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時間:2022-03-17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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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計劃,常委會組織檢查組,于今年7月至9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下簡稱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這是該法頒布實施22年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第一次執法檢查。檢查的重點是上級國家機關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規建設情況。總書記和吳邦國委員長對執法檢查工作非常重視,專門作了重要指示和批示,王兆國副委員長出席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并作了重要講話。

6月下旬,檢查組聽取了國務院21個部委關于法律實施情況的匯報。隨后,分成4個小組,分別由司馬義·艾買提、何魯麗、許嘉璐、韓啟德副委員長帶隊,赴內蒙古、寧夏、黑龍江、新疆、青海、甘肅、廣西、貴州、云南、西藏、四川11省、區進行實地檢查。同時,委托吉林、遼寧、河北、浙江、湖北、湖南、重慶、廣東、海南9省、市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進行檢查。檢查中,聽取了各省、區及相關州(盟、市)、縣(旗)的工作匯報,還深入實地了解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召開各種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

此前,為做好檢查工作,全國人大民委還組織8個調研組,分別對全國22個人口較少民族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了調研,并通過發放《情況統計》的方式,征集了全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有關情況和意見建議。

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請予審議。

一、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取得的主要成就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處理和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民族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的重要保障。自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學習宣傳貫徹這部法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

(一)少數民族的民主政治權利得到保障

1、少數民族平等參與國家事務管理、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得到實現。我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民族實行了民族區域自治,共建有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使少數民族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得到保障。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及其職能部門,都配有一定數量的民族干部。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和使用,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干部比例,普遍接近或超過少數民族人口占當地總人口的比例。各少數民族直接參與了國家事務的管理,在歷屆中共中央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中,少數民族所占比例,都高于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每個民族都有全國人大代表,人口在百萬以上的少數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目前,我國少數民族干部和各類專業人才總數達到290多萬人,成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骨干力量。

2、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語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我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語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都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形成的,是各民族特點的鮮明體現。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語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就是對這個民族的尊重。各級國家機關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認真落實相關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語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全國各民族自治地方和散居地區大多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辦法,保障了清真食品的供應;對一些具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由國家劃撥專用土地,建立了公墓,滿足了特殊需求;對1855家民族特需用品定點企業,實行了特殊扶持,保證了民族傳統用品的供應;依照有關法律與政策規定,注重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保護、使用和發展,尊重、保護了少數民族公民的正常宗教活動。

3、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不斷鞏固與發展。各級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都較好地體現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原則。各級政府都把堅持民族平等、促進民族團結當作一項重要任務擺到議事日程,并廣泛深入地開展了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和黨的民族政策教育,開展了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使“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國務院先后召開了4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共表彰了2476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2518個模范個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表彰了一大批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為加強民族大團結和樹立良好社會風尚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實現了快速發展

1、經濟實力明顯增強。國家通過制定和實施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專項規劃,采取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等措施,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西部大開發戰略將大部分民族地區納入開發范圍,6年來,青藏鐵路、西氣東輸、西電東送等70項重點工程陸續建成,累計投入1萬多億元;中央財政對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累計達到4044億元,占全國同期財政轉移支付總數的52.6%,有力地拉動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增強了民族地區自我發展能力。在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和實施興邊富民行動中,中央和省級財政都投入大量資金,支持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國家還組織發達地區對口支援民族地區的建設。在國家和發達地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各族人民的艱苦奮斗,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快速發展,經濟實力明顯增強。“十五”期間,絕大多數民族地區的生產總值每年都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高于全國平均發展速度。2005年,民族自治地方生產總值達到15706億元,比2000年增長74%;地方財政收入達到1026億元,比2000年增長1.16倍;農村居民人均收入達到2287元,比2000年增長40.7%。

2、基礎設施普遍改善。國家采取優先安排項目、提高上級財政投資比重等辦法,扶持民族地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加快電力建設、實施農網改造等工程,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大多數鄉鎮和行政村通了電;通過投資400多億元(1998年至2004年),加快了民族地區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投資30多億元(2000年至2005年),解決了5個自治區1200多萬人的飲水困難問題;通過支持通訊建設,使民族地區的通訊條件普遍得到改善,到2005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固定電話用戶達3026萬戶,移動電話用戶達3535萬戶;通過加大公路建設投資,顯著改善了民族地區交通條件。近年來國家繼續全面推進了民族地區國道主干線、省際公路通道建設,實施了西部通縣油路、縣鄉(鎮)公路改造和鄉鎮客運站等一系列農村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到2005年底,5個自治區及云、貴、青、川4省公路總里程達到65萬公里,高速公路達到7550公里,瀝青(水泥)路面近22萬公里,民族地區鄉鎮通公路的比重達到99.7%,行政村通公路比重達到89.1%,有60.8%的鄉鎮、28.4%的行政村通了瀝青(水泥)路。此外,一些民族地區還新建了機場,新修了鐵路,形成了立體化的交通網絡。

