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社資產監管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03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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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資產監管調研報告

一、資產現狀

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市供銷社系統縣(區)以上公司44家,基層社27家(含保牌企業)。資產總額4.33億元,其中流動資產2.41億元,非流動資產1.92億元;凈資產1.59億元,其中實收資本0.95億元;資產總額中有土地、建筑物1.96億元,占資產總額的45.26%;已登記的土地254270.22M2,其中:劃拔土地167785.05M2,出讓土地86485.17M2;未登記(在使用未確權)的土地76881.53M2,土地出讓都集中在市本級、區。

二、社有資產的監管體制

(一)社有資產運行模式

10年前我市供銷社系統先后對市、縣(區)直屬企業及基層社進行了產權制度改革及職工身份置換,明晰了社有資產的權屬。目前,社有資產主要有四大塊構成:一是新設企業對外投資形成的資產。二是產權制度改革時以凈資產形式出資的股權。三是以開放辦社等形式的參股、聯營資產。四是市、縣(區)社持有的資產。

(二)監管方式

各縣(區)供銷社結合當地實際,采取了因地制宜的監管運營模式:對未改制的全資企業和部分改制企業的剩余資產、由市縣(區)供銷社代為行使企業資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的進行直接管理;對控參股企業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間接管理。

1、直接監管

(1)各級供銷社是全資企業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行使所有者代表職責和資產管理職能;負責社有資產的獲取、開發、投資、運營、收回與處置、資本收益和分配、監管與考核。

(2)部分縣社根據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和本縣企業經營現狀,由縣社代為行使全縣供銷社企業資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成立了由縣社主任掛帥的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實行縣社對企業改制剩余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辦法,提高了資產收益率,避免了社有資產流失情況的發生。

(3)基層社改制后的剩余資產由各縣(區)供銷社委派專人負責統一監管。

2、間接監管

(1)供銷社控參股企業的社有資產依據公司法按照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運營,各級供銷社以出資人身份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推薦人員出任公司董事、監事,代表供銷社行使社有資產的經營和監管職能。

(2)市、縣(區)供銷社內審組受公司股東或董事會的委托定期對控參股公司經營者進行資產運營、經濟效益、離任等進行內部審計。通過項目審計,既能達到客觀評價企業經營者任期業績和界定經濟責任,又能加強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同時強化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職能。

(3)部分縣(區)社進入了社有資產處置招投標平臺,對資產的招租、承包、拍賣及重大工程建設經過招標中心的招投標,并在企務公開欄目中公布。通過公開交易,增加了操作的透明度,使社有資產的經濟效益達到最大化。

(三)社有資產收益分配方式

1、供銷社控參股公司的社有資產根據公司章程,按股分紅。

2、由供銷社監管的全資企業,對內部職工承包經營、對外租賃經營的,供銷社按承包和租賃合同收取資產租賃費。

3、對開放辦社的投資,在確保本金安全的情況下,原則上按固定回報收取。

三、社有資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社有資產質量較差,房屋嚴重老化,安全隱患突出,經營租賃的收益較低;新企業規模小,盈利能力弱,除經營蔬菜交易、煙花爆竹、生產資料等少數企業經營尚可外,其他企業市場占有率比較低,企業沒有形成核心競爭力,發展較慢。

(二)部分縣(區)供銷社控參股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如不委派代表出資人利益的董、監事進入董、監事會,董、監事會成員均由職工自然人出任,可能形成內部人經營,引發社有資產隱形流失。

(三)部分縣(區)社因各種歷史原因土地房屋至今未確權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導致社有資產權屬不清,部分基層社尤為突出。

(四)各縣(區)供銷社的土地尚有較大比重是劃撥(含租賃)土地,土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時需繳納較高的土地出讓金及交易稅費而被擱置。

(五)供銷社土地房產遇到城建拆建或其他項目需要拆遷的,一般都由政府出面協商,最后結果很難體現土地房產的市場價值。

四、建議及意見

(一)各級供銷社應結合本地實際,完善社有資產監管體系,規范土地房屋資產的租賃、維修及處置行為。上級社要加強對下級社社有資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指導,確保社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建立和完善社有資產經營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健全全資、控參股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強化會計、內部審計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提升資產監管的質量。

(三)建立和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對有條件的企業縣(區)社應委派人員進入董、監事會行使職權,實行有效的監管。

(四)把握機會,貫徹落實各項政府已出臺的供銷社土地使用政策,抓緊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聯系,明確供銷社土地權屬,以促進供銷社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五)縣(區)供銷社已參“公”,各社應按照社企分開的要求,積極創建和完善獨立的資產經營平臺,確保社有資產完整和安全。

(六)加強重大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的管理,重要經營事項的監管和資產收益管理,建立社有資本經營制度,探索社有資產處置招投標制度,實行公開透明操作,切實管好社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