無合法票據,企業往往以預付賬款結轉分包、轉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極不規范。

(四)發票使用不規范,以票控稅效果不明顯。憑票收款、憑票付款的規定未能完全落實到位,以各類收據收取工程款項的現象時有發生,發票開具、接受的不規范直接導致了稅收流失。調查中發現,明明是按進度結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卻開具“預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據;明明應該“料、工、費”合并計征稅款,納稅人卻只就施工費開一張建筑發票入賬,建筑材料部分以商業銷售票代替;等等。工程承包人為降低工程造價,購進建筑材料時,為壓低材料進價,往往以不要發票為前提。

(五)外出經營管理不規范,異地施工稅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裝企業大都異地承包施工,雖《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了外出施工業戶的報驗、登記和按期申報制度,但建安企業施工時真正能辦理的卻寥寥無幾,等工程決算后再開票繳稅的情況似乎已約定俗成。地稅機關可以通過工商信息交換得到本地固定經營業戶的有關登記信息,但對異地經營情況只能靠納稅人自覺辦理報驗登記、申報,稅務部門異地的實地核查又難以操作,外地工程建筑安裝項目漏征漏管情形時有發生。對納稅人外來施工,如果經營活動在沒有稅收監控的情況下結束了,納稅人欠稅、偷稅很可能就再也無法追回了。

(六)日常稅源監控缺位,納稅評估不到位。部分工程建筑安裝項目特別是地處各鄉鎮的工程建筑安裝項目,規劃立項手續不全,無法到規劃、建設等部門取得信息,建設工程建筑安裝項目稅源監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單位,一般都以建設建筑安裝項目單獨建賬核算,部分賬冊隨同有關財務人員駐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建筑安裝項目納稅評估實地稽核難以開展,即使進行納稅評估稽核,質量也不高;施工企業自身沒有工程隊,到外地施工,雇傭臨工的勞務費用,不到地稅機關開具勞務發票,大都列一張臨工工資單,白條入賬,列支隨意性較大。

二、加強建筑安裝稅收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稅收宣傳,提高全民納稅意識。一要做到稅法宣傳制度化、經常化,對建筑安裝項目實行“一掛四助”幫扶制度;提高納稅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為建筑安裝項目建設實行跟蹤服務。二要做到稅法宣傳層次分明。在對象上要區別對待,將掛建筑安裝項目領導、重點建筑安裝項目業主單位及負責人作為宣傳重點。切實幫助解決建筑安裝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積極為建筑安裝項目建設出謀劃策;在內容上要區別對待,對各級黨政領導要重點宣傳稅收與當地經濟的互動關系;對建設單位要將納什么稅,納多少稅,怎樣納稅,違法、違規后應如何處理等內容作為宣傳重點。

(二)加強稅源控管,完善工程建筑安裝項目管理。地稅機關要加強對工程建筑安裝項目的介入,從工程建筑安裝項目中標、開工之日起立即介入,責令納稅人提供有關合同備忘存檔,按月提供在建工程建筑安裝進度,預收款收取情況;明確專人對工程建筑安裝項目跟蹤管理,加強實地稽核力度,掌握工程建筑安裝項目建設進度,督促納稅人如實申報;加強對外地工程臨工的勞務費用支出的監控,督促施工企業開具勞務發票,規范勞務費用列支;對完工建筑安裝項目,及時督促辦理竣工結算,辦理營業稅、所得稅結算。

(三)完善自行申報,健全納稅申報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安裝項目核算申報制度,對從事工程施工的納稅人必須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要求分建筑安裝項目報告工程進度、預收款收取情況,按月核算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結算利潤,辦理納稅申報,提高建設工程建筑安裝項目稅源控管的主動性。不能分建筑安裝項目建賬核算的,由地稅機關按工程形象進度或預收款情況進行核定征收,工程竣工結算開具發票時多退少補,確保稅款的及時入庫,堵塞漏洞。

(四)加強部門協作,形成綜合治稅合力。一方面要加強與工商、經貿、建設、國土等部門聯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對重點建筑安裝項目進行監督控管,進一步完善協稅護稅網絡,形成社會綜合治稅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社區服務管理中心、居委會和各級民間組織管理范圍比較廣、觸角比較深的優勢,形成強大的協稅護稅網絡,從源頭堵塞稅收漏洞,實現稅收的應收盡收。

(五)完善發票管理,強化以票控稅力度。嚴格區分“預收款”和“結算款”,落實憑票收款、憑票付款的規定,施工單位取得的款項凡屬“結算款”的必須按規定憑建筑發票取款入賬,及時確認收入,否則一律按發票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加強納稅評估力度,對納稅人“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等科目的增減變化要密切關注,及時發現發票管理的有關問題。主管稅務分局要定期開展轄區內重點建筑安裝項目發票日常檢查,加強對發票違法的處罰力度,以查促管,以票管稅。

(六)規范成本核算,強化企業所得稅征收。地稅機關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財會人員財務核算、納稅申報方面的培訓輔導,完善企業建賬建制,規范收入、成本、費用的核算,正確申報繳納所得稅;加強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工作,嚴格審核,從嚴把關,對財務核算不規范的企業,取消查賬征收資格,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建筑行業盈利水平,所得稅實行按季定率預征,年終結算的方式,強化企業所得稅征收。

(七)加強評估分析,實施行業稅收預警。加強對建筑行業稅收宏觀分析和對企業微觀經營情況和繳納稅收及影響稅源的減免稅、稅前扣除、政策變動因素等指標的評估分析,結合外部相關稅收征管信息,選擇行業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業作為樣本進行調查、剖析,結合整個行業情況,確定該行業的稅收負擔率,實行行業稅收預警,對在行業負擔率以下的企業列入預警對象,實施實地稽核或重點稽查。

(八)加大稽查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開展建筑業專項檢查,加大對做假賬、用假發票、搞假申報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大對漏征漏管建筑安裝項目的清理,堵塞征管漏洞,發揮以查促管作用;對重大案件進行通報,準確反饋案件查處情況和稽查信息,及時曝光典型涉稅案件,加大以涉稅案例宣傳稅法的深度和廣度。通過對偷稅行為處罰、曝光,懲前毖后,增強稅法剛性和嚴肅性,提高稅收執法公信度和依法納稅遵從度,營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