3、生態、環境建設得到重視。民族地區多數地處我國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區、偏遠的沙漠地區和石山區,是國家的重要生態屏障。國家重視民族地區的生態、環境建設,在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和國家各專項規劃中,對民族地區給予了重點考慮;在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重點防護林建設等工程中,對民族地區給予了重點支持。截止到2005年底,西部地區累計退耕還林8498萬畝,治理水土流失58萬平方公里,建設淤地壩11萬多座,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1.16億畝,退耕還牧還草2.9億畝。隨著多項重點工程的實施,民族地區的生態環境有了一定的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開始得到遏制,為國家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4、扶貧開發工作成效顯著。國家一直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作為扶貧工作的重點,并不斷加大扶貧力度,取得了顯著成效。1986年首次確定的國家重點扶貧縣中,民族地區占總數的42.6%,1994年提高到43.4%,2001年提高到45.1%。新階段扶貧開發以來,民族地區整村推進扶貧開發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僅7個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省區(不含西藏)就有41541個貧困村被列入扶持范圍。2005年,中央財政向5個自治區和云南、貴州、青海3省投入扶貧資金49.3億元,比上年增加4.6億。2006年,國家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2億元,專項用于扶持22個人口較少民族加快發展,此項投資將持續實施至2010年。同時,各級政府還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開展對各族貧困群眾的幫扶活動。“十五”期間,少數民族地區農村貧困人口從2000年底的1687萬人,減少到2005年的1170萬人,貧困發生率由10.8%下降為6.9%,減少3.9個百分點。

5、對外開放和旅游業發展勢頭良好。國家鼓勵民族地區發揮區位優勢和人文優勢,擴大對周邊國家的開放與合作,發展民族地區旅游業。1992年開始實行沿邊開放戰略,所確定的13個對外開放城市、241個一類開放口岸、14個邊境經濟技術合作區,絕大多數在民族地區。此外,還通過實行優惠的邊境貿易政策,擴大民族地區生產企業對外經營貿易自主權,鼓勵地方優勢產品出口,使“十五”期間民族自治地方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完成707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98億美元;國內旅游收入3500億元,旅游外匯收入46億美元。對外開放和發展旅游業,給民族地區帶來了資金和項目,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帶來了新的經濟增長點。

(三)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

1、教育事業迅速發展。“十五”期間,中央投入資金230億元,實施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在內地舉辦西藏班、新疆班,幫助包括民族地區在內的中西部農村發展基礎教育。2005年,中央和地方為實行“兩免一補”(免學費、雜費,對貧困的寄宿制學生給予生活補貼)政策安排資金72億元,使包括民族地區在內的中西部地區農村的3400多萬中小學生受益。到2005年底,民族地區實現“兩基”的縣達到549個,占民族地區縣總數的78.54%。2006年春季學期開始,在西部地區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使包括少數民族學生在內的4880多萬農村中小學學生享受免除學雜費政策。在此基礎上,從2006年秋季開始,中央財政對22個人口較少民族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補助生活費,受益學生約10萬人。此外,國家采取設立民族院校,舉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在少數民族地區試點招收碩士、博士研究生等辦法,幫助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目前,民族地區已形成從幼兒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體系,少數民族受教育年限顯著提高。朝鮮、滿、蒙古、哈薩克、錫伯等14個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高于全國平均水平,55個少數民族都有了本民族的大學生,有些少數民族還有了碩士、博士乃至院士。

