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終止后相關執行問題分析

時間:2022-02-15 1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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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終止后相關執行問題分析

企業終止經營后,應當在法定時間內進行清算,這是企業注銷前的必經程序。但由于法制觀念和執法力度等多方面的因素,許多企業在終止后并沒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和注銷。

這些企業的存續狀態主要有兩種:一是企業名存實亡。這類企業往往已經不具備獨立的財產、管理人員和經營場所。但由于種種原因,卻沒有被吊銷營業執照,其年檢手續也正常辦理,成為“三無”企業。二是企業名亡實存。這類企業因為沒有參加年檢或由于其他原因已經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但企業不僅具有財產、管理人員和經營場所,甚至有些企業依然在納稅并開展各種經營活動。

這些企業往往會遺留許多債權債務和其他糾紛,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應當如何執行?我國現行法律對此雖有一些規定,但因為涉及法律門類眾多,加上個案情況不同,處理時頗費躊躇。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及處理方法:

一、這類企業是被執行人。通常做法是盡可能查找該企業財產,但在企業主要財產不明又無工作人員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強令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股東等對企業負有清算之責的單位(以下簡稱清算主體),對企業承擔清理和其他相關責任?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存在很大的爭議和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法院無權要求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該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主要理由是,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完全依照判決書進行,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股東并非案件當事人,判決書更沒有判令其承擔義務,這種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歇業后,應當辦理清理和注銷手續,這是相關各方的法定義務。在此前提下,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不明,當然可以要求其清算主體提供相應的配合。從邏輯上看,如果不賦予法院這種權力,任何債務人都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逃避債務。如果債權人要求其承擔責任,豈非要以清算為由再次起訴?但如果清算主體仍然采用自主歇業的方式逃避債務,債權人就陷進了反復起訴的怪圈。因此,法院發現上述情況應當要求清算主體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該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用企業的剩余資產償還債權;清算主體不盡清算之責時,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理。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二、這類企業是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實際歇業。執行中,常會遇到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已經實際歇業為由,稱被申請人已經不存在,從而要求法院終結執行。筆者對這種做法不敢茍同,理由如下:其一,企業的法人資格是通過法律程序賦予企業的一種權能,這種權能的撤銷也應當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否則,也不必同時存在歇業和注銷這樣兩個法律概念。其二,企業沒有參加年檢或者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只是違反了相應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是被剝奪了繼續經營的能力,并不代表企業的主體資格消亡。因此,法院在審查申請人主體時,不能僅憑企業歇業而否定其申請執行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