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金融司法環境調查報告

時間:2022-06-28 05: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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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金融司法環境調查報告

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劣直接關系到一個地方金融、經濟的發展程度。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是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實現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從金融生態環境的構成要素看,金融司法環境建設是核心、是關鍵,直接影響社會誠信狀況,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直接影響到一個地區科學發展的水平。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為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是人民法院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必然要求和職責所系。為深入了解當前在金融司法環境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金融生態環境的不斷改善和發展,筆者以法院為例,通過登門走訪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聯合召開座談會、對審判和執行的涉金融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等形式,就人民法院如何為建設良好金融生態環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問題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并提出了針對性推進措施和建議。

一、從金融訴訟案件看金融司法環境現狀

以法院為例,2007年至2010年,法院共受理涉及金融糾紛案件1364件,審結1642件,標的額2.3億元。金融訴訟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一)近年受理金融訴訟案件數量有下降趨勢,但標的額呈上升趨勢。法院受理和審結金融訴訟案件的情況是,2007年受理562件、審結456起、2008年受理332件,審結682件、2009年受理255件、審結198件、2010年受理215件、審結266起。從標的額來看,2007年,標的額近1億元,2008年,標的額為3063萬元,2009年,標的額為4810萬元,2010年,標的額為5572萬元。

(二)金融訴訟案件的主體涉及金融機構較為集中,被告以自然人為主。在受理的1364件案件中,信用社案件1210件、工商銀行案件119件、農業銀行案件21件、中國銀行案件6件、恒豐銀行案件4件,郵政儲蓄案件3件。其中,農信社借貸款糾紛案件達到了94%以上。從案件主體來分,被告為自然人的案件1224件、法人的案件140件。

(三)金融案件勝訴率較高,但執行困難。因金融糾紛案件多為借(貸)款合同糾紛,一般是被告承認借(貸)款事實和數額,無證據證明的事由抗辯。但受國際經濟形勢影響,有的企業出現效益下滑、經營不佳的局面,有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各行業中抗風險能力差的企業可能出現破產,有的資金周轉困難,背負巨額債務等。在此情形下,企業主棄企逃債,勞動爭議、合同糾紛、破產清算等案件將會增多,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了當事人執行能力降低,影響了法院的審執工作。

(四)大部分案件缺席審理。近三年來,金融糾紛案件缺席判決占結案總數的80%以上。主要原因: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二是大部分當事人對庭審存在消極心態。雖經法院傳票傳喚,但作為借款人的被告抱著借款是事實,反正沒錢償還,擔保人則抱著反正錢不是我貸的,法院怎么判都無所謂的心態,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三是隱名貸款大量存在。借款人及擔保人法律知識淡薄,往往在信貸員和真實借款人的哄騙下,認為我既沒拿錢,就不擔責,不參加庭審。

(五)生效判決的執結率低。執行案件從數量上看雖然不多,但是標的額較大,達2.8億余元,執行起來較難。94年至今申請執行的存案共計639件,實際執結率僅為55%。

二、金融司法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200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了對中國50個大中城市的研究結果,法治環境在金融生態環境各要素中的權重為19.5%,居于首位,但金融司法環境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存在債權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部分債務人企業已停產,營業執照已被吊銷,無力償還債務。部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可執行財產。有些債務人惡意規避法律,通過脫殼經營、轉移優良資產重新注冊公司等形式惡意逃債。

(二)債權人法律意識淡薄。一是貸款沒有擔保或者保證人沒有履行能力;二是擔保物存在瑕疵難以變現,或者債權人對擔保財產處置不力而喪失部分優先受償權;三是對企業經營缺少監控,案件起訴后債務人已經無履行能力或者金融債權與企業職工生存利益嚴重沖突;四是財產保全線索提供不及時,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被另案查封而不能執行。

(三)金融糾紛潛在風險自始存在。首先是金融部門貸前審查不嚴,個別信貸人員對申請貸款人審查不到位,盲目放款,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其次是金融機構貸后監督不力,一些金融機構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后,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私貸公用”的現象也大量存在,致使許多貸款難以收回。再次,擔保制度流于形式。有些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對保證人是否具有實際代償能力和擔保能力不加以嚴格審查,債務人互相擔保,借款人和擔保人重復擔保的情況嚴重存在。另外,有的金融機構采用人員流動機制,信貸人員一般三年崗位輪換,工作熱情不高,缺乏責任心,貸款催收不及時,導致到期債權和擔保超過訴訟時效,這都是引起金融糾紛案件大量出現的潛在因素。

(四)執行的法律困境,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和擔保人的還款能力考察不嚴格,抵押物的估值虛高,有的在經營過程中,企業經營不善造成了無還款能力,致使許多案件到了執行階段面臨著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尷尬局面,如許多金融貸款案件的被執行人為企業,常常是以廠房、設備作抵押,處理不當就會造成企業職工下崗,致使案件遲遲無法執結;還有的情況是被執行人為自然人,僅有一套住房,被執行人在貸款時就用這套住房作為抵押,按照法律規定,在執行中必須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就是這種保障之一,在執行中也叫作做豁免執行的財產,這樣一來,許多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滯留在法院,給法院的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壓力。