2、文化事業成績斐然。少數民族文化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寶庫中的瑰寶。國家對少數民族文化事業投入專項資金,搶救文化遺產,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改善文化設施,發展文學藝術,興辦文體活動。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僅搶救和整理散藏在民間的少數民族古籍就達30萬種,并公開出版了其中的5000余部,如蒙古族的《江格爾》、柯爾克孜族的《瑪納斯》和藏族的《格薩爾王傳》等。在挖掘、整理和保護的基礎上,2005年經我國申報,維吾爾族藝術木卡姆和蒙古族長調民歌,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2006年國務院審批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少數民族項目約占全部項目的1/3;國家實施的全國萬里邊疆文化長廊建設工程、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取得了顯著成效,使民族地區2.4萬個行政村、3.7萬個50戶以上的自然村的農民群眾有史以來第一次收聽收看到了廣播電視,開始通過接受現代化信息來了解外面的世界。維、藏、蒙等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譯制制作能力和質量大幅提高,大部分民族地區能收聽收看到相應的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基本上實現了每村每月放映一場電影;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還經常組織少數民族文體活動,通過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民族藝術節、少數民族文藝會演等,展示絢麗多彩的民族文化,豐富了各族群眾的業余生活,促進了精神文明建設。

3、醫療衛生條件得到改善。國家對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事業,注重政策傾斜,給予優先安排,使民族地區城鎮醫療衛生水平有所提高,農牧區的醫療條件逐步得到改善,少數民族群眾看病難問題有所緩解。2004年以來,國家為民族地區的公共衛生體系建設、重點疾病防治、農村合作醫療和發展民族醫藥等方面投入資金47億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也在民族地區開始啟動,目前有348個縣成為試點縣,占全國試點縣總數的24.3%。對民族醫藥文獻整理、民族醫藥教材出版、民族醫院基礎設施改造、民族醫療專科建立、民族醫藥人才培養等,中央和各級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給予了支持。國家的大力扶持,促進了民族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了各族人民的生命健康,使少數民族人口的預期壽命顯著提高,其中有13個少數民族高于全國71.4歲的平均水平。

4、社會保障事業穩步推進。國家注重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中央財政對民族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給予補助,2005年對5個自治區的補助達44.29億元,比2004年增加1.7億元,參保人數逐年增加。同時,農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開始建立。

(四)配套法規建設取得重要進展

制定配套法規是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重要環節。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以來,配套法規的制定工作逐年得到加強。特別是2005年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頒布施行,標志著配套法規建設取得重要進展。到目前,已出臺部頒規章3件;自治條例135個,單行條例447個,變通或補充規定75件;四川等12個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先后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湖南、云南、海南、貴州、甘肅及時修訂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配套法規的不斷健全,有效地促進了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深入貫徹實施。檢查情況表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維護了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各項合法權益,促進了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鞏固和發展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為實現民族地區的繁榮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民族地區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民族團結、邊境鞏固、人民生活顯著改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這是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斗的重大成果,是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功。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實施面臨的困難及存在的問題

檢查中看到,縱向考察,我國民族地區發展迅速、變化巨大、成就輝煌,但橫向比較,差距仍然很大。由于發展起步晚、起點低,自我發展能力弱,民族地區還面臨著不少的困難。同時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一)困難方面

1、經濟發展仍然滯后。改革開放以來,民族地區經濟雖然持續增長,但經濟發展滯后的局面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觀。主要表現為,經濟總量小,經濟結構比較單一,特色經濟尚未形成規模,缺乏骨干企業和龍頭企業的支撐,基礎設施薄弱,生態環境脆弱。2005年,民族自治地方生產總值僅為全國生產總值的8.6%,人均生產總值只相當于全國東部地區人均水平的35.8%。經濟發展滯后,直接導致了民族地區財政自給率低,財政支撐經濟建設、調控經濟運行的力度不足,保吃飯與保建設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財力不足,農牧區“行路難、用電難、飲水難”等問題仍然大量存在。截止到2005年底,5個自治區及云、貴、青、川4省還有約1.6萬個行政村不通公路;新疆、云南、廣西、甘肅和內蒙古,還有600多個鄉鎮不通電,涉及人口160多萬;不少地區人畜飲水十分困難,如寧夏,目前全區還有223萬人飲水不安全,其中77萬人嚴重缺水。基礎設施薄弱和生態環境脆弱,已成為長期制約加快發展的“瓶頸”。

2、扶貧攻堅任務艱巨。由于歷史、自然、社會等方面原因,民族地區貧困問題一直十分突出,不但貧困面大,貧困程度深,而且返貧率高。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民族地區農牧區絕對貧困人口仍有1170.4萬,占全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的49.5%,比上年增加1.8個百分點,其中青海省貧困人口達75.8萬,占全省農牧民總人口的21.4%;西藏自治區貧困人口達43.6萬,占全區農牧民總人口的19.5%;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幾個人口較少民族幾乎都處于整體貧困狀態,貧困人口均占到本民族人口的90%以上;新疆南疆和寧夏固原不但長期處于貧困狀態,而且人畜飲水問題一直沒有完全解決;“十五”期間,青海省的返貧率為13%,貴州省的返貧率為10%,內蒙古自治區的返貧率為15%以上。解決民族地區的貧困問題,任務十分艱巨。

