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職務犯罪的兩個突出特征及預防對策建議
時間:2022-01-10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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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筆者作為檢察機關預防部門的工作人員,深入到了一些西部大開發中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里搞預防職務犯罪調研,并直接參與了對某重點工程的專項預防。在長時間親臨現場的跟蹤預防和與工程建設者廣泛接觸中,洞悉了目前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所存在并處于隱蔽狀態的職務犯罪現狀,對他們違法亂紀的手段及特點,有一定的感性認識。總體講,隨著國家《招標投標法》及國務院七部委關于《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法規的陸續出臺,和各地“陽光開發建設制度”的逐步實施,當前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領域里的職務犯罪呈快速下降之勢,以前人所共知的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黑數”很大的狀況,有了顯著的改觀,突出的有兩個方面:一是利用招投標行賄受賄的現象正在減少;二是靠指令分包工程非法攫取個人利益的作法大幅下降。但同時值得注意的是,該領域里的職務犯罪已經由明轉暗,由高層主管官員向下面具體工作人員發展,作案手段更加詭密,隱蔽性更強。突出的特征主要有兩個:
一、借勞務分包之名違法分包工程從中撈錢的現象普遍存在
客觀地講,任何一項工程無論大小與否,目前在很多地方仍然被部分人視為“唐僧肉”。往往是工程尚未上馬,領導批條滿天飛,各路諸侯顯神通,搞到工程為老大。但隨著這幾年公開招標制的實行和各方監督的到位,已給“勾兌工程”增加了極大的難度,從正面靠行賄中標,靠領導批條指令分包不大行得通了。于是,借勞務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實從中撈錢,已成了普遍采用的手段。其表現形式是:某些地方領導、工程主管部門領導、業主負責人及監理負責人等,為獲取個人非法利益,想方設法向中標單位介紹勞務施工隊,目的是想分包工程;中標單位一看來頭,知道得罪不起,往往心知肚明地將整塊整段的工程分給對方做,并按介紹人的意思不簽訂任何承包合同。這樣,施工隊表面上就是給中標單位做勞務,實則成了分包商。如此操作的結果是,你查他非法分包也因沒有合同而無從證實,更別說背后的權錢交易了。根據了解,這種現象目前是普遍存在的。據一位報社記者在某重點工程上暗中調查得知,該工程十余個合同標的中,沒有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的僅有一個,且層層分包的現象十分突出,給業主管理帶來很大困難,有關部門知道里面還可能存在職務犯罪,但多次調查都無果而終。大量事實證明,凡是經過層層分包的工程,最易導致“豆腐渣工程”。
二、利用工程變更設計之機從中漁利的情況較為突出
如果說工程在某些人眼中是一塊“唐曾肉”的話,那么,工程變更設計就是其中最“好吃”的一部份。據悉,這幾年由于反腐敗工作的加強,尤其是在重點工程項目里預防腐敗措施的完善,工程上的錢“不好吃”了,于是很多人都把目光投向了容易得手的工程變更。一位工程項目經理私下就透露:“現在工程造價低利潤薄,一般都要在工程變更上做點手腳”。此話應該隱含了兩個意思,一是工程變更設計里面確有油水可撈,二是有人在利用職務之便為工程變更亂開“綠燈”。根據暗地調查的情況看,現在一些建設工程,大約有三分之一的變更項目里面,可能存在問題。其表現形式是:施工單位為增加工程量、提高合同造價,謀取非法利潤,采用多報、虛報變更設計項目的方法,然后通過行賄的手段,去打通工程監理、業主等審批環節,以獲得變更的立項審批;個別工程監理及業主人員為了獲得個人非法收入,故意放松關口,亂允諾、亂建議、亂簽批變更設計項目。據知,這幾年峻工的大批工程項目,許多都超過工程概算,高的達到百分之十幾,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一般都是大量變更設計,追加投資太多。凡是有變更設計的,幾乎沒有不增加投資的。那么,實際中,是不是有變更就一定要增加投資呢?也不盡然。據報載:鄧小平家鄉的南廣高速公路工程,在檢察機關的專項預防下,數十項變更設計不但沒增加一分錢,反而節省概算投資幾百萬元,這與那些大量變更設計追加投資的工程相比,中間的反差可想而知!
鑒于此,應該采取何種措施來應對,才能有效預防可能發生的職務犯罪呢?建議采取以下三個方面的預防對策。
一、建立工程建設規避制度
就象法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一樣,有關部門可否在工程建設領域建立一套明確的規避制度:如凡是參與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業主管理人員,一律不得讓自己的子女、親屬等身邊人員進入該工程投標、分包工程及勞務,不得介紹施工隊,不得推銷工程所需的一切原材料等。違禁者,將給予一定的紀律及行政處分,如發現有權錢交易行為,隨即移送司法機關。這一制度的執行,應在紀檢監察及檢察機關預防部門的嚴格監督下進行。該制度執行的好壞應與行風評定、“四好班子”評比、目標考核等掛勾,使之更具威力,成為各單位不得不抓的問題。
二、建立以工程監理人員為主體的發現機制
眾所周知,工程建設中的違法分包、非法轉包也好,變更設計也好,里面的問題多而暴光少的原因,關鍵是查證困難。其實,要發現也不難,因為分包、變更,一般是逃不過天天與施工隊打交道的監理這一關的,他們最清楚里面的底細。因此,建立起以工程監理人員為主體的發現機制,是解決查證難的較佳途徑。其作法可以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督促下,業主與監理在簽訂工程承包、工程廉政“雙合同”時,合同內容明確規定,監理方有發現并報告“違法分包、非法轉包、違規變更設計”的義務,一旦發現有這幾種形為的,應即時報告行業主管的紀檢監察部門。同時,檢察機關預防部門在專項預防中,可以將監理方納入預防的主體,雙方形成協作配合制度,使之成為預防人員發現職務犯罪苗頭的重要信息來源地。
三、嚴格查處和打擊違禁者
近幾年在工程建設領域挖出的“蛀蟲”不少,但在上述兩種作案方式里查出的確不多,尤其是對那些借勞務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實從中撈錢的人,幾乎沒有查倒過,因而使得越發猖厥。為此,加大查處和打擊的力度,發揮法治的震懾作用,也是遏制此方面犯罪勢頭的特殊預防手段。沒有以身試法的人在前面倒下,就可能有更多的前“腐”后繼的人出現。打擊這種隱蔽性強的犯罪盡管難度較大,但只要下決心去嚴格查處,會起到極大的震懾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