(五)個別金融機構不配合、查詢難、效率低。2009年,法院在執行某銀行申請執行小門家鎮某村委會貸款糾紛一案中,法院執行干警在該行某所凍結了該村的存款,而該部門負責人私自將該存款轉移,法院限期讓其追回被凍款項,但其至之不理,最后造成了該筆凍結款無法追回的嚴重后果。法院的執行工作離不開各金融部門的大力配合,法院在與各金融機構配合環節上還存在較大的問題:一是部分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各網點間相互扯皮。2007年9月,法院在執行一起行政征收案中,法院干警在某銀行將被執行人的存款20余萬元進行劃撥時,該行工作人員以電腦系統出故障為由拒不配合。經過4、5個小時的協調,仍未給予辦理相關手續。在工作中還存在,查詢時,只給查詢本營業所的存款記錄,而不提供被查詢人在本機構內其他營業網點的存款情況,有的即使提供了被查詢人在其他網點的存款信息,也只能讓執行干警到相應網點辦理手續,浪費了許多時間。二是有的金融機構給被執行人通風報信。主要因為金融機構中還有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為私人感情犧牲法律權威。

三、法院為優化金融司法環境做的有益探索

金融糾紛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不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重點,也是一大難點。做好金融案件的審執工作,對維護金融信用,保護金融債權,穩定金融秩序,推動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以法院為例,看其積極參與金融司法環境建設的有益嘗試。

(一)開通綠色通道。在立案階段,法院根據各銀行的申請,及時采取必要的訴訟保全措施,為案件的執行打好基礎。對部分金融機構,采取緩交訴訟費,幫助金融機構解困排難。三年來,共緩交訴訟費460余萬元。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邊立邊執。對一些急、難案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快速審結。

(二)設立專門審理、執行機構。金融糾紛案件的審理由法院民二庭集中辦理,由專人審理,難案業務骨干把關,民二庭在審理破產案件的過程中,也積極為銀行核銷呆壞賬。今年的執行機制改革把金融糾紛案件全部調到執行指揮中心集中執行,法官隊伍精干,設施配套完備,辦案公正高效。

(三)在審理中加大財產保全和調解力度。注重對金融機構案件審理中財產保全,及時提示金融單位搜集被告人資產線索,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在立案和審理階段查詢核實被告人地址。加大調解力度,只要被告到庭的,法院都盡力調解,這也有助于銀行利益的最快化實現。

(四)加大金融案件的審、執力度。依法窮盡一切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債權。如2011年自3月份開始開展為期四個月專項集中清理活動,依法嚴厲打擊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活動中,審、執結不良貸款案件500余件,標的額1.1億元,審、執不良貸款案件數量同比分別上升了121%和183%。

(五)健全執行威懾機制。對惡意逃避債務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拘留、罰款等到強制措施,通過媒體曝光惡意逃債被執行人等措施,使得部分案件得到解決了順利執結。六是結合司法實踐,及時向金融單位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司法建議。法院與全市19家金融機構建立了共建機制,通過定期走訪、座談等方式,及時向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和開展專題法律知識講座,三年來,共開展法律講座20余次,為金融機構提出司法建議100余條。

四、關于優化金融司法環境的推進措施和建議

“金融生態環境不僅關系到一個國家或區域的軟環境和文明程度,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該經濟體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從一定意義上講,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2011年是“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金融是地方經濟發展的血脈,地方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機構的支持。當前,經濟運行存在不可忽視的通脹壓力,金融機構非常嚴峻,法院作為金融秩序的維護者將高度重視金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通過審判和執行充分發揮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經濟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法院成立專門機構,繼續加大集中清理金融執行案件力度。法院成立維護金融秩序小組,院長任組長,分管執行和商事審判的分管院長任副組長,辦公室設在執行局,執行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執行局辦公室主任、商事法庭庭長及立案庭庭長任副組長,主要是協調好與各銀行之間審、執工作,確保在最短時間內維護好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抽調精干力量,開展清理金融執行案件活動。在活動中要求達到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必須執結,無財產可執行的案件在完成“四查兩報”的工作后,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法將這部分案件退出執行系統,最終達到將全部金融系統申請執行案件清理完畢的目標。

(二)加強外部聯動,加大法院與金融部門的配合力度,共同營造更加和諧的金融環境。之前,法院與各銀行、信用社也建立了一些聯動機制,在法院依法查詢被告或被執行人開戶銀行、帳號、存款余額,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時,多數部門也都能積極協助配合。但也存在著有些部門拒不配合,工作人員給被執行人通風報信等阻撓情況。法院每半年與各金融機構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研究制定對惡意失信行為的聯合制裁辦法。對惡意逃債的被執行人加大懲處力度,對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的,金融機構將其列入“黑名單”,拒絕其貸款或限制其貸款。充分利用省高院與省人民銀行的聯動機制,將相關需查詢信息層報至省高院,在全省范圍內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信息。建立貸款人和擔保人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將貸款人和擔保人貸款、誠信情況以及一些訴訟信息包括惡意逃債、不依法履行合同情況通報給金融系統,金融系統也將有關信息通報給法院,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和執行風險。

(三)要提高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加大案件執行力度。在立案階段,要根據銀行的申請,及時采取必要的訴訟保全措施,為案件的審理執行打好基礎。根據金融案件的性質和繁簡程度,實行簡案快審、難案精審。金融糾紛審理人員要加強對新類型金融糾紛案件的研究,確保準確適用法律,使案件判得公、判得準。繼續把金融糾紛案件作為執行工作的重點,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靈活多樣的執行方式方法,努力提高金融案件的執結率和執行效果。

(四)其他建議。一是建議各金融機構設立專門的司法協助窗口,加強與法院的配合聯動。人民銀行在研究制定金融生態環境績效指數考核指標時,考慮將金融司法環境建設作為重要一項,有所體現。各金融機構要在依法合規經營的基礎上,增強法律意識,加強法制教育,積極協助配合法院做好查詢、扣劃、凍結等工作。二是建議市委、市政府將法院對金融機構的支持納入加分獎勵范圍,為法院審理和執行金融機構案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