3、發展教育困難很多。民族地區教育經費不足、設施簡陋、師資缺乏、“兩基”欠賬多和“兩免一補”中的“一補”政策不到位等情況較為普遍。在貧困山區,由于經費短缺,辦學條件更為簡陋,不僅危房多、破房多,甚至還存在“草棚學校”、“山洞學校”。民族地區的許多鄉鎮學校,由于工資待遇低,生活條件差,教師外流嚴重,影響了教師隊伍的數量和質量。到2005年底,全國699個民族地區縣中,還有150個縣“兩基”不達標。而已實現“兩基”攻堅目標的民族地區,許多是通過貸款和借債來完成的。例如,新疆“兩基”欠債13億元,內蒙古欠債6.8億元,貴州欠債13.12億元。教育資金短缺、師資力量不足、教學設備簡陋,已成為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發展的重大制約因素。

4、醫療衛生基礎脆弱。近年來,盡管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條件有了很大改善,但與全國相比,還處于較低水平,特別是許多邊遠山區和牧區,醫務人員嚴重不足,醫療設備十分短缺,“看病難”問題仍然突出。如西藏全區鄉級衛生院平均缺員69.29%。四川阿壩州有13所衛生院每院只有1名醫務人員,該州松藩縣有5個鄉衛生院均沒有醫務人員,僅靠村里的“土郎中”來維持。青海省牧區醫務人員嚴重缺乏,人均服務面積達33平方公里,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3倍,衛生服務成本也高于內地8-10倍。四川民族地區鄉鎮衛生院,危房面積占31.67%,擁有B超的衛生院僅占19.89%,而且多數陳舊老化,超過了規定使用年限。廣西90%的行政村衛生室達不到國家標準。一些開始實行新型合作醫療的民族地區,群眾看病負擔雖然有所緩解,但普遍反映醫療報銷限制較多,報銷比例偏低,特困戶就醫的困難更大。

5、社會保障惠及面窄。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制度雖然已在民族地區開始啟動,但總體上仍然是惠及面窄、保障有限。全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699個縣中,尚未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還有323個縣,占總數的46.2%,這些縣至今仍實行傳統的社會救濟辦法,救助力度十分有限。用十六屆六中全會所提出的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標準來衡量,民族地區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任務還很艱巨。

6、維護穩定任務繁重。我國的民族關系總體上是融洽的,社會是和諧的,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因經濟利益調整引起的矛盾增多,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所引發的事件也有發生,影響民族團結的因素依然存在。特別值得警惕的是,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暴力恐怖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時有發生,對此,各族干部群眾進行了堅決的斗爭,但今后“反滲透、反顛覆、反分裂”的任務仍然繁重。

(二)問題方面

1、配套資金減免規定落實不到位。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資金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減少或者免除配套資金的照顧。”但近年來,上級有關部門在民族地區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時,除高速公路全部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外,其他項目,一般都要求本地財政配套。由于民族地區絕大部分財政自給率很低,只能保“吃飯”,根本無力配套,使民族地區的建設項目往往得不到及時安排。

2、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小、不規范。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2條規定:“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上級財政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目前,上級財政對民族地區轉移支付雖有較大增長,但仍不能滿足民族地區支出需求,部分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存在內容交叉、分配過程不夠透明、資金下達不夠及時等問題。各地普遍要求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規范專項轉移支付。

3、資源開發補償規定不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5條規定:“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的生產和生活。國家采取措施,對輸出自然資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檢查情況表明,這一規定未能得到很好執行。在新疆、四川、內蒙古等地資源開發中,民族地區輸出天然氣、煤炭等自然資源,得到的利益補償不但數量少,而且不規范。以新疆為例,1993年原油資源稅是12-14元/噸,當時的油價是478元/噸,現在早已漲到3800元/噸,但原油資源稅仍然維持原標準;天然氣資源補償費率多年來也一直維持在1%。一些內地大型企業集團在四川、內蒙古等民族地區開發自然資源,不僅把稅收繳到總部所在的發達地區,而且不注重發揮帶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當地群眾得到的實惠不多,就業得不到照顧。對這種資源開發在民族地區,耕地占用、環境污染、地質災害、移民安置后的扶持都由民族地區承擔,而所得補償卻很少的做法,民族地區干部群眾反映強烈。

4、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補償不到位。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為國家的生態平衡、環境保護作出貢獻的,國家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但這一規定目前還沒有落實到位。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補償政策不完善,機制不健全,補償標準低,適用范圍小,造成項目區財政收入減少,群眾生活艱難。大量失地的生態移民、庫區移民,由于沒能得到應有的補償和合理的安置,又重新返回到貧困行列。同時這一做法也不利于鞏固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已取得的成果。

5、配套法規建設需要加快進度。民族區域自治法第73條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職權范圍內,為實施本法分別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具體措施和辦法。自治區和轄有自治州、自治縣的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從檢查的情況看,這一規定落實不到位,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絕大多數的國務院相關部門至今沒有制定配套規章、措施和辦法;二是5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一直沒有出臺。這兩方面的配套立法工作進展緩慢,不但影響了整個配套法規建設進程,更直接影響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若干規定的深入貫徹實施。

6、有些部門對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考慮不夠。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4條規定:“上級國家機關有關民族自治地方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應當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各地反映,有些部門在制定、執行政策時對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考慮不夠。比如,在安排“整村推進”扶貧工程資金時,沒有考慮到內地與民族地區的差異,在標準上搞“一刀切”;在決定全國合并小學教學點時,沒有考慮到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導致一些牧區的適齡兒童上學要跑上百公里,造成新的上學難;在錄用公務員尤其是司法人員工作中,實行準入標準“一刀切”,致使一些民族地區公務員補充困難、司法人員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在民族醫院制劑審批和管理中,沒有考慮其特殊性,存在審批內容過多,程序過于復雜,審批費用偏高等現象,致使一些民族醫院制劑尚未得到藥監部門的審批文號,受到限制使用。

三、檢查組的幾點建議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促進我國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結合民族地區普遍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對進一步貫徹實施好民族區域自治法,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增強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各族干部群眾、各級國家機關和各個單位都要遵循的準則。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關于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部署,對進一步堅持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入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貫徹實施好民族區域自治法,對國家穩定、民族繁榮、社會和諧具有重大意義。各級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級國家機關,特別是制定政策的有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學習,切實掌握黨的民族政策,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加強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族地區的實情,強化依法履行職責意識,進一步提高搞好民族工作的自覺性。同時,要結合本次執法檢查反映出來的困難和問題,對本部門已有的相關政策規定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凡與中央精神和法律規定不一致的,要盡快加以調整,以維護社會主義民族法制的統一與權威,切實把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的若干規定落到實處。

(二)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措施,進一步促進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

科學發展是解決現階段我國民族問題的根本途徑。深入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針對檢查中反映的困難和問題,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級國家機關應進一步履行幫扶職責,整合幫扶資源,加大扶持力度,使全國各族人民共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成果。

——要采取切實措施,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發展特色經濟,培植優勢產業和龍頭企業,搞好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建設,最大限度地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要將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和資金進一步向民族地區傾斜,并切實落實配套資金的減免政策,以加快民族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建設,盡快解決農牧區群眾“行路難”、“用水難”、“通訊難”等問題,不斷增強民族地區的發展后勁。

——要進一步加大對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并加強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建設。為更好地幫助民族地區解決財力上的困難,要在進一步完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同時,將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統一納入中央對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范圍。

——要盡快建立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誰開發誰補償、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明確補償范圍、標準和程序,落實補償政策,提高現有補償標準,以切實維護對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作出貢獻的民族地區的利益;在民族地區開發資源的大型企業,要切實做到帶動當地發展,促進當地就業,為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提供幫助。同時,要進一步重視民族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加大天然林保護、防沙治沙、退耕還林還草、重點防護林等生態工程的投入力度,不斷改善民族地區的生態環境。國家有關部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民族地區資源開發中的問題,包括資源補償稅的征收使用、生態環境補償費的標準和如何保護當地利益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要進一步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加大對民族地區扶貧攻堅的扶持力度。要在落實原有扶貧政策措施的基礎上,通過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針對不同類型的貧困狀況,采取特殊措施,集中力量,整合資金,加大力度,系統改造,爭取在短期內取得有效突破;要在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抓緊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人均收入達不到低保標準的,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足;對目前仍屬貧困并且還沒有完全解決飲水問題的新疆南疆、寧夏固原等地區,根據實際需要由中央財政撥付專項資金,在通過采取引水、打井等措施,幫助解決飲水問題的同時,加大扶持力度,促進發展,盡快實現脫貧。

——要召開專門會議總結、研究、部署對口支援工作,提出對口支援任務,明確對口支援職責,規范對口支援辦法,建立長期穩定的幫扶機制,進一步加大對口支援力度。明確由國家發改委、國家民委和國務院扶貧辦作為協調部門,具體負責做好組織、協調、督促、落實等工作,以確保對口支援工作取得扎扎實實的成效。

(三)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民族和諧,進一步加快民族地區的社會發展

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著力發展社會事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完善社會管理、增強社會創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促進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根本途徑。促進民族地區的社會發展,要將各項優惠政策和資金投入進一步向農牧區的教育、衛生、文化、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傾斜,加大扶持力度。

——要在進一步加強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同時,切實加強雙語教育,注重培養雙語教師,努力改善辦學條件。全面落實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推進免費義務教育的實施,妥善解決民族地區“普九”欠賬問題。針對目前“一補”政策不到位、補貼標準偏低、縣級財政又無力承擔所需資金的情況,將“一補”經費由國家和省級財政各承擔一半,并力爭在黨的十七大之前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使民族地區的各族群眾都能切實受到良好的教育,以提高少數民族的整體素質。

——要進一步加強基層衛生設施建設,培養和配備必需的醫務人員,扶持民族醫藥的發展,力爭在三年內基本建立農牧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切實解決“看病難”問題,使民族地區的各族群眾都能切實享受良好的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

——要針對“生活難”問題,注重建立農牧區的社會保障制度,尤其要抓緊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救助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為有效解決民族地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問題,有關地方政府以采取經費補貼的方式,為待業、失業的少數民族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安置提供幫助;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在招收錄用人員時,對少數民族大中專畢業生適當放寬標準,特別是在考試錄用中,適當降低錄取條件;對畢業后3年以上找不到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在登記失業的基礎上給予社會救濟。

——要進一步加快民族文化事業和廣播影視事業的發展步伐,切實注重挖掘、保護、發展民族傳統文化,不斷繁榮文化事業,盡快實現村村通廣播電視和農村電影放映工程的目標。為滿足少數民族文化生活的需要,有效防范外來文化的非法傳播和滲透,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建議國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翻譯和文字出版工作;由文化、宣傳等部門根據需要統一購買一些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和便攜式收音機,贈給民族地區的圖書館、文化站和少數民族群眾使用;繼續重視民族語言翻譯工作,使用民族語言的民族自治地方要為相關會議、文件提供翻譯;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標準化、信息化、規范化工作。

(四)切實加強配套法規建設,為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完備的法律保障

加快配套法規建設,對于推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深入貫徹實施,進一步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促進民族地區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除抓緊制定或完善有關省市的地方性配套法規和有關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外,應重點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要盡快地制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配套規章;二要抓緊制定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有關部門的配套規章關系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關系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若干規定的貫徹實施,建議國務院協調有關部委盡快抓緊制定。國務院有關部委在制定本部門規章時,應根據中央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并系統考慮本次執法檢查中民族地區所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各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是配套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體現民族區域自治的重要標志。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無論是堅持依法治區,還是維護對外形象,都應盡快制定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對抓緊制定自治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各自治區應抓緊做好自治條例的制定工作。對這項工作,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并做好協調工作。

(五)不斷加強民族團結教育,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各級國家機關應把民族團結教育納入經常性工作之中,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黨的民族政策,向全社會宣傳民族區域自治法。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廣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使各族人民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各級國家機關要增強大局意識和協調能力,及時、妥善地處理好影響民族關系的問題。要切實注重思想道德建設,在各族群眾中深入開展“八榮八恥”教育,通過大力倡導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科學和文明生活方式,強化道德自律、提高文明水平。要緊密依靠各族干部群眾,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打擊各種分裂破壞活動。要采取切實措施,有效抵御和防范國內外敵對勢力利用民族宗教問題進行的滲透和破壞。

(六)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民族區域自治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經常檢查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執行的情況,有針對性地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建議各級人大常委會按照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的要求,經常性地檢查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各種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加以整改。建議今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每五年對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一次執法檢查。建議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定期聽取所屬職能部門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若干規定情況的工作匯報,對所屬民族工作部門,要在人員編制和工作條件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增加相應工作經費,強化工作手段,使他們在推進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中能更好地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